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语社团:中共东阳市委 东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工业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4/28 11:50:44

中共东阳市委 东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工业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

 

  各镇乡党委、政府,各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市机关各部门、各单位:

  为推进经济结构调整与发展方式转变,加快工业经济转型升级,进一步提高工业经济综合竞争力,现就扶持工业技改、科技创新、循环经济、企业上市、企业债券融资、外贸外资外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等方面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大项目建设力度,着力夯实产业基础

  本年度市政府安排5000万元资金,专项用于项目引进和年销售收入500万元以上企业的技术改造、技术创新及循环经济、资源节约等项目的奖励,以后每年有所增加,专款专用。

  (一)鼓励企业项目引进。深入开展选商引资活动,由市财政安排招商引资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招商引资和"东阳人经济回归工程"(不包括各联络组外出费用)。具体实施细则由市发改局、经贸局负责拟订,报市政府审定。鼓励各类科技水平高、投资规模大、产业带动性强的项目和工业企业到我市投资和创办企业,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可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1.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亿元以上的项目优先安排建设用地指标后依法供地,按土地出让合同约定从竣工投产开始三年内亩产税收达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对超过全省工业用地最低限价部分的土地出让金在新增地方留成税收中给予奖励。

  2.固定资产投资额达到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投资强度,三年内年税收达500万元以上或亩产税收达10万元以上的,可按达到之年纳税总额的5%给予奖励,三年不变。对固定资产投资额巨大、产品科技水平在国内外领先的企业,可实行一企一策。

  3.投资创办工业企业涉及项目报批、土地使用等方面的事宜,由项目落地所在地的有关镇乡(街道)及城北工业新区负责全程代理。

  4.对新进企业固定资产投资设备部分报经贸局立项后给予奖励。全年新进企业实际完成设备投资额在100万元至1000万元的按3%予以奖励;1000万元及以上的按4%予以奖励。对投资额特别巨大、产品科技含量高、带动作用明显的项目,经市工业经济领导小组认定后,可在相应基础上再提高一个百分点。

  (二)鼓励加大技改投入。对年销售收入500万元以上、当年上缴税金30万元以上的企业,当年度实施的技术改造、技术创新、循环经济和资源节约等项目予以奖励。实际完成设备(需2000年后技术水平)投资额在100万元至1000万元(皮具箱包、纺织服装、工艺美术、食品火腿加工可放宽至50万元至1000万元)的按5%予以奖励;1000万元以上部分的按6%予以奖励。对进口国际先进设备(需2000年后技术水平),且是市里在"十二五"期间重点发展的太阳能、磁性电子、新材料、生物制药等4个产业项目,按设备引进额的7%给予奖励。对市级及以上重点技改项目且设备投资1000万元以上可在此基础上再提高1个百分点。原则上金华市市级以上重点技改项目在东阳市重点技改项目中推荐产生。东阳市重点技改项目由市技术改造领导小组研究决定。项目经验收合格后奖励一次性支付。奖励额度不超过企业当年上缴税金留市部分总额。

  (三)鼓励设立公司总部。凡注册资金不低于1000万元,销售额不低于5000万元的企业在东阳设立总部当年上缴我市税收达到200万元以上并约定在东阳经营十年以上的,第一年上交税收的留市部分给予60%的奖励;第二年、第三年新增税收留市部分给予30%的奖励。年税收500万元以上的,优先安排5亩建设用地指标后依法供地,用于建设公司总部。

  (四)实施最低亩产税收制度。坚持以"亩产论英雄",新进企业最低亩产税收达不到规定标准的,不享受政府的各项奖励,原有工业企业逐步与现有产业最低亩产税收标准对接。

  (五)加快开发区整合提升。对开发区在金华市综合考评中,获第一名奖励8万元。

  二、加大创新投入力度,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

  (一)鼓励企业加大技术创新投入。加快建立和完善企业技术创新体系,着力创建企业技术中心和区域、行业技术创新服务平台。

  1.凡列入国家和省重点技术创新项目、高新技术产品、技术性贸易壁垒项目、信息化项目的,分别给予10万元、8万元的奖励。

  2.凡列入国家、省、金华市信息化示范企业的,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奖励。

  3.当年列入省级新产品的每项给予1万元奖励。通过省级新产品鉴定验收且性能指标达到国内先进和国内领先水平的,给予4万元奖励。达到国际先进和国际领先水平的,给予6万元奖励。

  (二)用足用好税收扶持政策,提升企业技术装备水平

  1.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可按设备投资额的10%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2.企业从事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包括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等项目),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推进节能降耗工作

  1.通过省级清洁生产审核验收合格的企业,给予3万元的奖励;被命名为"浙江省绿色企业"的,给予6万元的奖励;被命名为"国家环境友好企业"的,给予15万元的奖励。

  2.凡列入国家、省、金华和东阳市工业循环经济示范企业(园区)和试点企业(园区)的,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2万元的奖励。

  3.对被认定为省资源综合利用的企业,奖励5万元。

  4.在年用电量100万度以上的年销售收入500万元以上工业企业中开展节电竞赛活动,按万元税收电耗降低率和税收绝对值增量两项指标进行考核。(用电量数据以供电局为准,税金数据以国地税为准)综合得分前5名的企业,授予"东阳市节电示范企业"称号,奖励企业10万元; 6至15名的企业,授予"东阳市节电先进企业"称号,奖励企业5万元;对获得国家节能产品或节能产品标识的企业,奖励5万元。

  (四)鼓励安全设备投入

  对年销售收入500万元以上化工生产企业自动化安全控制系统设备投入5万元以上的,按当年投资额的5%给予奖励,但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企业上缴税金留市部分。

  凡当年度获得国家、省、金华市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的,分别给予10万元、6万元、3万元的奖励。

  三、推进科技进步,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

  (一)企业申报列入各级各类科技计划项目或国家重点扶持项目的,给予适当的资金补助;根据上级要求地方配套资金的,酌情给予配套资金扶持。

  (二)鼓励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加强产学研合作,鼓励引进、开发高新技术项目和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进入市科技创业中心孵化,并根据《东阳市科技创业中心入孵企业管理办法》给予扶持。

  (三)鼓励引进高校院所共建创新载体,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合作,由外市或在大、中城市设立技术研究开发分中心的奖励2万元。

  (四)对上年新组建经验收合格的国家、省、金华市和本市企业技术中心或研发中心(含企业研究院,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分别奖20万元、10万元、5万元、3万元。当年获本市级科学技术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奖3万元、2万元、1万元。对当年新认定为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农业科技型企业,金华市级科技型企业,分别给予3万元、2万元奖励。对当年新建设的国家、省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的企业给予20万元、10万元的补助。(同一项目取最高额奖励,不重复计奖)

  (五)为鼓励专利发明创造,对国内专利实行免费申请:对单位和个人申请发明专利进入实质性审查、申请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授权所需的按照国家知识产权局规定减缓后的费用及申请代理费一律免除,由科技局直接与专利代理机构结算;对享受免费申请进入实质性审查的发明专利,授权后可再享受7000元(含省奖励3000元)的奖励。本规定公布以前已经申请的专利,按照原规定享受专利申请奖励。申请国外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后分别奖励5万元(含省奖励3万元)、3万元。

  (六)对重视企业专利工作,实施专利技术成效明显,专利产品年新增开票销售额同比上年增长20%以上(或上交税金增长25%以上),且前两年未获得市专利实施一、二等奖的规模企业,评选一等奖l名、二等奖2名、三等奖3名,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3万元。

  (七)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而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企业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八)对年销售收入2000万元以上、实施精细化管理的工业企业,通过省、金华市级精细化管理示范企业验收的,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的补助。

  四、推进企业制度创新,鼓励企业上市与债券融资

  (一)企业在争取上市过程中进入券商辅导期可享受以下政策

  1.在股份有限公司组建和处理历史遗留问题时,由相关部门给予便捷服务,涉及工商变更登记、土地、房产、专利、商标以及资产评估、交易过户等地方性规费(不含土地出让金)按收费标准下限的50%收取。

  2.企业手续不完备的工业用地在符合规划和不改变用地性质的前提下,优先安排工业用地指标,同意补办出让手续。市净收益部分全额分成给镇乡(街道)、开发区,50%即时奖励给企业,其余部分待企业上市后兑现企业。如上不了市,由财政部门全额收回。

  3.企业改制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其资产转让所涉及的税收,市留成部分全额分成给镇乡(街道)、开发区,全额用于扶持企业发展。

  4.土地经依法审批但未经规划许可的,除有碍规划、消防未认定、危房及有法律纠纷外,由市府办牵头,作出相应处理后补办权证,涉及相关的技术性服务收费按收费标准下限的50%收取。

  5.企业在改制设立股份有限公司过程中,因审计调账增加利润或资产盘盈增值从而增加税收的地方留成部分,通过现行财政体制分成给镇乡(街道)、开发区用于扶持企业发展。

  6.拟上市公司向国家证监会提交申报材料的前三个会计年度,因补交企业所得税出现企业税收增长幅度高于全市平均增幅的,其高出增幅留成地方部分,全额分成给镇乡(街道)、开发区用于扶持企业发展。

  7.企业在申报上市过程中支付的有关费用,经税务部门核准,可以摊入当年成本,也可分3年摊销。

  8.企业在争取上市过程中投资高新技术项目、市级以上重点工业性投资项目时,优先推荐申报享受国家、省级各类资金补助。

  9.企业在上市过程中,如遇上述条款以外的特殊问题,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予以专题研究解决。

  (二)上市公司扩张优势发展中可享受以下政策

  1.企业实现上市后3年内,当年税收增长高于全市平均增幅地方留成部分全额给镇乡(街道)、开发区用于扶持企业发展。

  2.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优先办理项目备案核准手续,优先安排所需建设用地指标,在环保审批、规划等方面开辟"绿色通道"。

  3.鼓励上市公司兼并收购市内企业,推动上市公司资产重组,促进资源向优势企业集中,实现低成本扩张。在兼并收购中涉及到土地、房产、车船等权证过户的相关规费时,按规定标准下限的50%收取。

  (三)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四)鼓励企业发行债券直接融资

  对发行短期融资券并80%投资于本地扩大再生产的,按募集资金额的2‰给予奖励,最高额不超过50万元;对发行企业债、公司债和中期票据并主要投资于本地扩大再生产的,按募集资金额的3‰给予奖励,最高额不超过50万元。

  五、加强"三外"工作,提高经济外向度

  (一)鼓励企业优化出口产品结构。

  1.按出口商品海关分类统计,以上年度出口额为基数,对企业出口高新技术产品,超基数部分每100万美元奖励3万元,单个企业最高奖额不超过30万元;对企业出口机电产品,超基数部分每100万美元奖励3万元,单个企业最高奖额不超过30万元;对企业出口农产品(限花生、茶叶、火腿、香榧、中药材、席草、瓜果、蔬菜和花卉),超基数部分每10万美元奖励0.5万元。对机械制造、电子信息、生物医药化工、环保装备等新兴产业,当年自营出口额达到200万美元、比上年增长15%以上、并按出口额位居行业第一位的企业,奖励5万元。(以上奖项同一企业不重复计奖)。

  2.积极培育和扩大有效出口主体,加强重点潜力企业培育。对外贸重点潜力企业(年初由市外经贸局、财政局联合下文)予以大力支持。该类企业年内参加的境内外展会(广交会除外)经主管部门确认后全部给予支持。对出口实绩增长明显,出口额第一次进入金华出口百强企业(以金华市外经贸局2010年12月动态排序为准)、出口额第一次达到100-500万美元及第一次达到50-100万美元的,另行奖励5万、3万和2万元。

  3.鼓励企业扩大出口,以上年出口额为基数,生产企业自营出口的,超基数部分每1美元奖励3分;流通企业收购本地产品出口,超基数部分每出口1美元奖励2分。

  (二)鼓励企业提高管理水平。鼓励企业开展环境管理体系、质量管理体系、GB/ T28000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食品安全管理体系、生态纺织品绿色体系、农产品出口企业质量溯源体系认证,出口企业完成以上各类认证并取得证书的(不包括产品检测),每一认证奖励1万元,对于企业当年完成SA8000认证并取得证书的,每家企业奖励3万元。对出口企业当年在境外注册商标,以国家或地区为单位,每个奖励1万元(注册马德里协定中的多国商标仍按一个计算)。

  鼓励企业自主创新,企业项目列入金华市出口创新项目计划并通过评审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获得省商务厅、国家商务部或市本级技改和研发项目资金的不重复奖励(每家企业享受一次)。

  (三)鼓励发展加工贸易,支持开展公平贸易。以上年实绩为基数,超基数部分,每100万美元奖励5万元,单个企业最高奖励额度不超过50万元。对参与应对国外反倾销(反吸收)、反补贴、保障措施和贸易投资壁垒工作表现突出、且有一定成效的外经贸企业,年终给予每家5万元的奖励;对参加国家商务部、国家各进出口商会和省外经贸厅组织的赴国外进行抗辩、交涉、游说、听证等活动的行业中介组织、企业,给予每个单位3万元的奖励。

  (四)引导企业降低出口收汇风险,鼓励引进重大项目。对外经贸企业投保出口信用保险的,按其实际支付额的30%给予奖励。对能明显提升我市产业层次且当年新批、当年实到外资500万美元(含)以上的项目,给予项目业主5万元的奖励。

  (五)鼓励引进一、三产项目和民营企业以并购、股权转让方式利用外资。对外商投资的农业项目(包括农、林、牧、渔及其加工业),当年实到外资达到50万美元、300万美元的,分别给予项目业主奖励3万元、5万元。对外商投资的三产项目,当年实到外资达到100万美元、300万美元,分别给予项目业主奖励3万元、5万元。在外资到位年度,按外方并购(含转让股权,下同)金额,分档给予一次性奖励:并购股权额达到100万美元、300万美元、500万美元的,分别奖励3万元、5万元、10万元。外商在收购、兼并、重组过程中涉及存量土地、房产的转让,在不改变用地性质的前提下,在办理过户时免缴交易手续费、课税评估费和权证登记费。

  (六)鼓励利用闲置厂房招商引资和外商投资企业增资扩股。对租用我市闲置厂房创办外商独资企业,当年实到外资达到100万美元、300万美元、500万美元的,分别给予外商奖励3万元、5万元、10万元。对现有外商投资企业新增外资扩大注册资本,当年实到外资达到100万美元、300万美元、500万美元的,分别奖励3万元、5万元、10万元。

  同时符合上述(五)、(六)项奖励的不重复计奖。

  (七)鼓励企业积极开拓国际市场。对由市政府或市政府委托有关部门统一组织的境外展览会或市级年度境外重点展览会给予适当的补助,每个摊位(指9平方米标准摊位)补助2万元(港澳地区补贴1万元);为鼓励企业抱团参展,对3家以上同行业企业,联合参加商务局指定境外展会的,每个摊位再补助0.5万元;对由市政府或市政府委托有关部门统一组织的境内展览会,每个摊位补助30%,最高不超过0.5万元(广交会分配摊位除外)。

  加强境外营销网络建设,鼓励企业在外设立营销机构(贸易机构、专卖店、贸易展示中心、售后服务机构、仓储物流中心等),经省商务厅批准,设立当年,每个企业奖励3万元。

  (八)鼓励企业赴境外发展。经外经贸部门批准,在境外投资每设立一家生产加工企业和资源开发企业奖励5万元;每设立一家有出口实绩的贸易性企业,奖励2万元;对新获对外承包工程经营权建筑企业,奖励1万元。同时根据每个项目的投资额,中方投资达到 500万美元(含)以上再奖励8万元,中方投资达到1000万美元以上(含)再奖励10万元。

  (九)市财政继续安排开放型经济专项资金,专项用于镇乡、街道、市级部门开展引进外资工作和市统一组织的各类引进外资活动,以及外经贸各类培训、国际贸易壁垒应对、外贸服务中心的出口服务。具体实施细则由市外贸局负责制定,报市政府审定。

  (十)推进国际服务外包产业发展

  1.加快服务外包基地建设。积极抓好以国际服务外包基地建设。对经过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服务外包基地,一次性给予10万元、8万元、5万元的奖励。

  2.鼓励国内外服务外包企业落户东阳。对来东阳投资并以承接离岸外包业务为主、注册资金不少于500万美元以上的新办服务外包企业,经认定后,给予不超过5万元的补助。对服务外包企业参加国内外服务外包交易会、展会,按外贸重点潜力企业政策执行。

  六、强化服务体系建设,为中小企业发展营造良好环境

  (一)鼓励发展面向中小企业的贷款担保机构

  1.鼓励有实力、讲信用的企业、自然人等依法投资组建会员制互助型的信用担保机构。新创办的会员制互助型信用担保机构,为本市工业企业提供保证月平均余额连续三个月达到注册资本以上的,由市政府按担保机构注册资本多少一次性给予一定金额的补助。

档次

注  册  资  本

补助金额(万元)

1

  500万元至1000万元以下

10

2

  1000万元至2000万元以下

15

3

  2000万元至5000万元以下

20

4

  5000万元及以上

25

  2.建立中小企业贷款担保风险补偿机制。贷款担保风险补偿按担保机构日平均担保责任余额(指对本市工业企业担保责任余额)的0.5%给予补偿。达到注册资本2倍以上的,按该担保机构的月平均担保责任余额的0.5%给予风险补偿;月平均担保责任余额未达到注册资本2倍的,减半给予风险补偿。

  3.对实收资本2000万元以上,经工信部、国税总局批准免税的担保机构,按工信部联企业〔2009〕114号文件精神,报经税务部门批准,三年内免征营业税。

  (二)建立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机制。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小企业信贷支持力度,对当年银行业金融机构小企业贷款年实际增长额,按照上级规定给予相应的贷款风险补偿(已享受贷款担保风险补偿的须剔除)。

  (三)加大对工业企业贷款周转支持力度。市政府设立企业贷款周转专项资金1000万元,专项用于企业贷款周转,解决企业暂时资金周转困难。

  七、本意见中涉及有关市规费减免缓的优惠政策,按东阳市政府非税收入有关规定执行。本意见中对企业的各项奖励补助,以不超过该企业当年上缴税收的留市部分为限。外贸(不含外资、外经)企业当年无海关出口的不享受政府性奖励与补助。本意见由市府办负责解释,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原有关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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