蓝带厨艺学院:中国福建--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中国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关于金融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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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中国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关于金融支持福建省海洋经济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
[本网]    2010-04-20    字体显示:大中小
闽政办〔2010〕135 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有关金融机构: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省海洋与渔业厅联合制定的《金融支持福建省海洋经济发展的指导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金融支持福建省海洋经济发展的指导意见
中国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
(二○一○年四月)
大力发展海洋经济是贯彻落实国务院支持福建省加快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意见》和我省《实施意见》,加快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的重要举措,对发挥我省区位优势,充分利用海洋资源和空间,推动我省由海洋资源大省向海洋经济强省转变都具有重要意义。加大金融对海洋经济发展的支持力度,促进以海洋渔业、临海工业、船舶修造业、港口物流业、滨海旅游业、海洋新兴产业等为主体的海洋产业体系的发展,有利于我省加快发展方式转变和经济结构调整,提升海峡西岸经济区发展的质量和效益。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金融服务海洋经济发展的水平,加大金融引导资源配置力度,壮大海洋经济规模,推进海洋经济集约化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完善金融支持海洋经济发展的服务机制
(一)强化政策引导。全省各级人民银行要加强信贷政策窗口指导,紧密结合我省海洋产业发展规划,积极运用再贷款、再贴现等货币政策工具,引导和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合理配置信贷资源,努力探索和创新适应辖区海洋主导产业发展特点的融资模式,切实加大对海洋产业发展的信贷投入。要强化央行服务职能,进一步加强征信体系和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建设,为中小型海洋企业信用培育、积累提供优质服务。鼓励有条件的地区依托征信体系,与有关部门、行业协会合作,搭建守信企业互保增信平台,建立“守信企业池”,采用守信企业缴交互保金、有关部门提供风险补偿等方式,为中小型海洋企业融资提供便利。同时,要逐步建立和完善涉海贷款专项统计制度,加强政策导向效果评估,了解掌握政策传导效果,提高政策传导渠道效率。
(二)加大信贷投入。全省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发挥各自特点和优势,合理确定信贷支持海洋经济发展的切入点和着力点,加大配套金融服务与支持力度,不断提升支持海洋经济发展的信贷效率和服务水平。对切合海洋产业发展方向、符合银行信贷原则的企业和项目,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及时高效保证信贷资金供给。对基本面好、产品有市场、信用记录优良但暂时出现经营困难的海洋企业的信贷需求,要积极给予必要的信贷支持。对重大海洋产业项目和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采取银团贷款模式给予大力支持。对金融服务较薄弱的沿海渔区,鼓励中长期资金来源较丰富的银行业金融机构,采取向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等具有基层网点优势的中小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转贷款、签订中长期资金转让协议等方式,为渔区渔民改造旧船、建造钢质渔船、发展水产加工产业和健康养殖业等项目和产业提供较长期限的信贷支持。
(三)增强工作合力。鼓励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强与保险企业合作,充分发挥保险在分散动产抵押、应收账款质押风险中的作用,积极开发和发展各类保单嵌入式信贷产品,增加对海洋产业、涉海企业的金融支持。推动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强与各类担保机构互信合作,对资信实力强、既往合作记录良好的担保机构,适当提高担保倍数;对以海域使用权、渔船、沿海沿江财产等资产为主要反担保物的担保机构,担保倍数可适当放大。积极探索构建银行业金融机构、创业投资企业、中介机构组成的科技金融服务平台,创新授信、担保等相关业务,大力发展“桥隧担保”、“担保换期权”等新型担保模式,有效满足海洋高科技产业的融资需求。
(四)完善外汇管理服务。灵活运用出口收结汇联网政策,进一步提高船舶出口等海洋产业企业预收款结汇额度,保证海洋产业企业正常资金需求;进一步简化贸易信贷登记管理、程序和方式,便利海洋产业企业出口和先进技术进口。
二、推进适合海洋经济发展的信贷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
(五)合理把握信贷支持重点。鼓励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围绕海洋产业发展规划,努力优化信贷投向。一是围绕“压缩近海捕捞,积极拓展远洋渔业,努力提升健康养殖”的海洋渔业结构调整方向,重点加大对远洋渔船改造、远洋渔业龙头企业发展以及规模化、标准化养殖生产的支持力度,着力扶持一批有市场、有效益、资信好的水产品精深加工企业和流通企业,促进海洋渔业产业链的延伸。二是围绕提升企业开发和集约利用海洋资源能力,优化信贷资源配置,着力加大对海洋科技自主创新的信贷支持,努力促进我省海洋生物制药、海水综合利用、海洋能源资源开发利用、海洋科技推广和信息服务等海洋新兴产业培育和发展。三是继续支持临港产业发展。发挥我省港口资源优势,大力支持通过港口大进大出的石化、冶金、能源、汽车、船舶修造、浆纸及木材加工等产业的发展,支持培育一批具有国际竞争优势的临港产业集群。四是围绕增强海洋经济整体发展能力,重点加大对港口物流园区、现代海洋物流业、滨海旅游业等海洋服务业的信贷支持力度,继续支持港口、疏港交通网络及腹地通道建设,促进港口物流业功能的整体提升。在加大对海洋产业发展支持力度的同时,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严把环保审批关,探索建立和完善客户环保分类识别系统,对不利于海洋生态保护的项目,从严审查和审批贷款。
(六)加快信贷产品创新。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因地制宜研发适销对路的信贷产品,灵活多样创新信贷模式和扩大贷款抵(质)押物范围,积极探索适合海洋产业发展的多种信贷支持方式。积极拓展海域使用权抵押贷款业务,加大对以海域使用权为质押的滩涂和海水养殖、临港工业等海洋产业的融资支持。积极试点开办码头、船坞、船台等沿海沿江资产抵押贷款业务,努力满足船舶建造、港口及海洋物流企业的融资需求。继续推广和完善“渔船抵押+保单质押”的双重抵押担保模式,按照国家减船转产补贴标准,合理评估渔船价值,适当提高渔船抵押贷款额度,满足海洋渔业发展的资金需求。积极推动在建船舶抵押融资模式,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办船舶出口买方信贷和保函等业务,为船舶出口、船舶修造企业技改研发提供多元化金融服务。大力发展适合海洋物流企业融资、结算特点的物流保理和联网结算等业务,促进海洋物流业加快发展。鼓励成长型海洋高新技术企业以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依托供应链和产业链中核心企业与关联中小企业的协作关系,规范发展供应链融资、应收账款质押、存货质押、组合担保贷款等贷款业务,满足海洋产业集群和海洋新兴产业、自主创新中小企业的资金需求。
(七)改进信贷服务方式。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积极简化审批手续,提升信贷审批效率;要根据海洋产业资金需求特点,合理确定贷款期限、利率和偿还方式。鼓励渔区银行业金融机构积极开展面向渔民的信贷产品咨询和相关政策宣传,并大力拓展“自助可循环”授信模式,采取“一次核定、随用随贷、余额控制、周转使用”、“整贷零还”等灵活的贷款和还款方式,方便渔民和渔业企业融资,降低融资成本。支持金融机构借助科技力量提高金融服务效率,鼓励渔区主要涉农银行业金融机构建立和完善渔民信用信息和财产信息档案,促进渔区信用体系建设,为渔民贷款提供便利。对协作关系紧密的产业链或供应链中的海洋产业核心企业和配套中小企业,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推行整体营销模式,提高授信审批效率。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适当放宽优质海洋企业授信条件。
三、拓宽海洋产业融资渠道
(八)扩大直接融资渠道。各级人民银行要加强与地方政府有关部门配合,加强海洋产业企业利用金融工具筹资的宣传和培训工作,积极引导和支持符合条件的海洋产业企业发行企业债券、短期融资券和中期票据等债券。鼓励依托产业基地、企业孵化器、工业园区等海洋产业集聚区,探索开展福建省中小企业集合发行短期融资券或中期票据等发债工作。各级人民银行要配合地方政府有关部门,积极协调有较强实力的大型企业或担保机构为中小型海洋企业集合发债提供增信支持。金融机构要为海洋产业企业发债融资提供财务顾问和承销服务,并适当降低收费水平。鼓励金融机构加强对拟改制上市海洋产业企业的各项金融服务,支持、推动海洋产业企业利用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及海外资本市场上市融资和再融资,进一步拓宽融资渠道。
(九)引导民间资本进入。鼓励省内信托公司发挥信托功能优势,研究开发适销对路的信托产品,引导民间资金通过信托渠道参与海洋重大基础设施和重点产业项目建设。加强银行、信托、担保等机构的合作,以专业担保公司担保等形式募集民间资金,依托银行贷款评审优势,为中小海洋产业企业提供信托贷款支持。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发起设立海洋产业投资基金,引导海洋产业投资方向,优化海洋产业布局。促进股权投资基金、风险投资基金等各类投资基金发展,为海洋高新技术产业提供股权融资和孵化服务。支持海洋产业利用融资租赁实现设备升级改造,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对融资租赁企业购买设备可能出现的资金缺口,鼓励有关金融机构积极予以支持。
四、营造有利于金融支持海洋经济发展的政策环境
(十)完善信贷产品创新的各项配套服务。各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福建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福建省海域使用权抵押登记办法》的有关规定,认真做好海域使用权确权和登记发证工作,促进海域使用权抵押贷款业务健康发展;要加快建立海域使用权流转交易平台,大力推进海域使用权专业评估机构发展,使海域使用权的评估结果更加可靠,海域使用权的流转更加便利,海域使用权的信贷风险更加可控。各地要根据《福建省沿海沿江财产抵押登记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明确沿海沿江资产抵押登记机关,做好沿海沿江资产的确权、登记服务工作,推动沿海沿江资产抵押贷款业务发展。各级海事部门要根据《建造中船舶抵押权登记暂行办法》,做好在建非渔业船舶抵押登记工作,在抵押人出具《船舶建造合同》等有效船舶所有权证明的情况下,按程序准予办理抵押登记,为在建非渔业船舶抵押贷款提供方便。要做好在建渔业船舶抵押贷款服务工作,在抵押人出具省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的情况下,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予以办理抵押登记。各级海洋行政主管机关、渔港监督机关及有关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维护金融机构合法债权,对逾期抵押贷款,积极协助金融机构做好抵押海域使用权、沿海沿江资产、渔业船舶等抵押品的处置工作;各级渔港监督机关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的有关规定,加强渔业船舶抵押登记管理,积极协助做好金融债权的维护工作,对于恶意逃废贷款本息的渔船业主,参照《福建省黑名单渔船通报与处理办法》,采取列入黑名单,不予办理渔船年检等相关措施,加大对逃废银行债务行为的惩罚力度。
(十一)探索建立财政资金引导机制。鼓励和支持各级政府在海洋渔业、海洋交通运输等传统海洋产业领域以及海洋生物制药、海洋风力发电、海水综合利用等投资风险相对较大的海洋新兴产业领域,综合运用财政贴息、奖励、补助等方式,引导民间资金和银行信贷资金跟进投入,加快推进海洋产业体系建设,促进海洋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探索发挥财政资金在推动信贷产品创新方面的风险补偿作用,通过设立贷款、担保风险补偿金等方式,分散信贷风险,引导和推动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参与信贷产品创新,提升金融服务海洋经济的能力。
(十二)促进海洋产业各项金融服务可持续发展。各级人民银行和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金融支持海洋经济发展各项工作的协调,并根据实际需要建立必要的协作与信息交流平台和工作机制。要采取措施加强政银企信息沟通,共享海洋产业规划和发展信息,并适时组织各类形式的银企对接会,提高资金供需对接效率。要探索建立和完善有效的海洋产业信贷风险联合预警机制,共同评估海洋污染事件对海洋生态和涉海产业发展的影响,及时进行风险提示,并协助银行业金融机构及时做好信
贷资产的风险防范和处置工作。同时,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自身也要健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认真落实贷后检查和跟踪服务,切实提高风险防范能力和海洋产业各项金融服务的可持续发展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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