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安格拉婚礼定制:我国政府决策科学化民主化的探索(中国政治学论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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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政府决策科学化民主化的探索(3)论文发表时间:2009-10-01 01:28论文来源:www.csscipaper.com 论文发表者:学术论文 点击:330次        在全国范围内组织赛博讨论会之前,可在 地方政府 的范围内试行电子投票,并逐渐扩展到更高一级的政府范围去。随着赛博空间交流的活跃,自然有关社会问题的讨论也将越来越活泼,将有助于形成公众议题。同时,政府也在全国范围内组织“赛博”讨论会之前,可在地方政府的范围内试行电子投票,并逐渐扩展到更高一级的政府范围去。随着“赛博”空间交流的活跃,自然有关社会问题的讨论也将越来越活泼,将有助于形成公众议题。同时,政府也可通过“赛博”空间提出决策方案,并且得到向民众做必要的解释和说明的机会。有专家、学者推测,在不远的将来还有可能进行电子投票,那么,“赛博”空间就有可能给民众提供随时讨论和验证政府重大决策的机会。当然,从西方国家经验中汲取对我国有益的做法是完全必要的。但是一项政策的制定,绝不能简单地依靠引进,一定要结合本国的国情,确立和发展“本土化”的政策理论,并通过决策实践逐步扩大公民对政策制定的参与途径,这是与时俱进的科学决策观和政治民主发展的必然趋势。
  4、建立健全专家咨询制度,以确保政府决策的科学性。
当今世界,国内外经济、政治、社会环境日益复杂化及其政府面临矛盾和问题的多样性,决定了政府进行重大决策前,要最大限度地组织相关专家论证或咨询,集思广益,虚心听取专家的意见,尊重科学,才能减少重大决策失误的机率。
日本是“政府主导型”的市场经济国家,为了防止决策权力过分向行政机关倾斜和便于沟通各界的意见,往往就专题或重大项目组织有官、产、学等方面人士参加的审议会,对决策草案进行严格研讨和审议。我国政府在某些领域也做得比较好,每有重大决策,都先由政府的咨询机构(如政策办公室等)进行专题研究、讨论,再由政府领导最后决策。有的地方政府还提出过“不经咨询论证不决策”的原则。如我国三峡工程上马时的专家咨询就是遵循咨询制度的一个成功范例。不过,目前有些地方政府在进行“专家论证”时搞形式主义。一个典型的例子是2003年四川都江堰“建坝之争”中被媒体披露的两次结论截然不同的“专家论证会”。主办方都江堰管理局,有意识地选择支持意见的专家,持反对意见的专家则被排除在外,他们需要的是专家的意见为他们的决策“贴金”,为决策的“可行性”提供理论依据,实际上这样的“可行性研究”或“专家论证”已经变味了[3]。因此,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我国专家咨询或论证制度应该更加健全完善,使专家决策制度化,如论证的主持者应该是独立的第三方中介机构、对投资体制的审批制度进行改革,这样才能提高政府决策的科学性,避免专家咨询变味,减少重大决策失误的损失。
  5、建立“不可行性研究”机制,以保证重大决策的客观性、科学性。
所谓“不可行性研究”,就是针对每一个申请立项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成立一个专项调研小组,专门针对可行性研究报告提出反对意见并形成不可行性论证报告,以给决策部门提供一个兼听则明的机会。经不起不可行性报告结论反驳的立项申请就不能通过。由于有些地方政府部门在进行重大决策前,只重视“可行性”研究,即使进行的可行性研究也往往变了味,成为一种形式主义。对此,2005年有专家、“两会”委员都提出重大决策应该建立“不可行性研究”机制。
从制度上确立“不可行性研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至少地方利益部门再也不能从部门利益出发,有选择性地邀请专家。
为此,决策制度的设计,首先是要考虑权力制衡。对决策部门来说,你做的决策,论证的专家就不应该由你来找,而是由一个相对独立和超脱的中介组织来做这个事情。其次,对于专家应规定,你和这个决策有直接或间接利益关系的,就不能发表你的意见。因为,专家意见应是独立的意见,涉及利益了就不可能保持独立;再次,专家应对自己的观点负责[4]。如何操作呢?就是专家同意或者反对,意见都应该记录在案,并向社会公开,有些决策的结果很快就能得到实践检验的,这样一些所谓专家就会顾及自己的学术声望和信誉,就不敢随便地表态,表态会更加小心。总之,建立“不可行性研究”机制,势在必行。它可以使政府决策更加科学、正确和尊重客观事物的客观规律,从而避免决策不科学导致的惨重损失。
  6、健全和完善社会公示制度,使决策更加公开透明。
政府重大决策社会公示制度,就是将政府决策程序及理由公开,将政府行为暴露给公众,使一些民众关心、又需要民众理解支持和配合的政府重大决策,在公众的监督之下,从而使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我国政府过去决策偏离、政府被动纠错现象普遍存在的原因之一,就在于政府决策缺少透明机制。“公开透明、公平公正”是经济全球化、知识经济对政府的必然要求,也是许多国际公约和WTO 规则所要求的内容。因此,为了规范政府决策行为,必须健全和完善政府重大决策社会公示制度。
2003年,厦门市政府出台《厦门市公民旁听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试行办法》,决定从7月1日起,厦门市公民通过申请可参加市政府常务会。这是首开全国地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向群众公开的先河,在副省级城市也是第一个。2004年6月,重庆市政府常务会通过了《重庆市政务信息公开暂行办法》,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公开政务的信息时,政府机关应无偿提供。就是说,今后政府工作除了属于国家机密和规定保密的事项外,一律向社会公开,促使各项工作逐步实现决策透明化,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重大政务信息和政府常务会必须向社会公开,反映了政府决策的透明化、科学化、民主化,具有重大的现实和理论意义。
  7、建立和健全决策责任制度,对决策失误必须追究责任。
政府重大决策失误责任追究制度,就是对不依法行使权限、违反法定程序,造成损失的决策,必须严肃追究责任。即“谁决策,谁负责”。如果决策失误,属于工作水平问题的,要进行行政处理;如果属于违法程序的,要依法处理: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以权谋私等现象的,要从严处理,甚至追究刑事责任。目前,虽然在法律上有渎职罪的条件,在行政条例上有对渎职行为进行处罚的规定,但是,即使渎职官员被查出来,对其惩罚的力度是不够的,往往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因此,必须把政府重大决策失误责任追究制度的建立与健全作为政府决策制度体系不可分割的重要组成部分,对重大决策失误责任人,不仅要让其引咎辞职,而且要对其进行经济和刑事责任追究。(转载请注明网络来源:政治学论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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