葫芦娃蛇精妹妹可怜不:官员财产公开是势在必行的良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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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03月03日 16:08:57  来源: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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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松民 作者文集
两会前夕,国家统计局原局长李成瑞、北大教授巩献田等一批退休官员和学者,给全国人大、政协等提交建议,呼吁尽快制定《县处级以上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公布法》,并随信提交了代拟的“草案” ',1)"> 。这份“草案”的最大特点,是规定不仅官员要申报本人的财产,还要申报“家庭成员和已另立家庭的子女及其配偶的全部财产”;不仅要申报,还要通过媒体向全社会公布。这一呼吁引起了社会各界热烈的反响(3月3日《华商报》)。
其实,要求公职人员申报财产的呼声由来已久,但却一直不见大的进展。每当有人提出这个问题,有关方面却往往认为“时机不成熟”。但在我看来,现在制定“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公布法”的时机已经成熟。
首先,不制定“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公布法”,反腐败斗争就难以继续深入。目前国内监控公职人员财产主要依据,是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的规定》,但其内容是只报个人收入、不报家庭财产,只报劳务收入、不报非劳务收入,只在内部向人事部门报告,不向社会公布。
现在来看,这份“规定”天然地存在两个无法监控的“死角”,一是由于不向社会公布,公众就无法对官员进行监督,为官员腐败预留了空间;二是由于只申报官员个人财产而未申报公布其家庭(包括配偶及已另立家庭的子女)全部财产,结果是许多腐败行为根本就无法被揭露,这些年的反腐实践证明,在许多腐败案中,官员通常并不公开出面,而是由其妻子儿女们以“经商”、“办实业”为掩护,利用官员的权力和人脉关系大肆敛财。
其次,制定“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公布法”,已经有了丰富的国际经验可供借鉴。早在230多前,瑞典就制定了“公职人员家庭财产申报制度”,又称为“阳光法案”。1978年美国国会通过了《政府行为道德法》,明确规定包括总统在内的公职人员,均需申报自己和配偶及受扶养 子女的财产状况,并按规定程序提交财产状况的书面报告。与此同时,泰国、墨西哥、新加坡、韩国、俄罗斯、尼日利亚等国也都不约而同地实施了财产申报制度。到了今天,这一制度早已是世界各国政府反腐败斗争的“通用武器”,中国在进行相关立法时,因为有现成的经验可资借鉴,定可少走许多弯路.
第三,从技术层面看,随着最近几年来银行存款实名制开始实行,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公布的基本条件已经具备;信息技术的进步,也为这一法律的实施提供了技术保证。此外,法律界人士近年来也做了大量研究,为这项法律的制定作好了理论准备。全国人大常委会2005年10月审议并批准我国成为《联合国反腐公约》的缔约国,这也为制定和实施“财产申报公布法”提供了有利的国际条件。
总之,“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公布法”是一个势在必行的良法,是一个利国利民并有利于反腐败斗争的好制度,这一制度的最厉害之处就是:把一切摊在阳光下,使公职人员可以安心地享有自己的合法收入,又使一切“灰色”、“黑色”收入无所遁形。笔者期待,全国人大能够抓住当今的有利时机,积极回应民间的呼声,尽快制定出一部符合当今国情、体现民众意志、能操作能执行的“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公布法”,造福苍生,推动中国社会的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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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官员财产公示制度,利国利民,功莫大焉。全国政协委员张贤亮曾指出:“我国公务员无须申报家庭财产和收入,是一个很大的法律缺口。中国官员的不当获利在法律上就要比其他国家的官员宽松,这会纵容贪赃枉法风气盛行。”此非虚妄之谈。某些官员一旦东窗事发,被查获的往往是珍贵名玩、华屋美舍、名贵烟酒以及数以千万计的来源不明财产等等,按照他们的正常收入,怎能聚敛起如此财物?具有讽刺意味的是,在某些时候,“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竟然让某些贪官污吏逃脱死刑。如果建立起完备的官员财产公示制度,某些官员势必投鼠忌器,甚至早就身陷囹圄了。>>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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