血色月光:公众意见分歧大 江苏教师流动年限将不作一刀切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4/30 13:00:25
公众意见分歧大 江苏教师流动年限将不作一刀切

http://news.163.com/10/0930/08/6HQKHBP400014JB5.html2010-12-03网易

 

关于"教师流动"的话题再度引发关注。昨天举行的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了《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记者看到,《办法》中增加了"实行校长、教师交流制度"的字眼,但是相关具体规定已被删除。据悉,这是综合多方意见的结果。
不作统一安排,各地自定
 在"实施《义务教育法》办法"中,增加了"实行校长、教师交流制度"的规定,保留并修改了"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组织本行政区域学校校长、教师合理流动"的规定。但是,原草案中对教师流动的具体表述已被删除,删除部分即"教师在同一所学校连续任教满一定年限的,应当流动。具体实施办法由省教育行政部门会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制定"。
其实,关于"教师流动"的规定并不是第一次调整。最初提出的规定是拟"六年一次流动"。今年2月,江苏公布了"实施《义务教育法》办法意见稿",文中明确指出:"教师在同一所学校连续任教满六年的,应当流动。"此后,省政府法制办还专门就此召开了立法听证会,关于教师流动的规定也一直在修改。在今年8月公布的《江苏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中,对教师流动也未作出具体年限的规定,仅是一笔带过,"实行县级教育部门统一管理中小学教师制度,区域内教师和校长定期合理流动"。
昨天,江苏省教育厅有关负责人透露,区域内教师和校长定期合理流动,具体的实施细则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来制定,比如,几年流动一次,如何流动等,省里不会做统一安排,因为各地的教育水平和现状差异很大。
流动与否,公众意见分两派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在作审议结果的报告时介绍,从人大常委会委员们的审议,以及向社会公众征集的情况看,大多数意见认为,教师、校长的交流有利于教育资源的均衡和教育公平的实现,有必要在法规中予以规范。但是对草案所规定的"教师在同一所学校连续任教满一定年限的,应当流动",以及"校长任期三年,在同一所学校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存在不同看法,争议较大。
有意见认为,现实情况比较复杂,规定过于明确和具体反而不利于学校的稳定发展和教育教学水平的提高,法规仅作原则性规定比较适宜,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实际具体实施。也有意见认为,草案原规定既明确又有一定的强制性,操作性较强,可仅对校长任期限制作一点调整。法制委员会会同省人大常委会教科文卫委、省教育厅研究后,对草案相关规定作出修改,目的是使其具有一定灵活性,为进一步实践和完善制度留下空间。
这次举行的会议,还为委员们提供了一份社会公众对《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草案)》的意见。关于教师流动,基本上也是各有看法,赞成者认为不但应该明确流动教师年限,还应该在6年的基础上再缩短;不同意见则认为,相关规定的操作性不强。赞成意见提出,草案"教师在同一所学校连续任教满一定年限的,应当流动"中"一定年限"的表述比较模糊,需作出具体规定,如规定3年、6年、9年等。有的意见提出,既要规定本行政区域内公办学校教师的流动,也要考虑到城乡之间、城市之间公办学校教师的流动,符合条件的中学、小学教师也可以互相交流。
不过,也有人提出,教师流动可操作性不强,实践中存在弊端和不便,建议将草案中的"应当流动"改为"建议流动"。有同志提出,应考虑到一部分教师不适宜流动,如50岁以上的教师。
教师流动零星进行,难成气候
对教师流动,执怀疑或反对态度的意见不少来自家长。前不久,王女士贷款80万买了一套名牌小学的学区房,是上世纪80年代的老房,面积很小。王女士说:"如果教师流动,好学校的教师都轮流到普通学校去了,普通学校的老师都进名校了,那名校就不是名校了。这么一来,这个学区房买得一点意义都没有。"
昨天,南京一所小学校长介绍,南京市的教师流动和"支教"比较类似,基本上都在小学进行。也就是部分名校会派出少量名师到普通小学去教学,一般情况下,一年后也就回来了,而且派出的教师数绝对是个位数。
昨天,南京市教育届权威人士透露,南京市目前虽然对教师轮岗政策没有进一步给出意见,但南京市教师轮岗工作一直在做。主要是调配教师到农村和基层薄弱学校去,区县已经在进行。南京市一直以来对留在农村的特级教师和学科带头人给予政策的激励。另外,现在还采取下乡的做法来实现城镇的名教师到农村学校开讲座,辅导青年教师、上示范课和公开交流。大规模流动的范围和时间,目前正在论证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