警犬巴打7粤语百度云:中国 贪官为什么 都不怕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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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 贪官为什么 都不怕死?  

——再论反腐败要靠严刑峻法的不可逃避性  

 2003年3月3日 《中国青年报》刊载的《贪官们为什么不怕死——谈加强反腐败立法和执法的确定性》一文,有一个基本的认识倾向,就是认为“严刑峻法不是反腐败的良招,真正的良招是制定良好的法。”该文的作者邹云翔反思到我们这里的贪官何以丛生,根本症结不在于我国反腐败用刑不严厉,而在于我国反腐败立法和执法的不确定性上,这种不确定性是腐败分子“前腐后继”的温床。要解决这种贪官“头如韭菜、割而复生”的问题,邹云翔献计道:“我们还是要尊重刑事工作的规律,从立法和执法的确定性上下功夫,这才是我们最好的反腐败之法。”  

加强反腐立法和执法的确定性建设,这对震慑腐败分子的犯罪投机心理,当然也是一种必不可少的东西。但与之同时,邹云翔又断言“严刑峻法不是反腐败的良招,”笔者对此却不敢苟同。尽管邹云翔也列举了不少杀不是反腐良招的证据,例如“明朝刑罚是最严厉的,但最终还是腐败灭国。历史上喜欢将一些贪官在午门外斩首示众,可是贪官越杀越多,示众却无以制众等”。  

在邹云翔以史为鉴地论证到贪官为何越杀越多的时候,笔者倒想反问一下,历史上的贪官我们的先人们究竟又杀了几个?远的不说,就拿民国来说吧,抗战期间国民党集团腐败透顶,蒋介石又杀了几个。而如今,我们这里的贪官多如牛毛,有些部门几乎堕落成一个组织性极强的贪污集体,可真正被送上断头台的又有几何!不就是胡长清、成克杰、王怀忠等有限几个吗?仅仅落地这几个人头,又何以制众!  

面对丛生的贪官,不是杀头、终身监禁之类的严刑峻法不管用,而是我们不敢铁面无私地使用。有些政府部门简直就是一个有组织的贪污集体。对于这种贪污集体,对于这种牵连甚广的窝案,我们敢“一个不留、连窝端起”吗?我们不敢。因为这样牵连太广、诛杀太多,有可能动摇我们的社会根基。  

在邹云翔提醒“我们理应反思为何严刑峻法却不能震慑犯罪分子”的时候,笔者倒想问一问是诛杀不行还是诛杀不够?事实上,严刑峻法在我们这里之所以失去了自己的震慑力,其根子在于我们诛杀贪官的太少以及缺乏这种严刑惩治的不可逃避性。  

人们常常对新加坡反盗窃执法的震慑力赞赏不已,它们惩治作恶的盗匪靠的是什么,靠的就是这种严刑峻法的不可逃避性。初次偷盗被抓剁手,哪只手偷的就剁哪只;再次偷盗跺脚,……以此类推,犯之必剁。如此严厉执法,结果不到一年,新加坡的偷盗现象就很快绝迹起来。它们的反偷盗,并不像我们经常采用的那样,只想通过杀一儆百而制众,它们的严刑峻法是抓一个剁一个、抓二个剁两个……如此不可逃避,又还有谁再敢偷盗呢!  

须知道,贪官也是人,也知道生命的珍贵。不怕死的贪官是很少有的。我们这里的贪官之所以不怕死,是因为它们把准了我们不敢多杀的隐秘心理,是因为它们知道我们这里的杀头之罪也是可以通过“钱、关系、人情”等物摆平的,杀头之罪并不是不可以逃避的。即使偶尔诛杀一、二个贪官的人头,也只是杀一儆百、震慑其余人等。在我们这里的反贪中,牛毛般的贪官根本不用担心自己被送上断头台,因为那样的几率太小了。再说,就是犯事了,也还有官官相护的机制在暗中保护着呢!可怕的不是贪污几个钱,而是在政治上站错队。  

由此看来,要让我们这里的官员规规矩矩办事、并对杀头之罪心存敬畏,最根本的一点就是加强执法的严厉性和犯罪受罚的不可逃避性。  

 2003年3月17日 初稿于论道书斋   胡显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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