落水管安装价格:三大关键词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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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义务教育法已经在2006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小学校长是实施义务教育机构的法人代表,必须深刻感悟其核心价值取向,才能做到既依法办学,又能正确运用法律武器维护学校权益。免费教育、均衡教育和素质教育是这部法律所依据的基本立法精神和时代特征。从这三个关键词入手,必将有助于深刻理解和全面把握新版义务教育法的精神实质,增强推进义务教育的责任感和主动性。

关键词一:免费教育

新版义务教育法首次明确规定: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这一规定具有三方面的象征意义:

第一,标志着义务教育回归了它的本质。义务教育的特征是普及教育、强制教育和免费教育,这是由它的公益性这一本质特征决定的。新版义务教育法第二条指出:“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这一定义开宗明义,为实施免费义务教育扫清了认识障碍。免费教育并不意味着不需要成本,不需要投入,教育说到底是一种“投入—产出”的经济活动。是否推行免费教育,既与一个国家对教育性质的认识有关,也受这个国家经济发展水平的严重制约。两千多年前,孔子在广收门徒时曾说过:“自束修以上,吾未尝无诲矣。”说明收取学费、杂费自古就是维持教育再生产的必要条件。即使作为近代义务教育滥觞之西方国家,免费教育也是在资本主义经济高度发展的条件下实现的。马克思、恩格斯在1848年撰写的《共产党宣言》时把“对一切儿童实行公共的和免费的教育”作为共产主义崇高理想,并在《〈哥达纲领〉批判》一书中明确指出:通过国家来实施普遍的和平等的国民教育,实施普遍的义务教育,实施免费的教育,在资本主义社会里是根本不可能实现的。直至19世纪末20世纪初,义务教育制度才在英国、美国、法国、德国、日本等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得以确立。中国自近代新式教育发端以来,就曾多次提出过实行全民免费义务教育的设想,但由于制度、国力、财力等多方面的限制,始终难以完全实现。新版义务教育法实现了彻底的免费教育,也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快速增长、财政能力逐步增强的必然结果。

第二,标志着收费义务教育历史的结束。我国提出普及义务教育至今已有40年的历史,首部义务教育法也已经颁布了20年,但真正的免费义务教育制度在新版义务教育法中才得以确立。1986年,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精神,我国颁布了首部义务教育法,至上世纪末,我国实现了基本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的宏伟目标。尽管1986年版义务教育法规定学校对接受九年义务教育的学生免收学费,但随后国务院出台的《〈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却规定“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可收取杂费”。因而我国实际上长期实行的是收费的义务教育,这与当时的财政体制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如今,杂费已经成为学生家长尤其是农村地区学生家长的一项沉重的负担,每年全国义务教育阶段的杂费收入已达上百亿元,教育费用过高已成为农村学生辍学的主要原因之一。而且,学生家长不但要依法负担“杂费”,还要法外承担诸如校舍“六配套”、民办教师工资及各项维持费用,加之各种名目的搭车收费,所缴费用远远超出了义务教育法关于“杂费”的概念。当前,随着经济的发展,国家财政体制也实现了由“建设财政”向“公共财政”的转型,投向教育事业、特别是农村中小学教育事业的资金迅猛增加,已有充足财力免收学费和杂费。特别是近年来国家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惠农政策,从费改税到减税再到免税,从中西部到东部,从农村到城市,由学生家长负担的项目越来越少,这也全面实行免费义务教育创造了条件,最终使我国的义务教育成为名副其实的免费义务教育。

第三,标志着“人民教育政府办”观念的确立。义务教育由过去的多渠道筹措经费、依靠人民办教育,向主要依靠政府财政投入办教育,这是一个重大的历史性转变。就在此前不久,“穷国办大教育”、“人民教育人民办”等等,一直是激励人们克服困难、创造条件发展教育的响亮口号,但这一口号背后却掩盖着投入不足的严重问题。我国教育投入从来没有达到世界的平均水平,财政性教育经费占教育经费总支出的比重、预算内教育经费占财政支出的比例等甚至在逐年下降。在农村,税费改革后农村教育费附加和教育集资等被全部取消,虽然减轻了农民负担,但在客观上却使原本不足的义务教育经费再次陷入窘境。不少义务教育学校的公用经费严重不足,个别农村学校甚至没有公用经费,有的学校存在着危房和欠债,有些地方教师工资不能按时、足额发放,有些地方学生家长负担过重,造成部分学生辍学。要改变这种状况,保证国家义务教育经费的稳健投入,必须建立稳定的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新版义务教育法专设“经费保障”一章,要求国家制定并适时调整适应义务教育基本需求的教职工编制标准和工资标准、学校建设标准、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要求各级政府将义务教育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按照标准拨付经费,确保义务教育经费的逐步增长;规定义务教育经费实行国务院和地方各级政府根据职责共同负担,省级政府统筹落实的体制,财政预算将义务教育经费单列;要求政府将决算和学校收支情况向社会公布,审计机关将有关义务教育经费的审计结果向社会公布,等等。通过这样几个渠道,建立了我国义务教育比较完善的经费保障机制。

关键词二:均衡教育

新版义务教育法6次出现了“均衡”一词,表明均衡教育已经成为国家着力推行的重要战略目标之一。具体包括如下三项措施:

第一,合理配置义务教育资源。当前,义务教育在地区之间、城乡之间乃至学校之间存在着较大的发展差距。城市学校硬件好、教师素质高,而农村学校危房多、合格教师少。许多经济欠发达地区的骨干教师不断流失,造成当地教育教学质量持续下降。不少地方不仅不采取积极措施消除学校之间的差距,反而将学校分为重点学校与非重点学校,在经费、师资力量等方面进行倾斜,加剧了学校之间的贫富分化。教育资源分配失衡,也导致了“择校费”等一系列问题的产生,进一步拉大了学校间的差距。对此,新版义务教育法在多个方面做出了规定以解决资源配置不均的问题。在经费投入方面,要求县级政府教育主管部门编制本部门预算时要向农村学校和城市薄弱学校倾斜;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政府设立专项资金,扶持农村等经济欠发达地区实施义务教育。在师资力量方面,要求县级政府教育主管部门采取措施,促进学校师资力量均衡配置;组织公办学校骨干教师巡回授课,紧缺专业教师流动教学,公办学校校长和教师在学校之间流动。在义务教育管理体制方面,强化了省级政府的统筹职能,最终实现了义务教育统筹责任由乡镇一级提升到县一级,再提升到省一级的过渡,体现了国家促进区域内教育均衡发展的决心。这也是新版义务教育法在体制创新方面的一个重大突破。

第二,规范义务教育办学行为。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义务教育办学体制一直处于深刻的变革之中。尽管取得了巨大成绩,但“摸着石头过河”的探索方式难免出现偏差,加之国家长期采取“先改革、后规范”的政策调节措施,一定程度上助长了不少办学者的扩张冲动和投机心理,创造出了名目繁多的办学形式。新版义务教育针对不同情况,提出了几条很有针对性的措施对此加以规范。一是规定不得将学校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学校不得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要求义务教育资源要在学校间进行公平分配,不得有政策、资金、资源的倾斜,这体现了全社会对教育公平的强烈期望。二是必须坚持“就近免试入学”的原则,公办学校不得招收择校生。三是遏制教育乱收费现象。当前,一些公办学校利用现有教育资源,借改制之名,以“民办公助”、“公办民助”等名义,把公办学校变成民办学校或者“校中校”,有的学校又分重点班、非重点班,借此向学生高收费。这种钻法律空子、打“擦边球”的做法,既增加了学生及其家庭的经济负担,也造成了国有资产的流失,社会公众反映强烈。针对这些现象,新版义务教育法明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名义改变或者变相改变公办学校的性质,不准将公办优质学校资产转制为民办学校。已经改制的学校要明确产权体制,公办资源为主的学校要回归公办校,并严格按照义务教育公办校的收费标准和办学规定办学;由企业或个人投资兴办的学校则转换成民办校管理不得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任何学校都不得以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方式谋取利益。这些制度必将在遏制教育乱收费现象中发挥关键作用。

第三,更加关注弱势群体的义务教育。义务教育是普惠教育,因此国家法律保障每个人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新版义务教育法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把维护适龄儿童、少年受教育的平等权利作为立法的基本宗旨,突出强调政府在义务教育中的主体地位,明确要求各级政府合理配置教育资源,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尤其要着力改善薄弱学校的办学条件,采取措施保障农村地区、民族地区实施义务教育。不仅如此,新版义务教育法还提出专门条款,保障流动儿童、少年平等接受义务教育,保证家庭经济困难和残疾儿童、少年乃至未完成义务教育的少年犯等特殊群体平等接受义务教育。这些规定充分阐释了教育公平的基本理念,是党和国家执政为民方略的重要体现。

关键词三:素质教育

新版义务教育法首次将“素质教育”写入重要条款,这将有助于扭转当前应试教育盛行的不利局面。其具体要求包括:

第一,明确了义务教育的重大使命。过去推进义务教育,主要解决的是老百姓有书可读、有学可上的问题。因此尽管素质教育观念已经深入人心,但应试教育现象仍然禁而不绝,分数线和升学率始终是衡量一所学校办学水平的重要指标。对此不仅家长关心、社会关心,不少地方的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主要领导也十分关注,给学校校长、任课教师压考分指标。一旦成绩滑坡,家长不满意,社会不认可,学校领导也在责难逃,这是应试教育愈演愈烈的社会原因。新版义务教育法明确规定:“义务教育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使适龄儿童、少年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为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奠定基础。”从而把义务教育导入素质教育的正确轨道。教育部在日前发出的《关于贯彻〈义务教育法〉进一步规范义务教育办学行为的若干意见》更进一步提出,要严格控制学生在校考试次数,不得公布学生考试成绩,不得按考试成绩对学生进行排名;要严格执行课程计划中关于开展文体活动和社会实践等方面的规定,确保学生每天锻炼一小时,保证小学生每学年参加社会实践活动的时间不少于10天,初中学生每学年不少于20天。随着这些措施的落实到位,必将有效遏制中小学校应试教育盛行的现象。

第二,强调了课程与教科书管理制度。为保证教学质量,新版义务教育法明确规定,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根据适龄儿童、少年身心发展的状况和实际情况,确定教学制度、教育教学内容和课程设置;学校和教师应当按照课程设置方案和课程标准开展教育教学活动,应当按照课程设置方案和课程标准实施体育、艺术和综合实践的教学活动,不得违反课程设置方案增加或者删减课程;要求学校把德育放在首位,寓德育于教育教学之中,开展与学生年龄相适应的社会实践活动,形成学校、家庭、社会相互配合的思想道德教育体系,促进学生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这些措施旨在防止一些学校任意增减课程设置、片面突出智育的现象,保证义务教育达到基本的国家标准。另外,新版义务教育法还强调了对教科书的管理制度。近年来,义务教育教科书装帧日趋豪华,一些中小学校推荐或强迫学生购买一些无关紧要的课外书,向学生推销商品和服务。这不仅增加了学生的经济负担,也增加了学生的课业负担。对此,新版义务教育法明确规定:教科书根据国家教育方针和课程标准编写,国家实行教科书审定制度;未经审定的教科书不得出版、选用;教科书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微利原则确定基准价,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有关部门依照国家规定的基准价确定零售价。这一方面保证了义务教育阶段教材质量,另一方面也从根源上杜绝了滥用教科书、教辅书的现象,有利于素质教育的贯彻实施。

第三,强化了教师推进素质教育的责任。教师是实施义务教育的主要依靠力量,也是推行素质教育的主力军。对此,新版义务教育法提出了明确要求:“教师在教育教学中应当平等对待学生,关注学生的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学生的充分发展。”这就要求教师要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以其他方式侮辱学生人格尊严,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主动关心帮助学习困难的学生,促进全体学生共同成长进步。要求依法规范教师职业行为,不得占用节假日和休息时间组织学生上课和集体补课,不得要求和统一组织学生参加各种学科辅导班和学科竞赛,坚决纠正一些教师把主要精力用于校外补课的错误做法等。为保障教师职责落到实处,新版义务教育法强调要尊师重教,依法保障教师合法权益,不断改善教师工作和生活条件,努力建设高素质的教师队伍。其所制定的义务教育教师职务制度,将中小学教师职务序列统筹规划,设立初级、中级、高级三个级别,并与高校的助教、讲师和副教授相对应。小学教师也可以评上副教授,这对他们是很大的鼓励,有利于调动广大教师的积极性,也有助于更多高层次人才向义务教育领域流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