蜂蜜冬季美容养颜:电影字体与“合理使用”原则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5/06 14:42:42

电影字体与“合理使用”原则

 陈汉聪 编译

在本文中我开始只是打算向大家介绍《公民凯恩》(Citizen Kane)这部影片中所采用的一些字体设计,不过当我收集了25张该影片的银幕照片时,我发觉自己正游走于“合理使用”(Fair use)的法律边缘。所以我在本文中,就不再将注意力只放在《公民凯恩》这部影片上,而是展示一些我个人比较喜爱的电影片名设计中所采用的字体,同时也借此机会,来谈谈美国版权法中关于“合理使用”的原则。

“合理使用”是一个法律概念,是指人们可以在批评、评论、新闻报道、研究、教学、学术研究或模仿中有限制地使用他人的版权作品中的某些内容,而无需经著作权人的许可。这个概念其实相当抽象及不清晰。所以我会在下面一边展示一些电影字体同时尽量解释“合理使用”的一些基本原则。

在下图中是我最喜欢的两部电影,分别是《公民凯恩》(Citizen Kane)及约翰·福特导演的《青山翠谷》(How Green Was My Valley,该片在1941击败前者而获得奥斯卡五项大奖,译注)中相当出色的字体设计图片:

本文中大部分图片都承蒙斯蒂文希尔电影片名网站(Steven Hill's Movie Title Screens Page)允许引用。该网站收录了超过6600多部不同影片的片名图片。而其余的,则是来自我自己DVD上的收录。

“合理使用”一般根据四要素来判断,这些原则既要保障版权拥有人的利益,但同时也要保障公共权利及表达自由。并没有一个很清晰的界定来判断什么时候违反了“合理使用”原则。

下面几张电影片题的字体采用三维效果。从上到下分别是:《D.O.A》、1949年根据安·兰德小说改编成电影的《源泉》(如果你对建筑设计图有兴趣,这部电影是必看的一部),最后下方是由希区柯克导演的惊悚片《39级台阶》。

第一个要素是"“合理使用的目的及形式”,要看这种使用是否用于教学,还是作为商业或非商业,是否这种使用能够激发起其他人的创意或纯粹只是为了剽窃别人的版权作品?法官在面临这种情况时一般会要求使用者证明利用了别人的版权作品后你是否形成了自己一些新的东西出来(象评论、上下文内容或模仿后的作品)。

我最喜欢的有关报业的电影是1951年由比利·怀尔德导演的《朴克王》(Ace in the Hole),这部电影是怀尔德在那部更加著名的电影《日落大道》(Sunset Blvd.)面世一年后所拍摄的。

合理使用的第二要素是“版权作品的类型”,虚构或创意的作品会比一般的纪实性作品获得更多保护。“事实元素”与“虚构元素”这两者在版权中应该分别对待。但原作品的艺术质量甚至其作品是否出版,并不是考察“合理使用”的一个必须的要素。就算你引用原作并不是出于商业目的或盈利目的,但也并不意味着你可以这样做。

我个人很喜欢1950年的由约瑟夫·L·曼凯维奇导演《彗星美人》(All About Eve),特别是其片名字体设计,二十世纪福克斯电影公司(Twentieth Century Fox)在当时曾在很多影片中广泛使用这种字体,包括曼凯维奇1951年出品的另外一部喜剧片《人言可畏》(People Will Talk)。

合理使用的第三个要素是使用的“数量及实质”,你如果引用一本书的一小段作为评论应该是没有问题的,但如果你引用了整章来使用则违反了合理使用的原则的。当然还要考察你使用的作品是属于什么类型。如果你用了别人歌曲中的一小段作为你自己的作品一部分,而别人从你创作的歌曲中很容易辨认到原作品的东西,那你已经触犯法律。

虽然我认为原来我准备要写一篇谈论电影《公民凯恩》字体的评论文章基本上是符合“合理使用”原则的,但我也会感觉有点不安,因为你要评论一部电影所用的字体,你就需要多张电影截屏才能开展讨论,你很难界定引用多少才算是“最少量”的使用,有时候事情总不是黑白分明。而对于图片,你使用别人一张完整的版权图片就违反了“合理使用”的原则,因为对于这张图片来说,就是它的全部版权所有。

加里·格兰特(Cary Gran)有三部主演的电影都是我的至爱,第一个是由索尔·巴斯设计的片名字体《西北偏北》(North by Northwest),接着是1937年由莱奥·麦卡雷导演的《春闺风月》(The Awful Truth)及由霍华德·霍克斯导演的《星期五女郎》(His Girl Friday,片中的格兰特与罗莎琳·拉塞尔演对手戏,对白欢快幽默)。

合理使用的第四个要素,也可以说是最重要的一个要素,就是“合理使用后的作品对原有版权作品的影响”。如果你只是使用了原作中一小段文字,但却因此而获得一大笔钱,而使到原版权作品拥有者利益受损,那你在法律上就会很被动了(译者注:其中最著名的案例是美国“哈普与若出版有限公司诉国家杂志社”一案,《国家》杂志曾未经许可就摘引了未出版的《福特回忆录》手稿中的一小部分文字,约三百余字,虽然这三百余字只占全书十二万字比例极小,但这些文字却是当年“水门事件”的核心内容,这三百余字直接导致哈普与若出版社取消了出版合同,法院最后判《国家》杂志败诉)。利用版权作品进行研究或创作的新作品不能是原作品的代替品。所以这也是为什么你使用一些银幕的截屏作为评论性文章问题不大,但如果你要将这些图片印在T恤上或印成贺年卡去售卖,就绝对不行。这并不是说你就不能获利,而是你新创作的作品中所产生的价值,不应该纯粹只是使用原来版权作品的内容或材料而产生。

下图是约翰·福特1956年导演的宽屏幕电影《搜索者》(The Searchers)及希区柯克的《迷魂记》(Vertigo)。

另外你还要记住一件事就是如果一个人不是作品版权的拥有人,他也不能授权将相关作品给你使用。所以,虽然本文所采用的图片都是来自Steven Hill网站,而且对方也允许我使用他们网站上的图片,但并不意味着你就是合法的,因为Steven Hill网站自己并不是这些电影的版权拥有人(这些片名,他们并没有增加新东西进去,所以也就没有形成有新价值的作品)。

你可以看得出我是希区柯克的超级影迷,而他的很多电影的片名字体设计也确实非常不错。这是我最喜欢的一部1951年的作用《火车怪客》(Strangers on a Train),接着的是1954年的《电话谋杀案》(Dial M for Murder),最后一部,仍然是希区柯克的作品,《伸冤记》(The Wrong Man),由亨利·方达主演。

要避免触犯版权法,最好的一个方式就是你自己在使用别人的版权作品时即使明显处于“合理使用”的范围之内,但你仍然在假想自己已经侵犯了别人的版权——这样可以让你自己来判断你的使用是否合理,而不是让版权拥有者来证明你是否侵犯他们的版权。

下面这两部片并不是我长久的至爱,但我喜欢他们的片名字体设计,分别是1951年由罗伯特·怀斯(Robert Wise)导演的《地球停转之日》(The Day the Earth Stood Still)及1940年拉乌尔·沃尔什 (Raoul Walsh)导演的《黑夜飞车》(They Drive by Night)。

有些人认为因为互联网的广泛应用,“合理使用”的界线正在变得宽松,但法律对使用何种栽体并没有明确区分,只是目前在网页上出现了更多侵犯版权作品的例子。但不要因为看到别人也在使用,而你也照着别人使用。如果你并不处于“合理使用”适用范围之内,那你就是侵权了。

最后我会以几部经典的影片来结束本文,《卡萨布兰卡》采用了一种手写体及全大写的意大利体为片名字体设计,《史密斯先生到华盛顿》( Mr. Smith Goes to Washington)的片名采用了多种罗马体混合作用。还有1937年赚人热泪的《史帝拉·达拉斯》(Stella Dallas),该片由Barbara Stanwick主演。在上个世纪70年代以前,很多片名的字体设计都是采用人工描绘的方式(或者人工雕刻),但基本上都没有注明其设计者的名字。

我自己是一个充分尊重版权的人,在我的文章中所使用的材料,我都会小心翼翼地确保不会侵犯原版权拥有者的利益。我希望在以后我也不会犯下任何错误。

我也建议你在使用别人的作品时也应该保持一种谨慎对待的态度,就算你引用的作品看起来似乎年代久远。我认为你自己尊重别人版权的态度,是避免发生这些事情最好的准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