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部战区戎贵卿照片:[转载]担保项目反担保落实与放款审核(下)_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4/27 14:06:03
原文地址:担保项目反担保落实与放款审核(下)作者:金振朝

   在通常情况下,反担保手续办理完毕并且重要抵(质)押书面凭证原件交给专门保管人员保管后,就开始进入放款程序了。有人可能会问,无论是融资担保还是保函担保,放款或出函都是银行办理的事情,怎么担保公司也有放款?这里所说的担保公司放款,其实是指担保公司向银行出具书面的《放款通知书》或者《出函通知书》,根据担保公司与银行之间事先签订的合作协议或保证合同,银行必须在接到担保公司的放款通知后才能办理放款手续,否则担保公司不承担保证责任,甚至保证合同不发生法律效力。因此,可以说,尽管放款手续由银行办理,但担保公司掌握启动放款的按钮,这个按钮就是担保公司的书面放款通知,这些一定要在有关合同文件中明确。否则,担保公司失去放款主动,在放款条件未成就时银行放款,担保公司仍需承担保证责任,这样的结果对担保公司就是相当的不利了。也有人说,银行不肯与担保公司在协议文件中约定,仅作口头承诺行不?这个问题就好比借现金给别人,别人不写收条,仅口头确认收到借款一样,风险是显而易见的。

   一般来说,担保公司放款的前提条件包括以下方面:(1)担保公司与企业、银行之间的所有合同文件签订完毕;(2)所有反担保手续办理或落实完毕;(3)重要抵(质)押书面凭证原件交给专门保管人员保管签收;(4)被保证人已交纳评审费、担保费及其他费用;(5)评审会要求补充调查事项已落实并向评审会或有关负责人汇报;(6)其他根据公司管理制度或者评审会结论须完成的事项已经完成。如果银行审批时间过长的,如离担保公司发出担保意向书到银行批复同意之间间隔超过一定时间(一般为两个月),项目经理应当对被保证人作放款前的复查,以免出现放款之前企业发生重大不利变化而仍然办理放款手续的自投罗网。

   根据贷审分离的基本原则,担保公司放款也应当由后台审核部门负责审核。项目经理落实上述全部条件后,根据公司内部规定,提请有关部门进行放款审核。放款审核根据制度安排,可以为一次审核,也可以为二次审核,甚至是三次审核。显然,审核的层级越多,安全系数越大,但效率越低。如果通过纸质文件配合电脑系统走审核流程,工作效率可以大大提高。有些审核手续,如财务部确认有关费用是否收取,仅需要通过电脑系统点击就可以完成,相应地,如果财务没有点击系统,则相关流程无法通过,效率和安全能通过电脑系统很好地结合。但有些审核手续则不可以仅通过电脑系统完成,例如合同、重要凭证审核,应当核实原件后才能提交电脑系统。有些银行为了提高工作效率,审贷手续全部通过电脑系统进行,重要合同凭证原件也通过扫描的方式上载系统,审批部门只要看到电脑里有扫描件就同意放款,看似提高效率,实则存在重大风险漏洞。例如本人曾经亲历有的银行客户经理将担保公司的放款通知书传真件上传电脑系统,办理放款手续,而放款通知书原件在放款后数月还在担保公司存放,如果银行内部没有抽查到或者该项目没出问题,可能原件从放款直至项目终结将一直存放在担保公司。

   关于放款,实践中还有几个常见问题可能需要一番讨论:

   其一,银行与企业之间签订的主合同原件要不要作为担保公司办理放款的必备合同文件之一?银行不愿给担保公司和项目经理常感到为难的是,担保公司并不是主合同的当事人,因此似乎无权向银行索要一份主合同原件。笔者认为,担保公司有权而且应当要求获得至少一份主合同原件,理由为:第一,担保公司作为保证人有权利知道主债权的种类、金额、期限等重要事项,而担保公司了解这些事项的主要依据就是主合同;第二,保证合同中必然要援引主合同,则办理抵押登记等手续和内部合同审核时,根据国土部门的要求和内部审核要求,需要将主合同作为审核依据;第三,一旦担保公司代偿,则担保公司在对债务人进行追偿时,需要主合同作为重要证据之一提交给法院,如果担保公司手中没有证据原件,倘若银行或者企业不配合提供,担保公司将会十分被动。最后一点,银行与企业之间多签一份主合同不会增加多少麻烦,更是银保合作内容的基本体现。如果担保公司的风险意识较强,与银行谈判的底气够足的话,还可以要求主合同中约定,本合同担保人执一份,为什么要这样约定?读者自己去想想吧。

   其二,当企业无法满足放款前提条件但又急于放款时怎么办?每个公司的风险控制规定不同,因此不同的担保公司面临这种情况可能有不同的处理规定。笔者认为,比较好的做法是,原则上改变放款条件的需要重新上会审核,即原来项目是如何审核通过的,特殊情况请示也应经过同样的流程审核。对于一些非主要问题,不涉及重大风险事项的,可以稍作灵活处理,如有些情况和授权放款审核人员灵活把握,有些情况必须请示公司最高领导决定。无论如何,对于各种情况,一定有合理的制度安排,避免没有规章可循,出现谁都不愿意决定、担责和越权决定等极端情况。

   其三,合同、放款通知书等重要文件的传递问题。在担保公司存在分支机构的情形,由于合同是项目经理负责签署,而盖章和放款审核都是在公司总部进行,因此必然存在合同等重要文件传递问题。原则上,同城之内的,应当安排专人传递或者项目经理亲为,因为快递存在丢失的可能,交给企业人员传递的,面签可能失去意义。有的项目经理为了不在传递合同文件上浪费太多时间,采取信封密封的方式交给企业传递,这种做法不值得提倡。分支机构在异地而必须通过快递的,可选择认真负责、口碑良好的快递机构,最好与其签订长期合作合同,明确丢失赔偿责任,以加强快递机构的责任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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