薛金娣:2009年第二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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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税务登记
1、纳税人在本地设立的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需要单独办理税务登记证吗?
《层转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税务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锡国税发[2006]166号)规定,纳税人在本地设立的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凭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对分支机构已纳入其征管的证明,可以不单独办理税务登记,对不单独办理税务登记的,由总机构如实向税务机关报告分支机构设立情况,主管税务机关按纳税人设立分支机构数向其增发税务登记证副本并加盖分支机构印章。
二、征收管理
1、我单位是2009年新办的法人企业,企业所得税应由国税局还是地税局征收管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新增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20号)明确规定,2009年起新增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中,应缴纳增值税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管理;应缴纳营业税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地方税务局管理。同时,2009年起下列新增企业的所得税征管范围实行以下规定:
(一)企业所得税全额为中央收入的企业和在国家税务局缴纳营业税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管理。
(二)银行(信用社)、保险公司的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管理,除上述规定外的其他各类金融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由地方税务局管理。
(三)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企业所得税仍由国家税务局管理。
2、我公司是酒店管理公司,主管税务分局是地税局,2009年办了一家酒店作为分公司独立核算,分公司的企业所得税由国税局还是地税局负责征收?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新增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20号)文件规定: 2008年底之前已成立跨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2009年起新设立的分支机构,其企业所得税的征管部门应与总机构企业所得税征管部门相一致;2009年起新增跨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按基本规定确定的原则划分征管归属,其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的管理部门也应与总机构企业所得税管理部门相一致。
因此,该新成立的分公司的企业所得税由地税局负责征收。
三、申报纳税
1、企业因资金紧张,是否可以申请延期缴纳税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
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规定,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一条所称特殊困难:
(一)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
(二)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
四、发票管理
1、请问电脑开具的发票是否还需要加盖收款单位发票专用章才有效?目前,实际操作中很多电脑发票上没有盖章,请问是否有最新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明确,《办法》第二十二条所称不符合规定的发票是指开具或取得的发票是应经而未经税务机关监制,或填写项目不齐全、内容不真实,字迹不清楚,没有加盖财务印章或发票专用章,伪造、作废以及其他不符合税务机关规定的发票。
根据上述规定,电脑开具的发票也应当盖有开具单位财务印章或发票专用章,取得无开具单位财务印章或发票专用章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
2、企业取得的发票抬头开具的是单位简称,是否可以入账?
《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 的通知》(苏地税发[2008]133号)规定,除旅客运输(不含航空旅客运输)发票、公园门票、演出(体育)场馆门票和票面金额小于100元的通用定额发票等部分难以填列付款方全称的发票(具体范围另文下发)外,其他发票均应当填列付款方全称,否则不得用于抵扣税款、出口退税和财务报销,也不得作为税前扣除的凭据。
3、发票系统网上升级如何操作?
请登陆无锡市地方税务局网站www.wuxitax.gov.cn 的办税服务厅,点击“网上发票”模块,首先将域名加入到IE浏览器信任站点。通过下载程序自动完成此操作,运行程序后,域名将自动加入信任站点,并且在桌面上生成快捷方式,纳税人直接双击桌面快捷方式进入系统登录界面。
具体的使用方法可以下载该页面的“培训教程视频下载”,下载后进行学习。
4、企业员工出差乘坐飞机,取得的电子客票行程单可以作为发票报销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民用航空局发布施行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管理办法(暂行)》规定,《行程单》作为旅客购买电子客票的付款凭证或报销凭证,同时具备提示旅客行程的作用。《行程单》纳入税务发票管理范围,中国民用航空局经国家税务总局授权,负责全国《行程单》的印制、领购、发放、开具、保管和缴销等管理工作。不符合规定的《行程单》,不得作为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并向开票单位所属民航地区管理局及其派出机构或所辖地区相关主管税务机关举报。
因此,符合规定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可以作为发票报销。
五、营业税
1、境外企业为境内公司在境外提供检测服务费,是否要征营业税?
上述业务应根据劳务发生时间区别对待。
2009年1月1日以前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检测费劳务,根据国务院令[1993]136号原《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征收营业税,发生在境外的劳务不征营业税。而2009年1月1日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40号新《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2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提供或者接受条例规定劳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即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因此,境外公司在境外为境内公司提供检测服务,也属营业税征税范围,应征收营业税。
2、营业税的纳税地点有何新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营业税纳税地点如下:
(一)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但是,纳税人提供的建筑业劳务以及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应税劳务,应当向应税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二)纳税人转让无形资产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但是,纳税人转让、出租土地使用权,应当向土地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三)纳税人销售、出租不动产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扣缴义务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其扣缴的税款。
3、企业取得的技术转让和技术服务收入是否要缴纳营业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3号)的规定,对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设立的研究开发中心、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技术转让是指转让者将其拥有的专利和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有偿转让他人的行为。技术开发是指开发者接受他人委托,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进行研究开发的行为。
技术咨询是指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等。
与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是指转让方(或委托方)根据技术转让或开发合同的规定,为帮助受让方(或委托方)掌握所转让(或委托开发)的技术,而提供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且这部分技术咨询、服务的价款与技术转让(或开发)的价款是开在同一张发票上的。
4、企业将租赁的房屋提供给员工居住,企业支付了房屋租金后,又向员工收取了部分租金。请问企业向员工收取租金是否要征营业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第076号)第五条“关于转租业务征税问题”明确,单位和个人将承租的场地、物品、设备等再转租给他人的行为也属于租赁行为,应按“服务业”税目中“租赁业”项目征收营业税。
企业将租赁的房屋给员工居住并收取租金,属于转租行为,应按上述文件规定计算缴纳营业税。
5、企业与境外单位业务往来,以外币结算营业额,应如何折合人民币计算营业税?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纳税人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营业额的,其营业额的人民币折合率可以选择营业额发生的当天或者当月1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纳税人应该在事先确定采取何种折合率,确定后1年内不得变更。
6、 我公司主要从事对建筑物的清洗以及修补作业。请问我们按照3%还是5%缴纳营业税?
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清洁、洗刷使之美观、洁净的业务,应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适用税率5%。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修补、修缮等工程作业,所取得的收入应按“建筑业”税目征收营业税,适用税率3%。
纳税人兼营营业税不同应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如果不能分别核算的,则从高适用营业税税率。
7、外地劳务派遣公司将劳务用工派遣到无锡企业工作,收取的劳务费应在哪里缴纳营业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但是,纳税人提供的建筑业劳务以及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应税劳务,应当向应税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根据上述规定,外地劳务派遣公司向无锡单位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取得的营业收入应回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营业税。
8、 我单位在其他城市有房产出租,请问租金的营业税应在哪里申报缴纳?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纳税人销售、出租不动产应当向不动产坐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根据上述规定,纳税人应向房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房产租金收入的营业税。
9、建筑企业收到工程预收款后再开始施工,请问工程预收款应在何时申报缴纳营业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业或者租赁业劳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因此,预收性质的工程价款其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纳税人以1个月为一个纳税期的,请在次月15日内申报缴纳营业税。
六、企业所得税
1、企业所得税规定职工福利费和工会经费是按照工资薪金总额的一定比例计算扣除的。请问工资薪金总额包括哪些项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明确,《实施条例》第四十、四十一、四十二条所称的“工资薪金总额”,是指企业按照本通知第一条规定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和,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属于国有性质的企业,其工资薪金,不得超过政府有关部门给予的限定数额;超过部分,不得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也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新办企业的哪些费用属于开办费,应如何摊销?
开办费包括企业筹建期间(即从企业被批准筹建之日起至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营业之日的期限)发生的费用,包括人员工资、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成本的汇兑损益及利息支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明确,新办企业的开办费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企业在新税法实施以前年度的未摊销完的开办费,也可根据上述规定处理。
3、企业取得地方政府给予的政府补助是否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 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明确规定,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对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财政性资金,是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所称国家投资,是指国家以投资者身份投入企业、并按有关规定相应增加企业实收资本(股本)的直接投资。
4、小型微利企业认定条件是什么?是各项条件要求同时满足还是只要满足其中一项即可?是否可以直接按照20%的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所称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其中: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应为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从业人数按企业每月月末从业人数平均计算。资产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年初和年末的资产总额平均数。
根据上述规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三个条件必须同时符合,企业方能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
小型微利企业应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后,方能按照20% 的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51号)规定,企业在当年首次预缴企业所得税时,须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企业上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企业按当年实际利润预缴所得税的,如上年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条件,在本年度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纳税申报表(A类)》时,第4行“利润总额”与5%的乘积,暂填入第7行“减免所得税额”内。
5、我公司是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单位,取得的国债利息收入需要并入收入总额计征企业所得税吗?
根据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苏地税发[2008]100号)规定,《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六条“应税收入额”,不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额。企业从事其他减免税项目的,减免税项目的收入总额暂全额计入“应税收入额”,企业实际享受的减免税按减免所得税额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国债利息收入为免税收入。
根据上述规定,核定征收企业取得的国债利息收入不需要并入收入总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6、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的研究开发费用,具体包括哪些内容?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的规定,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度)》规定项目的研究开发活动,其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实际发生的下列费用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规定实行加计扣除。
(一)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以及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
(二)从事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三)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
(四)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或租赁费。
(五)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
(六)专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
(七)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八)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费用。
7、企业为职工保的雇主责任险,可否在税前扣除?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除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外,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
按照上述规定,企业为职工投保的雇主责任险不允许税前扣除。
8、某高新技术企业在开发新产品时,有部门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其计提的折旧费用是否属于研究开发费可以在所得税税前加以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第四条第(四)款规定:企业发生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或租赁费如属于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度)》规定项目的研究开发活动,其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实际发生的费用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规定实行加计扣除。
《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适用于财务核算健全并能准确归集研究开发费用的居民企业。
《办法》第七条规定了企业加计扣除的方式。即根据财务会计核算和研发项目的实际情况,对发生的研发费用进行收益化或资本化处理的,可按下述规定计算加计扣除:
(一)研发费用计入当期损益未形成无形资产的,允许再按其当年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的50%,直接抵扣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
(二)研发费用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该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
9、请问企业取得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如何处理企业所得税?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118号)规定,企业政策性搬迁和处置收入,是指因政府城市规划、基础设施建设等政策性原因,企业需要整体搬迁(包括部分搬迁或部分拆除)或处置相关资产而按规定标准从政府取得的搬迁补偿收入或处置相关资产而取得的收入,以及通过市场(招标、拍卖、挂牌等形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收入。对企业取得的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应按以下方式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
(1)企业根据搬迁规划,异地重建后恢复原有或转换新的生产经营业务,用企业搬迁或处置收入购置或建造与搬迁前相同或类似性质、用途或者新的固定资产和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重置固定资产),或对其他固定资产进行改良,或进行技术改造,或安置职工的,准予其搬迁或处置收入扣除固定资产重置或改良支出、技术改造支出和职工安置支出后的余额,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2)企业没有重置或改良固定资产、技术改造或购置其他固定资产的计划或立项报告,应将搬迁收入加上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变卖收入、减除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折余价值和处置费用后的余额计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3)企业利用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购置或改良的固定资产,可以按照现行税收规定计算折旧或摊销,并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4)企业从规划搬迁次年起的五年内,其取得的搬迁收入或处置收入暂不计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在五年期内完成搬迁的,企业搬迁收入按上述规定处理。
10、取得增值税返还是否缴纳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规定:
(一)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二)对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本条所称财政性资金,是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
从以上规定可看出,先征后返的增值税是否应征收企业所得税主要看是否有专项用途,且是否为经国务院批准资金,如果不是则应并入收入计征企业所得税。
11、企业计提了职工的工资,但是没有发放,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企业的工资薪金扣除时间为实际发放的纳税年度。所以,企业计提了职工的工资,但是没有发放,不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12、根据新税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所称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技术转让所得如何计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12号 )规定,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应按以下方法计算:
技术转让所得=技术转让收入-技术转让成本-相关税费
技术转让收入是指当事人履行技术转让合同后获得的价款,不包括销售或转让设备、仪器、零部件、原材料等非技术性收入。不属于与技术转让项目密不可分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等收入,不得计入技术转让收入。
技术转让成本是指转让的无形资产的净值,即该无形资产的计税基础减除在资产使用期间按照规定计算的摊销扣除额后的余额。
相关税费是指技术转让过程中实际发生的有关税费,包括除企业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合同签订费用、律师费等相关费用及其他支出。
享受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企业,应单独计算技术转让所得,并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费用;没有单独计算的,不得享受技术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优惠。
13、企业发生的借款利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标准是什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企业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一)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
(二)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
14、我公司购买了高尔夫球会员卡招待客户使用,缴纳的会员费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支付的高尔夫球会员费,如果是满足公司高层人士日常休息娱乐,属于与生产经营无关的支出,应该由其自己负担,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如果确属用来联系业务招待客户使用的,则可作为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规定标准限额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
七、个人所得税
1、个人在办理12万元自行申报手续时,发现扣缴义务人支付的应税所得未足额扣缴个人所得税,应负什么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2、我单位返聘退休人员,应如何扣缴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兼职和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收入如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382号)规定,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的收入,在减除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退休工资免纳个人所得税。
3、企业所得税的广告费扣除限额调整了,个人独资企业是否也比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65号)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个人独资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用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4、企业支付给外籍人员的外币,应该按照哪个汇率折算成人民币计算缴纳个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 依照税法第十条的规定,所得为外国货币的,应当按照填开完税凭证的上一月最后一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依照税法规定,在年度终了后汇算清缴的,对已经按月或者按次预缴税款的外国货币所得,不再重新折算;对应当补缴税款的所得部分,按照上一纳税年度最后一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5、个人参加商场购物抽奖活动取得奖品,应如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629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个人因参加企业的有奖销售活动而取得的奖品,应按“偶然所得”项目,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税率20%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赠品所得为实物的,应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规定的方法确定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举办有奖销售活动的企业(单位)负责代扣代缴。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规定,所得为实物的,应当按照取得的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无凭证的实物或者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明显偏低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有价证券的,根据票面价格和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6、企业按工作天数向员工以现金形式发放的午餐补助是否可以作为误餐补助,不征个人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误餐补助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财税 [1995]82号)规定,
国税发[1994]089号文件规定不征税的误餐补助,是指按财政部门规定,个人因公在城区、郊区工作,不能在工作单位或返回就餐,确实需要在外就餐的,根据实际误餐顿数,按规定的标准领取的误餐费。一些单位以误餐补助名义发给职工的补贴、津贴,应当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7、请问外籍人员在境内没有工资收入,由境外公司发放工资,但在境内居住已满183天,境外工资要缴个人所得税吗?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纳税义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48号),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工作超过九十日或在税收协定规定的期间中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居住超过一百八十三日但不满一年的个人,其实际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取得的由中国境内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和由境外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的工资薪金所得,均应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其在中国境外工作期间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除属于本通知第五条规定的情况外,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8、 转让二手房缴纳个人所得税可以扣除银行贷款利息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个人转让住房,以其转让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8号)明确,合理费用包括支付的住房贷款利息。纳税人出售以按揭贷款方式购置的住房的,其向贷款银行实际支付的住房贷款利息,凭贷款银行出具的有效证明据实扣除。
目前,我市对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税也可实行核定征税,按照转让收入总额乘以1%计算,但是银行贷款利息不能扣除。个人所得税与营业税的计税依据应一致。
9、房开公司因延期交房向业主支付的违约金,是否需要扣缴个人所得税?
个人因房开公司延期交房而取得的违约金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10、              我是一家民营高新软件企业,现在想把未分配利润转作实收资本,请问要交什么税?
企业将留存的未分配利润转增实收资本,实际上相当于将未分配利润向股东进行了分配,股东再将分得的红利投资于本企业,增加实收资本。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的有关规定,对属于个人股东分得并再投入公司的部分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税款由该企业代扣代缴。
11、个人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加班取得的200%或300%的加班工资,是否属于“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按个人所得税法所称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目前有政府特殊津贴,中国科学院院士津贴、中国工程院院士津贴、资深院士津贴,其他补贴、津贴项目都不属于国家统一规定发放的补贴、津贴。加班工资不属于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应并入工薪收入依法征税。
12、请问股息红利所得预征个人所得税具体是如何计算的?
根据《关于个人投资企业预征股息红利所得个人所得税的通知》(锡地税函[2009]33号)规定,对查账征收的个人投资企业实行股息红利所得个人所得税预征管理。个人投资企业实行预征管理后,个人投资者应缴纳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个人所得税计算公式为:当期应预征个人所得税=企业当期营业收入×分行业个人所得税预征率×全部个人出资比例。实行预征管理的个人投资企业预征的个人投资者利息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实行按月预征年度结算。预征或结算的税款,由企业代扣代缴。
个人投资企业是指个人出资或参股依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他有限责任公司及其他形式的企业或组织,但不包括外商投资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
分行业个人所得税预征率如下:
行业
个人所得税预征率
制造及加工修理业
1.5‰
商品流通及交通运输业
0.5‰
建筑安装业
3‰
房地产开发业
5‰
娱乐、饮食服务业
5‰
其他行业
2‰
13、个人卖掉一套住房,在一年内重新再买一套住房的情况,个人所得税是否有优惠?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建设部关于个人出售住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8号)等文件规定,对出售自有住房并拟在现住房出售1年内按市场价重新购房的纳税人,其出售现住房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先以纳税保证金形式缴纳,再视其重新购房的金额与原住房销售额的关系,全部或部分退还纳税保证金。
个人现自有住房房产证登记的产权人为1人,在出售后1年内又以产权人配偶名义或产权人夫妻双方名义按市场价重新购房的,产权人出售住房所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可以比照上述规定执行,以其他人名义按市场价重新购房的,产权人出售住房时,不得比照上述规定执行。
14、企业与员工签订的合同到期不再续签,按照劳动法规定应支付一定的补偿金,该补偿金是否可以按照“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以内免征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57号)规定,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财税(2001)157号文件规定的是因解除劳动关系,取得补偿金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方法。而劳动合同到期不续签与解除劳动关系是不同的,因此,不适用该文件规定。
企业与员工劳动合同到期不续签,而按照劳动法规定支付的补偿金,应并入该员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个人所得税,并按规定代扣代缴。
15、个人购买任职单位内部发行的债券,取得的利息所得要缴纳个人所得税。请问能否比照国债利息免征个人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个人取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适用税率20%。国债利息免纳个人所得税。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是指个人拥有债权、股权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国债利息是指个人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发行的债券而取得的利息所得。
个人购买企业债权而取得的利息,不属于国债利息,不能免征个人所得税。
16、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福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福利费包括哪些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税法所指的免纳个人所得税的福利费,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活补助费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55号)规定,从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是指由于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而给纳税人本人或其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困难,其任职单位按国家规定从提留的福利费或者经费中向其支付的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从超出国家规定的比例或基数计提的福利费、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各种补贴、补助,或者从福利费和工会经费中支付给本单位职工的人人有份的补贴、补助,以及位为个人购买汽车、住房、电子计算机等不属于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性质的支出都不属于免税的福利费范围,应当并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八、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
1、我单位在工程所在地缴纳的城建税税率率低于无锡市的,是否需要向无锡地税局补交差额?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问题的批复》(苏地税函[2004]227号)明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和《江苏省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对建筑施工单位到外地承接施工工程,纳税人所在地与缴纳“三税”所在地城建税税率不一致的,以城建税实际纳税地的适用税率为准,无需回纳税人所在地办理补税或退税手续。
九、房产税
1、加油站罩棚是否需要缴纳房产税?
《关于加油站罩棚房产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3号)明确,加油站罩棚不属于房产,不征收房产税。以前各地已做出税收处理的,不追溯调整。
2、企业的中央空调是单独核算的,未计入房屋价值,为何税务机关要求并入房屋原值缴纳房产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计征房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3号)明确规定,为了维持和增加房屋的使用功能或使房屋满足设计要求,凡以房屋为载体,不可随意移动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如给排水、采暖、消防、中央空调、电气及智能化楼宇设备等,无论在会计核算中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都应计入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
3、住宅小区内共有经营性房产由谁缴房产税?
根据《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86号)第一条规定:对居民住宅区内业主共有的经营性房产,由实际经营(包括自营和出租)的代管人或使用人缴纳房产税。其中自营的,依照房产原值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征,没有房产原值或不能将业主共有房产与其他房产的原值准确划分开的,由房产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参照同类房产核定房产原值。用来出租的,依照租金收入计征。
十、城镇土地使用税
1、房地产开发企业已取得土地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但土地使用证尚未办结,项目已经开发,是否应缴城镇土地使用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86号)规定,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第二条第四款中有关房地产开发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规定同时废止。
据此,房地产开发企业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按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按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2、企业内部办托儿所、医院用房、用地,是否需要缴纳房产税、土地使用税?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1986]财税地字第008号)明确,企业办的各类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可以比照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国税地字[1988]第015号)明确,企业办的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其用地能与企业其他用地明确区分的,可以比照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十一、印花税
1、企业转让旧汽车,签订的合同是否按照“购销合同”缴纳印花税?
《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1]155号)明确,“财产所有权”转移书据的征税范围是:经政府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动产,不动产的所有权转移所立的书据,以及企业股权转让所立的书据。
因此,企业转让旧汽车的合同,应属于“产权转移书据”,按照所载金额的万分之五缴纳印花税。
2、企业与银行签订的借款合同展期,是否需要重新缴纳印花税?
《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1]155号)规定,
对办理借款展期业务使用借款展期合同或其他凭证,按信贷制度规定,仅载明延期还款事项的,可暂不贴花。
3、企业分立,分出的新公司的实收资本是否需重新交纳印花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过程中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83号)规定,以合并或分立方式成立的新企业,其新启用的资金帐簿记载的资金,凡原已贴花的部分可不再贴花,未贴花的部分和以后新增加的资金按规定贴花。
合并包括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分立包括存续分立和新设分立。
4、企业集团内部使用的有关凭证是否征收印花税?
根据《关于企业集团内部使用的有关凭证征收印花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号)的规定,一些企业集团内部在经销和调拨商品物资时使用的各种形式的凭证(表、证、单、书、卡等),既有作为企业集团内部执行计划使用的,又有代替合同使用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及有关规定,对于企业集团内具有平等法律地位的主体之间自愿订立、明确双方购销关系、据以供货和结算、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应按规定征收印花税。对于企业集团内部执行计划使用的、不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不征收印花税。
5、 我司是一外资工业企业,发生的购销并未每笔与客户签订正式的合同,只有通过电脑打印的未盖公章的订单。是否要缴印花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的订单要货单据征收印花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1997]505号)供需双方当事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在供需业务活动中由单方签署开具的只标有数量,规格,交货日期,结算方式等内容的订单,要货单,虽然形式不够规范,条款不够完备,手续不够健全,但因双方当事人不再签订购销合同而以订单,要货单等作为当事人之间建立供需关系,明确供需双方责任的业务凭证,所以这类订单,要货单等属于合同性质的凭证,应按规定贴花.
十二、车船税
1、 车辆转让的车船税应如何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船税征管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48号)明确,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已经缴纳车船税的车船变更所有权或管理权的,地方税务机关对原车船所有人或管理人不予办理退税手续,对现车船所有人或管理人也不再征收当年度的税款;未缴纳车船税的车船变更所有权或管理权的,由现车船所有人或管理人缴纳该纳税年度的车船税。
2、 个人在2009年5月购买新车并登记领取了牌照,是否要按全年的标准缴纳车船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规定,车船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车船管理部门核发的车船登记证书或者行驶证书所记载日期的当月。
根据上述规定,个人在2009年5月购买新车并登记领取牌照,应自2009年5月起缴纳车船税。
十三、土地增值税
1、 企业因市政拆迁拆除的房产取得的补偿款是否要缴纳土地增值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是指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被政府批准征用的房产或收回的土地使用权。
2、 个人出售住房是否要缴纳土地增值税?
根据《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37号)文件规定,自2008年11月1日起,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十四、基金费
1、城镇垃圾处理费到底是到国税局缴纳还是地税局缴纳?
纯营业税单位及其个人,未参加社会保险的纯营业税单位中的离退休人员和个体工商户在地税缴纳,其他单位在国税缴纳。
2、请问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计征范围和计算方式?
凡在我市市区范围内(不包括锡山区和惠山区)的机关、团体、事业单位、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投资企业、私营企业和个人独资企业)及城乡各类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凡安置残疾职工人数未达到本单位职工总数1.5%的,均为保障金征缴对象。
本单位应缴保障金=(年末单位从业人员总数×1.5%-本单位已安排残疾职工人数)×上年度本地区职工年平均工资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