血衣天使迅雷:第二框 政治权利和义务:参与政治生活的准则1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4/27 00:03:11
      第二框 政治权利和义务:参与政治生活的准则 #TRS_AUTOADD_1257470120267 { MARGIN-TOP: 0px; MARGIN-BOTTOM: 0px } #TRS_AUTOADD_1257470120267 P { MARGIN-TOP: 0px; MARGIN-BOTTOM: 0px } #TRS_AUTOADD_1257470120267 TD { MARGIN-TOP: 0px; MARGIN-BOTTOM: 0px } #TRS_AUTOADD_1257470120267 DIV { MARGIN-TOP: 0px; MARGIN-BOTTOM: 0px } #TRS_AUTOADD_1257470120267 LI { MARGIN-TOP: 0px; MARGIN-BOTTOM: 0px } /**---JSON-- {"":{"margin-top":"0","margin-bottom":"0"},"p":{"margin-top":"0","margin-bottom":"0"},"td":{"margin-top":"0","margin-bottom":"0"},"div":{"margin-top":"0","margin-bottom":"0"},"li":{"margin-top":"0","margin-bottom":"0"}} --**/

 

一、学习指导

 

(一)知识网络

 

 

(二)课程标准要求

 

根据课程标准,本框要求掌握的内容主要有:了解公民政治权利和自由的主要内容,知道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政治自由、监督权,了解批评权、建议权、检举权、申诉权、控告权等,知道公民的政治性义务主要有四个方面的内容,熟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关于公民的政治权利与政治性义务的相关规定,懂得公民要有序参与政治生活必须把握的基本原则。

 

(三)学法指导

 

1.归纳法。它是从具体到抽象的一种推理方法和思维过程,也就是从一系列具体事实中概括出一般的道理。在本框学习中,教材给我们提供了一组(六幅)照片,要求从这些照片展示的情境中,归纳出我国公民的政治权利和义务,这就是归纳方法的具体运用。

 

2.观察法。它是指用审视的眼光看事物、感知事物、理解事物的方法。课程标准建议,联系公民的政治权利和义务,观察身边的政治生活现象。

 

3.资料收集法。课程标准建议,从各种媒体的报道中,从对所在社区的考察中,收集公民依法行使民主权利的积极表现。

 

4.讨论法。本框教材给我们提供了一系列可以讨论的问题,例如,“人们能够无拘无束,想干什么就干什么,这就是自由”,“自由是做法律所许可的一切事情的权利”,“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权利与义务是完全对等的”等。

 

5.归类法。它是把丰富材料中的同一类现象归结在一起的一种方法。本框教材在罗列了十多种公民的政治性义务后,要求“从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维护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等方面”进行归类。这就要求运用归类的方法。归类不同于归纳:归纳是从具体现象中抽象概括出一种道理;归类是把性质相同的事物或现象进行归并,主要考查学生对同类现象进行识别的能力。

 

 

 

二、知识点拨

 

(一)公民的政治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赋予了我国公民政治权利和自由。公民政治权利和自由指的是公民依法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表达意愿的权利和自由。

 

我国公民的政治权利和自由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关于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要明确以下几点。一是公民依法享有选举国家权力机关代表和被选为国家权力机关代表的权利。二是享受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对象。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三是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重要性。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公民基本的民主权利,行使此项权利是公民参与国家管理的基础和标志。

 

2.政治自由

 

关于政治自由,主要把握以下四点。

 

第一,了解政治自由的主要内容。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第二,人民参与国家政治生活,充分表达自己的意愿,这是人民行使当家作主权利的重要方式,是社会主义民主的具体表现。

 

第三,国家制定了相应的法律,创造各种条件,保障公民真正享有和行使政治自由。

 

第四,要正确理解政治自由。政治自由不是绝对的自由,是相对的自由,是做法律所许可的一切事情的权利。

 

3.监督权

 

第一,了解监督权的含义。公民的监督权是指公民有监督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权利。

 

第二,明确监督权的主要内容。监督权主要包括批评权、建议权、检举权、申诉权和控告权等。

 

第三,公民行使监督权的法律依据。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

 

例题:(辨析)自由是做法律所许可的一切事情的权利。

 

解析:本题要求正确理解政治自由的含义、自由与法律的辩证关系。

 

答案要点:(1)自由是指人民参与国家政治生活、充分表达自己意愿的一种政治权利。(2)国家通过相应法律,保障公民真正享有和行使政治自由。(3)政治自由不是绝对的自由,是相对的自由,是做法律所许可的一切事情的权利。(4)任何违反宪法和法律,想干什么就干什么,不是政治自由的本意,也不可能获得真正的自由。

 

(二)公民的政治性义务

 

我国宪法在规定公民享有广泛的政治权利和自由的同时,也规定了公民必须履行的政治性义务。

 

1.公民政治性义务的含义

 

公民的政治性义务,即公民对国家、社会应承担的责任。

 

2.公民政治性义务的内容

 

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

 

第一,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教材具体讲了两层意思。第一层意思讲履行这一义务的重要性。我国是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国家的统一、民族的团结是我国顺利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根本保证,也是实现公民政治权利和其他权利的重要保证。第二层意思是对公民提出的要求。每个中国公民,都应当把自己的命运与国家盛衰、民族兴亡紧密联系在一起,自觉地履行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的义务。

 

第二,遵守宪法和法律。宪法和法律是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相统一的体现,是公民根本的行为准则。遵守宪法和法律是我们应尽的义务。

 

第三,维护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从国家的角度看,维护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是实现国家富强、民族振兴的重要保证;从公民的角度看,它是公民爱国主义精神的具体表现,是每个公民义不容辞的职责。

 

第四,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是公民的光荣义务。为了保卫祖国,我们要自觉履行这个义务。

 

例题:捍卫国家政权,与颠覆国家政权和分裂国家政权的行为作坚决斗争。这属于公民应履行的____的政治性义务。(  )

 

A.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  B.遵守宪法和法律

 

C.维护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 D.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

 

解析:本题考查学生对政治性义务具体内容的理解与识记。正确答案为A。

 

(三)公民参与政治生活的基本原则

 

公民参与政治生活,依法行使政治权利,依法履行政治性义务,要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1.坚持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原则

 

第一,这一原则的法律依据。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这是公民享有权利与履行义务必须遵循的一项重要原则,这项原则表明公民平等地享受权利、平等地履行义务、平等地适用法律。

 

第二,公民享有权利与履行义务一律平等。任何公民都平等地享有宪法、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平等地履行宪法、法律规定的义务。

 

第三,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一是国家在依法保护公民的合法权利方面,对任何公民一律平等。二是任何公民的违法犯罪行为都会受到法律制裁。三是国家在依法实施处罚方面对任何公民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2.坚持权利与义务统一的原则

 

第一,公民的权利与义务是统一的,二者不可分离。权利与义务在法律关系上是相对应而存在的,权利与义务都是实现人民利益的手段和途径。公民在法律上既是权利的主体,又是义务的主体。权利的实现需要义务的履行,义务的履行确保权利的实现。

 

第二,公民的权利与义务具有统一性,二者相辅相成。一方面,国家保障公民充分享有和行使权利,使公民真正认识到自己是国家的主人,更加自觉地履行公民的义务;另一方面,公民自觉履行义务,必然促进社会主义事业的发展,为公民享有和行使权利创造更加有利的条件。因此,不能把公民的权利与义务对立起来。

 

第三,坚持权利与义务统一的原则要求。一方面,要树立权利意识,珍惜公民权利;另一方面,我们也要树立义务意识,自觉履行公民义务。

 

3.坚持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国家利益相结合的原则

 

第一,国家、集体与公民个人的利益在根本上是一致的,在行使公民权利与履行公民义务时,必须把国家利益、集体利益与个人利益结合起来。

 

第二,当个人利益与国家利益产生矛盾时,公民的个人利益必须服从国家利益,这是公民爱国的表现。

 

例题:马克思说:“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你是如何理解这句话的?

 

解析:本题考查权利与义务的关系。

 

答案要点:(1)公民的权利与义务是统一的,二者不可分离。权利与义务在法律关系上是相对应而存在的,公民在法律上既是权利的主体,又是义务的主体。权利的实现需要义务的履行,义务的履行确保权利的实现。(2)公民的权利与义务具有统一性,二者相辅相成。一方面,国家保障公民充分享有和行使权利;另一方面,公民应自觉履行义务。因此,不能把公民的权利与义务对立起来。(3)坚持权利与义务相统一。一方面,要树立权利意识,珍惜公民权利;另一方面,要树立义务意识,自觉履行公民义务。

 

 

 

三、学习自评

 

(一)单项选择题

 

1.我们政治生活的全部内容是以为基准的。(  )

 

A.依法享受政治经济权利,履行公民政治经济的各项义务

 

B.依法行使社会生活的权利,履行公民社会生活的义务

 

C.依法行使公民的权利,履行公民的义务

 

D.依法行使政治权利,履行公民的政治性义务

 

2.下列属于公民政治权利和自由的是(  )

 

①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②公民的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③维护国家统一 ④监督权

 

A.①②③  B.①②④  C.②③④  D.①②③④

 

3.维护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  )

 

①是实现国家富强、民族振兴的重要保证 ②是公民爱国主义精神的具体表现 ③是每个公民义不容辞的职责 ④是公民政治性义务的重要方面

 

A.①②③  B.①③④  C.②③④  D.①②③④

 

近一段时间来,陈水扁推动“台独”分裂活动步步升级,势必引发台海地区的严重危机,这充分说明,“台独”分裂活动是威胁台海和平的最大乱源。据此,回答4~5题。

 

4.从公民个人的角度来看,反对“台独”分裂活动,属于(  )

 

A.享受政治权利  B.履行政治性义务

 

C.享受公民权利  D.权利与义务统一

 

5.国家作为阶级统治的工具,具有(  )

 

①专政的职能 ②维护国家统一的职能 ③保障人民民主权利 ④国家的社会公共服务职能

 

A.①②  B.①③  C.②④  D.②③④

 

6.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这表明(  )

 

①公民平等地享受权利 ②公民平等地履行义务 ③公民平等地适用法律 ④权利与义务完全一致

 

A.①②③  B.①③④  C.②③④  D.①②③④

 

(二)非选择题

 

1.北京市区县人大代表换届选举日这一天,在北京196中学这所民族中学,刚满18岁的高三学生身着民族服装,利用课间集体来到学校附近的北官厅投票站参加选举活动。他们一个个认真填完选票,依次投下自己神圣的一票。投票结束后,他们还不愿离去。晓琪和晓琳是双胞胎姐妹,她们上个月刚满18岁。小姐俩告诉记者:“今天是我们第一次参加人民代表的选举,我们非常激动,特别珍惜。”

 

(1)年满18岁的公民参加选举,是公民的权利还是义务?具体属于哪一方面呢?

 

 

 

 

 

(2)简要说明材料中的政治现象与公民参与国家管理有没有关系?为什么?

 

 

 

 

 

 

 

2.原石家庄市建委工程处处长兼定额站站长郭光允,从1988年开始到1995年,向中纪委举报河北省委书记程维高的违纪行为。因举报程维高,郭光允被开除党籍,蒙受了两年劳教之灾。即使在劳教所里,郭光允的举报也没有中止。时至今日,郭光允对过去所做的事仍不后悔。他说:“我没有做什么惊天动地的事,只是尽了一个公民的责任。”

 

郭光允的行为,是享受权利还是履行义务?与哪些权利或义务有关?

 

 

 

 

 

 

 

 

 

四、能力拓展

 

2005年,余杭在全区推出“自荐海选”,这并不是他们对基层民主建设的第一次探索。凡是具备村委会成员任职条件的村民,均可报名参加竞选。整个选举程序包括自荐资格审核、现场演讲和选举投票。村民在选举时,有了相对集中的目标候选人,减少了环节,节约了成本。目前,通过“自荐海选”形式当选的村领导班子都已经进入了自己的角色。某村党委书记个人经营有旅游、农业、养殖、包装四家公司,当选之后,他把大部分精力用于村务管理,由他的爱人经营产业。当选的村官大多是村里的致富带头人,他们懂得管理和经营,又在百姓中有一定的声望,可以推动本村集体经济的发展。

 

(1)“自荐海选”体现了公民的一种什么权利?

 

 

 

 

 

(2)农民积极参加“海选”活动,属于享受权利,还是履行义务?

 

 

 

 

 

 

 

(3)“自荐海选”村官反映了一种什么政治现象?

 

 

 

 

 

 

 

五、相关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摘录)

 

(1989年10月31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依法行使集会、游行、示威的权利,维护社会安定和公共秩序,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三条 公民行使集会、游行、示威的权利,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本法规定,予以保障。

 

第四条 公民在行使集会、游行、示威的权利的时候,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不得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第五条 集会、游行、示威应当和平地进行,不得携带武器、管制刀具和爆炸物,不得使用暴力或者煽动使用暴力。

 

第七条 举行集会、游行、示威,必须依照本法规定向主管机关提出申请并获得许可。

 

第十一条 主管机关认为按照申请的时间、地点、路线举行集会、游行、示威,将对交通秩序和社会秩序造成严重影响的,在决定许可时或者决定许可后,可以变更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时间、地点、路线,并及时通知其负责人。

 

第十二条 申请举行的集会、游行、示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许可:

 

 (一)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三)煽动民族分裂的;

 

 (四)有充分根据认定申请举行的集会、游行、示威将直接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

 

第十八条 对于依法举行的集会、游行、示威,主管机关应当派出人民警察维持交通秩序和社会秩序,保障集会、游行、示威的顺利进行。

 

第十九条 依法举行的集会、游行、示威,任何人不得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非法手段进行扰乱、冲击和破坏。

 

第二十五条 集会、游行、示威应当按照许可的目的、方式、标语、口号、起止时间、地点、路线及其他事项进行。

 

第二十六条 举行集会、游行、示威,不得违反治安管理法规,不得进行犯罪活动或者煽动犯罪。

2009-11-06  人教网  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