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候选人:中国的贪官为什么不怕死刑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3/29 07:24:44
中国的贪官为什么不怕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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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季冰

 

  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月25日表决通过刑法修正案(八),取消涉及走私、偷盗及诈骗等方面的13个经济性非暴力犯罪死刑罪名,规定对75岁以上的罪犯一般不执行死刑;与此同时,将近年来深受老百姓痛恨的酒驾、飙车等正式入罪,并顺应形势地加重了对食品安全犯罪及恶意欠薪等行为的惩处力度。

  

        新华社的报道称,这是1979年新中国刑法颁布以来,我国首次削减死刑。此前刑法规定的死刑罪名共68个,修改后仍有55种罪名适用死刑。按照全国人大常委有关负责人的说法,这些罪名仍有保留死刑的必要。“死刑必须符合中国经济社会发展发展需要,符合当今社会惩治犯罪的需要。”

  不出意料,获得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基本上就是去年8月23日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的那个文本。尽管许多人称之为1997年以来对刑法的一次“大修”,但看得出来,这次的修改其实相当谨慎稳妥,并未真正触及当下一些容易引发争议的敏感问题。

  半年前这份修正案初次提交时,曾在社会上掀起轩然大波,余波激荡绵延至今——一方面,不少媒体有意无意地误读了“废除经济犯罪死刑”的内容,将注意力聚焦于修正案上根本没有提到的“取消国家公职人员贪污贿赂死刑罪名”,进而简化为更加耸人听闻的所谓“贪官免死”议题。而在意见场的另一端,一小部分主张与国际接轨的法律专业界人士又希望借修正案准备取消13项非暴力经济犯罪死刑之东风,一鼓作气促成取消全部非暴力死刑罪,其中自然也包括贪污受贿。这种不合时宜的建言献策理所当然地加深了一般社会大众头脑里的错误理解,并对他们满腔的“正义怒火”起到了火上浇油的作用。搞得全国人大法工委官员不得不公开出面澄清。也许是为了“安抚”民心,有法律专家甚至称,中国在未来30年内不会取消贪污贿赂罪的死刑。

  围绕死刑存废的争论,可以说是当下中国最为纠结的社会现象之一。中国老百姓大都向往西方法治国家里那种透明廉洁的政府及官员行为模式,都对贪官污吏深恶痛绝。然而,他们中的大多数却对那些社会里普遍的强调人权保障的宽容的刑法体系视而不见;相反,他们似乎认为,不“杀”,甚至是不大“杀”特“杀”,就不足以惩戒日益泛滥的官场贪腐现象。据调查,在中国,支持取消死刑的人不到10%。但是,去死刑化毕竟是世界潮流,资料显示,目前全世界已有一半以上的国家和地区在法律上明确或实际执行中废除了死刑。即使保留死刑的80多个国家,大多也从范围、程序和对象等多方面严格限制死刑的适用(例如仅限于军事叛乱、武装暴动等极少数罪行)。更令人难堪的是,中国可能是当今世界唯一有非暴力经济犯罪死刑的国家,这也是中国的人权声誉在国际上受到损毁的重要因素。具有讽刺意味的是,或许正因为中国人那么舍不得放弃死刑,举国憎恨的赖昌星才迟迟不能引渡回国,被绳之于国法。

  从互联网上汹涌的帖子和“板砖”来看,大多数赞成(甚至主张加重)死刑的国人的思维模式是这样的:中国当下到处存在权大于法、官官相护、暗箱操作的问题,因此,好不容易揪出一个贪官,如果不将其就地正法,有朝一日他就总会有减刑脱身之路。没有了死刑,几乎就等于失去了对贪官的“最后的震慑”,如此则本已极其严重官员贪腐必将受到更大的鼓励。一句话,废除了死刑,贪官们从此可以百无禁忌。鉴于当前弥漫于中国社会的一种类似于阴谋论的普遍心态,不少论者甚至将那些要求废除经济犯罪死刑的呼吁一概视为“为权贵今后高枕无忧地搞贪腐”效力的阴谋诡计。

  这种想法当然不可能是毫无道理的,它背后既蕴涵了历史文化的传承,又有很强的现实针对性。毕竟,死刑是具有难以名状的巨大威慑力的。在这个问题上,我非常不同意某些片面强调人道主义精神的专家学者的观点——他们用严刑竣法未能减少犯罪为依据证明废除死刑的合理性,但若按此逻辑,则社会对所有犯罪都不应该作出惩罚。

  由此可见,主张死刑者并非内心冷酷、缺乏宽容心,他们实在是为社会现实所迫作出的无奈选择。正如一篇时评文章里说言,宽容只能生长于公正透明的社会。

  然而,有一个更深层次的问题,义愤填膺的他们可能没来得及认真思量一下:刑法对潜在的罪犯的威慑主要是通过它宣称的惩罚力度吗?假如这个逻辑能够成立的话,那么我们只需要制定更严厉残酷的刑法,社会上的犯罪行为就会下降。我认为这一点也不符合历史现实:远的秦汉时期不说,明朝律令大概是我们所知道的对官员贪污腐败惩戒最严苛肃杀的了,但比之宽松自由的宋朝,有明一代的官场黑暗有过之而无不及。

  我因而认为,贪腐官员之所以敢于铤而走险,根本原因不在于的对他们的惩处不够重,而在于他们预期自己有办法逃避纸面上写着的那些惩处。

  这就涉及到法治与人治的本质区别,我始终坚信,所谓法治社会,其精髓主要不在于法律体系多么公正、完备、严密,当然更不在于其严峻,而在于对法律的一视同仁的尊崇。对一个真正意义上的法治社会而言,“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远比一套完美的法律本身更重要。人治社会并非没有法,其法律本身也未必有多大的缺陷。真正的要害在于,在这种社会里,法只是统治的工具,权力可以轻而易举地大过法律。从这个意义上说,杀掉几个后台不够硬的贪污腐败分子,并不能震慑他们的后继者(遑论其中难免有冤屈,例如著名的非法集资犯吴英,她的性命将被刚刚通过的修正案所挽救),相反很可能使更多贪官更加意识到巴结更高权力的极端重要性,而这又将进一步强化我们这里本已根深蒂固的权力社会传统,为法治社会的发育制造更强大思想和现实的障碍。

  我不是法律专家,自认对于中国现阶段应不应该废除死刑没有什么发言权,我写这篇文章的主要用意是想指出:如果我们真的希望推动社会向更加公平正义的目标进步,就不应该抱着那种对贪官逮着一个是一个、立即就地正法、使其再无机会脱身的错误想法。在我看来,这是一种典型的虚无主义心态。我们真正应该着力的是竭尽全力将猖獗肆虐的权力逐步束缚在法律之下(哪怕是现在看来有明显缺陷的法律)。假如有一天,想要贪腐的官员们越来越意识到,就算很高的权力都难以保证他们逃脱法律的制裁,哪怕这种制裁并不致死,那么我们的社会就走在了正确的方向上。否则,即便死到临头的贪官,都不会真正生出悔过之心,他们最多是自认倒霉:谁让自己的后台不像其他人那么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