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绿城设计院:曹思源:浅谈公民的政治权利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4/29 08:49:55

  一、国籍选择权


  国籍问题,说到底是人权问题。世界文明的发展趋势是越来越注重人的自由选择权。包括国籍选择权。而双重国籍也是一种选择权。


  目前绝大多数国家的宪法都有关于国籍的内容,这些国家中的多数对双重国籍问题作出了规定,其中不承认双重国籍的只占少数,并且有愈来愈少的趋势。


  按照国际惯例,国籍方面的重大原则均应先由宪法确定,尔后再根据宪法来制定国籍法,作出具体规定。中国宪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这里,成为公民的前提是拥有国籍,可见国籍的极端重要性。但是,一个人在什么条件下具有本国国籍?在什么条件下失去本国国籍?一个人能不能同时享有两个国家的国籍?这些重要问题我国宪法只字未提,仅由国籍法去规定。


  由于中国宪法没有确定国籍原则,因而中国的国籍法可以说是一部没有宪法根据的法律,许多重大问题的处置也就比较草率和粗糙。否认双重国籍即是明证。


  1980年9月10日颁布的中国国籍法第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不承认中国公民具有双重国籍”;第九条规定:“定居外国的中国公民,自愿加入或取得外国国籍的,即自动丧失中国国籍”。


  当然,对于一辈子不出国门的人来说,国籍问题,包括双重国籍问题,几乎根本就不存在。或者说,他们只知道国籍是出生之时就获得,没有选择的自由;却不知道在出生之后到长眠之前,国籍仍有改变或重新选择的可能性。但是,天地转、光阴迫,闭关自守的国家纷纷改革开放,老死不相往来的民族也被卷进了经济全球化浪潮。由此而引发发展中国家人口大量移居发达国家。截至1999年,原籍中国大陆的海外华人已经达到了三千四百多万,遍布世界一百六十多个国家和地区。还有源源不断的潜在后备梯队,在仰望大洋彼岸哩!


  在国外学习、生活、工作的新老移民碰到一些同样的难题。为了在居住国能较好地生存(考驾照、买车、纳税、上保险、上学、就业等等),他们只好选择居住国的身份甚至入籍。中国人在海外加入所在国的国籍并不是犯罪,也不是“叛国投敌”,他们完全可以根据自身的愿望决定:或保留中国国籍,或放弃中国国籍。这是人的自由选择权。中国国籍法却规定,取得外国国籍的,即自动丧失中国国籍,把应有的自由选择变成了强行制裁,实际上就是在这种情况下不由分说地剥夺了他们的中国国籍。这于情于理都是说不过去的。可怜天下绝大多数华人仍然心在祖国、情在祖国!颇有影响的“加拿大普通话华人联合会”曾举办大型网上民意调查,显示92%的大陆移民认为中国政府应该承认双重国籍。然而,这些海外赤子中的双重国籍问题,至今仍然是个没有解开的结。我们不妨看看,外国宪法对这些结是如何解开的。


  当今世界绝大多数国家承认双重国籍,其承认方式有三种——积极承认、例外承认和默认。


  积极承认者,如:


  俄罗斯宪法规定:


  俄罗斯联邦公民根据联邦法律或俄罗斯联邦签署的国际条约,可以拥有外国国籍(双重国籍)。


  萨尔瓦多宪法规定:


  出生之萨尔瓦多人有权享有双重或多重国籍。


  例外承认者,如:


  多米尼加宪法规定:


  取得另一国籍则意味着丧失多米尼加国籍,除非有与此相反的国际协议。


  玻利维亚宪法规定:


  取得外国国籍即丧失玻利维亚国籍,只要定居于玻利维亚即可恢复玻利维亚国籍,但根据签订的多重国籍协议接受多重国籍制度的人除外。


  默认双重国籍的国家比较多,这些国家的宪法无条件地保护本国公民的国籍,而不追究该公民是否加入别国国籍。如:


  斯洛伐克宪法规定:任何人不得在违背其本人意愿的情况下被剥夺斯洛伐克共和国公民的身份。


  巴拿马宪法规定:


  因出生而原来就有或获得的巴拿马国籍不会丧失,但如果自愿予以放弃,将导致公民身份的中止。


  土库曼斯坦宪法规定:


  任何人都不能被剥夺国籍或被剥夺改变国籍的权利。土库曼斯坦公民不得被交给其他国家进行惩罚或者被驱逐出土库曼斯坦,或者在回归祖国的权利方面受到限制。


  克罗地亚宪法规定:


  克罗地亚共和国的国民不能被驱逐出国,其国籍不能被剥夺。


  好些国家在双重国籍问题上是采取不禁止的方式,它们的宪法和国籍法中没有对于双重国籍的禁止性条款,按照“法无禁止即允许”的法律常识,在实践中就是承认或默认双重国籍。


  譬如说,美国宪法第十四修正案第一款规定:“所有在合众国出生或归化合众国并受其管辖的人,都是合众国的和他们居住州的公民。任何一州,都不得制定或实施限制合众国公民的特权或豁免权的任何法律。”这里并没有禁止美国公民同时具有别的国家的国籍。美国国务院的政策是,无论是否涉及双重国籍问题,除非这个人自己想要放弃美国国籍,否则,他的国籍将被保留。[见Vance v. Terrazas,444 U.S.252(1980)]因此,美国事实上是一个承认双重国籍的国家。


  此外,香港也是承认双重国籍的,这对当地的发展起到了很重要的作用。香港特区中国公民即使加入美国国籍或其它国家的国籍,仍然是特区的中国公民,其子女在他国出生虽然具有了他国国籍,也是香港特区的中国公民,享有香港特区其它中国公民完全相同的权利。


  中国十分重视从国外引进人才,并为海外华人长期或短期回国贡献才华设置了特别优惠政策。其实,特别优惠不如宪政优惠——在宪法中承认公民有选择双重国籍的自由。何况这已经是国籍问题上的世界宪政潮流。2003年诺贝尔物理学奖三位得主中,就有两位是双重国籍的科学家。他们的荣耀分别被俄美和英美共同分享。而李政道、杨振宁、丁肇中这些诺贝尔奖得主,却只能被称作美籍华裔科学家,以致于诺贝尔奖在中国始终是个空白。2006年德国世界杯足球赛前八强全部属于实行双重国籍的国家,决不是偶然的。这也从一个侧面反映了双重国籍制度吸引人才、发挥人才的优势。我国目前的情况依然如故——每当美国政府通知中国驻美大使馆“原贵国公民某某已被接纳为美国公民”时,中国便立即取消此人的中国公民资格。这不是为渊驱鱼、为丛驱雀么?呜呼!具有博大胸怀的中华民族为什么容不下自己的儿女保留双重国籍呢?据说困难在于,此项政策是已故总理周恩来在半个世纪以前制定的,不好改。但是,人们不禁要问:中国改革开放了,究竟哪些政策不许改?


  随着全球化的发展,承认双重国籍的国家越来越多。中国公民完全有理由像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公民一样享受双重国籍。唯一条件是不能消极等待、漠然无为,而要主动争取、积极呼吁、热烈讨论,推动中国的公仆们修改宪法和国籍法,载入如下内容: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出生或其入籍申请获得中国政府批准的人,均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属于中国公民。中国公民取得他国国籍的,可以根据其本人意愿,保留或放弃中国国籍。”


  中国有句成语“成事在天,谋事在人”。如果将“天”换成“上帝”,我想也许全球都能理解这句话的积极意义。由于种种原因,中国的法治建设和宪政改革的道路特别艰难,更需强调事在人为。本人投入此项事业已有二十余年,从1980年首次发表有关企业破产的文章到198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生效,花了8年;从1988年开始呼吁私有财产保护入宪到2004年全国人大通过此项宪法修正案,头尾花了16年。而承认双重国籍这个项目当有更多的海内外华夏子孙参与,更多的国际友人关注,不妨订立一个五年计划,并力争提前实现。

 


  二、选举权与被选举权


  我国宪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其实,这一条分号之前的内容也可以简化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而这项普选权的实现,则有赖于选举制度的保障。


  从形式上看,中国党内党外都有选举制度,但是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绝大部分都不是凭选票上台任职的。据报道,我国中部某省90多个县市区中,只有1名县委书记在任内干满一届,任期制的执行率只有1%,按规定应选举上任的官员99%以上都是凭一纸调令戴上乌纱帽的。而且他们无论干得好不好,大都不必担心丢掉选票,完全可以凭一纸调令易地为官。所有的选举人被嘲弄,只好干瞪眼。


  科学的选举制度有两大特点:一为差额选举,一为直接选举。


  先看“差额选举”。


  选举之“选”,即“挑选”“筛选”“选拔”;选举之“举”则为“推荐”“推举”。选举,就是从众多之中“挑选”所需,“推举”到适当的位置。所以,没有选择性,没有可挑选性,也就不是选举了,或者说这样的选举就是蒙人。比如外婆来家看孙儿孙女,妈妈买了几条鱼招待外婆,孙儿孙女在好几条鱼中挑一条大鱼给外婆吃,这就叫“挑”或者叫“选”。如果只有一条鱼,却对外婆说我们挑一条大鱼给您吃,这不是骗外婆吗?


  没有选择性的选举,是什么样的选举呢?等额选举。等额选举其实就是骗人的选举!七个应选人只有七个候选人,根本没有选择性,结果七个人全部当选。虽然,等额选举一般会在选票中留出一个空位,供投票者补写一位新人,可是这并没有实际的意义——张三写李四,李四写王五,王五写赵二,自然分散得很,而选票上原候选人丢失的选票也是很分散的,所以新补上去的人得票必定很低,原候选人的票数往往都较高,结果总是原来的候选人全部当选。


  差额选举是选举的基本形式,因为只有差额选举,选举人对被选举人才有选择的余地。而且,差额的幅度一定要足够大,否则没有可挑选的意义。比如,选一百人差额只有三五个,那就没有多大的选择余地了。比较恰当的差额比例应该是候选人名额为应选人的两倍或三倍,在两个人或三个人中间挑选一个。


  遗憾的是,中国长期以来在各种各样的选举中,基本上都是采用等额选举,甚至连居民委员会的选举、学生选举班长也都是如此。


  2003年1月1日下午,岳阳市被提名连任的唯一市长候选人罗碧升在岳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第三次全体会议上得票未过半数而落选。72个小时之后,1月3日重新选举,罗碧升仍然是唯一的候选人,最后获得了过半数的选票,335票,比第一次多132票。其间一波三折,创造了中国选举史上的新例。


  岳阳市2003年的头两天,520万岳阳人没了市长。必须得有市长啊!


  市人大官员不否认“做了代表们的工作”。


  《中国青年报》2005年6月3日报道,据中共云南省委组织部副部长杨榆坚介绍,该省近日颁布了多项政策性法规,防止干部选拔任用中的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有些规定已触及到干部制度改革的敏感点。“以往正职领导干部的候选者只设一人,非他莫属。现在我们规定候选者必须有两名。”


  据《瞭望》2004年第50期报道,继黑龙江原省长田凤山和原省政协主席韩桂芝案之后,黑龙江省又有5位副省级和一批地市、厅局级干部纷纷落马,引发黑龙江省“政坛地震”。


  根据我国现行的干部管理制度,副省长、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等均须由省人大代表选举表决方能通过。而令人费解的是,一些“问题官员”为何都能在人大获得高票通过?


  接受采访的一些人大代表说,本来有些人可以在人大划票阶段被选下去,可是在韩桂芝等“问题官员”坐镇进行“权利监督”之下,“民主监督”也就形同虚设了。


  据一位人大代表说,此次落马的一位副省级干部在当初人大对他进行投票选举时,划票方式发生了变化,即同意的不划任何标记,不同意的划“╳”,弃权的划“O”。也就是说,只要你一动笔就表明你不是不同意就是弃权。也就是不跟领导保持一致。


  一些代表描述当时划票的情形时说,在代表们一个挨一个端坐的选举会场,哪怕不是很大的动作,主席台上的人也会看得清清楚楚。会场两旁的过道到处是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他们不停地来回走动。许多代表说,自己划票那天根本就没带笔,因为不需要带也不敢带,拿到选票后就直接扔进了票箱;有的代表为避免被怀疑和“党组织”不保持一致,进会场时干脆不穿外套以表明自己没有带笔。


  一位代表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自己旁边的一位代表不经意地把票放在桌子上,身体上半身趴在了桌子上,他提醒说:“你干吗呢?”“我没干什么呀。”这位代表回答。“那你老趴着干什么?旁边的工作人员都瞅你半天了。”这位代表一抬头,果然看见过道上一位工作人员盯着自己,他赶紧挺直身子,用双手拿着票冲着工作人员举了起来。


  这种划票方式后来被沿用到许多次选举上。(报刊文摘2004.12.22)


  在如此的选举方式、如此的划票方式下,也就难怪刘涌这个流氓有产者,居然也大模大样被“选”上了人民代表。沈阳的黑道霸王刘涌曾杀害无辜致死致残42人,敲诈抢劫作案47起,最后被判处死刑。


  再说直接选举。


  选举的最重要原则是充分体现选举人的意志。由选举人通过投票,直接把得票最多的候选人推举到当选者的位置上来,直接选举最能体现选举人的意志。因此,选举的正常形式应当是直接选举。列宁曾经说过:“只有普遍的、直接的、平等的选举才可以说是民主的选举。只有根据普选法,由全体居民选出的委员会才是民主的委员会。”(《列宁全集》第十八卷第273页,人民出版社1959年版)


  间接选举不是由选举人直接挑选最终当选者,而是通过一层或多层中间代表来挑选。因而,最初的选举人对最终的当选者可能一无所知,很难体现选举人的意志。例如,不管中国老百姓和中国共产党党员有多少人痛恨“四人帮”,谁也不能阻止他们“光荣当选”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光荣当选”为国家和执政党的领导。基层公民和党员甚至丝毫不能影响这些败类的得票率。


  间接选举除了难以表达最初选举人意愿的根本弊端外,还很容易造成以贿赂来操纵选举的现象发生。因为最终决定当选人的“代表”比最初选举人要少得多,贿赂少量的“代表”显然比贿赂众多的最初选举人要容易得多。


  在间接选举中,威胁少量的“代表”以操纵选举的情况也容易发生。其原理与贿赂少量的“代表”完全一样。想一想,当年的全国人大代表或全国党代会代表谁敢不投“四人帮”的票?无产阶级专政的铁拳头是很容易从人数较少的“代表”中查出反对票是谁投的——还想不想要命了!


  显然,直接选举制度大大优于间接选举制度。正因为如此,我们所在的亚洲,大多数国家都实行直选,它们是:阿塞拜疆、巴基斯坦、巴林、朝鲜、菲律宾、格鲁吉亚、哈萨克斯坦、韩国、吉尔吉斯斯坦、科威特、马尔代夫、马来西亚、孟加拉、日本、塞浦路斯、塔吉克斯坦、泰国、土耳其、土库曼斯坦、乌兹别克斯坦、叙利亚、亚美尼亚、伊朗、以色列、印度、约旦、越南。


  有比较才有鉴别。应当说,中国并不比以上27国差,中国公民有资格直接选举各级政府首脑。


  还有一个情况值得深思。2005年12月3日,台湾地方选举落幕。国民党赢得了23个县市长中的14个,加上其他党派,“泛蓝”阵营在这次选举中一共当选17人,远超过民进党的6人。但从双方选战策略运用方面,却都有一个共同点,就是“拜票”(拉票)。拜票的对象则是人民,尤其是基层民众,而不是上司或高层。


  无论哪方候选人,均把基层拉票、拜票作为头等大事,候选人个个使出浑身解数,或跑超市、菜市场;或深入乡村农舍,与农夫农妇握手、作揖,笑脸相迎……据说,有的市长候选人几乎跑断了腿、累弯了腰,身上掉了10公斤肉!选战之艰苦可见一斑。


  为什么这些想当县市乡镇长的人们要付出如此辛苦与代价?答案很清楚,就是为了赢得选票,没有一张张选票的累积,就没有可能赢得官位。这就是台湾所谓民主带来的客观现实。官员做得好,继续做;做不好,换人做。在民主社会,官员产生来自民意,接受民意的裁判。每隔几年由人民考试一次,不合格者下台,因此官员不可完全忽视民意。


  “跑官要官”之路基本封死了,民意是决定仕途的主要因素。在台湾,一个普通市民可以很容易握到市长大人的手,痛痛快快地骂他一顿,然后听他笑容可掬地乞求你“拜托投我一票”。民众可以拿起选票自主选择政治人物。这样的“跑民要官”比起过去的“跑官要官”,具有无比的优越性。


  民众是可以明辨是非的。用台湾普通选民的话说:“上当的事情有第一次,就不会有第二次。不管哪个政党,做不好就换人。”而马英九在党内外不请客、不送礼、不拉关系。一切公事公办,却能在党员直选中以高票当选国民党主席,也证明了这一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条中规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宪法在这里对民主选举的方式,并没有明确规定直接选举。当今世界绝大多数(四分之三以上)国家的宪法中都明确规定了直接选举制度。其相关条款的文字并不太长,我们不妨多欣赏欣赏、思索思索。


  巴基斯坦宪法规定:


  国民议会由依照法律规定通过直接和自由投票选举产生的二百名议员组成。


  泰国宪法规定:


  选举采用直接的和无记名的投票方式进行。


  乌兹别克斯坦宪法规定:


  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总统和代表权力机关的选举在普遍、平等和直接投票权的基础上秘密进行。年满十八岁的乌兹别克斯坦公民均有投票权。


  波兰宪法规定:


  众议院由四百六十名议员组成,这些议员通过普遍的,平等的,直接的,按比例的选举,以无记名投票方式产生。


  参议院由一百名参议员组成,这些参议员与众议员同一任期,由各省通过自由的,普遍的,直接的选举,以无记名投票方式产生。


  通过普遍的、平等的、直接的选举,在无记名投票中以有效票的绝对多数票选出总统。


  德国宪法规定:


  德国联邦议院的议员由普遍、直接、自由、平等和秘密选举产生。他们是全体人民的代表、不受委任和指令的约束,只服从自己的良心。


  俄罗斯宪法规定:


  俄罗斯联邦总统由有普遍平等和直接选举权的俄罗斯联邦公民以无记名投票方式选出,任期四年。


  法国宪法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