蠢的意思:中国司法改革年度报告(2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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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司法改革年度报告(2010)2011-1-23 23:42:23

 

 

 

中国司法改革年度报告(2010) (简本) 作者:徐昕,黄艳好,卢荣荣 来源:财经网 来源日期:2011-1-22

中国司法改革年度报告(2010)
Annual Report on China’s Judicial Reform (2010)

北京理工大学司法高等研究所
执笔人:徐昕 黄艳好 卢荣荣

 

    本文为《中国司法改革年度报告(2010)》简本,由财经网首发。
    报告全文于1月22日《中国司法改革年度报告(2010)》发布暨第二次司法改革学术研讨会公布,仅提供给参会者及媒体。
    全文将在纸媒正式发表后上网,如确有获取全文之紧迫需要,可通过电邮联络司法高等研究所: 。
    《中国司法改革年度报告(2009)》下载网址http://justice.fyfz.cn



    2010年,中国司法改革沿着预定的轨迹缓慢前行。
    法院、检察院、公安、司法行政等部门根据司法改革整体规划,继续低调推进改革。按照中央的部署,2010年是司法改革攻坚年。但“攻坚”并没有出现,2010年的司法改革主要体现为机制改革和工作方法的改进,基本未涉及司法体制的转型。尽管刑事证据规则出台、量刑规范化改革、案例指导制推行等举措力度较大,改革司法官遴选制度、完善合议制、规范扣押冻结涉案款物工作、完善审查逮捕程序、加强刑事立案监督、出台《人民调解法》等改革措施有所深化,但相比上一年,改革步伐更加缓滞,改革理念趋于保守,改革的政治色彩有增无减。

    一、综合性改革

    ——完善刑事证据制度。《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可谓刑事证据立法的重大进展,体现了中国在遏制刑讯逼供、避免违法取证、维护司法公正、保障人权等方面的努力。但两项规定仍有不足,如“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取得的供述”等规定过于模糊,非法证据范围过窄,某些规则有所保留甚至有所倒退,死刑案件的证据规则区别于其他刑事案件并无必要,不少规则仍需完善。两项规定施行半年以来,无任何迹象表明刑讯逼供得到或可能得到遏制。未来应切实执行两项规定,确立并落实无罪推定、疑罪从无和直接言词原则,进一步完善诉讼证据规则。从根本而言,公民应享有沉默权;律师的权利应得到切实保障;警察权应弱化并受到有力的监督制约;检察权恰当定位从而实现有效的监督;司法的独立性应得到切实保障。

    ——量刑规范化改革。《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关于加强协调配合积极推进量刑规范化改革的通知》出台,量刑规范化改革取得重大进展。量刑被纳入庭审程序,检察机关拥有量刑建议权,控辩双方可就量刑进行辩论,量刑方法和步骤更为明确,裁判文书应说明量刑理由。量刑规范化改革有利于提高量刑的公开性,规范自由裁量权,减少“同罪不同罚”现象。但量刑规范化改革是一项长期的系统工程,出台的若干文件不应理解为固定模式,而应作为改革新起点。未来应加大试点力度,注重各地经验的总结、提炼、统一和推行,逐步建立符合中国国情的量刑模式。

    ——探索建立案例指导制度。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皆出台案例指导的相关文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明确了发布主体、选择范围、工作机构及程序,确立了指导性案例的参照效力,是2010年司法改革的重大进展。案例指导制度对于不同机关的意义有所区别。对法院而言,案例指导制度的确立意义深远。对其他机关而言,指导性案例更多只是工作指引。法院案例指导制度的建设应坚持“两步走”:当下旨在化解“同案不同判”现象;长远应充分挖掘功能,使其逐步上升为正式的法律渊源,最终建立中国特色的判例制度。

    ——未成年人司法制度的改进。未成年人司法改革主要体现为地方性探索,形成了监护人或合适成年人到场、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快速办理、未成年人刑事和解、分案起诉、对不捕不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加强跟踪帮教、未成年人不羁押风险评估、未成年人轻微犯罪记录有条件封存或消除等制度。2010年《关于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配套工作体系的若干意见》出台,要求各级公检法司完善专门机构,扩大保护范围,加强协调配合,健全配套制度。这是多年工作的总结和提升,构建了未成年人司法改革的新平台。但各部门的衔接配合仍需加强。未来应加大试点改革的力度,以刑事司法为出发点,逐步拓展到民行领域,并不断总结试点经验,将成熟的做法上升为立法。

    ——铁路司法系统的改革。根据方案,铁路法院将从铁路企业中剥离,作为专门法院予以保留,并纳入国家司法体制。“企业办司法”不符合法治原则,但这是一项复杂的任务,涉及人财物等诸多方面。作为专门司法机关整体保留,是否有利于彻底清除司法企业化问题,有待观察。期待有关方案至少能确保铁路法院人事及财政独立于铁路企业。

    ——司法官遴选制度改革。《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律师工作的意见》要求从律师中遴选法官和检察官,推荐优秀的律师参政议政。司法官公开遴选制度,特别是从律师和其他法律工作人员中选任司法官,应成为未来司法改革的重要方向。但目前遴选更多面向司法机关内部,今后应逐步扩大从律师遴选的规模,促进从律师到司法官的法律职业流动机制的形成。

    ——应对政法队伍人力短缺。《关于切实解决法官、检察官提前离岗、离职问题的通知》出台,最高人民法院为地方法院确定五年增编四万人的计划,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的政策向中西部一些“老、少、边、穷”和条件特别艰苦的地区倾斜,这些举措旨在应对政法队伍人力短缺,但未从根本入手,收效甚微。中短期化解问题可考虑:整合司法资源,优化内设机构;完善司法官遴选制度和司法官助理制度;推迟法官的退休年龄;建立独立的职务序列和工资制度。长远而言,应建立司法官职业养成制度、从律师到司法官的司法职业转换机制,彻底改革法学教育体制。

    ——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和《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明确从“严”从“宽”处罚的各种情形、宽严“相济”的具体要求及工作机制的完善。但该政策的贯彻落实需继续增强可操作性,并逐步渗透到具体的制度建设中。

    ——加强涉法涉诉信访工作。全国政法机关开展“涉法涉诉信访积案清理”活动和“百万案件评查”活动,各地纷纷将2010年列为“涉法涉诉信访督办年”并制定相关工作方案。《人民法院涉诉信访案件终结办法》出台,力图构建涉法涉诉信访终结制。信访终结制看似可以化解缠访、重复上访等问题,但信访不可能真正被终结,在“维稳”的压力下信访更难实现“案结事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彻底解决需从根本上改革信访制度,并真正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

    二、法院改革

    (一)优化法院职权配置
    ——陪审制改革。《关于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人民陪审员工作若干问题的答复》出台,体现了最高人民法院在此方面的努力,但改革力度有限,不可能解决“陪而不审”等问题。河南省推行人民陪审团试点,配备人民陪审团成员库,随机抽取组成陪审团参审,其意见在合议庭评议案件时作为参考。该试点有一定的启发意义,但缺陷明显,总体上政治考虑高于法律因素,浪漫色彩多于理性设计。陪审制改革的整体框架可考虑:立足参审制完善,进行陪审团试点,形成以参审制为基础、陪审团有限适用为补充的二元陪审模式,或选择“竞争”胜出的模式推广。完善陪审制需考虑三大因素:化解制度固有缺陷、借鉴国外先进制度设计、贯彻落实司法民主。目前,可结合陪审制面临的急迫问题对陪审员的选任与管理等进行系统改革。

    ——合议制改革。《关于进一步加强合议庭职责的若干规定》出台,明确了合议庭组成方式、职能分工、内部运作、考评机制和责任分配,旨在化解合议庭行政化和虚置问题。但该规定仅完善了部分工作机制,未触及体制根源,并非全面和最终方案。合议制改革牵一发而动全身。它以审判组织改革为中心,涉及法院的审判管理、人事安排、职业保障等诸多方面,需要改革审判委员会制度、法院内部管理机制等作为配套支撑,最终需要司法体制的根本性变革,如保障合议庭和法官独立行使审判权,消解司法的行政化尤其是法院内部行政化。

    ——规范上下级法院关系。《关于规范上下级人民法院审判业务关系的若干意见》明确了上级法院指导下级法院审判工作的范围与方式,对案件请示做法进行诉讼化改造,旨在纠正长期以来上下级法院审判业务的非正常关系。规范上下级法院的关系主要涉及法院系统自身,可作为法院改革的突破口。但该举措改革尚不彻底,未触及问题的核心。总体上,规范上下级法院之间的关系,应以实现各级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为目标,具体举措包括废除案件请示制度、限制提级管辖和发回重审的适用、规范上下级法院之间的司法行政管理关系、改革法院绩效考评、错案追究机制等。

    ——建立司法巡查制度。《人民法院司法巡查工作暂行规定》出台,司法巡查制度正式建立。该制度短期内可能有助于改进法院管理、提高办案质量,但透露出中央对地方、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不信任。难获取真实信息、暗访如何运用和规范、“三不”原则与巡查目标内在冲突、巡查结果纳入考核奖惩机制不合理等问题显而易见。事实上,该制度旨在强化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行政控制,与消解司法行政化的目标背道而驰,是逆司法规律而动的倒退。但期望该制度引出司法系统的纵向管理模式。

    ——完善审判管理机制。多年来,地方法院不断完善审判管理机制,设立各种审判管理专门机构。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设审判管理办公室。期待该机构积极总结和提炼审判管理经验,尽早制定审判管理的操作规程。长期以来,审判管理存在部门衔接不畅,审判事务分流低效、处理不及时,考核评价体系极不合理等问题,特别是管理行政化现象严重。完善审判管理涉及审判权的优化配置,优化审判职权配置也适合从审判管理的完善入手。审判管理涉及上下级法院的关系、法院内部各机构和人员之间的职责划分,其关键在于合理界定职权,建立以审判权为中心、分工合理、职责明确、制约平衡的法院权力结构。这项改革任务可行但艰巨:可行是因为阻力主要来自于法院自身;艰巨是因为任何自我改革皆缺乏足够和持续动力。

    ——执行体制及工作机制改革。《关于建立和完善执行联动机制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出台;“无执行积案法院”活动和“委托执行案件专项清理活动”持续开展;被执行人财产报告制度普遍实行。多年来,执行工作机制改革措施不断推出,但“执行难”、“执行乱”问题未能有效化解。这表明只是工作机制和方法的改进难以彻底解决问题,必须深入推进执行体制改革,可考虑设置独立于法院的专门执行机构。

    ——死刑复核程序改革。律师在死刑复核阶段的有效介入和权利保障问题,因樊奇航案而倍受关注。作为回应,最高人民法院启动对死刑复核程序中律师权益落实的调研;年底,王胜俊提出将于2011年加快推进死刑复核程序改革。自收归死刑核准权以来,最高人民法院在控制死刑、完善死刑复核程序上做了一些努力,但该制度仍需完善,一个重要方面是强化程序的参与性、公开性,改变单方、书面、秘密的复核方式,加强辩护律师和检察机关的参与,防止复核走过场,避免司法腐败。

    ——加强涉军案件审判工作。《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涉军案件审判工作的通知》出台,要求建立健全涉军案件审判工作组织机构,全面强化涉军案件审判工作。但涉军案件与普通案件并无太大区别,法院应坚持诉讼的平等和对等原则,注重对当事人各方权利的平等保护。

    (二)落实司法为民

    ——倡导能动司法。两年来,最高人民法院大力倡导能动司法。能动司法被置于“服务大局”、“司法为民”的框架下,强调法院主动服务、送法上门、促进社会管理创新。这种主动、积极的形式违背了司法被动、中立的基本特征,可能导致司法偏袒、不公或民众的不信任,最终损害司法的正当性。长远而言,能动司法可向司法能动主义趋近。未来的发展方向可考虑倡导一种适度、温和、渐进的司法能动主义,首先实现司法权复位,进而逐步实现司法权的扩张:一是支持诉权的扩张;二是不断完善案例指导制度;三是建立司法审查制度。

    ——大力推广巡回审判。近年来巡回审判制度出现复兴之势。《关于大力推广巡回审判方便人民群众诉讼的意见》要求不同地区采取不同策略有针对性地开展巡回审判工作。尽管巡回审判有助于便利民众诉讼、合理配置司法资源、及时解决纠纷,但实践中也出现法院上门揽案、巡回审判的时间、地点随意、受案范围不明确、审判程序不规范、特别是巡回审判经常流于形式等问题。须克服上述问题,明确适用条件、受案范围、巡回时间、审判地点和基本的程序要求,加强巡回审判的制度化和规范化建设。

    ——强化“调解优先”工作原则。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关于进一步贯彻“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工作原则的若干意见》,规定了法院调解工作各个环节,继续强化“调解优先”原则。该原则有过度重视调解之嫌,可能导致权利打折、规则缺失和司法权威的削弱。法院不是“调解院”,调解率的硬性要求应当取消。对该原则也应作符合司法规律的解读,将其定位为“能调则调,当判则判”基础上对柔性司法手段的倾向性选择,将“调解优先”与“调判结合”作为不可分割的整体,“调解优先”是步骤,“调判结合”是手段。尽管“调解优先”对司法工作造成了一定的负面影响,但也不应低估法院系统的自我调适能力,该原则在实践中得到一定的纠偏。

    ——探索司法附设调解。大力发展司法附设调解等类型的司法ADR,是建立健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重要方面。广东省东莞市第二法院建立以调解速裁中心为枢纽,诉前调解、诉调对接、立案调解、委托调解、协助调解五大机制为支撑的司法附设调解体系。其做法遵循司法规律,严格实行“调审分离”,仅立案调解由立案庭法官主持,其他调解皆借助社会力量,调解不成的简易案件经“繁简分流”机制进入速裁程序,调解速裁中心另行安排法官审理,“诉讼绿色通道”一直延伸至二审和执行阶段。尽管目前情况下法官介入稍多,但这是公民社会欠发达背景下的无奈选择。总体上,该法院在“调审分离”基础上大力发展司法附设调解,值得肯定。

    ——开展行政诉讼简易程序试点。《关于开展行政诉讼简易程序试点工作的通知》要求部分基层法院试点行政诉讼简易程序。此项试点有助于提高诉讼效率,但仅对极少数行政案件较多的法院有意义,不具有紧迫性和普遍意义。行政审判面临的严峻挑战主要是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小,地方干预司法,司法公正未获切实保障,故该领域的改革应以扩大司法审查权范围、提升司法的独立性为目标。

    ——立案信访窗口建设。《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立案信访窗口”建设的若干意见》力图实现立案信访窗口的标准化和规范化,回应“立案难”和信访难题。但这种回应仅是程序性机制改革,而非尝试化解问题的深层原因。问题的解决需对症下药,并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如解决行政诉讼面临的“立案难”,需从根本提升司法的独立性;民事诉讼“立案难”的解决,需通过禁止提高起诉门槛,杜绝“抽屉案”,明文规定相关救济与惩罚条款,修改《民事诉讼法》第108条有关起诉条件的规定等举措来实现。

    (三)强化司法监督

    ——落实司法公开。最高人民法院首度发布《人民法院工作年度报告(2009)》,开展“司法公开宣传月”活动,下发《司法公开示范法院标准》,公布100个“司法公开示范法院”,以促进司法公开。地方法院也积极落实司法公开,如陕西三级法院实现裁判文书全部上网;广州市中级法院采用网络直播刑事案件庭审等。最高人民法院确有必要每年发布工作年度报告或专项审判白皮书,但下级法院不宜跟风。发布审判白皮书应作为提升司法公信的手段而非“面子工程”,应面向公众,通过媒体公开发布,并提供网络下载。司法公开的落实更体现在法院的日常工作中。
——推进司法廉政建设。《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文化建设的意见》、《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和《法官行为规范》出台、司法警察警示教育活动启动等举措均可视为法院廉政建设的一部分,体现了法院推动司法廉政的努力。但这些举措效果甚微。在全方位、体制性腐败的背景下,廉政建设和反腐工作须痛下决心,从根本上监督、制约和削弱权力,可借鉴香港经验设立廉政公署。

    三、检察改革

    (一)加强法律监督

    ——强化刑事立案监督。《关于刑事立案监督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出台,明确了刑事立案监督的任务、原则、公安机关立案的条件、刑事案件信息通报制度、刑事立案监督的程序及其保障措施、法律文书的随案移送等事项。该规定一定程度强化刑事立案监督,但仍然不够。应进一步明确监督内容;建立刑事案件备案审查制;赋予检察机关立案监督调查权、程序选择权和违法处分建议权,明确违法立案的程序性制裁等。

    ——完善审查逮捕程序。《关于审查逮捕阶段讯问犯罪嫌疑人的规定》出台,明确了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情形、讯问的要求和重点、听取律师意见的方式等事项。这体现了检察机关在审查逮捕环节讯问犯罪嫌疑人改革的司法化、规范化走向,较大程度避免检察机关办案书面化。但由于该条文操作弹性大,总体上对违法侦查的监督制约有限。未来改革应从两大方向努力:一是以权利制约权力;二是以权力限制权力。首先,赋予公民沉默权。其次,坚持以检察权和审判权制约警察权,提升检察权和审判权的地位,弱化警察权。最后,真正贯彻落实《宪法》第五条的规定。

    (二)加强对检察执法活动的监督制约

    ——规范扣押、冻结涉案款物工作。《人民检察院扣押、冻结涉案款物工作规定》出台,对职务犯罪侦查中扣押、冻结涉案款物的范围、程序、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权利保护等作出明确规定,是对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无监督”现状的局部纠正。但该规定的部分内容较为原则,且规定的贯彻落实仅依赖于检察机关的自觉性,故监督效果仍有待观察。未来方向是强化当事人权利的保护,特别是从根本上考虑职务犯罪侦查权的优化配置,如借鉴香港经验设立廉政公署。

    ——对职务犯罪案件第一审判决实行上下两级检察院同步审查。《关于加强对职务犯罪案件第一审判决法律监督的若干规定(试行)》要求检察机关对职务犯罪案件第一审判决实行上下两级检察院同步审查的工作机制,明确了同步审查的范围、程序、重点、责任主体和责任追究,规定了意见分歧的处理方式和协商程序。但该制度只是一种“同体监督”,无法从根本解决问题。在改革方向上,需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尤其要制约行政权力,禁止党政部门干预司法,进而不断提升司法的独立性。此外,应进一步完善缓刑、免刑、假释、取保候审、保外就医等制度。

    ——全面推行人民监督员制度。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全面实行,一定程度有利于监督检察权。以此为契机,人民监督员的选任管理、监督范围、程序等规则有所调整。但该制度并未突破以往的固有缺陷,只能归属于内部监督,监督效果和民主实现程度相当有限。未来改革方向是深化体制外改革:一是保证参与者的广泛性和代表性,保证参与途径的开放性和自由性,保证监督者独立于被监督者;二是保证监督范围的全面性和可行性;三是完善监督程序,保证制度的独立性和顺畅运行;四是提升监督效力。

    四、司法行政领域的改革

    ——完善人民调解制度。《人民调解法》出台,这是中国第一部人民调解的专门法律。但该法较为保守,多数条文沿用原有规定,某些方面甚至有所倒退,也没有为将来的制度创新留下足够的空间,立法理念存在方向性误区。调解的立法性质应定位于促进性立法,促进调解工作的开展,尤其是促进调解组织的发展。该法也未回应人民调解制度的纠纷解决能力低等问题。当下的人民调解是一种外生型调解和政府控制型调解,缺乏民间调解制度本应具有的内在活力。人民调解制度应从外生型调解向内生型调解转变,最终迈向社会自治型人民调解。要淡化人民调解与民间调解的区别,从半官方调解转化成真正的民间调解。应制定统一的《调解法》,培育各类民间调解组织,鼓励试点改革。

    ——加强律师管理。司法部下发《关于李庄违法违纪案件的通报》,在全国律师界开展整风运动。该通报引发了较大争议,且运动出现蔓延态势。《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和《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加大了对律师事务所及律师违法行为的惩罚力度。但部分规定有超越立法权限之嫌,对律师的处罚规定过于苛刻,对已处境困难的律师执业产生了消极影响。《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律师工作的意见》可视为律师业整风运动的总结性文件,总体倾向是视律师为“麻烦制造者”。

    李庄案引出律师业整风运动,也引发律师执业基本权利保障的热议。保障律师权即保障公民权,保障律师权即保卫法治。律师制度的改革方向应以律师权利保障为中心。规范律师执业应采取符合司法规律的方法。长远而言,政府主导的律师监管模式应转型为律师行业自治。目前应完善司法行政机关与律师协会行业“两结合”的管理体制,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监管职责应逐渐从前者转移到后者。

    2010年,中国司法改革进展缓慢。司法改革的重点仍然是机制改革和工作方法的改进,基本未触及司法体制的变动;大多数改革措施仍然是小修小补,进步不大;公正廉洁执法年年讲,但不从根本上制约权力,效果必然欠佳;改革力度有限,步伐放缓;某些方面进一步倒退,如建立司法巡查制度强化了司法的行政化等固有弊端;司法体制行政化、地方化、官僚化、政治化等根本性弊端有增无减,司法的独立性遭受了更大损害;司法改革的政治化逻辑在不断加强。
这种政治化逻辑已成司法改革的桎梏。司法体制是相对独立的功能区域,属于中立性、工具性、功能性的治理技术问题。改革应采取去政治化的技术和策略,实现司法与政治的分离。从法律技术的角度推进司法改革,具有广阔的空间。除了某些底线外,几乎所有的问题在理论上都可以转化为法律技术问题予以考虑和完善。

     2011年是实施“十二五”规划的开局之年。期待新一年改革直面危机,冲击司法体制痼疾,实现实质性变革。只有解放思想,转变观念,坚持司法改革的去政治化,才能走出停滞不前的困境,最终迈向公正、高效、权威、独立的社会主义现代司法制度。

    财经网专题:http://www.caijing.com.cn/2011/2010sfggndbg/index.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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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2814) 评论(22) 评分(-5|0) 管理   推荐白驹发表于2011-1-27 22:10:33

新问题不断出现,而法律法规与应对裁判办法相对滞后;浙江法官难,难在涉法上诉上访多,法官要花大量时间处理案外案。他强调说,“我不要这个第一”。我们有充分的理由相信我们的法官,只要案件尚未了结,法官的内心就始终处于工作状态。手中的案件和审限本身就是很大的压力。时间对每一个人都是公正的,对法官也不例外,法官也是常人,因此,长时间的超负荷工作必然影响到身心的健康,这是不可取的,也是不负责的。笔者进入法院先后在执行、刑事,行政庭工作多年,偶尔也办民商案件,因此,对办案法官的内心压力,还是有感受的,但如果有人要问我一个法官(仅限一个书记员辅助,不指哪种数人配合的情况)一年办多少案合适,我的回答是,难以确定。因为案件本身复杂程度各异,简单的案件我曾经一日调六件成功五件,而复杂的案件则要数月办结,个案之间的难易差距究竟有多大,是一个谁也说不清道不明的问题。笔者在此能回答的只能是,在法院工作近二十年,有执行不了终结的案件,但未有一起超审限案件发生。就个人的感觉来讲,在刑事案件没有采用简易审的方法之前,手中常规持有15件就感觉天天有事要做了,而行政诉讼案件、民商案件手中持有数则以10件、30件为宜,至多不宜超过15件、35件,执行案件则可以常规持有40-50件(不带书记员)左右。如再多,就可能有手忙脚乱的感觉,甚至遗忘个别案件的存在,我曾经到北京一知名法院催办过委托执行案件,承办人当时就是找不到卷宗了,我估计一定是法官手中案太多了,这样的法院我不敢猜想有不负责任的法官。   5、切实提高办案法官在法院内部的经济地位、政治地位是审判资源能否得到优化的关键和保障,提高法官的待遇和社会地位是鼓励法官积极办案最有效的方法。   目前,我国法官职业化的目标尚未实现, “就中国法院的现实看,对多数干警而言,法院工作还是其谋生和满足其他各种需要的主要手段,他们共同的、迫切的需要仍然是改善生活状况。”[10]法官经济待遇低于法官们要求的普遍期望值,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社会对法官职业的尊重没有达到应有的高度,法官社会地位不高,但办案风险极大,如何切实有效地提高法官参与办案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建立科学的法官保障制度就显得尤为重要,把法官从目前的公务员待遇向职业化保障制度转变是一个难题,非法院自身能够解决,但法院各级领导有必要为此继续作出努力。法院领导特别是院长要把提高法官经济待遇特别是一线办案法官的待遇作为第一要务来抓,从这个意义上讲,经济仍然是基础,只有做好了法官经济保障制度,只有真正落实了优待法官的经济政策,法院才会有吸引力和凝聚力,才有可能真正实现不想为、不敢为的廉洁司法的目标。二是要提高法官政治待遇,建立法官职务和身份保障制度。随着法院改革的深化,法官素质的提高,逐步建立法官荣誉终身制和司法豁免制度,使法官一经任命,非因法定事由经法定程序,不受降级、免职、辞退处分,非因法定事由(特指贪赃枉法、徇私舞弊)不受处罚,以保证法官敢于公正独立行使审判权而无后顾之忧。三是最高法院要继续努力争取落实法官法的规定,将法官从公务员序列中分开,按法官的等级制定相应的工薪,以争取落实虽无职务但凭相应法官等级也能享有庭长、院长同等的经济待遇,进而起到稳定鼓励一线办案法官的作用,以稳定办案法官的队伍,以吸引哪些有能力办案不想办案的法官参与到办案中来。以上三点,笔者深知对法院各级领导是在勉为其难的了,要做到非常困难。因为,这个要求靠法院自身的努力是不够的,必须取决于全社会对我们法院和法官的共同认可。同时,就法院内部来讲,也存在着人所共知的极大阻力……。   现存的事实在向我们昭示,我们全国法院以人均结案21.2件的业绩,向党、国家和人民作更多的要求,恐怕谁都会有扪心有愧和难以启齿之感。为此,高层级法院的领导们真的需要面对现实,研究好如何配置审判资源这一天大的问题了。在研究的同时,面对现实,我们是否可以从能做的事和应当做的事先做起,从着手法院内部机构设置做起,还法官一个宁静的办案环境,让更多有法官资格的人恪守法官的本职。   笔者认为:提高法官的待遇和社会地位是鼓励法官积极参与办案最有效的方法。只有当法官争做办案法官之时,才是我们法官职业化实现之时,才是我们司法改革成功之日,否则,最美好的理想和愿望,只是可望而不可及的地平线。   注释:  [1]中国网 china.com.cn  时间: 2008-02-20   [2]2006年2月5日的人民法院报题为《39名法官结案8247件,人均211件,10名法官超300件——昆山法官个个是办案能手》  [3](摘自2006年人民法院报)  [4]参阅张智辉 《 行政化管理:优化司法职权配置的瓶颈》新闻来源:检察日报  [5] 参阅张智辉 《 行政化管理:优化司法职权配置的瓶颈》新闻来源:检察日报  [6] 黄业生《关于改善基层法官管理的几点思考》来源:东方法眼  [7] 中国政法大学校长 徐显明教授《马克思主义法学在中国的最新发展----从法学的角度解读党的十七大报告》  [8] 李富金《办案指标:最好不玩的数字游戏》来源:东方法眼  [9] 夏敏《法官心态管窥:等待退休心理学》  [10] 陈灿平《司法改革及相关热点探索》,中国检察出版社2004年1月第一版,第40页。 此文章共有6页 [上一页] [1] [2] [3] [4] [5] [6]   东方法眼原创,本文网址:http://www.dffy.com/faxuejieti/zh/200805/20080511193753-6.htm 全文完

删除 |引用访客发表于2011-1-26 20:18:01

父母有毛病不改正,就别指望和要求下面的子女产生抗病能力。上梁正了,下梁自然就会直。

删除 |引用白驹发表于2011-1-25 22:23:45

然后按法院层级由上而下而不是由下而上的落实,通过对内设部门的撤并,把有法官资格有能力办案的人从非审判事务性工作中解脱出来。综合部门要少,尤其不能让这些部门的人没事干,要让他们有一定的工作量,让他们想着如何去完成自己的工作,而不是想着去如何管理低层级的法院和法官,“加强对法官的监督和制约有其必然性。但是,对法官的管理,在尊重信任与纪律约束之间需要一个适当的平衡。尊重信任是前提、是重点,监督是辅助。”[6]对法官的管理应该建立在以尊重和信任为前提的基础之上,多用关怀、鼓励、激励的措施,”对法官的监督具体要落实在对案件的审判工作上而不是其它,多年来的事实告诉我们,大多数遭受处理的法官都是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出的问题,因此,监督好案件的审理才是管理好法官的纲,纲举才能目张,否则你抓的不是细枝末叶,就是本末倒置。   其次、要严格区分审判权与司法行政职权的混同,实行审判权与行政权的分离。对这方面的问题,新任云南省高院院长许前飞的讲话很有道理,他讲:“坚持人民利益至上,要防止司法独断在作怪,行政决策是谁的官大谁说了算,而司法审判是民主的,是审理案件的审判组织说了算!各位院长,咱们没有这个权力说这个案子怎么判!” 。 “司法权还有一个特点,司法权是自足性的权力。行政权是不自足的,当命令出现的时候一定要服从,而司法权是自给自足的权力。所以马克思有一个判断,“对法官来说在法律的帝国里面惟有法律才是法官的上级”。“基层法院的法官,他的上级是法律,最高法院的法官,他的上级也是法律。所以正确的说法是法官应该无上级,在司法当中出现这种行政化的现象,是对司法权最大的背叛”。[7]而近年来的法院改革中,却出现了审判权行使的行政化趋向,导致高层级与低层级法院的行政隶属越来越严重的倾向,为此,有必要重审高层级与低层级法院之间的关系不具有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仅是一审、二审或初审与再审的关系,仅是与案件相关的法律上的指导与监督关系。有必要在“六条禁令”或“八个不准”中增加以下内容:严禁低层级法院法官称高层级法院法官为领导,严禁高层级法院法官以领导自居。从改变相互间称谓着手增强法官的潜在意识:法院与法院、法官与法官之间不存在领导与被领导关系,以淡化行政隶属倾向。   再次,取消不合理的评比标准,简化考核方法。当前,我国对法官业绩的考核制度行政化色彩非常浓厚,且有越来越复杂化的程度,导致在实际中难以操作,对法官的考核应当注重其工作的业绩,要讲究定量考核,减少人为评分因素,简化考核方法。   重点应当考核的项目从大类上讲考核以下三个方面即可,一是工作实绩: 1、要绝对的抓好审限管理。审限反映的是法官工作效率,且本身具备了法定性,只要在审限内审结的案件就应是合格的。广东省高院长吕伯涛说:“ 国外一个案子审若干年非常普遍,日本投毒案审了十几年,审结了没有?没有”。在此,我们要思考这样的以下问题,为什么我们法官审一百个案件,九十九个审限内审结了,就一个案件审慢了就要挨批评,我说审限是抓案件效率的关键,因为,法院受案多少是你这个地方的社会结构自然形成的,不是法院决定得了的,法官手中的案件是庭长分配给你的,我们有充分的理由相信我们的法官,当法官有案在手且非因法定事由必须在审限内审结的要求,他自然会千方百计在审限内审结,因为,手中的案件和审限本身就是很大的压力。况且,即使某个法官不能及时审结时,庭长也可以帮助指导他审结,甚至换人审结。要相信我们大多数法官的自觉性,只要案件尚未了结,法官的内心就始终处于工作状态。   2、相对地抓办案数量。但只能作为参考依据。“因为法院的收案数是不确定的,收案多少既不取决于法院的主观愿望也不取决于法官的努力程度。同期指标的比较也不能反映一名法官的工作量,更不能代表法官的业务能力”。因为,“案件本身复杂程度各异,简单的案件在一日内可解决数件,而复杂的案件经年累月才能办结。除了案件的个体差异外,就是民事、刑事、行政等不同的案件类型,它们之间的难易差距究竟有多大,是一个谁也说不准的问题。在这样的情况下,绝对地以案件数作为衡量法官工作的标准难免有失偏颇。另外,由于各个法院的法官数量是各不相同的,这样就使得即使是同一审级的法院,在确定法官办案数时也是各不相同,对法官来讲很难说是公平的。以办案数论英雄、以办案数排法院名次不符合现代司法理念,对法官的评价应当看他的职业道德、法学素养、办案能力等综合因素,而不能只建立在对案件数量的考察上,即使要考核结案率,也要看审限内的结案率,而不是年终的结案率。否则,法官都去追求功利、玩数字游戏,这实在是法官的悲哀。事实上,有些法院也已经意识到这个问题。如吉林省高级法院就明确提出,衡量一个法院审判工作开展得如何,不在于看收案增加了多少,而是看是否符合公正与效率的标准”。[8]   笔者在此要说明的是,笔者在此文开头会得出中国只要6361个、30146个、82609个法官的结论,笔者自知这个结论近乎于荒谬,因为事实上有的法院案件多得办不完,而有的法院无案可办,有的地方案虽少但地大物博人口稀少,但不能不设法院,有的地方人口密集案件多是自然形成的,是社会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的衍生,有的法官虽不办案但在做更难的研究工作,但这能怨笔者吗?说到底,都是宣传惹的祸,我们的宣传工作最大的毛病是跟风,上面讲要提高当庭宣判率,下面必然马上会有当庭宣判率多少的成绩,上面说要调解率,下面也是马上出成果,但实际上“当判则判、当调则调,善判者判、善调者调,不求一律”才是我们正确的办案方法,因为, “当判则判、当调则调”的实质要求是由个案之间的细节不同决定的,当事人不同的性格、生活经历、文化程度、道德品质等综合素质决定了有的案件可以调,有的案件调不了;而“善判者判、善调者调”则是取决于我们法官个体之间性格、工作方法、文化知识、社会阅历、业务能力的不同,有的法官擅长调,有的法官擅长判。社会上说我们的教育是失败的,我说,最大的失败是宣传,宣传中最大的笑话是我们往往可以找到宣传者口径的前后不一致,让他自己打自己的耳光。前面讲到的一个法官一年要办1000件刑事案件,透过刑事案件多的现象,说明了你哪个地方治安情况到了令人担忧的状况。我可以武断的下一个结论:不是领导为了树典型创造出来的奇迹,就是此人在贪天之功据为己有(把别人的劳动成果当成自己的劳动成果),我内心希望是前者而不是后者。   3、科学地评判案件质量。法官办案的质量不能以二审发改判为依据,而要看对社会是否造成了坏的影响,产生了严重的后果。因为,对法律的认知每个法官会有所差异,况且,事实上二审也不见得改对。   《人民法院报》有一篇题为《洛杉矶高等法院访问记》的文章,其中关于该文作者与洛杉矶高等法院大法官皮特?米洛维奇的一段对话给人留下很深的印象。作者问这位大法官:法官判错了案怎么办?大法官回答:法官是不会办错案的,终极裁判权决定了法官永远正确。这话要是放到中国法官嘴里说出来,恐怕得引来周围的一片声讨。不奇怪,两种法律文化背景决定了两国的法官既不可能是同样的“角色”,也不可能是同样的“成色”。这里只想提示的是,若要法官做到公正或表现出公正,首先要让他们从自己的身上知道什么是公正。如果一个社会对法官这个职业都尝未达成公正的认识并将公正赋予他们,又如何要求让法官向社会回报公正呢?[9]   二是考调研能力,法官是文职人员,应当具有通过写些东西去逼迫自己去学会思考问题的能力。但调研要根据法院的层级,法官的等级作出不同的要求,基层法院、中级法院重在司法实践,而高层级法院、高等级法官则要重在理论研究,两者的侧重点有所不同。法官的等级不能光靠行政职务和工作年份来确定,实践中真正能衡量和区别法官水平高低的,恰恰不是职务、年龄、办案数量而是调研能力,谁见过不善于思考问题、分析问题的人有高水平的,谁相信只会办案不会搞研究的法官会成为社会精英。法官同教授、工程技术人员一样,都是脑力劳动者,为什么我们法官等级的评定不能学学我国工程技术人员和教职人员、院士的方法要求进行。或许,这种考核更积极的作用还在于:可以真实地反映一下我们法官队伍在学历大幅度提升的同时,文化知识、法学素养究竟有了多大的提高。   三是驾驭庭审能力,目的仅在于让法官相互间通过庭审切磋庭审技巧。总之,对法官和法院的工作评判应当注重实际效果。至于调撤率、结案率、结收案比、执行到位率均无实际意义,比如,执行到位率,一个案件100万,实际通过协商只到位50万,就个案来讲,到位率是50%,另10个案件标的均为10万,每个案件均执行到1万,11个案件总标的是200万,如果按11个案件总算,到位率是55%,如果各算各的,后10个案件只有10%,为了不难看,据说放弃的部分也算执行到位了,于是就变成了100%,申请人都同意结案了,你结了一个就是一个,实际到位多少就是多少,法院本来就不是包要钞票的地方。因此,对法官的考核要注重量化标准但不要再玩这种数字游戏,注重量化标准的目的仅是减少人为的评判因素,从而引导法官专注于对法律和案情的研究,以避免社会庸俗的风气污染法院。   4、合理安排法官的办案数量是对法官身心健康的最大关心。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齐奇说:去年,浙江法院受理案件数仅次于山东、广东和江苏,居全国第四。而法官人均办案数,却居全国各省市第一。近年来的体检结果表明,浙江法官身体每况愈下,不少法官身体都处于亚健康状态。法官本应是高明的心理工作者,而现在浙江不少法官自己也要看心理医生2008年3月21日 14:48来源:浙江在线选稿:龚萌欣齐奇感叹:浙江法官累,累在案多人少,工作负荷重、考核压力大;浙江法官苦,苦在浙江是市场经济先发地区,新情况、新问题

删除 |引用自由散人发表于2011-1-25 22:01:53

 

原帖由搞活机 / 发表于2011-1-24 11:18:38 评-5分任何司法改革都不能弱化党的领导,要坚持党领导的民主集中制,坚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坚持人大领导下的一府两院制度,反对三权分立,反对西化。支持进一步完善党领导的司法制度! 经得起问个为什么?

 

删除 |引用白驹发表于2011-1-25 16:49:31

接法院究竟是否缺人,让枯燥的数字说话。 只做办案的法官?    4、法院非业务的内设部门越来越多,就法院内部成员综合素质来讲,有法官资格的人员比无法官资格的人适应各种工作的能力要强一些,因此,只要增设一个部门,必然就会有具备法官资格的人去做该部门的负责人,从而加快了办案法官人数的减少。内设部门增多的原因一方面是法院领导为干警利益所争取的政治地位和经济地位的结果,如前所说,法官没有行政上认可的职务,就不能享受待遇,多设一个部门,就多了一个享受待遇的法官。另一方面的本意是为了加强对法院干警的管理和考核,以减少各类问题的发生。但实际上,内室部门增多只能解决个别法官的待遇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管理上的细琐事实上也挡不住问题的发生,负面效应远远超过了积极作用,极大的影响审判工作的正常进行。可以这样讲,细碎的管理方法和繁琐地非审判性事务使法院业务庭与法官已经缺失了专心致至研究法律、研究案情和一门心思办好案的环境。   主观原因,由于办案法官风险极高,责任性要求极强,工作压力、精神压力极大,十分辛苦,相比之下,非业务部门工作清闲安逸,经济待遇与办案法官相比,听起来略有差异,但旱涝保收,提职升职有时非业务部门反会有更多机会,从而使一部分办案法官想方设法转入非业务部门。 “2003年被最高人民法院授予“全国模范法院”荣誉称号的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在上世纪九十年代末,就将目光瞄准了更高层次的法律人才,从1999年引进第一个法学硕士起,通过多年的努力,到目前为止,全院干部拥有本科以上学历的已达到85%以上,其中法学硕士6名,在读法学硕士研究生15名,在读法学博士生3人,从而形成了多层次阶梯状人才结构,可谓人才济济。然而,在两年前的一次法院定期轮岗交流过程中,院领导惊讶地发现,有不少年轻法官甚至是领导眼里的“优秀人才”,似乎产生了某种逃避心理,表现为不愿意到一线办案,而是纷纷选择像立案庭、审监庭等相对办案强度不大的庭室和部门”。 [3]   四、行政管理化模式是优化法院内部审判资源的最大障碍。要在法院内部优化审判职权配置,就应当按照行使法律赋予审判机关的专有职权的实际需要来设置内设机构,而现行的行政化管理模式严重阻碍了优化法院内设机构的改革。在行政化管理模式下,解决法官待遇的唯一出路是行政级别的晋升。无论是政治待遇还是物质待遇,离开了行政级别,法院要想提高法官的待遇,无疑于缘木求鱼。为此每一任法院领导不得不在领导增加行政职数上动脑筋,结果就形成了法院不能按照审判工作的实际需要来设置内设机构,以争取解决个别法官的待遇,鉴于这种现状,行政管理化模式是是优化审判机构中最需要解决也是最难逾越的障碍,而且单凭法院在短期上根本无力解决。[4]   五、法院内设机构的增多,在相当程度上增加了办案法官的额外负担,严重影响审判职权的高效运作。因为,每一个内设机构设立时都有“充分的理由”,每一个内室机构,都要设定一定的人数比例,每一个内室机构的负责人都在刻意的表现自己的能力,争取在领导心目中有一席之地,为确保年终总结时有话可说,有“成绩”拿得出来。这些部门就动脑筋制定各种表格,“创新”管理方法,美其名曰“细化考核”“科学管理”,但审判自有审判的规律,亲历性和实践性始终占据着最主要的方面。 “绩效考核”,说白了如同工厂的生产计划表,不就是要法官在规定的时间内保质保量完成任务吗。可以下这样一个结论,非业务部门设置的越多,不但会占有有限的审判资源,而且会使审判工作的效率降低,起码会分散法官的精力。   六、违反审判规律的非理性考核管理方法,促成了法院和法官的浮燥风气。   1、“考核管理本应当具有引导和促进的作用,考核的方法应当符合审判工作的特点和规律,考核往往过细则不达,宜粗不宜细。但我们的考核内容上都是“德、能、勤、绩”,在评价的标准上都是以上级的评判为标准,在考评的方式上是以个人述职、群众和领导打分。这既不能反映履行司法职能的状况,也违背司法活动的基本规律。因为司法活动优劣的判断标准是事实判断是否正确、法律适用是否准确、案件处理是否公正。而群众打分和领导评价往往是所谓的“印象分”,既无法反映司法工作的真实情况,也不能反映履行审判职权的质量和效果”。当今法院有一种说法是“劣币在淘汰良币”,最高人民法院提供的资料显示:“近五年来,除去达到法定年龄正常退休、因工作需要正常调动以及被法院辞退、开除的人员之外,全国各地法院流失的法官约占现有法官人数的7%,占全部离开法院人数的73%以上”。以上的数据无疑向我们说明一个事实,不切实际的考评机制使审判人员不得不把更多的注意力集中在领导和群众的满意度上,而真正优秀的审判人员恰恰不谙于此道,且内心必然不会认同这种做法,于是更多的选择了离开,前不久听说某法院引进的博士法官在法官培训时讲了一句看似玩笑的“法院是工作多,案件多,就是工资不多,我不反对你们凭实力进行再次选择”竟获得满堂的掌声。当一个法官不得不为了生存得好一些唯唯诺诺时,他如何还能真正做到公正?当一个法官把重心放到了研究人与人如何相处时,又怎能不分散其对法律和审判工作研究的精力,又如何让他做到集中精力尽职尽责严格地独立履行审判职权。我曾经不无调侃的说:“我是资深法官,所谓的资深法官是指年龄大、文化低、水平差、脸皮厚;我是高级法官,我们法院水平高的和水平差的都在高级法官中”。我自信这种认识是客观的,起码说明我还是个有自知之明的人。   2、法定的审判职权的运作要求,应当是职责分明、互相制约,这样才能保证公正和高效。但是在行政化管理模式下,不同层级的法院和同为一个法院不同岗位的内设部门人员由于位置的特殊性,相互之间往往难以明确划分其有限的权力,只要在行政级别上处于上级的地位,无论是单位或是个人,都可以按照行政管理的思维定式,向下级发号施令,而没有权限范围的概念,这种做法恰恰是违反独立审判的法定要求的。现实中,我们经常可以看到低层级的法院,哪怕是庭长、院长都在尊称(也许是戏称)高层级法院的人员(包括书记员)为领导。例如,按照法律规定,我们国家实行“两审终审制”,每一级人民法院都应当独立审判案件,这样才能保证纠错机制功能的发挥。但是在行政化管理模式下的考评方法,常常使得低层级法院的法官审判案件在作出裁判前与高层级法院法官去沟通交流,以确保自己的裁判能够得到的认可高层级法院法官,以致使上下级法院之间的监督关系变成了领导关系,使“两审终审制”的审判制度形同虚设,[5]而高层级法院法官与低层级法院法官一旦形成这种庸俗的关系,其危害必然更甚于外界对法院的干扰,这一事实早被一些因违法乱纪被处理的法官行为所证实。高层级法院负责制定对低层级法院的考核制度更是使其名不正言不顺的成为了直接领导,我们不说其在事实上已违反了“审判独立”的原则,仅这一行为的合理性和科学性就值得怀疑,各地区之间、各法院之间不同的情况,你有能力制定一个“放之四海”皆准的考核标准吗?比如,在我市就存在着有的法院案件极多和有的法院案源不足的情况,你用同一个标准去考核情况不同的法院,这种考核会合理吗,不合理的考核会公正吗?   3、抓队伍建设的方法极不科学。队伍不抓要出问题,我不反对抓队伍管理,但你的方法对吗,我们搞了一个什么院长引咎辞职的规定,里面就有等同于封建社会的连坐规定,下面的人违法乱纪要上级来负责,搞得现在是一级一级签责任状。对此,我们不妨思考两个问题,一是法官都是年满十八周岁的人了,都有独立行为能力,应当自负责任,做父母的对小孩子也是养其人不养其心,更何况相互之间的同志关系,他要做坏事,你看得住吗。二是由于这个规定,反而导致了领导的自我保护意识,更多的对有违法乱纪的下级采用了包庇、隐瞒、降低处罚等级的方法来解决,目的就是为了保声誉和自己不辞职,这里面的关系,就和受贿人与行贿人之间的关系一样微妙,一旦受贿人构成犯罪,依法行贿人同样要被追究罪责,但是,如果真的一样量刑,不难想象的结果就是以后查实受贿的事实会难上加难,这就是行贿罪形同虚设的原因。这么多“禁令”“不准”也没有禁得住违法犯罪的人,“百密总有一疏”,“拒贿于公堂,私纳于宅第”,这就叫“清者自清、浊者自浊”,我们为什么总要做“掩耳盗铃”的蠢事。领导讲到说到,责任也就尽到,当然,这种连坐的方法用在对人的举荐上,说不定还能起到些警示作用。   七、如何构建审判机关内部的资源整合和合理配置。   科学、合理的审判职权配置对于构建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审判制度有着重要意义。现有内设部门的非理性设置对审判资源是极大的浪费,也是为什么法院总感到人手不够用的真实原因。要解决这个问题,我们不要指望靠写一次两次的学术研究来解决,更不能靠一个法院特别是低层级法院来进行偿试性的改良,而是要由最高院统一全盘考虑改革方案,从事物的本质上予以纠正,不要去做力不能及的事,比如,设想如何把法官打造成社会精英,设想大幅度提高法官的待遇,这些想法固然很好,但不脚踏实地,只是一厢情愿,不说是缘木求鱼,起码是在“刻舟求剑”。作为法院,要从力所能及的事做起,要先从法院单独可以完成的工作做起。   当前,首先要解决可有可无,职权相互交叉内设部门的撤并,由省高院具体落实后推行,因为,只要你高层级法院现有的考核措施仍在,低层级法院就不敢改变现状,就很难越你考核雷池半步,就不得不想方设法和考核人玩数字游戏。因此,由最高院整合自己的内室机构,该撤的撤,该并的并,比如,把职能相关联的人事、教育、财务、纪检监察是否可归为一类,审管、办公、研究、审委办、行装后勤保障为一类,法警为一类,办案法官、书记员为一类。然后按法院层级由上而下而不是由下而上的落实

删除 |引用腐败发表于2011-1-24 22:38:42

 

原帖由魏律师 / 发表于2011-1-24 10:32:26原帖由白驹 / 发表于2011-1-24 0:48:05法院究竟是否缺人 让枯燥的数字自己说话 http://www.dffy.com 2008-5-11 19:36:38 作者:糜新元 来源:东方法眼 大 中 小 红 绿 蓝 黑   ──审判职权配置与运行机制研究   审判职权配置与运行必然要涉及到以下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国家要从立法的层面上充分考虑审判机关的主要功能作用并严格遵循审判活动的规律,通过立法进一步科学、合理地明确审判机构的基本职能,即在审判权法定基础上让审判机关专司其职,尽量不及其余。二是审判机关在法定职权的范围内,内部如何在现有资源的基础上,做好部门的调整落实职权的配置,以便于更有效地行使法律赋予的职权。前一问题是由立法者来考虑解决的。笔者在此仅依在法院二十年的工作经历,针对第二个问题从感性上谈些肤浅的认识。      一、法院究竟是否缺人,让枯燥的数字自己说话。   刚结束的第十一届全国人大会议,最高人民法院肖扬院长在所作的报告中讲:“最高人民法院从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和国家长治久安出发,认真开展审判和监督指导工作。2003年至2007年,共审理各类案件20451件,比前五年上升0.78%。监督指导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法院审结各类案件3178.4万件,比前五年上升1.59%” 。我对上面这段话的理解是,最高院自己五年审理各类案件20451件。其它的31784000件则是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法院五年审结的案件。两者相加,五年来全国法院共审结31804451件,也就是讲,全国法院实际每年审结的案件是6360892件。   经过查阅,笔者在网上查到这样一组数据:“全国法院共有近30万名工作人员,其中法官约18万名,这个数字不但绝对数在世界位居前列,而且从人口比例来说也是可观的”。[1]如果我们以具有法官资格的人数来计算办案人均数,则每个法官每年实际办案数为35.34件;如果以全国法院实有人数来计算,则人均摊平为21.2件。无论是按法官数还是按法院工作人员数来讲,这个结案数足以使笔者有胆量不征求全国办案法官的意见,代表大家向党和国家、向群众作出承诺:我们办案法官完全有能力、有信心,在前一个数字上增加百分之五十,在后一个数字上增加百分之一百的工作量。   而在现实中,我们更多的面对的却是这样的事实: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郑鄂透露:珠三角法院法官闹“荒”,法院人均办案都在100件以上,最高的达500件。   去年全国法官人均结案44件,其中广东法官人均结案77件,而中山法官去年人均结案154件。广东中山市中山纪念中学校长贺优琳举例说,广东省政府参事、中山大学法学院院长王仲兴说,他的一个学生曾经一年断了1000多个刑事案件,因此被评为当年的优秀法官。   2006年2月5日的人民法院报题为《39名法官结案8247件,人均211件,10名法官超300件——昆山法官个个是办案能手》。2005年,该院39名法官结案8247件,人均211件,10名法官超300件。[2]   够了,看了上面的几篇材料,我发现笔者的所作的承诺不能与时俱进了。如果按照中山大学法学院院长王仲兴说一个学生曾经一年断了1000多个刑事案件的话,这样的法官我们国家只要6361个。如果按照昆山法院人均211件案件算,我们国家只要30146个法官。如果按照广东法官人均结案77件算,我们国家也只要82609个法官。   如此得来的结论只能是:18万的法官人数不是少了而是太多了。如果讲法官办案就如工人做工、农民种田一样才是本份的话,我们法院就不得不承认这样一个事实,法院不缺人,多数法官是在做着本职之外的事,进而也说明了最高院这次设立的《司法职权配置与运行机制》这一调研课题的确抓住了法院要解决的实质问题。   二、从一法院人员分布现状看审判资源的分配   笔者所在的法院是成立才六年的基层法院,共设18个内室部门。人员编制情况:本院共核定政法专项编制82个,现有在编人员77人,缺编5人;核定事业编制19人,现有在编18人,空编1人,实有在编人数95人。至今无一人退休,其中有法官资格的54人,占总人数的56.8%。其他在编书记员、法警和工勤人员有41人,占总人数的43.2%。另有其他各类辅助人员41人,实有人数为135人。   部门 一般干警(包括编外人员) 法官 总人数   院领导 6 6 6   政治处 2 1 3   审委办 1 1 2   监察室 1 2 3   研究室 2 1 3   立案庭 9 5 14   民一庭 8 9 17   民二庭 5 3 8 民三庭 3 3 6    行政庭 2 3 5    审监(审管) 1 5 6    刑 庭 2 5 7    办公室行装 23 1 24    执行局 10 8 18    法警队 7 1 8    陪审员 4 4    其它 1 1    合计 81 54 135    从上述的实有人数看,本院除在编人员外还有各类人员41人,这些编外人员,我不知是不是上报最高院,已包括在前述的30万人员中,如果不在,我想全国法院最起码又要多出数万人,因为,这种情况在长三角、珠三角地区普遍存在。   本院在全市收案是比较多的一个法院,2007年统计报表反映,全年收各类案件4895件,加旧存430件,合计5325件,全年办结4786件,按39名审判人员口径统计,审判人员人均结案122.72件, 人均结案绝对数位居全市七个法院中第二。最多的三位法官分别办了259(均为简易程序)、240和233件(简易和普通)。   在有法官资格的人数中,去掉基本不办案但有法官资格的院领导、政治处、审委办、监察室、研究室、审管办、办公室行装科、法警队共18人,有法官资格办部分案件的业务庭庭长6人,实际一线办案人员为30人,占审判人员的55.55%。   如果按有审判资格的54人统计,则人均办结88.62件,按在编人数95人统计,人均办结50.38件,按全院人数统计则人均办结35.45件。这个数据字反映,本院在一线的审判人员比例还是比较高的,不论是以有法官资格的人数还是以其它人数统计,人均办案数远远超过了全国法院的平均数,而且比前述的广东法官人均结案77件多出了11.62件,即使按全院人员人均办案35.45件计算,与全国的21.2件相比也多出14.25件。   由此说明,本院的情况与全国法院的情况有一致的地方,许多审判人员离开了法官的本职工作。同时也反映了本院的确存在办案法官太少的事实。   三、法官不做本职工作的因素探究:   客观因素有四:   1、我国恢复法院是在七十年代末期八十年代初,当时我国的法官由于特定的历史原因,能够成为法官的途径不外来源于军转干部,社会招干、从行政机关选调、极少从正规法学院校分配进入,受过系统法律训练的人极少,随着社会的发展,法院的案件已经从当时以刑事为主演变为民、商、行政、知识产权等复杂类型,部分法官有力不从心的感觉,形成了不敢办案的心态、有的甚至虽有法官之名但实质不会办案(不能独立完成法律文书的就不是个别人),不得不转到非业务部门。   2、由于法院接受多重领导,管理模式完全仿效行政机关,使得法院领导不得不参加党委、政府、人大、政协、政法委等等组织召开的各种会议和活动,再加上法院人员提职升级、经济待遇受地方政府的安排,迫使这些领导不得不为法院和法官的利益去东奔西走而无时间办案。   3、由于法官等级徒有虚名,不与经济挂钩,经济待遇完全靠行政职级才能享受,使得法官不能安心做只办案的法官。谈到经济待遇这一问题,列席全国政协会议的最高院民二庭庭长刘竹梅忍不住吐苦水:英美的法官都是社会精英,收入高。而我们现在一个律师做的好,一年能赚一两百万元,而像她这样级别的法官,一年收入还不到10万元。她还爆料:经过努力争取,去年法官总算有了法官津贴。但有多少呢?肖扬院长也才每月300多元呢!最高法院尚且如此,更何况基层法院了。如果一个法官不做庭长、院长,你这个法官水平最高,办案再多,经济待遇就永远不可能增加,为此,有几人会安现在的法院不是缺人,是缺德!认真办案子的少之又少! 的确是非常缺德!法律在他们手里已经不是天平,而是筹码。

 

删除 |引用马屁精发表于2011-1-24 19:16:45

 

原帖由搞活机 / 发表于2011-1-24 11:18:38评-5分任何司法改革都不能弱化党的领导,要坚持党领导的民主集中制,坚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坚持人大领导下的一府两院制度,反对三权分立,反对西化。支持进一步完善党领导的司法制度!只会喊口号拍马屁,马屁精太多了才会把中国的官员拍得晕乎乎的,以至于任何反对意见都逆耳。你要如何完善党领导的司法制度?在纸上完善吗?光说不练吗?

 

删除 |引用访客发表于2011-1-24 19:07:31

改来改去,不能切实解决实质性问题,有用吗?首先来说,司法腐败已经不是个别地区司法机关存在的问题,甚至有许多的社会矛盾都是因为司法不公导致的,如果司法腐败不治,司法权得不到有效监督,无论怎么改,都是旧瓶装新酒!其实,只要国家有办法保障司法公正,没有人会去过问国家搞的是一府两院制还是三权分立,全国人民一心想要的只有2个东西:司法公正!安居乐业!-------------可问题是:司法公正得到保障了吗?!

删除 |引用AAA发表于2011-1-24 17:24:16

 

原帖由搞活机 / 发表于2011-1-24 11:18:38评-5分任何司法改革都不能弱化党的领导,要坚持党领导的民主集中制,坚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坚持人大领导下的一府两院制度,反对三权分立,反对西化。支持进一步完善党领导的司法制度!你想继续骑在人民头上作威作福?

 

删除 |引用粉墨登场发表于2011-1-24 17:03:44

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座谈会召开 吴邦国讲话 2011年01月24日 13:43:16  来源: 新华网 【字号 大 中 小】 【打印】 【关闭】 【Email推荐: 】 中国人大网 李杰 摄 马凯:强化行政问责 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制度 要强化行政问责。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制度,对违法决策、行政不作为或者乱作为,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甚至引发群体性事件的,要依法严肃追究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直至行政首长的责任。 马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把政府权力纳入法制化、规范化轨道 中国人大网 李杰 摄 王胜俊:人民法院必须高度重视回应群众关切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所确立的各项法律制度,体现了人民共同意志,维护了人民根本利益,保障了人民当家作主,为坚持以人为本、尊重和保障人权、促进人的全面发展提供了法治保障。人民性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本质属性,也是人民法院的本质属性。 中国人大网 李杰 摄 曹建明:依法惩治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职务犯罪 要认真履行查办职务犯罪职责,依法惩治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职务犯罪,促进依法行政、勤政廉政,保障国家权力在法治的轨道上运行。特别是要结合办案加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深入开展以案说法等法制宣传和警示教育活动,促使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增强法制观念、坚持依法办事,自觉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曹建明:抓住群众反映强烈的执法不严等突出问题 加大监督力度

删除 |引用访客发表于2011-1-24 15:45:43

 

原帖由搞活机 / 发表于2011-1-24 11:18:38评-5分任何司法改革都不能弱化党的领导,要坚持党领导的民主集中制,坚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坚持人大领导下的一府两院制度,反对三权分立,反对西化。支持进一步完善党领导的司法制度!没有任何的中国公民会无端端去反对亲爱的党,是党内的贪官污吏祸国殃民,是贪官污吏毁坏党的声誉弱化党的领导。

 

删除 |引用合唱团发表于2011-1-24 13:59:42

一位在中国居住了20多年的美国官员,一针见血地指出:中国的问题,其实很简单,就是那么大约500 个特权家庭的问题。这500个家庭,加上他们的儿孙、亲友及身边工作人员,构成了约5000人的核心体系。他们之间还存在着普遍的通婚联姻的关系。他们垄断权力、形成利益集团,竭力维护现状,并制造了"一旦民主,就会天下大乱"的谎言;十几亿中国人民,都成了这个小集团的人质。

删除 |引用老朋友发表于2011-1-24 11:23:38

那帮骑在人民头上作威作福的司法大老们威风还没有耍够,其实他们心里清清楚楚,什么政治效果,什么社会效果,说得那么冠冕堂皇,其本质不过如此而已,这好比打麻将,尝到割麻糊却没人敢反对的甜头,你说他会主动按麻将规矩打牌吗?其实大家心知肚明,当有一天大家都输红眼的时候,恐怕就只有动刀子了,即使不至于动刀子,那麻将肯定打不成了,那一天就只剩下孤家寡人了。

删除 |引用搞活机发表于2011-1-24 11:18:38

评-5分
任何司法改革都不能弱化党的领导,要坚持党领导的民主集中制,坚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坚持人大领导下的一府两院制度,反对三权分立,反对西化。支持进一步完善党领导的司法制度!

删除 |引用魏律师发表于2011-1-24 10:32:26

 

原帖由白驹 / 发表于2011-1-24 0:48:05法院究竟是否缺人 让枯燥的数字自己说话 http://www.dffy.com 2008-5-11 19:36:38 作者:糜新元 来源:东方法眼 大 中 小 红 绿 蓝 黑   ──审判职权配置与运行机制研究   审判职权配置与运行必然要涉及到以下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国家要从立法的层面上充分考虑审判机关的主要功能作用并严格遵循审判活动的规律,通过立法进一步科学、合理地明确审判机构的基本职能,即在审判权法定基础上让审判机关专司其职,尽量不及其余。二是审判机关在法定职权的范围内,内部如何在现有资源的基础上,做好部门的调整落实职权的配置,以便于更有效地行使法律赋予的职权。前一问题是由立法者来考虑解决的。笔者在此仅依在法院二十年的工作经历,针对第二个问题从感性上谈些肤浅的认识。      一、法院究竟是否缺人,让枯燥的数字自己说话。   刚结束的第十一届全国人大会议,最高人民法院肖扬院长在所作的报告中讲:“最高人民法院从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和国家长治久安出发,认真开展审判和监督指导工作。2003年至2007年,共审理各类案件20451件,比前五年上升0.78%。监督指导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法院审结各类案件3178.4万件,比前五年上升1.59%” 。我对上面这段话的理解是,最高院自己五年审理各类案件20451件。其它的31784000件则是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法院五年审结的案件。两者相加,五年来全国法院共审结31804451件,也就是讲,全国法院实际每年审结的案件是6360892件。   经过查阅,笔者在网上查到这样一组数据:“全国法院共有近30万名工作人员,其中法官约18万名,这个数字不但绝对数在世界位居前列,而且从人口比例来说也是可观的”。[1]如果我们以具有法官资格的人数来计算办案人均数,则每个法官每年实际办案数为35.34件;如果以全国法院实有人数来计算,则人均摊平为21.2件。无论是按法官数还是按法院工作人员数来讲,这个结案数足以使笔者有胆量不征求全国办案法官的意见,代表大家向党和国家、向群众作出承诺:我们办案法官完全有能力、有信心,在前一个数字上增加百分之五十,在后一个数字上增加百分之一百的工作量。   而在现实中,我们更多的面对的却是这样的事实: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郑鄂透露:珠三角法院法官闹“荒”,法院人均办案都在100件以上,最高的达500件。   去年全国法官人均结案44件,其中广东法官人均结案77件,而中山法官去年人均结案154件。广东中山市中山纪念中学校长贺优琳举例说,广东省政府参事、中山大学法学院院长王仲兴说,他的一个学生曾经一年断了1000多个刑事案件,因此被评为当年的优秀法官。   2006年2月5日的人民法院报题为《39名法官结案8247件,人均211件,10名法官超300件——昆山法官个个是办案能手》。2005年,该院39名法官结案8247件,人均211件,10名法官超300件。[2]   够了,看了上面的几篇材料,我发现笔者的所作的承诺不能与时俱进了。如果按照中山大学法学院院长王仲兴说一个学生曾经一年断了1000多个刑事案件的话,这样的法官我们国家只要6361个。如果按照昆山法院人均211件案件算,我们国家只要30146个法官。如果按照广东法官人均结案77件算,我们国家也只要82609个法官。   如此得来的结论只能是:18万的法官人数不是少了而是太多了。如果讲法官办案就如工人做工、农民种田一样才是本份的话,我们法院就不得不承认这样一个事实,法院不缺人,多数法官是在做着本职之外的事,进而也说明了最高院这次设立的《司法职权配置与运行机制》这一调研课题的确抓住了法院要解决的实质问题。   二、从一法院人员分布现状看审判资源的分配   笔者所在的法院是成立才六年的基层法院,共设18个内室部门。人员编制情况:本院共核定政法专项编制82个,现有在编人员77人,缺编5人;核定事业编制19人,现有在编18人,空编1人,实有在编人数95人。至今无一人退休,其中有法官资格的54人,占总人数的56.8%。其他在编书记员、法警和工勤人员有41人,占总人数的43.2%。另有其他各类辅助人员41人,实有人数为135人。   部门 一般干警(包括编外人员) 法官 总人数   院领导 6 6 6   政治处 2 1 3   审委办 1 1 2   监察室 1 2 3   研究室 2 1 3   立案庭 9 5 14   民一庭 8 9 17   民二庭 5 3 8 民三庭 3 3 6    行政庭 2 3 5    审监(审管) 1 5 6    刑 庭 2 5 7    办公室行装 23 1 24    执行局 10 8 18    法警队 7 1 8    陪审员 4 4    其它 1 1    合计 81 54 135    从上述的实有人数看,本院除在编人员外还有各类人员41人,这些编外人员,我不知是不是上报最高院,已包括在前述的30万人员中,如果不在,我想全国法院最起码又要多出数万人,因为,这种情况在长三角、珠三角地区普遍存在。   本院在全市收案是比较多的一个法院,2007年统计报表反映,全年收各类案件4895件,加旧存430件,合计5325件,全年办结4786件,按39名审判人员口径统计,审判人员人均结案122.72件, 人均结案绝对数位居全市七个法院中第二。最多的三位法官分别办了259(均为简易程序)、240和233件(简易和普通)。   在有法官资格的人数中,去掉基本不办案但有法官资格的院领导、政治处、审委办、监察室、研究室、审管办、办公室行装科、法警队共18人,有法官资格办部分案件的业务庭庭长6人,实际一线办案人员为30人,占审判人员的55.55%。   如果按有审判资格的54人统计,则人均办结88.62件,按在编人数95人统计,人均办结50.38件,按全院人数统计则人均办结35.45件。这个数据字反映,本院在一线的审判人员比例还是比较高的,不论是以有法官资格的人数还是以其它人数统计,人均办案数远远超过了全国法院的平均数,而且比前述的广东法官人均结案77件多出了11.62件,即使按全院人员人均办案35.45件计算,与全国的21.2件相比也多出14.25件。   由此说明,本院的情况与全国法院的情况有一致的地方,许多审判人员离开了法官的本职工作。同时也反映了本院的确存在办案法官太少的事实。   三、法官不做本职工作的因素探究:   客观因素有四:   1、我国恢复法院是在七十年代末期八十年代初,当时我国的法官由于特定的历史原因,能够成为法官的途径不外来源于军转干部,社会招干、从行政机关选调、极少从正规法学院校分配进入,受过系统法律训练的人极少,随着社会的发展,法院的案件已经从当时以刑事为主演变为民、商、行政、知识产权等复杂类型,部分法官有力不从心的感觉,形成了不敢办案的心态、有的甚至虽有法官之名但实质不会办案(不能独立完成法律文书的就不是个别人),不得不转到非业务部门。   2、由于法院接受多重领导,管理模式完全仿效行政机关,使得法院领导不得不参加党委、政府、人大、政协、政法委等等组织召开的各种会议和活动,再加上法院人员提职升级、经济待遇受地方政府的安排,迫使这些领导不得不为法院和法官的利益去东奔西走而无时间办案。   3、由于法官等级徒有虚名,不与经济挂钩,经济待遇完全靠行政职级才能享受,使得法官不能安心做只办案的法官。谈到经济待遇这一问题,列席全国政协会议的最高院民二庭庭长刘竹梅忍不住吐苦水:英美的法官都是社会精英,收入高。而我们现在一个律师做的好,一年能赚一两百万元,而像她这样级别的法官,一年收入还不到10万元。她还爆料:经过努力争取,去年法官总算有了法官津贴。但有多少呢?肖扬院长也才每月300多元呢!最高法院尚且如此,更何况基层法院了。如果一个法官不做庭长、院长,你这个法官水平最高,办案再多,经济待遇就永远不可能增加,为此,有几人会安现在的法院不是缺人,是缺德!认真办案子的少之又少!

 

删除 |引用关注发表于2011-1-24 10:19:04

[转贴]看看钱家最新进展(1月24日有更新) 35346 次点击 540 个回复 0 次转到微评 ffj752 于 2011/1/23 19:12:18 发布在 凯迪社区 > 猫眼看人 @王思璟查看大图:钱云会家人说,今天接到通知,“遗体清理”时间提前,让钱儿媳一人今晚凌晨三点去殡仪馆;此前,家属均未能见到遗体。目前,钱家还在争取多人前往。“他们说,所以可以拍照的设备都不要带,否则后果自负”,钱家人说。……“后果自负”是什么意思呢? @王思璟查看大图乐清市委宣传处杨育才电话无人接听。 //@王思璟:温州市委宣传处张春校说,自己在外面,这事他不清楚。 //@王思璟:以下均为钱云会家属刚刚打来的电话中所说,我现在向当地宣传部门求证 [此贴已经被作者于 2011/1/23 20:36:08 编辑过] 斯伟江 查看大图:温州乐清真的已经独立?用的不是PRC的法律? //@王思璟:据一位当地“官方”的朋友告知,钱云会遗体火化时间已“提前"至周一下午四点。目前联系不上钱云会家人,不知他们自己知道了吗。不知中国什么法律规定了,普通交通意外的死者火化时间由政府来决定。 @王思璟 查看大图:请大家理解钱云会家人,有些压力本就不应他们承担。如果不像原定周一的遗体清理一样被“临时性提前”,遗体将于周二出殡或火化。此前,如果你作为公民对此公共事件有疑问想法,请直接与当地政府沟通(联系方式请自查)。如果谁有心,或可前往探视钱可怜的老父亲,听说他至今不接受赔偿协议和遗体处置 @左小祖咒 查看大图涛哥:刚联系了钱云会村长之子钱成旭:接殡仪馆通知,凌晨三点左右去给亡者洗澡,等待火化。只能两个人,目前是定的是他媳妇和一位叔叔。8点以后有个告别仪式,9点火化。之后家属领回骨灰,明后天出殡。问及有无尸检报告,钱子称没有“没有办法。 笔者言:这么吊诡?不许拍照?找不熟悉的人去看?明修栈道,暗度陈昌?难道前几天那个消息是真的? http://club.kdnet.net/dispbbs.asp?page=1&boardid=1&id=6777219

删除 |引用访客发表于2011-1-24 10:01:15

【中国司法改革年度报告(2010)】2010年是司法改革攻坚年。新一轮司法改革自2008年底启动以来,经过两年的努力,部分改革有所进步。但备受期待的“攻坚”并没有出现,2010年的司法改革主要体现为机制改革和工作方法的改进,基本未涉及司法体制的转型。尽管刑事证据规则出台、量刑规范化改革、案例指导制推行等举措力度较大,改革司法官遴选制度、规范上下级法院关系、规范扣押冻结涉案款物工作、加强刑事立案监督、出台《人民调解法》等改革措施有所深化,但相比上一年,改革步伐更加缓滞,改革理念趋于保守,改革的政治色彩有增无减。

删除 |引用访客发表于2011-1-24 9:40:21

当前司法改革最紧迫的是执法者徇私枉法,有法可依,有适当的程序可走。

删除 |引用白驹发表于2011-1-24 7:42:41

我发的两篇文章乍都是没有结束的,是不是受字数限止。看全文可用搜索引擎搜 糜新元三字。

删除 |引用洋洋发表于2011-1-24 2:48:42

洋洋安慰寨桥村民和钱家人---不要绝望,过好春节,坚强活下去。 105万只代表钱家一人的意见,代表不了钱家全体---代表钱家全体的包括这些人:村长的妻子、父母、子女、兄弟姐妹。剩下的人要团结、要小心。不要再单独谈判。谁想谈叫他到家里来,全家一起谈。缺一个人都不要谈。 洋洋建议你们每人请两位律师,替你们完成余下的所有法律事务。 要绝对相信律师,当然前提是选对律师。每个人都要和律师签一份全权委托代理合同,内容由律师起草,然后各人签名盖手印。 从此以后,没有律师的同意,不要说话,不要签字,不要出门。。。直到事件妥善解决。。。。。。 由于你们曾经上当受骗,已经分不清好人坏人,不知道应该相信谁。所以,洋洋很负责任的向你们推荐以下这些律师:陈光武、王才亮、周泽、杨金柱。律师数量还不够,可以叫这几位律师再向你们推荐,直到人数足够。 这些律师是免费的,不收你们一分钱。你们不用找他们,只需在网上发帖,说你们请他们前来帮忙,他们就一定会来。 记住:洋洋和这些律师都是好人,曾经为你们流过无数的泪水,不会坑害你们。。。。。。。。 祝你们春节好。。。。。。。。

删除 |引用白驹发表于2011-1-24 0:48:05

法院究竟是否缺人 让枯燥的数字自己说话 http://www.dffy.com 2008-5-11 19:36:38 作者:糜新元 来源:东方法眼 大 中 小 红 绿 蓝 黑   ──审判职权配置与运行机制研究   审判职权配置与运行必然要涉及到以下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国家要从立法的层面上充分考虑审判机关的主要功能作用并严格遵循审判活动的规律,通过立法进一步科学、合理地明确审判机构的基本职能,即在审判权法定基础上让审判机关专司其职,尽量不及其余。二是审判机关在法定职权的范围内,内部如何在现有资源的基础上,做好部门的调整落实职权的配置,以便于更有效地行使法律赋予的职权。前一问题是由立法者来考虑解决的。笔者在此仅依在法院二十年的工作经历,针对第二个问题从感性上谈些肤浅的认识。      一、法院究竟是否缺人,让枯燥的数字自己说话。   刚结束的第十一届全国人大会议,最高人民法院肖扬院长在所作的报告中讲:“最高人民法院从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和国家长治久安出发,认真开展审判和监督指导工作。2003年至2007年,共审理各类案件20451件,比前五年上升0.78%。监督指导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法院审结各类案件3178.4万件,比前五年上升1.59%” 。我对上面这段话的理解是,最高院自己五年审理各类案件20451件。其它的31784000件则是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法院五年审结的案件。两者相加,五年来全国法院共审结31804451件,也就是讲,全国法院实际每年审结的案件是6360892件。   经过查阅,笔者在网上查到这样一组数据:“全国法院共有近30万名工作人员,其中法官约18万名,这个数字不但绝对数在世界位居前列,而且从人口比例来说也是可观的”。[1]如果我们以具有法官资格的人数来计算办案人均数,则每个法官每年实际办案数为35.34件;如果以全国法院实有人数来计算,则人均摊平为21.2件。无论是按法官数还是按法院工作人员数来讲,这个结案数足以使笔者有胆量不征求全国办案法官的意见,代表大家向党和国家、向群众作出承诺:我们办案法官完全有能力、有信心,在前一个数字上增加百分之五十,在后一个数字上增加百分之一百的工作量。   而在现实中,我们更多的面对的却是这样的事实: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郑鄂透露:珠三角法院法官闹“荒”,法院人均办案都在100件以上,最高的达500件。   去年全国法官人均结案44件,其中广东法官人均结案77件,而中山法官去年人均结案154件。广东中山市中山纪念中学校长贺优琳举例说,广东省政府参事、中山大学法学院院长王仲兴说,他的一个学生曾经一年断了1000多个刑事案件,因此被评为当年的优秀法官。   2006年2月5日的人民法院报题为《39名法官结案8247件,人均211件,10名法官超300件——昆山法官个个是办案能手》。2005年,该院39名法官结案8247件,人均211件,10名法官超300件。[2]   够了,看了上面的几篇材料,我发现笔者的所作的承诺不能与时俱进了。如果按照中山大学法学院院长王仲兴说一个学生曾经一年断了1000多个刑事案件的话,这样的法官我们国家只要6361个。如果按照昆山法院人均211件案件算,我们国家只要30146个法官。如果按照广东法官人均结案77件算,我们国家也只要82609个法官。   如此得来的结论只能是:18万的法官人数不是少了而是太多了。如果讲法官办案就如工人做工、农民种田一样才是本份的话,我们法院就不得不承认这样一个事实,法院不缺人,多数法官是在做着本职之外的事,进而也说明了最高院这次设立的《司法职权配置与运行机制》这一调研课题的确抓住了法院要解决的实质问题。   二、从一法院人员分布现状看审判资源的分配   笔者所在的法院是成立才六年的基层法院,共设18个内室部门。人员编制情况:本院共核定政法专项编制82个,现有在编人员77人,缺编5人;核定事业编制19人,现有在编18人,空编1人,实有在编人数95人。至今无一人退休,其中有法官资格的54人,占总人数的56.8%。其他在编书记员、法警和工勤人员有41人,占总人数的43.2%。另有其他各类辅助人员41人,实有人数为135人。   部门 一般干警(包括编外人员) 法官 总人数   院领导 6 6 6   政治处 2 1 3   审委办 1 1 2   监察室 1 2 3   研究室 2 1 3   立案庭 9 5 14   民一庭 8 9 17   民二庭 5 3 8 民三庭 3 3 6    行政庭 2 3 5    审监(审管) 1 5 6    刑 庭 2 5 7    办公室行装 23 1 24    执行局 10 8 18    法警队 7 1 8    陪审员 4 4    其它 1 1    合计 81 54 135    从上述的实有人数看,本院除在编人员外还有各类人员41人,这些编外人员,我不知是不是上报最高院,已包括在前述的30万人员中,如果不在,我想全国法院最起码又要多出数万人,因为,这种情况在长三角、珠三角地区普遍存在。   本院在全市收案是比较多的一个法院,2007年统计报表反映,全年收各类案件4895件,加旧存430件,合计5325件,全年办结4786件,按39名审判人员口径统计,审判人员人均结案122.72件, 人均结案绝对数位居全市七个法院中第二。最多的三位法官分别办了259(均为简易程序)、240和233件(简易和普通)。   在有法官资格的人数中,去掉基本不办案但有法官资格的院领导、政治处、审委办、监察室、研究室、审管办、办公室行装科、法警队共18人,有法官资格办部分案件的业务庭庭长6人,实际一线办案人员为30人,占审判人员的55.55%。   如果按有审判资格的54人统计,则人均办结88.62件,按在编人数95人统计,人均办结50.38件,按全院人数统计则人均办结35.45件。这个数据字反映,本院在一线的审判人员比例还是比较高的,不论是以有法官资格的人数还是以其它人数统计,人均办案数远远超过了全国法院的平均数,而且比前述的广东法官人均结案77件多出了11.62件,即使按全院人员人均办案35.45件计算,与全国的21.2件相比也多出14.25件。   由此说明,本院的情况与全国法院的情况有一致的地方,许多审判人员离开了法官的本职工作。同时也反映了本院的确存在办案法官太少的事实。   三、法官不做本职工作的因素探究:   客观因素有四:   1、我国恢复法院是在七十年代末期八十年代初,当时我国的法官由于特定的历史原因,能够成为法官的途径不外来源于军转干部,社会招干、从行政机关选调、极少从正规法学院校分配进入,受过系统法律训练的人极少,随着社会的发展,法院的案件已经从当时以刑事为主演变为民、商、行政、知识产权等复杂类型,部分法官有力不从心的感觉,形成了不敢办案的心态、有的甚至虽有法官之名但实质不会办案(不能独立完成法律文书的就不是个别人),不得不转到非业务部门。   2、由于法院接受多重领导,管理模式完全仿效行政机关,使得法院领导不得不参加党委、政府、人大、政协、政法委等等组织召开的各种会议和活动,再加上法院人员提职升级、经济待遇受地方政府的安排,迫使这些领导不得不为法院和法官的利益去东奔西走而无时间办案。   3、由于法官等级徒有虚名,不与经济挂钩,经济待遇完全靠行政职级才能享受,使得法官不能安心做只办案的法官。谈到经济待遇这一问题,列席全国政协会议的最高院民二庭庭长刘竹梅忍不住吐苦水:英美的法官都是社会精英,收入高。而我们现在一个律师做的好,一年能赚一两百万元,而像她这样级别的法官,一年收入还不到10万元。她还爆料:经过努力争取,去年法官总算有了法官津贴。但有多少呢?肖扬院长也才每月300多元呢!最高法院尚且如此,更何况基层法院了。如果一个法官不做庭长、院长,你这个法官水平最高,办案再多,经济待遇就永远不可能增加,为此,有几人会安

删除 |引用白驹发表于2011-1-24 0:45:20

哈哈,够给面子了。 走删繁就简求真务实的司法改革之路((为完成2004年调研任务而作) 作者:糜新元 从我国最高人民法院1999年10月22日公布《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出台至今,已经走过了六个年头,从纲要发布之日起,法院的各项改革工作即全面铺开,涉及的范围之广,名类之多,可用“争艳斗奇”来形容,但时至今日,法院广泛的改革被社会各界认可的却只有“初任法官必须司考和取消了军警式的服装”两项。法院的改革已面临了“对司法改革进行改革”的尴尬局面,究其原因,是我们脱离了我国现阶段的经济基础,过高地评估了我国社会各阶层的法制意识和国民素质、法官群体素质的现状,错误地认为司法改革是法院可以独家进行地原因,忘记了肖扬院长1999年8月5日在全国高级法院院长座谈会上的告诫“各级人民法院在制定改革计划时,要结合本地的实际,不仅明确近期的改革重点,也要考虑长期的改革任务,处理好长远目标与近期目标的关系,使改革循序渐进,有序地进行,不断深化,对不需要通过立法或修改法律,属于法院内部的改革措施,要纳入近期改革的实施方案,迅速起动,抓紧落实,对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纲要确定了改革目标和方向的,应当根据宪法和法律的基本原则,积极探索,对涉及修改法律的,要在最高人民法院统一领导和规划下,搞好试点工作,总结经验,待有关法律修改后,全面施行”。肖扬院长在上述的讲话中,实际上讲明了司法改革需要分阶段、有部署的分期实施的要求,但在实际中,标新立异的所谓改革层出不穷,从当庭宣判率的追求到撤诉率的考核,什么八小时之外对法院人员以电话查岗形式进行监督,从审判长竞选到法官助理制度等等。更有新奇的是有的人想移植西方的三权分立到中国这古老的大地上,这种标新立异,完美理想主义者式的改革,最终使我们的司法改革呈现了昙花一现之景和面临“撞南墙”要回头看的局面。我们这些长期工作在基层法院的同志,对这几年的改革“成果”,总的感觉是:“昨日多判歌,今日调解颂,事情繁又多,司改信天游”。针对上述现状,笔者认为,当今司法改革必须确定“删繁就简,求真务实”的理念,必须注重我国的如下现状,实事求是地进行切合实际的改革。 一、不可忽视我国司法改革面临的下列现状 1、不忘我国现阶段是法制社会完善期和法治社会建设期的现状。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随着法制建设的发展、法律的完善,我国的法制建设出现了前所未有的繁荣。也正因如此,党的十五大确立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略。众所周知,“法制是指一个国家有完备的法律制度,并且这些法律制度被严格遵守和执行所形成的一种形态。是立法、执法、司法、守法、法律监督的总称”,其客观表现特征为“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更直观的确认一个社会是否进入法治社会可以设定以下衡量标准,一是全社会在经济上进入小康,人民生活普遍富裕;二是全民的文化素质得以极大提高,有接受文化知识、法律知识、科学知识的能力;三是法律在人们心中已形成信仰,成为普遍为人们自觉遵守的行为规则。江泽民同志在十五大报告中明确指出“继续推进政治体制改革,进一步扩大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由此,也就确定了我国现阶段正处于法制社会的建设期,法律在人们的心目中尚未形成信仰,不可能被人自觉遵守,进而形成了法官不被人们尊敬、法律权威不能确立的现状。 2、 不忘法院的宪政地位尚未落实,处于党委、行政领导、统管制约的现状。宪法规定了“一府两院”对最高权力机关负责,但在现实中,法院仅是同级行政机关的一个部门,除接受人大监督接受党委、政府领导之外,甚至要接受党委之下政法委的领导,而法院包括每个法官也早就习惯了这种多重领导。 3、不忘法院在相当长时期内不能实现真正意义上独立审判的现状。由于我国在经济上处于新旧体制转形时期,也在越来越多的接受上级法院的领导。当一级法院尚不能独立行使审判权体系尚需完善,更多的问题必须靠政策来处理,法官处理案件,存在无法可依但却不能创造判例和虽有法可依但必须注重社会现实的矛盾之中,就法官本身的素质来讲也缺少仅从法理就可判决的技能和天塌下来也敢依法判决的胆识,法官以法律至上的原则在现实生活中仅是一种理想,落实到行动上则十分困难。就各级法院(最高院除外)来讲,现实生存环境是既要接受地方党政的领导,同时也在越来越多的接受上级法院的领导。 4、不忘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不能实现三权分立的现状。坚持党的领导,是我党的一项原则,就法院大多数人来讲,法院独立,我国现有审判独立也远非是有些学者所主张的三权分立,就我们最下层的基层法院的法官也知道,三权分立是不适应我国的国情的,我们所要求的审判独立充其量是希望在有法可依的情形下少一点干涉多一点如同企业的经营自主权,不存在脱离党领导的倾向,但在现实中法院要求不受行政、党委的干涉落实独立审判的法定原则都会被误解为不要党的领导(但实际上法院始终在党的领导之下,因为,法院的领导基本上都是共产党员),而公检法三家权力的分配在社会上已被确认为“三权分利”,可见,法院自己呐喊要求审判独立是一种不明智之举,这是一个靠法院自身难以解释、更不能争取的敏感性很强的政治课题。 5、不忘法院尚不能脱离地方财政的实际支付能力,才能解决办案经费的现状。我国是一个人口众多,东西部经济发展极不均衡的国家,就现在的国家财力来看,均衡统一法官的经济收入尚不可能成为现实,我们可以粗略地估算这样一个数字,我国现有审判资格即称为法官的人数大约为21万,如果每人由国家人每月加薪800元,国家要多支出20多个亿,但实际上全国法院工作人员有30余万。法官加薪,总不能不给检察官加吧。2003年全国法院办结案件560余万件,按全国法院人均办结案件仅约为19件,凭这人均年办案19件的数字,国家凭什么理由给我们加薪?同时,一个不可忽视的现实是,我们很多法院法官都在超负荷的工作,而有的法院因案源不足法官们在无所事事,工作量上如此悬殊的差异,又有什么理由统一法官的经济收入?由此,我们可以预见,在相当长的时期内,我们法院的经费必须根据一地的财政收入状况来解决,国家不可能给我们法官高薪。 6、不忘我国公民的法律意识尚处于初级阶段的现状。尽管已经有了数个五年普法的经历,我国公民的法律意识虽有不同程度的提高,但总的来讲,只能用不尽人意来形容。无视法律咆哮公堂谩骂法官比比皆是,法官不要说尊严,就连起码的人身权都不能得到保障,忍辱负重是法官必须有的品质,息事宁人是法院许多人必须学会的本领,当有的当事人对某法官讲“我是老百姓,我可以骂你,你是公务员你敢骂我吗”的指问,我们连声称是。当有的当事人对法院讲:“我在你这儿花了诉讼费,你们法院就要给我把钱要来”,我们除了一脸的无奈还有什么好讲,为此,有时院长不得不批准将诉讼费退还。 7、不要忘记特定历史时期形成的法官职业现状。我国的法官就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来讲,在相当长的时期内,进人的途径别无两样,大都是军转干部、社会招干、企事业单位和机关选调,无论从法学理论素养上和从事法律的经历上都存在着先天的不足。从高校招收的法律专业生来讲,虽有一定的书本知识,但同样存在社会经验不足、知识面不广的情形,最终也决定了我们现有的法官从总体上讲并不是社会精英的事实,而仅仅是一个历史阶段的特殊产物,是一个大众化的职业阶层。从当前对法官的要求看,司法考试必然成为有资格任为法官的人间正道,对此,我们必须意识到,象我们这些没有参加司法考试,而是由于资历、职务成为当然法官的,其实都是属于过渡型的法官,如果连这一点都不敢承认,哪是一种无知。 二、立足现状,删繁就简,求真务实 面对上述现状,直面涌动的司改浪潮,法院的司法改革,究竟该怎么办。笔者认为,我们法院应当冷静思考、审时度势而不是光凭心血来潮,司法改革不能凭借一股热情,更不能走大跃进的道路,哪样只会欲速则不达,必须根据我们所处的特定环境做力所能及的事。司法改革,法官职业化,提高法官的社会地位是我们每个法官的共同理想,我们必须为此作出努力。司法改革虽困难重重,但不改革会更无出路,随着法制建设的进程,我们要不失信心,早作准备,以适应时代的要求。因此,法院在司法改革中要在认清形势的前提下,作出努力。要依照2003年8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曹建明的讲话“人民法院要进一步坚定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的信心,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依法办事,按照司法为民的要求,立足中国国情,从实际出发,明确改革重点,循序渐进,始终保持必革的正确方向”。在此,立足中国国情,从实际出发这句话,笔者认为既包涵了对法院前几年司法改革中存在问题的反思,也为法院今后可做和能做的工作指明了方向。当前,就法院来讲要着手抓好以下工作: 1、不要做自己不能做,不该做,做不好的事,要确立做好自己事的观念。一句话,就是做力所能及的事,而不是去做一厢情愿、力不从心的事。当我们认清法院实现真正意义上的独立审判尚无外部环境的情况下,我们法院内部是否可以考虑先培养法官独立思考、树立法律至上的观念,为他们创造严格依法办案的内部环境,让法官们在自己的肩膀上都长一颗自己的脑袋。要做到这一点,首先我们法院的领导们要花大力气在理论上给法官讲清“社会效果、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如何统一,当三者之间存在冲突时应如何弃舍的问题。笔者每每听到有的领导强调三者要统一时都有一种莫名的困惑,因为,法律本身就是人民意志的体现,是执政党意志的体现,是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最集中和最高层次的直接体现,法院和法官严格按照法律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