血管平滑肌瘤严重吗:左右之争体制之险与国有企业“公正分家”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4/28 21:19:53
秦晖:左右之争体制之险与国有企业“公正分家”
                      八月以来,香港经济学家郎咸平教授连连在媒体上发出“重磅炮弹”,指名道姓地痛斥许多中国企业领导人借国企改革之机大肆化公为私,侵吞国有资产。这些被指责的企业几乎都是过去被树为改革成功典型的“明星企业”,包括TCL、海尔、格林柯尔、科龙,而且“下一步将研究方正、三九、南京斯威特、清华紫光、复星集团”[1]等,这些企业都持有中国最知名的品牌,被视为市场宠儿,其领导人更有“当代英雄”般的声誉。郎咸平为与这些人较量看来作了充分的准备,至少对其中的格林柯尔、海尔等案例,他作了数月的研究,收集了大量财务数据并写出了研究报告。
            进入国企产权改革专题
              郎咸平的炮轰果然引起强烈反应:平面媒体与互联网上出现一面倒的声援之声,而被批评的企业则纷纷叫屈,格林柯尔老板顾雏军甚至在香港把郎咸平告上了法庭。这反而更增添了事件的轰动性。郎咸平回应时表示:他并非与顾雏军个人过不去,实在是针对国有资产流失的严重事态而言。这样,郎咸平就由“案例”进入了“问题”。在此前后他对中国经济转轨中的不少方面提出了尖锐批评。他批评“做大做强”,否定MBO(“管理者收购”),抨击“保姆变主人”,直至提出“国有胜于民营”,完全否认国有企业产权改革之必要。
              对于郎咸平的“发难”,中国“主流经济学”界保持了几天的沉默,媒体谓之“集体失语”。郎咸平则对此表示不满,对他为捍卫国有资产而斗争却得不到同行的响应而成为“孤军奋战”大表感叹。但很快,行内出现两极化的回应:一方面,自许为“非主流”的一些经济学家,如左大培、杨帆、韩德强等高调声援郎咸平,有的甚至采取了发表“声明”这种学界少见的形式。另一方面,被称为“主流经济学”家中的不少人,如赵晓、张文魁、张维迎、张军与汪康懋等陆续出来反驳郎咸平。8月28日这一天,中国南北方出现了两种声音的激烈碰撞:北京在当天举行了“国有资产流失和国有经济发展研讨会”,受邀的“主流经济学家”大都在南方开会而没来,只有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企业所副所长张文魁一人应战,而“非主流”方面的左大培、杨帆、韩德强、杨斌等人均到会发言“挺郎”,加上郎咸平本人的出色发言,会场几乎成了声讨“主流经济学”以及据说是这种经济学主导下的国企改革的场所。就在这个发言中郎咸平明确把国企改革中的一切问题归咎于“新自由主义”,并自称要用“大政府主义和中央集权”来纠正之。这与他几个月前还著文欢呼“民营企业的春天”形成了鲜明对比,也与他这次炮轰之初谈“问题”时的说法:“政府退出可以,但国企不能退出。”有了很大的不同。看来在由“案例”而“问题”而“主义”逐步上纲上线的过程中,郎咸平教授已经越来越离开了他早先表白的“不卷入左与右”的初衷,身不由己地在既已形成的“阵营”中“划线站队”了。
              郎咸平这样表态的确好像也是大势所趋,就在28日同一天“中国企业家论坛深圳年会”在南方开会,有人评论曰“说是中国企业家论坛,实际上是国内(主流)经济学家集体回应郎咸平。”在前几天赵晓、张文魁等发言的基础上,张维迎对郎咸平提出了不点名但却相当系统的反驳。然而有趣的是,张维迎与前此回应的张文魁除了说他们的道理之外,都特意点出了自己主张的官方背景:张文魁多次强调郎咸平痛斥的国企改革并非只是经济学家“拍脑瓜”的结果,而是“党和政府”的战略决策,张维迎则批评郎咸平以“骂政府,骂富人”为能事。其实郎咸平“骂富人”容或有之,“骂政府”则从何说起,他不是一再明确说自己是“大政府主义”者吗?看来在这场争论中,双方都力图表白自己“亲政府”而对方“反政府”,这也真是一场具有中国特色的争论。
              外界一般把中国经济学界的这种“非主流”和“主流”的分野以“左右”称之,“挺郎”的一些“非主流”人士也自认是左派。可是,骂郎咸平骂得最毒的也恰恰正是一个最“左”的网站“兴华网”:这个由何新挂帅、标榜毛派、语言风格十分“文革”化的网站连续推出系列骂郎文章。[2]这些文章根据郎咸平的台湾出身、“西学”背景,骂他受美帝国主义指使,“瞄准中国的高端产业,打击中国的品牌”,图谋搞垮中国的“民族产业”。而且还企图与党和政府“争夺(国企)保卫者的桂冠”,想通过诽谤“共产党和中国的经济学者没有保护‘国有资产和中小投资者的利益’”来“动摇民心”,“取而代之”,“实施新演变”!这些文章还公然鼓吹腐败有理,说中国的腐败应当归咎于“严重的货币短缺”,致使“企业、居民、政府都陷入了货币战争的陷阱中。无论是否愿意,都必须为货币而战。既然是货币战争,那么非理性手段、非法律手段必然层出不穷。”因此出路不在于改革体制,而在于实行通货膨胀,只要大量印钱,“农民工欠资、公务员欠资、教育高收费、警察罚款、非法集资、股市圈钱、虚假并购”等等积弊都可以一扫而光。这张药方当然是“信不信由你”。但这种挺郎与骂郎的“最强音”都来自“左”边的状况却体现了如今社会矛盾的利益背景错综复杂,远非可以以“左右”划线了。
              “掌勺者私占大饭锅”
              讨论中不少人都提到了笔者过去对这类问题的关注。作为国民之一分子,关心其中也有自己一份的“国有”财富本属自然。过去我并不认为这里有什么“发现权”的问题。但这次郎咸平把“国有资产流失”归咎于“新自由主义”,而挺郎的“非主流”人士纷纷回顾自己过去也批评过。我这个自由主义者也不知算“新”算“旧”,批判“权贵私有化”我也不知是否最早,但看这些回顾,起码早于今天的“反自由主义者”是毫无疑问的。于是觉得有必要谈一下我对这个问题的认识过程。我想这也许对认识那时以来的中国经济转轨历史不无裨益。
              早在1980年代后期,官商官倒现象、价格“双轨制”下的以权谋私和承包制下的“公产私用”已经引起社会不满,政府也从只提所谓“不正之风”到开始承认有“腐败”问题。但是那时也兴起了“原始积累时期不公难免”的论调。尤其是1988年前后,与“新权威主义”的同时兴起了“官僚资本是到商品经济(那时还不说市场经济)的第一级火箭”之说,公然为那时还只是初露端倪的“以权占产”张目——有趣的是当时这个“第一级火箭”论的提出者后来却成了著名“左派”幕客。
              这一切使我产生了改革可能遭扭曲的忧虑。当时研究农民史的我,从农村改革之初小岗村“18个红手印”式的“民主分地”得到农民支持,想到这样一个问题:如果农村改革不是以“民主分地、起点平等”的方式脱离人民公社、而是把公社变成干部的私人庄园、把农民赶走或变成庄园苦力,农民还能支持改革吗?
              我们知道,当初分地在很多地方是在形成政策之前由农民自己协商进行的。由于缺少官府的干预,农民的“公平”方式有时在学者看来极为粗糙原始,好地坏地水地旱地远地近地一律切块抓阄平分家家有份的结果,使得农地的细碎化在许多地方达到历史上前所未有的程度,往往一家的份地多到十余块。当时不少人(包括我)认为如此“放任”将损害耕作效率。但实际上农民自有乡土智慧,几年后通过民间的自行调整掉换,细碎化的问题逐步缓和。看来只要初始配置具有公信力,后来的调整并不难。过去的平均主义会损害效率,但是起点平等的公正分地却是效率的保证。用农民的话说:“假如分配不公,架有的打哩”。
              另一方面,史料显示,60年代初安徽等地的包产到户被扼杀,固然主要是出于上面的压制,但是当时的确有些地方“干部多分地、分好地、私占耕畜与大农具”引起农民不满,成为上面扼杀改革的口实。而取消改革的结果大家都知道了。
              我还看到,历史上有不少“同居共财”的宗法大家族到了晚期都会因面临“分家”而产生矛盾。但是矛盾的尖锐化往往不是因为“要不要分家”的争论——尽管这种争论似乎具有“理论上的重要性”,而是由于“如何分家”的争执。而“分家”是否公平往往对家族此后的历史产生重大影响:公平的分家可以在“亲兄弟,明算帐”的和谐中达成个体自由与家族凝聚力的统一,使“分家”后的家族继续保持活力。而分家不公却不仅当时会造成打官司、动武乃至出命案,而且此后的家族认同也就完了。
              我进而想到,人类社会史上过去两次“摆脱共同体束缚而争取个性自由”的过程:摆脱原始氏族共同体走向古典自由民社会、摆脱封建宗法共同体走向近代市民社会,都曾经面对类似问题:在走出氏族共同体时,有“雅典道路”与“马其顿道路”之分,“雅典道路”意味着变“氏族族长制”为“民主制”,通过平民运动(包括经济上通过梭伦、李锡尼法案式的改革形成平民私有财产)建立民主雅典与共和罗马式的古典公民社会。而“马其顿道路”则是变“氏族族长制”为“强权通吃”,化“父权”为皇权(包括经济上形成托勒密式的权贵大私有制)以建立“家天下”的古典帝国。同样,在走出封建宗法共同体时,也有所谓“美国式道路”与“普鲁士道路”之分,列宁曾经这样归纳这两种对旧体制的“破坏方式”:从农村公社分解为独立农庄是两者的共同趋势,问题在于这一过程是使农民得利而“特鲁茨柯伊老爷”受损呢,还是使农民破产而特鲁茨柯伊老爷得利?
              历史分析还使我认识到:传统马克思主义史学重视利益冲突与“阶级斗争”并非没有道理,但其缺陷,除了把“斗争”绝对化而否认妥协与合作乃至陷入“专政”崇拜之外,更重要的是只讲“是否分家之争”,因强调“分家”前后社会的先后进之别,而热衷于划分天然“落后”的“反动阶级”和天然“先进”的“革命阶级”。但实际上,没有什么人是天生的“分家派”或天生的“护家派”,同一个人按有利于己的方式他可能支持分家,而在相反的方式下他可能坚决反对分家,个人如此,阶层亦然。所谓“阶级本性”决定其“革命”或“反动”、“进步”或“保守”的说法不能成立。在古希腊罗马,贵族与平民都是氏族传统的背叛者。在近代法国,王党与雅各宾党都在破坏农村公社。当代的“大锅饭共同体”同样是在上下的双向作用下解构的。重要的问题在于在“如何分家”之争中找到一种尽可能有利于、而不是有损于大多数人的方式。这不仅是基于道德上的正义,在操作层次上也是使进步过程能够实现的重要条件。80年代有些人过分强调所谓“文化”的决定性,但实际上,当初改革在更“传统”的农村能够势如破竹,在新文化、外来文化影响无疑更大的都市国企中却寸步难行,原因难道不正是“民主分地,起点平等”的公正性得到农民的广泛认同,而国企改革却缺少这种公正性吗?
              历史上,1905年以前俄国农民“脱离村社的个人主义倾向”曾使沙皇维护村社的国策难以为继,更使民粹派的“村社社会主义”宣传惨遭碰壁。但是1907年以后专制的斯托雷平改革以“权贵私有化”使大多数农民深受其害,导致他们“突然变成”强烈的村社传统支持者并在1917年清算了这场不公正的改革。相反,同样是专制的资本主义改革,伊朗巴列维的“白色革命”因其腐败不公在都市中引起伊斯兰传统的强烈反弹,甚至不少高度“西化”的都市中产阶级也卷入了那场推翻巴列维的“伊斯兰革命”。然而恰恰是最不“西化”的伊朗穆斯林农民,成了巴列维国王当时几乎仅有的同情、支持者和伊斯兰革命反对者,因为巴列维改革虽然在城市中以腐败著称,在农村却因把寺院土地分给农民而使他们尝到了“分家”的甜头。
              显然,斯托雷平改革与巴列维改革的失败与其说是因为“文化冲突”勿宁说是因为公正性危机。而同样生活于“传统”,俄国农民反斯托雷平与伊朗农民亲巴列维,也因为这两次改革对他们公平与否。
              所有这一切使我痛感公正性在改革中的重要,尤其是在一场走出传统共同体的改革中“公正分家”的重要。但是当时我作为史学家并未直接介入现实问题,只是在那时的一些“纯学术”的史学论文中和我编写的两本未出版的教材《古代社会形态学概论》与《封建社会形态学概论》中附带地表达了上述与现实有关的看法。我和金雁合写的两本专著《田园诗与狂想曲》及《农村公社、改革与革命》中更系统地、也与现实联系更紧密地表达了这些思想,这两本书作为当时一套丛书的两种在1989年本已付排,但后来风波骤起,丛书取消,直到1996年,两书才得以问世。
              然而后来情况急转直下。本来风波过后许多人断言改革、包括经济改革将会终止,但是我从历史上许多类似过程中感到:原来尚能维持温情脉脉的大家庭一旦撕破了脸,“分家”过程反而会加速。尽管风波之后“子弟们”已经噤若寒蝉,“民主分地”式的改革不再可能。但正因为如此,另一种方式的“分家”由于如下所谓的“交易成本”大降而容易了许多。果然,1992年后改革很快取得了令人眼花缭乱的进展,80年代只是说说而已的“第一级火箭”终于点火升空。形势的发展迫使我从“经济史”走入了“经济”。1992年股市急遽升温直到发生深圳10月骚乱,第一波“圈地运动”也澎湃而起。为此我在深圳股潮后不久写了长文《危险的第一级火箭》(1993年2月发表于香港中文大学《二十一世纪》双月刊),提出了中国处在“抢来本钱做买卖”的原始积累狂潮中,和“从掌勺者私分大锅饭到掌勺者私占大饭锅”的问题。——这就是11年后郎咸平今天所讲的“保姆占了主人财产”的现象。
              同是1992年,过去承包制下由“公产私营”、“公产私用”演变为“公产私有”的资产转移使人对这种制度日益怀疑,“产权改革”的话题浮现。当年8月原官员身份的深圳罗湖区时代实业有限发展公司总经理叶启明提出个人集股2,000万元购买本公司,成为见诸报导的首例法人代表购买自己企业的“自购自”案例,这也就是今天成为时髦的“MBO”。罗湖区起先拒绝并开始排挤叶启明,派工作组进驻企业查叶的“贪污”问题,查不出结果也不撤,并要叶提前离休,遭拒绝后又要叶参加拍卖竞标,叶仍不同意并上诉市委,市委决定支持叶启明“自购自”。为此,我写了《“叶启明现象”辨析──国有资产产权改革中的“自购自”问题》(1993年《东方》创刊号)一文。文中一方面肯定如报导属实,罗湖区排挤叶启明是不对的,另一方面批评深圳市的决定,指出无论这一个案中的叶启明作为经营有功的企业负责人如何应该给予奖励,在中国现状下作为一般性问题,企业负责人“按自定价格或至少是以此为基础的非市场性价格购买自己所管企业,并使之转为自己所有的做法”不能提倡。“在国有资产产权改革中‘自购自’的方式是不应允许的。”产权改革“只能采取符合国际惯例的方式,公开拍卖不失为其中的一种选择。”11年后,郎咸平对MBO的看法与我大致相同。
              就在此文中,我指出产权改革中的国际惯例包括体现机会平等的“英国方式”(公开拍卖),以及体现“起点平等”的方式:以非实物的某种价值形式“在一定范围内公正平分原‘公有’资产”,例如捷克等国正在进行的“人民私有化”、一些西方国家实行的“伊索普”方案(ESOP,“雇员股权方案”的英文缩写)等。过了11年以后,有朋友撰文对我的“起点平等”主张提出批评说:这一主张如果早十年提出是很好的,现在提已经没有意义了。但是,我这个主张何止早十年,而是早在11年前就一提再提了。
              1994-96年间,我在《东方》杂志上连续刊出了“四论公正至上”,对经济转轨中的公正问题作了系统的论述。我开头就说:“效率源于竞争,竞争要有规则,规则必须公正。是故,公正乃是超越‘公平与效率’之争的更为基本的价值。”这里所谓“效率源于竞争”是当时的流行观念,其实效率也源于合作,但合作同样要以公正的规则为前提。西方所谓的“公平与效率的矛盾”本来是在规则公平已解决的前提下揭示“结果平等”与竞争效率之间的矛盾,但在规则公平远未实现的当下中国,它还远未成为“真问题”。今天的不平等本来就来源于旧体制下的规则不公平,以及由于这些规则导致的进入市场竞争时的起点不公平:“等级界限森然,身分壁垒如山,权能使鬼推磨,势可令人成仙”。这种情况下所谓“效率优先”往往成了不公正的特殊利益优先;而“兼顾公平”又往往被理解为规则公平只能置后(不能优先)。结果这个在西方被理解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口号在中国却淮橘为枳地成了损害竞争公平的借口。因此我主张“公正至上,效率与公平皆在其中”。
              我还指出:“人们常说‘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这句话不如改为‘市场经济是公正的经济’更为确切。其实在西方,‘法制’之‘法’不仅指成文法,更指高于成文法之上的自然法。而自然法实际上就是公正(justice)的同义词。没有公正,就是蔑视自然法,成文法的权威就没有来源,一句话,没有公正就没有法制。”
              在产权改革愈炒愈热的当时,公正问题首先就表现为“进入市场经济时的产权(及其他相关权利)初始配置”的公正性问题。而当时不仅所谓“右派”,就连所谓“左派”也尊奉以剥夺大众交易(谈判)权利来“减少交易成本”的所谓科斯定理。据说根据这个定理,“初始权利”属谁无关紧要,只要交易成本为零,效率就可以最大化。而要使“交易成本”降低乃至趋零,就要禁止公众参与讨价还价。因此许多学者尽管承认规则公平,却根本否定经济转轨中、尤其是产权改革中起点公正的重要。为此出现了种种怪论,例如,有的学者提出“产权空白说”,似乎国有资产属于“无主物”,谁拿到就是谁的。有的从所谓“分不如卖”的命题中推出“公共选择不如双方交易”,主张产权改革中不应承认公众的谈判权利而应由官商“双方”自由交易。有的提出“交易先于产权”,暗示对于“无主”的国有企业“掌勺者”尽可以放手“交易”,一“交易”,产权就出来了。为此,我在这几年对这些主张进行了辨析。我指出国有资产绝非“无主”,它在法理上与事实上都属于国民,对过去国资原始积累过程的道德批判和如今所有者与“看守者”之间委托-代理关系的缺失并不能推出“国企无主”。——这也就是8年后郎咸平此次讨论的国企“产权非缺位”说。
              我认为,“分”与“卖”本身各自都有公正与否的问题,因此“分不如卖”是个假问题,但作为公共物品,其处置形式无论是“分”还是“卖”,性质上都应该属于“公共选择”,只有通过直接的或代议的公共选择程序完成了产权转换后,它作为私人物品才具备“双方交易物”的资格。因此国企买卖是一种“卖方缺位的看守者交易”,看守者是不能未经所有者委托、不受所有者监督而“自由定价”的。只有在所有者对看守者形成选择委托与监督代理关系的情况下(亦即在民主制下)这种交易才能成为合法的“代理人交易”——这也就是8年后郎咸平此次质疑的“双方自由定价的合法性”问题。
              1997年
            十五大之后,“国企改革攻坚战”成为时髦,许多地方出现了比“分”和“卖”更刺激的做法。如长沙在1999-2000年间对一批赢利的大型国企实行“靓女先嫁”的“界定式私有化”,用政治权力直接把国有资产划拨给“内部人”并一步到位地实现管理者控股(即所谓MBO)。这是世界各国包括中东欧转轨国家在内在公开领域(偷着干另说)都前所未见的“激进”做法。我在《财经》杂志上对此提出批评。据后来媒体综述,当时对“长沙模式”的质疑以我最激烈。
              2002年十六大后,开始实行“国有资产分级管理”。舆论认为这是正式放手让“各级政府各自处理各级资产”。同时管理者控股的呼声大涨,风传明年将是“MBO年”。我为此写了《国有资产如何公正“退出”》与《要MBO,不要MBO年》等文,指出“分级管理”不能改变政府只是国民资产的看守者而非所有者的性质,国有资产的处理必须先讨论并经过立法——这也是郎咸平此次的主张——,并必须有公共参与与有关利益各方的公平谈判机制。至于管理者控股,我认为如果在公开公平的竞标中实现,那当然可以。但是在非竞争条件下用政治力量推进这种做法,乃至搞大轰大嗡运动式的“MBO年”,是决不可以的。
              有人把我的产权改革主张简化为“只分不卖”、“民主先行”。这种归纳是有误差的。我的确相信,公正的改革应当“在起点平等之下产生最初的所有者,在(竞争)规则平等之下产生最终的所有者。”我认为产权改革不能追求所谓的“最优配置”而只能追求最公平的配置,配置的“优化”应该在产权明晰后通过公平的市场竞争来实现,在此之前以权力指定“优者”并使其拥有特殊“配置”不仅是不正义的,而且也不合逻辑。道理很简单:我们要搞市场经济,就是因为相信只有通过市场才能实现优化配置。如果权力就能把资源配置到“优者”手中,还要市场干什么,还要搞什么产权改革?
              而公共权力的职能本来就是维护公正。通常人们认为在市场经济中公共权力的功能就是以公正原则处理外部性问题——这正是市场无能为力的。已经明晰的产权属于私人物品,除了一些涉及外部性的特殊情况(如污染、垄断等),公共权力无须也不应干预。但是此前当产权仍属于公共时,如何处置这些公共资源就是个外部性或公共性最强的事,最需要公正地处理。公共权力不尽这个责,却要取代市场来挑选“能人”,这不是狗拿耗子猫看门,全拧嘛!
              我也认为“先发展后民主”对传统私有制国家不失为一种选择(是否最优选择且不论),但转轨国家不能搞“先私有化后民主”。因为像新加坡那样的传统私有制国家发展市场经济,逻辑上只需要一个有限政府(而未必是民选政府)来维护竞争秩序。但是转轨国家进入市场经济除了需要维护秩序,更重要的是要解决自然人的产权初始配置问题,在国民与政府间没有明确的公共委托-代理程序(即民主程序)的权力很难解决“看守者交易”的问题,难以使这种配置具有公信力。如果不考虑民主的其他价值而仅仅从经济上着眼,那么“父权-父责天然合一”的命令经济不需要民主——“父亲”没法选举,但他也逃避不了责任。转轨之后的常规市场经济也不那么需要民主——那时的经济生活中主要通行“双方交易”,“公共选择”的领域较小。唯独这两者之间的转轨时期,民主,而且是“经济民主”十分重要,因为那时“父亲”已经没了责任,已经让子弟们“看成败,人生豪迈,只不过从头再来”了,可是控制“家产”的父权却仍然在他手里。而不许公众说话、没有公众参与的“化公为私”天然缺乏公信力。就像当年的小岗村,分地时必须“十八个红手印”先民主一把,分了地之后民主不民主或可另说。有人主张学习李光耀,我说李光耀就算是个榜样,他也不是“掌勺者私占大饭锅”起家的吧?要学李光耀,请先“大家处理了大家的事”,通过“民主分家”实现了新加坡式的产权结构,再请老李来独裁也罢(当然,如果那时老百姓同意的话)。假如不是这样,而是一开始就让他不受制约地轮番用权,先把大家的私产都抄没入官库,再把库中之物“界定”进自己的私囊。如此“抢来本钱做买卖”之后,只怕新加坡也决不是今天这个样子了!
              但是,起点平等并不等于“只分不卖”。由于过去“左右”两边都借斥责“证券私有化”来否定起点平等与公共参与,我们不能不澄清与此有关的事实:实现了证券私有化的捷克是中东欧发展得最好的国家之一,而为人诟病的俄罗斯虽然声称搞了、却并没有真正搞过证券私有化。但是,我们并没有忽视这种方式的局限性,包括捷克1997年后显现的公司治理问题。我们更没有“只分不卖”的主张,实际上只要在公共选择的原则下做到公正、公平、公开,像捷克那样在公民中进行平等的初始分配以产生“卖者”,或像匈牙利那样由一个具有充分的公共选择-监督代理功能的政府把公共资产变现后用于提供转轨时期的公共服务与社会保障所需,都是可以的。起点平等也并不等于起点平均,勿宁说它更强调起点的公正与清白:只要在转轨中能够制约权力,尽量避免“抢来本钱做买卖”,在此过程中各阶层都有利益表达的机制、都有集体谈判的功能与参与博弈的途经,在公共资产的处置上能够发出自己的声音,争取自己的诉求,那么,由此形成的配置即使最终并不平均,也会为公众所认可,所愿意接受,从而具有公信力,具有不仅是成文法而且是自然法意义上的(即道义上的)合法性,不至于一有风吹草动就产生翻盘的社会冲动——那么从最基本的底线上讲,这样的配置也可以被认为是接近于起点平等的。
              关于民主也是如此,“民主先行”并非一定是一步到位的激进变革,但也不能“渐”而不“进”,它应当实现上节所述的那些公共参与,至少应当使这种参与的进步与公共资产处置行动的公共性或“外部性”相适应。而且应当注意参与的大致均衡:例如,工会自治就不应当落后于商会自治的程度太远。中东欧国家转轨的经验表明,即使为此支付一定的“交易费用”,从长远看来那也是值得的。事实上,按“交易费用”理论的本意,减少交易费用的途经也决不是剥夺人的交易权利,而是通过契约组织整合交易行为,例如,集体谈判就要比分散的个人非理性抗争更能节省全社会支出的交易费用。
              “减员增效与就业优先的‘辩证关系’”--国有资产“减值”妙诀
              综上所述,郎咸平今天提出的问题我在过去11年间几乎都已提出,他对这些问题的看法也与我相同或相近。当然,郎咸平关于那几个公司的具体案例我没有研究,无法置评。但我非常同意他对多数问题的揭示,而且他的行为方式对于提请全社会注意这些问题所起的巨大作用,是我当年微弱的呼声所无法相比的。就此我们应当感谢郎先生。必须指出,尽管这次“主流”方面不少人提到郎先生指出的问题秦晖早就讲过,而且据说似乎比郎讲的还好。但是在那时,并没有什么人(无论“主流”还是“非主流”中人)对我表示支持。而且就在这次的讨论中显示出,“主流”方面的一些朋友对问题的严重性依然缺乏认识。他们的一些观点我也很难苟同。
              例如一位朋友说:学者不应该在乎民意,应该有勇气与民意唱反调。这话有没有道理?要看对什么问题而言。学术问题当然只能求真而不能媚众,如同不能媚上。但是公共政策问题,岂能无视公众意志?就郎咸平提到的几个具体案例来说,的确正如张维迎所言,不能仅以民意的是非为是非。格林柯尔有没有问题,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调查证据,由法官或审计部门来独立地裁决,不能仅因民意汹汹就定人以罪。学者也应审慎表态,不能仅仅因为民意倾向郎咸平就附和他对那些具体案例的判断。
              但是如果超越具体案例,从政策层面谈论一般意义上的国资产权改革,它的本质是什么?不就是要处置原来法理上是属于公众的资产麽?处置公众的财产难道可以不听公众的意见而只考虑“学术上正确”?比方说,张教授有一所房子,别人,哪怕是个比张教授更有学问的经济专家,就可以不管张教授的意志而根据“学术上正确”的某种资源配置理论把这所房产“配置”给别人吗?
              郎教授的一些提法也不是没有问题。例如他说国际上讲的MBO不是指管理者购买自己所在企业的产权,这BO即buy
            out,是购买外边的股票,像中国这种“自购自”应当叫做MBI,即买内部股(buy
            in)。但是据我所知,国外文献中虽然确实偶见MBO/MBI这样的提法,但绝大多数论者,无论是议论西方、转轨国家还是第三世界国家的私有化话题时,他们谈到的MBO就是指经理购买本企业。而且与之并列的还有MEBO(MANAGER
            & EMPLOYEE BUY OUT,经理与雇员共同购买本企业)、EBO(EMPLOYEE BUY
            OUT,雇员集资购买本企业)等缩略语,其BO的意思相同。从英文词义上讲,buy
            out就是“完全买下”、“买断”之义,也不是“买外边的”,而且buy out与buy
            in也不是反义词。从常理而言,MBO是在传统的“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企业理论受到挑战、相信经营者控股、所有权经营权合一有利于降低交易费用的想法的一种实践。如果像郎先生所说,只是经理购买了外边一个不相干的企业股票,那就与一般的股民购股行为无异,有什么理由成为一个特定的经济概念并形成专门术语呢?我与郎先生一样反对在中国的条件下搞MBO,但反对或赞成是一回事,MBO本身是什么意思,应当是没有疑问的。
              不过一般而言,我相信郎先生并没有夸大问题的严重性。实际上,由于如今宏观环境与制度背景的作用,产权改革的公信力缺失不仅仅是案例性的。即便是一些理论上讲本来无可厚非的主张,在这种背景下也会被不公正地扭曲。我认为即使是郎先生对此也缺乏考虑。
              例如,笔者最近听说一个故事:某个国有企业,原先有一千多职工。十五大以后,企业开始了“改革攻坚战”,主要内容是“减员增效”。当时并没有搞产权改革,厂子仍然是“国家”的。在“国家”面前谁能讨价还价?而且既然产权未变,没有“私有化”的嫌疑,自然也避免了意识形态风险。于是改革进展顺利,职工们纷纷“看成败,人生豪迈,只不过从头再来”地加入了下岗队伍,两年后厂里只有三百多职工了。冗员既减,效益自然也就颇有改善。
              这时,“国有资产退出”的产权改革适时启动了,企业开始搞“两个置换”(资产由国有“置换”为私有,职工由“全民身份”“置换”为自由雇员)。但是问题来了:企业效益既然改善,在产权市场上它的资产价值自然上升。按照产权改革应当促进“经营者持大股,经营者中又提倡法人代表持大股”的原则,当时是想搞MBO(经理买断制)的。可是无论按市场竞价还是搞资产评估,这企业都太贵,“M(经理,manager)难以BO(买断,buy
            out)”,“置换”有困难。而且按理说,企业效益改善资本增值,证明经理是“能人”有功,现在反而让他出高价,那反不如“穷庙富方丈”先把企业搞垮以便贱价买进然后再妙手回春了,这岂不是奖庸惩能、奖贪惩廉吗?好了,这时据说上面有精神:企业改革应当“就业优先”。只要新企业主允诺不减员,“置换”价格好商量。于是该企业以很低的内部价成功“置换”给了其原负责人,而且是采取以未来股权红利逐年抵扣的办法来支付这一“购买”。于是一位官员就这样在没有竞价对手也不作任何现实支付的情况下“空手套白狼”,成了这个盈利企业的老板。
              有人说这是“半卖半送”、“明卖实送”。当然看起来这项交易是有条件的:亦即“购买者”承诺对已经“减员增效”后的(而不是“减员”前的)企业现有员工的就业负责——这被认为体现了“就业优先”。
              我不知道这种做法有没有典型意义:先在不搞产权改革保持“国有”状态的条件下运用国家权力来实行“减员增效”——这当然比发达市场经济国家那种民间老板与工会就裁员问题反复讨价还价的“笨办法”聪明得多。然后再在接下来的产权改革中以对剩下来的人“就业优先”为理由实行内部人减值“置换”——这无疑也比开放式的竞价拍卖更有利于前官员—现老板。有人说:这体现了“减员增效”与“就业优先”这两个原则之间的“辩证关系”——经过这样一番“辩证”,国有资产大大缩水,“置换的困难”迎刃而解;而工人的饭碗该丢的还是得丢——只是得“提前”丢,不能给产权改革后的官员/老板添麻烦。
              这种“辩证关系”基础上的改革算是“渐进”呢还是“激进”呢?我不知道。但我知道许多中东欧民主转轨国家也讲“减员增效”,也讲“就业优先”,但他们似乎没有那么聪明地发现两者间原来可以有这样奇妙的“辩证关系”。一些国家,典型的例如前东德,对卖不出去的亏差企业的确常常按市场规则实行减值处理,直至以一马克“象征价格”拱手相送,而以接受者承担某种义务为条件:或者直接承诺安置就业,或者承诺规定数额的资本更新投入与资本扩充投入(实际上也就是间接承诺支持就业)。这种承诺通常是利益有关者如工会参与谈判的结果(在波兰、罗马尼亚等地尤其如此)并且由这种利益博弈机制保证其结果具有约束力。这种做法无疑也是“就业优先”——但不同之处在于他们无法在“一马克交易”之前先以国家权力搞“减员增效”为未来的企业主消除“负担”。另一方面,像匈牙利这样的国家则着重通过公开竞价出售来尽可能多地回收国有资产变现价值,从而允许购买者自行与工会协商“减员增效”——但这样一来,购买者就不可能以就业承诺为由白占国有资产的便宜了。
              实际上,“减员增效”以改善公司治理,“就业优先”以实现社会的和谐稳定,这两个思路本身都并不错。而且两者间的矛盾也往往不像表面上看上去那么大。例如在古典学派看来,按市场规律实行“减员增效”可以促进资本积累,而资本投资增长会反过来带动就业增加。凯恩斯学派则相反,认为以民主国家的积极干预来扩大就业,不仅能缓解社会紧张,而且就业拉动消费,消费带动繁荣促进投资,资本的增加也就意味着相对达到了“减员增效”。而在现实生活中,到底当前先从“减员增效”入手还是先从“就业优先”入手,则是见仁见智,而且不同见解的背后往往是不同的利益群体与社会分野,需要民主政治下的利益协调机制来权衡利弊,实行最大限度符合社会长远利益并兼顾各方现实要求的选择。这里确实有某种辩证关系在焉。
              但如果民主政治不健全,某些利益集团的权力不受制约,理性的利益协调机制无法建立,那就可能出现一种扭曲的“辩证关系”:无论“减员增效”还是“就业优先”都被引向符合有权势者利益的方向。先用国家权力来“减员增效”,后借“就业优先”为名化公为私,横竖都是他占便宜而别人付“代价”。正如下文将谈到的:这就是“尺蠖效应”的典型表现!
              显然,这里体现的是体制问题而非理论问题。从理论上讲,今天我们既有理由“减员增效”也有理由“就业优先”,但这两者能够形成什么样的“辩证关系”?这恐怕就不是就经济论经济可以解决的问题,而需要讲讲“政治文明”了。
              “新自由主义”:病因?解药?假问题?
              关于“案例”我没有研究无法置喙,关于“问题”我不仅同意还可补充,但从这些问题中推出的“主义”,我可就与郎先生大相径庭了。
              郎咸平把一切问题归咎于所谓“新自由主义”。但是我自己的上述经历就证明:在中国最早、也是最一贯地抵制“权贵私有化”的,就是一些自由主义者——当然未必就是秦晖,我说过,我对争个人的“发现权”不感兴趣——但肯定不是任何“反自由主义者”。相反,那些如今大骂自由主义损害了社会公正的人,当年他们都在哪里呢?!而这些抵制之不能奏效,恰恰不是因为中国自由主义太多,而是因为自由主义太少。
              其实郎咸平先生自己也在证明这一点。他不仅多次提到中国发生的这一切,在西方法治国家是不可设想的,而且他还特别点出:较之德法这类大陆法系国家而言,在英美这样的普通法系国家,这些事情更难发生。
              而我们知道,大陆法系与普通法系本身虽然是法治传统之别,但这些法治传统与这些国家的政治经济传统密切相关。一般地讲,大陆法系国家比较容易生长国家主义或郎咸平所谓的“大政府主义”,而普通法系国家,如英美,恰恰都是传统上更为“自由放任”的,当代所谓的“新自由主义”的发源地与大本营就在这里。一些“新自由主义”先驱如哈耶克等虽然出身于欧陆,也是在英美才得以大展宏图的。而大陆法系的德法等国都是所谓的福利国家,“新自由主义”难成气候。如果像郎先生所说,官商勾结盗窃公产这种事与“新自由主义”有关,那它应该在普通法系国家最盛行,大陆法系国家次之,中国应当最少才是。为什么郎先生指出的情况却恰恰相反呢?
              当然,说“新自由主义”不是病因,并非就是说“新自由主义”就是解药,也不是说新自由主义本身在学理上没有破绽不能批评。其实,郎咸平先生与不少所谓“非主流”学者大讲反对“新自由主义”,很大程度只是因为这个话题在西方很热门。他们并没有认真分析一下什么是“新自由主义”,它与一般意义上的自由主义是什么关系,又何以成为今天的问题。他们更不想回答这样的问题:你反对“新自由主义”,那么你反不反对“旧自由主义”,比如斯密、洛克、孟德斯鸠等等?是否因为这些人在今天的西方都已不时髦了,他们的问题在中国也就没了意义?
              如今在西方批判“新自由主义”的确是时髦。我的一些朋友,例如著名左派学者佩里·安德森就写过很多这类著述,我认为他们的很多看法不无道理。但是“在中国批判新自由主义”,我以为至少要碰到几个问题:
              第一,在汉语表达中无法区分“new
            liberalism”和“neo-liberalism”,事实上这两者如今都被中译为“新自由主义”。而这两者一属左翼,一属右翼,意思几乎相反。这已经在中文著述界造成了混乱。因为西方不少人正是从new
            liberalism立场来批判neo-liberalism的。而这么一混乱,在中文语境和问题情境中这些人似乎变成从新斯大林主义或“毛主义”立场来反对“新自由主义”(包括new
            liberalism和neo-liberalism)了。对于这些外国人这是不公平的。而对于中国,问题就更大了。所以我劝“非主流”的朋友们:你们既然对“西方话语霸权”很表愤慨,何必在用词造句上(且不说在问题情境与实践意识上)都如此服从乃至扩散“西方话语霸权”呢?也许这便于“与国际学术前沿接轨”,但很不便于与一般人的常识接轨。你们难道不能用更便于国人理解的方式来表述自己的观点吗?
              更重要的是第二,什么是右翼意义上的“新自由主义(neo-liberalism)”?它与“老自由主义”有什么异同?我以为这两者之所以都被称为自由主义,就是因为它们都主张限制国家权力,害怕这种权力侵犯了公民自由,尤其是侵犯公民的个人自由。
              而不同之处就在于:老自由主义要限的是非民主国家之权,而新自由主义要限的是民主福利国家;老自由主义主要是强调限制政府权力,而新自由主义强调的重点实际上是推卸政府责任。
              Neo-liberalism一词在美国媒体上比较随意地出现可能较早,但形成一定的所指是1980年代的事。当时以弗里德曼为代表的一批经济学家批评从罗斯福到肯尼迪以来的美国福利政策与凯恩斯主义传统,得到美国语境下所谓右派的认同,被称为“新保守主义”。但弗里德曼不喜欢这个称呼,遂自称new-liberalism。后来欧洲发生福利国家危机,“里根-撒切尔模式”呼声走高,这种倾向也就风行了欧洲。
              有人把这种意义上的“新自由主义”称为极端自由主义或自由放任主义,严格地说这是不对的。“极端自由”的主张一般被称为libertarian或libertarianism,它不仅主张经济自由,而且主张政治。伦理等全方位的自由,如性解放、堕胎自由、同性恋自由等等,反对国家、教会与家长在这些方面对个人的约束。这些倾向在西方与其说是“右”,不如说倒一直是“左”的传统诉求。在美国思想界,libertarianism的代表就是早年曾经很左、晚年也不承认自己是“右”的诺齐克。而诺齐克的经济观点即“获得正义优先,持有正义链条完整,对过去的不正义获得应当予以矫正”,这恰恰是对“抢来本钱做买卖”的极端反对。我在反对“权贵私有化”时就常常引用诺齐克的话。
              而作为右翼的新自由主义是一种保守主义,它并没有这种“激进自由”的含义。相反,与那里的“左派”相比,里根-撒切尔模式在经济上固然主张自由竞争,在政治上的国家主义与伦理上的干预主义却是相对较强的(当然是“相对”而言,那种干预不能与极权国家相比)。实际上,这种新自由主义几乎可以说就是福利国家的反义词,在没有福利国家可反的地方,这种“新自由主义”是没有意义的。
              因此可以这样概括:老自由主义者如斯密、洛克、孟德斯鸠等面对的是传统国家、专制国家或贵族寡头国家,“新自由主义”面对的是现代宪政民主福利国家,例如瑞典式的社会民主体制或罗斯福新政体制(有趣的是这种“新政自由主义”通常被称为new
            liberalism,其汉译也是“新自由主义”!)。老自由主义者要限制的是本来不受限制的权力,而那个时候权力无限的专制者并不承担多少公益责任,也根本没有今天意义上的福利国家,所以洛克们不会去讨论赞成还是反对福利国家的问题。而“新自由主义”者面对的权力本来已经是受到限制的宪政下的民主国家,他们主要担心的是公民要求国家承担太多的责任(福利、保障等等)并因此授予国家太多的权力,据说这将可能导致“到奴役之路”。鉴于民主福利国家如今的确存在许多问题,他们的批评意见是值得考虑的。但是说福利太多就会导致专制,至少像瑞典这样的国家并非如此,如果进而认为所有的专制都是因为福利太多所致,都是公民要求国家负太多责任因而授予其太多权力的结果,把为国家推卸责任当成“反专制”的主要内容,那就更是大谬不然了。其实,西方的所谓新自由主义者倒并没有这样说过——他们已经没有专制国家、而只有福利国家可供反对了。他们也不用考虑“到自由之路”的问题,而只考虑维护已有的自由、避免重新陷入“到奴役之路”。
              把用于反对福利国家的“新自由主义”搬用来针对福利极少的专制国家,这是中国的一些过分时髦而忽视理论逻辑的自由主义者“误置问题”的结果。笔者多次明确说过不反对社会民主主义,不反对民主福利国家,并且在主张限统治者之权的同时,在问统治者之责方面并不比“非主流”的许多朋友逊色。所以我这个自由主义者并不“新”,远没有今天的一些“左派”朋友来得时髦。今天的Neo-liberalists是社会民主主义和福利国家的反对者,在这个意义上我显然并非“新自由主义”者。
              但是,我当然也不是“反新自由主义”者。因为当前在公民自由权利与基本社会保障都非常缺乏的中国,根本不存在“自由还是福利”这种问题。从帝制时代以至于今,中国社会保障的缺乏,历来不是因为朝廷的权力太小,而是因为它的责任太小。根本的是因为它的权责不对应。因此在中国提倡社会民主主义是有理由的,但反对“自由主义”则没有什么理由。即使在毛泽东时代中国也不是什么福利国家,绝大多数国民即农民根本没有从国家那里得到什么社会保障,难道说毛泽东也是“新自由主义者”不成?今天的中国更不是福利国家,其社会保障水平不仅远低于社会党执政的欧陆各国,比据说是“新自由主义”大本营的美国也低得多。
              据联合国国际劳工组织(ILO)的最新报告[3],全球可比90个国家衡量社会保障水平的“经济安全指数”排名,最高的是瑞典,这一指数为0.977,其次的领先诸国都是欧洲福利国家,其中芬兰、挪威、丹麦等北欧国家更拔头筹,据说盛行“新自由主义”的美国以0.612只居第25名,而中国则为0.356,只居第58名,属于最低的一类。难道中国的“新自由主义”程度能比美国还高?事实上,在香港任教的郎咸平教授应当清楚,即便是香港这个号称经济自由度全球最高、而福利水平经常受批评的地方,其社会保障还是远高于大陆的总体水平,而郎咸平所说的“大政府主义与中央集权”在香港排斥政治自由主义的主要理由居然就是:“民主会导致福利社会”!
              中国社会保障的缺乏并非由于“新自由主义”得势,美国当然不同,在美国“新自由主义”的确是罗斯福社会福利政策的对头,说它加剧竞争与分化、导致了贫富差异扩大等等,都是有理由的。但是即使是美国的左派,也没有指责“新自由主义”盗窃国库化公为私。正如郎咸平教授正确指出的那样,美国由于它的“法治完备,制度健全”很难发生那样的事。但是既然如此,郎咸平为什么不直接建议学学人家的“法治”与“制度”,而要去舍近求远,声讨那个虚无飘渺不知所云、对于盗窃国库既非充分条件亦非必要条件的“新自由主义”?如果“法治不完备,制度不健全”意味着那“保姆“可以为所欲为而“主人”无可奈何,那么即使换一种“主义”,“主人”的财产难道就能保得住?
              所以对于新自由主义和“新社会民主主义”(像吉登斯他们宣传的),我都是既不鼓吹,也不反对。我以为在中国的现状下炒作“新自由主义”似有制造假问题之嫌。纯从理论上讲,“新自由主义”与各种左派理论一样都有许多漏洞可供批判。但是在现实中,中国如今社会公正和福利保障的缺乏确实并非“新自由主义”所造成;正如中国如今自由不足也并非社会民主主义所造成一样。而盗窃国库就更与“新自由主义”或者社会民主主义无关了。中国有专制但无福利国家,用不着专反福利国家的“新”自由主义。中国有寡头而无自由放任,也用不着专反自由放任的“新”左派。而反对专制与寡头,有“老的”自由主义与社会民主主义足矣。所以,朋友们是否反对“新自由主义”我并不关心,我只关心你是否反对“老自由主义”?
              “民企原罪”论质疑
              其实这次争论双方在一些问题上不乏共同点,但这些观点并不因为双方都说而就能成立。所谓“民企原罪”的说法就是一例。
              郎咸平在8月28日北京讨论会上开场就讲:“在这一轮新自由主义主导的改革,也就是所谓的国退民进,会再度把生产资料给资本家。”就这一句话就有两个明显的语病:第一,没有主语:是谁,“把(国有)生产资料给了资本家”?难道是资本家自己给自己?第二,何谓“再度”?难道在改革时代之前,中国历史上曾经发生过“首度”把国有资产“给了资本家”的事?别说中国,在世界历史上,在前计划经济国家大转轨之前,谁曾经“首度”如此大规模地把国有资产“给了”私人?难道在郎咸平所谓的“新自由主义”发源地与大本营美国,曾经有过这种事?难道1949年以前的中国民间资本家是靠瓜分国库起家的?难道美国或者哪个西方国家的资本家是这样?郎咸平自己不也一再说,中国国企改革中发生的这些现象在西方法治国家是很难发生的,尽管他们也搞国有资产私有化?难道“新自由主义”是中国的专利,人家只有新社会主义?
              后一个问题前已述及不必多言,前一问题还需追问:如今的“国退民进”一般都表现为典型的官-商交易。通常是国企的主管“衙门”为卖方,民间(当然,往往也有某种非民间的“背景”)商家为买方。这样的买卖出了问题,于是就有了“民企原罪”说。不仅郎咸平的“民企原罪论”越讲越起劲,而且连郎先生的论敌如张维迎先生也有这种说法。据说张先生还是“赦免民企原罪”提法的首创者。看来张郎都认同民企有“原罪”,只是张主张“赦免”而郎坚持要追究罢了。
              这里的“原罪”显然不是个宗教概念。作为宗教概念的原罪是人类之罪,何独民企?这个“原罪”显然也不是个案例概念。毫无疑问中国现在有不少不法的奸商案例,正如有许多不法的贪官案例一样。但是为什么没有人讲“官吏原罪”或“干部原罪”呢?显然这个原罪带有身份的意思:民企不是个好身份,所以人一入其中就难免掉进染缸。
              而关于官,张郎两先生都不认为有什么“原罪”问题。其实,我们过去一直有一种关于官的相反观念,可以谓之“原善”:凡为官者本来都是民之楷模,正人君子,大公无私,道德无瑕。如果有瑕,那就叫“中了资产阶级(即商人或‘民营企业家’)的糖衣炮弹”!官员都是“民营企业家”带坏的!的确,你看如今的国有资产流失,不都是官员与商人打交道打的嘛。
              于是我们有必要分析一下造成“原罪”的问题背景。首先,西方各国比起中国,是否有更多、更有权势的官至少是个疑问,但是有更多、更有钱的企业家则毫无疑问。依“民企原罪”论,那里岂不成了罪恶的渊薮?但是连郎先生自己也一再说:中国这样黑的“国资流失”在西方法治国家很难想象,为什么?
              其次,如前所言,“民企原罪”如今——尤其在郎先生的语境中——主要与“国退民进”过程有关。这个过程表现为上面所说的官商交易——常常也是官官交易,因为如今“买方”兼有官(或官的亲友)商两种身份者可以说比比皆是。
              这种官商交易通常是官卖商买。但这里首先让人质疑的是:既然是官商交易,有买无卖不成交。如果这是一种罪恶交易,为什么诸位先生责买不责卖、责商不责官?就算两边都责,但贪官是坏个案,奸商是坏身份,什么道理?郎先生一面告诫不要对民企存有“幻想”,一面宣传对官的幻想,提出所谓“大政府主义”,唯恐官员权力太小。他就不怕权力越大的官员越有能力贱卖国资?
              在这点上我们发现张郎两先生倒似乎并没有什么分歧——张先生实际上也是觉得官员责任太大权力太小。他说:现在许多产权交易不顺,不是因为官员害怕“国有资产流失”,而是因为他们缺少流失这种资产的权力——他们“害怕承担国有资产流失的责任”!按照这个意思,似乎应当免除他们的这种责任,使他们可以自由弄权而无后顾之忧了。拥有这样不受制约的权力,难道还是“小政府”?这不恰恰就是郎先生憧憬的“大政府”吗?而这样的政府今天固然可以“自由地”化公为私,改天它又何尝不可以“自由地”化私为公?这后一个可能张先生想到过吗?
              据说上述官商买卖属于“自由交易”,谁也不能强迫谁。既然如此也就谁也不能替谁承担责任,为什么“原罪”都由民企承担?事实上,这种交易如果存在着非自愿成分,那么官迫商还是商迫官的可能性更大,也是不言而喻的。
              当然,商不大可能迫官,却很可能贿官。不过问题在于:如果这不是官商交易而是商商交易,亦即卖方出售的不是“国家的”而是自己的财产,能设想他会接受贿赂自贬其自家财产的价格吗?当然不会。因为贿赂太少不抵其卖价之损,卖者不会有受贿动机,贿赂太多超过卖价之损,买者不会有行贿动机,如果贿赂与卖价之损恰好相当,买卖双方还要多此一举岂非大傻瓜?
              所以一般地说,商商交易是不大可能有这种猫腻的。而官商交易这种猫腻就有可能。那么官官交易呢?那就不用说了!汉语词汇中所谓“官官相护”、“卖官鬻爵”、“朋比为奸”……等等形容这类行为的贬义词之丰富就足以说明问题。两个有权势者互有需求,而以公共利益做交易,这样的事儿太容易设想了。
              于是我们就看到这样一种滑稽的推论:两个有“原罪”者之间的交易很难出现罪恶。一个有“原罪”者与一个有“原善”者交易往往出现罪恶,而两个有“原善”者之间的交易更容易出大罪恶。呜呼,这叫什么逻辑?如果倒过来,设想官有“原罪”而商有“原善”,因此官官交易最易生罪,官商交易次之,商商交易恶最少,岂不还稍微合理一点?
              再次,这种官商交易之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据说主要就表现在成交价往往很低。那么这是谁之过呢?从人之常情讲,市场上的买方总是力求价格尽可能低的。要想让买方抬价,只有在《镜花缘》里的“君子国”才可能。提出“民企原罪”的郎张两先生扪心自问,你们买东西时会唯恐掏钱太少?秦晖整天呼吁公正至上,但我坦率承认:如果我要购买一个企业,我也会尽量压价的。
              问题是一个巴掌拍不响。任何交易的价格都不是买方单方所能决定的,通常卖方会力求提高价格,于是就有了“博弈”,有了“价格均衡”。
              而国资交易的蹊跷处就在于:卖方常常并不求高价!为什么?第一因为卖的不是他自家的东西,第二他权力不受制约,公众也过问不了价格。所有的一切“国有资产流失”之所以发生,直接间接的原因都可以归到这两点。
              进一步分析你会发现,其实张郎两先生所争的两种看法,往往就是同一回事。例如,张先生埋怨官员有后顾之忧,不愿承担“国有资产流失的责任”。郎先生埋怨官员肆无忌惮,不负责任地贱卖公产。这两个判断乍看好像很对立,但仔细一想,这有什么可对立的?
              实际情况也许是:如果官员没能从中得到好处,那么他没有什么动力去勇于负责,积极推进产权改革,于是本来并非贱卖的价格他也不接受,一些该卖的国企就没有卖掉。那么要改变这种状况就得给他好处,而且这好处必须大于他可能冒的风险。当好处大到一定阈值时,他就不怕“承担责任“了,于是多么低的价格他也干,国有资产就这样”流失“了。如今张郎两先生,把这一过程截为两段,张持前段否定后段,郎持后段否定前段,其实他们大概都是对的!
              而明白了这一过程,就可以断言“国有资产流失”的根源主要在“卖”不在“买”,在官不在商,在“国”不在“民”。只要治好了“官”的问题,民企再有“原罪”,也不会有“国有资产流失”之说——你想贱买,我不贱卖你能奈何?而如果治不好“官”的问题,民企再“原善”也无济于事——你不行贿,我卖给别人不就得了?
              事实上,今天中国的一个现实,就是民企不行贿的风险,往往要比官员不受贿的风险大得多。官不受贿,顶多发不了财,生存还是有保障的。毕竟是吃“官饭”的人嘛。但是商不行贿,往往就做不成生意。而他们可没有“官饭”,做不成生意就无法生存。我们更不要说还有像孙大午这种情况:不行贿你居然还垮不了?那就干脆把你抓起来!
              可见,如果要讲“原罪”,与其说什么“民企原罪”不如说是“官员原罪”。张先生呼吁“善待企业家”,可是这种先给扣个“原罪”帽子再“赦免”的做法恐怕谈不上真正的善待。而勇敢的郎先生好像也有点——恕我直言——欺软怕硬之嫌。
              当然公正地讲,“官员原罪”之说也并不合适。无论官商你我,非神非鬼均人也。“原罪”作为人性之恶人人皆有,本无分于官商乃至你我,实罪则谁犯纠谁,本无论其身份,如果要探讨导致损公肥私现象的根源——这恐怕是“原罪”说在这种语境下的本意——那么它不是个人性问题,而是个体制问题:不受制约的权力——这就是“原罪”。
              保卫公产与保卫私产
              郎咸平谈到的“保姆弄走了主人的财产”,实际上就是我11年前提出的“掌勺者私占大饭锅”的问题,也就是我六年前提出的“看守者交易由其看守但非其所有的财产”的问题。其实,两年前中国一些“左派”对当时政策的批评:“崽卖爷田不心痛”也是一种不错的比喻。但问题在于:为什么会发生这种情况?这实质上就是问:为什么“主人”制约不了“保姆”?为什么做饭、吃饭者制约不了掌勺者?为什么所有者管不住“看守者”?为什么“崽”根本不把“爷”当回事?
              这可以说正是全部问题的核心!解决不了这个问题,哪怕你对“保姆”、“掌勺者”、“看守者”和“崽”的如此行为再骂得厉害又管什么用?而所谓“保姆”、“掌勺者”、“看守者”和“崽”其实按人们更常讲的一个词,就是“公仆”,以上所有这一切疑问,都可以归结为:为什么国民这个“主人”制约不了他们的“仆人”?
              这个问题在中国其实是个常识。但是常识不为学者所注意在今天并不是什么怪事。即使勇敢如郎咸平教授者,也在王顾左右而言他。他告诉我们:那是因为“保姆”道德不够高尚:他(她?)缺少“委托责任感”!我的天!这也可以算是一种回答吗?
              郎咸平先生是个经济学家。而经济学家所讲的“委托-代理关系”,从来指的是一种制度安排,而不是一种道德评判。50多年来我们“为人民服务”、“雷锋精神”之类的教育还不够多吗?怎么那些“保姆”们的“责任”意识还是贫乏到如此地步?
              郎咸平先生的发言作用之一,是提醒人们捍卫国有资产的紧迫性,其实何止“国有”资产?这些年来包括“集体”资产在内的各类公共资产“流失”到某些人私囊的情况还少吗?笔者1997年曾出版《江浙乡镇企业转制案例研究》一书,就系统地讨论过这一问题。近年来呼吁修宪保障私有财产的声音渐高,这是好现象。但是正如杨支柱先生指出的:“呼吁保护私有财产,决不意味着公共财产就可以被随便侵犯”。郎咸平先生这时出来呼吁保卫国有资产,虽然不是最早,但也是可贵的。其实据我所知,西方国家宪法中的财产保障条款行文也很少专讲保障“私有”财产的。保卫私产与保卫公产,真有什么矛盾吗?这些年来,“左派”抱怨公共资产被盗窃,“右派”批评私有财产受侵犯。其实在一个“权力捉弄财产”的社会里,无论公产私产都是权力刀俎下的鱼肉。人们常说宪政民主国家私有财产是不可侵犯的,其实在这些国家,公共财产受到的保护也比我们这里严密得多。福利国家瑞典的公共财力堪称雄厚,自由市场美国的私人财富也很惊人,但无论瑞典还是美国,公私财富的比例也许不同,但公产私产同样是不可侵犯的。
              真正的问题是:第一,何谓保障财产权?第二,财产权为什么会受侵犯?怎样才能保障财产权?
              先说第一。谁都知道西方国家是实行所谓私有制的,据说那里是“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但是我早就指出过,“世上只有计划经济国家禁止私有制,从来没有市场经济国家禁止‘公有制’的”。像美国这样的国家,不仅从最早的“五月花号”船民的公社生活,中经欧文、卡贝等人的世俗社会主义实验区,直到摩门教等宗教公社,只要是自愿者的结合,从来受到保护。而且美国也是世界上公益基金制度最发达的国家,每年都有数目惊人的私人财产与遗产被自愿捐献给公益基金。这些自愿性质的“化私为公”从来受到社会道义的赞扬和国家政策(如捐款免税)的支持,谁也不认为这样的“化私为公”构成“私有财产流失”或者对“私有制”的侵犯。为什么?因为所谓保护财产所有权,就是保护财产所有者的意志受到尊重,而决不是说财产不可转移。相反,财产依所有者的意愿而转移,包括自愿地转为“公有”,本是保护私有财产的题中应有之义。
              同样,所谓公产不可侵犯,就是要尊重作为公产所有者的公众之处分意志,亦即公产不能违背公意地被某些人私占私吞。因此,基于公意的公产分配与流转,经由公共选择程序的“民主私有化”,无论是“卖”是“分”,当然都不能说是“侵犯公产”,也不是什么“公有资产流失”,而恰恰是保护公产的题中应有之义,正如私有者有权捐赠公益是保护私产的应有之义一样。任何尊重私产的法治国家都只禁止而且必须禁止把私产强行充公,而不会禁止私人自愿公益捐赠。同样,真正尊重公产的国家也只禁止而且必须禁止权贵私有化,不会禁止民主私有化。在中东欧的经济转轨中,捷克是经由民主程序向全体公民免费(只交登计费)公开、公平分配国有资产的典型,而俄罗斯虽然如今许多人特别喜欢骂它的“证券私有化”,但正如我们已经考证过的那样,实际上俄罗斯的私有化主要形式是“卖”不是“分”,如今不得人心的“寡头”都是直接从国家那里通过“内部交易”获得资产,而不是从据说已经分得了国有资产的民众手中收购证券来发家的。但是,俄罗斯私有化的道义合法性饱受质疑,而捷克的证券分配就连当时的反对党捷共也不持异议,以反“新自由主义”著名的马克思主义者佩里·安德森也说捷克的做法是“好的资本主义”。1997年后人们对捷克方式的质疑也主要是效率方面的。从来没有人说捷克这样做是“国有资产流失”。本来嘛,国有资产就是国民的财产,它既不是皇上的也不是官员“集体”的,把它按国民意愿公平、公正、公开地“量化到个人”,怎么算是“流失”?
              可见,如今关于“国有资产流失”的对立双方说法都很值得质疑。这次有的“非主流”朋友把“国有资产流失”简单地看成一个“贱卖”问题,而有的“主流”朋友则以“只卖不分就不算流失”来应对,标榜自己决没有把国有资产公开分给老百姓!你是没有公开给老百姓,只是暗中给了“自己人”而已嘛!
              事实上,如果从总量来讲,国有资产如今至少在帐面上看不但未减,反而显著增加。这次争论双方都提到了这个事实。“主流”方面的赵晓说这不是好现象,“非主流”方面的杨帆同样认为这是权力作用下民间资产“流失”到国有部门的结果,他也认为这是非正义的。所以,问题不在于国资与民资之间谁消谁长,谁流向谁,而在于这种流向是否符合公义。以强权化公为私和以强权化私为公都是不公正的,而且这两种不公正其实一脉相承。对公产的侵犯与对私产的侵犯同样是“权力捉弄权利”的结果。今天有人抱怨“崽卖爷田不心痛”,其实当年“崽”本来就没有把“爷”当爷,而是当孙子,何时把他的意志当回事?陕西府谷县当年有个农民叫戈色令,顶住了互助组、初级社、高级社的一系列压力,坚持单干。但到1958年人民公社时终于顶不住了,在土地、牲口入社后,只有树还是自己的,1964年农村搞“四清”,又说他搞资本主义,把他家的一万多棵树没收了,1969年又以“一贯走发家致富道路”的罪名,给戴上了富农分子的帽子,经多次批斗,被折磨而死。[4]戈色令的境况并不是个别的。没有当年这种“崽夺爷田不手软”,何来今日的“崽卖爷田不心痛”?当年可以手硬如此,今天怎么会突然“心痛”起来?
              这就涉及到“怎样才能保障财产权”的问题了。
              我们都知道,改革前的毛泽东时代中国是主张消灭私有制的,没有谁会认为那时的中国“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但是,即使在毛泽东时代,老百姓之间的偷盗、抢劫仍然是犯法的。张三偷了李四的钱,王五抢了赵六的物,警察照样要查办。这能证明那时中国保障了私有财产吗?不能。因为那时老百姓之间虽然不能互相侵犯财产,但权力可以侵犯、乃至任意没收公民的财产,即“崽夺爷田不手软”。可见,私产受不受保障,不在于民间个人之间能不能侵犯财产,而在于统治权力能不能侵犯公民的财产。
              同样,今天郎咸平惊呼国有资产受到了侵犯。然而如今哪个老百姓可以随便私拿公家财物而不受干预?虽然“外国有个加拿大,中国有个大家拿”成为证明中国国有制下“产权不明晰”的常见话题,但是老实说,这种现象在文革时的管理混乱中比今天要常见得多,而那可恰恰是“国有神圣”的时代。如今的“大家拿”现象比起当年还是少多了。然而,“郎旋风”却使人发现国有资产如今受到了空前的侵犯。为什么?答曰:就是由于“崽卖爷田不心痛”麽!可见,公产受不受保障,也不在于老百姓能否私拿公物,而在于有权势者能否侵夺公产。
              网上有贴云:“私产变公有,必须要私人同意;公产变私有,必须要公众同意:道理就这么简单。但是现在的情况往往相反:没收私产,例如强行拆迁,常常是‘国家’说了算而不管房主是否同意;‘置换’公产,又常常是官说了算,而不管公众是否同意。”
              可见,无论私产还是公产,其不能得到保障的最主要原因都是一个,即“崽”权不受制约。这个问题不解决,中国热爱公有制的社会主义者(指真诚的“主义者”、而不是“主义”只当敲门砖的人)与尊重私有制的自由主义者都不会有开心的一天。
              走出“尺蠖效应”
              我不知道“新自由主义”是不是个坏东西,也许它的确很糟糕。但我们的情况无疑并不是它弄遭的。如果“崽”的权力不受制约,总把“爷”当孙子,那么不管它搞什么“主义”,“爷”都不可能得到公正对待。如果说以强权化公为私是“新自由主义”,那么杨帆也斥责的那种不公正的“化私为公”又是什么“主义”呢?
              其实杨帆讲的这种现象我在两年前已经讲了:出现这类问题的根本原因,就在于我们缺少一个治权民授、权责对应的机制,即宪政民主机制,“自由放任”与“福利国家”共同以为基础的机制。没有这样一种机制,权力太大责任太小的国家就不可避免。这样的国家可能一直“左”着,或者一直“右”着。前者如我国文革时,后者如苏哈托、皮诺切特时代的印尼与智利,两者都会造成积弊。
              而第三种情况是:在不受制约的权力之下一会儿“左”,一会儿“右”:同样依托专制强权,先以“左”的名义抢劫,再以“右”的名义分赃。以“社会主义”为名化平民之私为“公”,以“市场经济”为名化“公”为权贵之私。“国有部门”在“左右循环”中成为“原始积累之泵”:以不受制约的权力为强大的马达,一头把老百姓的私产泵进国库,一头又把国库的东西泵进权贵的私囊。这可比“资本主义”条件下富人在市场上通过交换“私对私”地兼并穷人要“高效”得多了!我把这称之为“尺蠖”效应:你看那尺蠖一会儿收缩,一会儿放直,可是无论收与放都只朝着一个方向——有利于权势者而坑了百姓的方向。正像俗语所说:一个萝卜两头切,左右都是他得。
              这样的“左右之争”有什么意思呢?我既不认同这样的“左派”,也不认同这样的“右派”。我甚至也不愿意自诩为介于它们两者之间两头讨巧的“中间派”。
              但是,在另一种情况下,我是既可以接受“左派”,也可以接受“右派”的:在宪政民主条件下,“左”有左的道理,“右”有右的好处。而一会儿左,一会儿右,更是正常现象,并且是有益的现象。“左”的时候福利、平等和社会保障受到重视,国民可以真正享受到“社会主义优越性”。但是左过了头,竞争不足效率不高,选民又会推“右”派上台,自由竞争,鼓励投资,提升效率,社会得以真正获得“自由主义的生命力”。待到竞争过了头,贫富分化大,选民又回过头选左派。反正不管谁上台都是民意使然,左派再怎么“国家干预”也只是尽福利之责,不至于任意没收百姓财产。而右派再怎么“自由放任”也只是让老百姓各显其能,不会“放任”贪官污吏横行霸道。这样的“左右循环”我也好有一比,谓之“天平”效应:那天平的两端晃晃悠悠,但都是在一个公平的支点附近左右摆动。天平因此在许多文化中成为公正的象征。
              因此真正的问题不在于“左”还是“右”,而在于是“尺蠖效应”中的左右呢,还是“天平效应”中的左右?
              回想北宋后期,当时也有一场“主流”与“非主流”之争:王安石主张国家统制,似乎是郎先生今天自称的“大政府主义”者,而司马光主张自由放任,好像有点“新自由主义”吧?两“党”也是你上我下,轮流得宠了好几个回合。可是双方都不是受权于民,而且弄权无制约,尽管理论上好像双方都很高尚:王安石说是要“摧制兼并,均济贫乏”,似乎颇有“社会主义”的味道。而司马光主张“国家不与民争利”,似乎很有“自由主义”丰采。不幸的是实行下来,王党的“国家统制”严厉地束缚了“阡陌闾巷之贱人”的经济发展,而马党的“自由放任”则使“官品形势之家”得以放手聚敛。王得势则朝廷禁网遍地,民无所措其手足,马得势则贪官污吏横行,民无所逃其削刻。国家的“自由放任”只能放出无数土皇帝与土围子,却放不出一个中产阶级,而国家的经济统制也只会“与民争利”,却统不出个社会保障。王安石搞不成“福利国家”,正如司马光搞不成“自由市场”,而这两种政策轮番上场到后来都加剧了王朝的治理危机,北宋也就在“尺蠖”的一放一缩中走向危机,最终在危机中灭亡。
              在这种情况下,你让我选择做王党?马党?骑墙党?得了吧我谁也不选。因为我是人,又不是尺蠖。所以我奉劝今天的“主流”派与“非主流”派:纯从理论上讲,你们的争论如同“左”与“右”、自由放任与福利国家的争论那样永远不会有个终结的。但是你们应当想想:你们是“天平”的两头呢,还是“尺蠖”的两端?让我们先设法走出“尺蠖”的轨迹,再继续争论吧。(本文由北京大军经济观察研究中心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