苍老师 ed2k:炸死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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炸死法官的湖南郴州乡民黄运财是英雄还是暴徒?
作者:法律与生活  来源:法律与生活  发布时间:2008-04-14 09:15:13
黄虎和其母亲 法院大院的爆炸声
2006年7月10日,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黄运财爆炸罪成立,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005年2月25日15时许,湖南省永兴县法院内5号家属楼二楼楼梯间发现了一个来历不明的脑白金礼盒。
一个姓罗的妇女发现该礼盒,提到家里发现不像礼品,放回原处。5时许,罗的丈夫将其丢弃到楼下。晚7时许,好奇的罗家亲属下楼继续查看该礼盒,终于发现礼盒的电源线,感觉不妙,就致电县法院办公室主任曹兴虎,曹到现场立刻报告院长李开清。
李正在该院执行局副局长兼执行二庭庭长曹华家里吃饭,两人一起到达现场。
有人看见礼盒内的电线和铜丝,怀疑是一个炸药包。李伸手从里面抠出一些粉末,闻了一下说,这是硝胺炸药,用水打湿就不会炸了。
曹华上楼提来一桶水浇淋礼盒,突然爆炸声起,花坛被炸出一个深达70CM的坑,两栋住宿楼的玻璃几乎全被震碎、跌落。三个法官——曹华的脑袋被炸得粉碎,李开清的双眼被炸伤,伤及右眼晶体;曹兴虎脚被炸伤,右耳鼓膜穿孔。
记者获悉,湖南警方迅速判断这是一起有预谋、有准备、有较明确侵害目标的恶性报复案件。而炸药包放在5栋二楼的楼梯间,该处住户则是曹华和罗某。
罗某的丈夫是一个退休司机,警方分析有人正是试图报复曹华,而曹在生活中是一个爽朗、义气的男人,“能喝很多酒,颇有人缘”。警方判断曹华遭遇报复极有可能缘自审案。警方开始聚焦和梳理曹华曾经审理过的案件。
一个叫黄运财的人进入侦查视野。黄是该县湘阴渡镇夹口村水塘组农民,他的儿子黄虎因为断指被劳动仲裁获赔30万元,而曹华一审仅判其获赔1.6万余元。
而类似黄运财不服曹华的审判,提起上诉的竟有多起,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书对此提及,警方将黄的这条线索和其他几十条类似线索均列为一般线索。
黄在接受警方的例行调查时,说他当天在镇上摆摊,无作案时间。但一个叫黄壬贵的人向警方指认说,当天中午看见黄在县城等车。
警方找到了另一个村民,证实黄曾去过县城。警方认为黄隐瞒去县城的过程,一定在掩饰什么。警方进一步调查得知:今年43岁的黄运财做过木匠、会修手表和电视机,还曾到山上炸过石头盖房子,具备制造爆炸案的能力。
超越想象的炸药包
黄运财在后来的审讯过程中承认是他独自一人秘密完成了爆炸案所有流程。与此同时,当地检察机关提前介入警方的侦查活动,实施法律监督,他们对黄进行了补充讯问,并通过全程录音录像固定黄的供述的真实性和自愿性。
知情者向记者透露,黄运财在制造炸药包过程中表现出来的机智和技巧超越了办案民警的想象。
检察机关指控说,黄一心要炸死曹华,但他知道他无法进入曹家,炸药包只能放到曹家外面。而寻常的一次压合触动引爆,炸药包可能就在曹家外面爆炸。他就想制造一个三次压合触动引爆炸药包——需要提放三次才导致开关连接电源,实现引爆。黄设想的是曹华或曹家人将放在门口的礼盒拿进家里,炸药包再提放两次即可引爆,造成曹在家里玩炸药引爆的假相。
2004年11月7日,黄在永兴县复和乡一个煤矿打工时偷得炸药二十筒,电雷管两枚。后来在他母亲家取回了一个脑白金礼盒,开始了他的冒险历程。
判决书介绍了这个三次压合触动引爆炸药包的制造过程,精细得令人眼花缭乱。但这个农民只可能得到一些诸如棒棒糖棍、一次性注射器、电池等材料。黄到村里小卖店花5毛钱买了一支圆珠笔,将该笔上的弹簧按钮取下,就成为他理想中的自动装置。
黄还盘算着如何增强炸药杀伤力,最后他砸烂了一个棕色的农药瓶,把碎片掺进炸药。
2005年2月24日晚,黄将炸药包藏在家外100多米的草丛里。次日,黄将它带到湘阴渡镇集市。中午12时许,黄带着炸药包乘坐一台摩托车来到县城,将其放置于曹家门口,乘汽车回家。
永兴县公安局一名不愿透露姓名的干部告诉记者,法院爆炸案影响巨大,警方全力以赴试图办成一个铁案。他提供的一个细节是,警方甚至多处收集黄家的尘土,均找到炸药的成分。
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72页判决书,对黄的辩护人提出的七个辩护意见,逐一驳斥。
郴州市中院认定郴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黄运财犯爆炸案的时间、地点、动机、目的、实施过程、具体情节、危害后果等方面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黄被判处死刑之外,还被判令附带民事赔偿曹华丧葬费6858元、死亡赔偿金172349元、曹的孩子和母亲的抚养费40000元,加上曹的一个被炸毁的手机3180元,共计222388元。
死伤法官都是黄家“仇人”
知情者告诉记者,爆炸案中的死伤法官都是黄运财的“仇人”,双方因一场官司结怨。
永兴法院(资料图) 2002年,黄运财15岁的独子黄虎辍学。6月,黄家父子一同去了镇上马家三矿打工,黄虎负责矿上绞车运转,一个工作日获酬15元,由父亲领取。10月18日晚,黄虎被一根木桩砸倒,其右手被绞进绞车,导致右手三、四指完全去除,二、五指部分去除,一只手只剩下一块手掌。郴州市法医检验鉴定中心鉴定黄虎之伤为六级伤残。
黄家与马家三矿多次协调赔偿未果。年底,永兴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介入,鉴定黄虎之伤为六级伤残。次年2月,该委员会裁定马家三矿承担黄的治疗费用,并赔偿黄伙食补助费、工伤津贴、伤残补助金、伤残抚恤金共计30余万元。
而永兴县劳动局相关人士向记者提供的裁定依据显示,伤残抚恤金是赔偿中最主要的一部分,而伤残等级为七级到十级的没有伤残抚恤金。黄虎伤残等级是六级还是六级以上直接决定马家三矿的赔偿数额,成为双方角力的一个关键点。
马家三矿不服仲裁,指责黄家父母故意弄断儿子手指想发财。矿主们起诉至永兴县法院,要求撤销仲裁裁决书,确认对黄虎之伤不负责任,返还为黄虎垫付的医疗费和生活费,并赔偿各种经济损失30万元。
2003年4月,黄虎收到鲤鱼塘镇法庭发来的传票,该镇距离湘阴渡镇至少50公里以外。该庭庭长曹华成为黄虎断指案的审判长,而曹兴虎正是该案审判员。
黄运财发现曹华是湘阴渡镇人,向法院书面提出曹华和马家三矿矿主曹美东是亲戚,且与其他五个矿主关系密切,要求曹华回避该案审理。经院长李开清的同意,永兴县法院以“两曹无任何亲戚关系,曹与其他五矿主无任何往来”为由驳回。
黄虎父母质疑该案应由县法院民庭而不是一个边远派出法庭审理,法院称交由哪个法庭审理是法院的权力。
矿主们要求重新鉴定,获准,永兴县法院拒绝采信永兴县劳动鉴定委员会对黄虎之伤所做的六级伤残鉴定,称该鉴定是“黄虎方在自行委托且所依据的鉴定材料缺乏充分性、可靠性和真实性的情况下做出”。
2003年6月,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司法技术室出具《法医学鉴定书》,认定黄虎之伤为七级伤残。永兴县法院据此判令马家三矿赔偿黄虎工伤津贴、住院伙食补助、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共计16706元。
黄虎的母亲王小华曾经一个人闯进法院大厅哭骂“法官是昏官、贪官”,并与曹发生身体冲突。
黄家不服判决,提请上诉。7月,永兴县法院向黄虎发出《催交上诉费通知书》,称5日内须交13000元上诉费,如果到8月10日之前未足额交缴,便按撤诉处理。
黄家无力在短时间内筹集巨额上诉费,请求减免诉讼费,被拒绝。法院最后做出黄虎自动撤诉处理。
永兴法院法官的“遗漏”
黄虎父母不得不四处上访,他们的代理人突然发现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鉴定书上没有体现两份最重要的鉴定证据材料——X光片和附属报告单。
之前,黄虎在长沙鉴定伤情时,永兴县法院法官邓甲生以长沙医院服务态度不好为由,坚持要回永兴县照X光片,然后由他寄给省高院。
但事实上,邓没有寄出附属该X光片的报告单。
永兴县法院对几次前来查询的黄家父母拒绝回应,王小华又赶往湖南省高院要求查看永兴县法官到底有无寄去鉴定证据材料,也遭该院司法技术室法医王某拒绝。
次日晨,她又来到高院,在一个公用电话亭里打通王某的电话。王小华颤抖着说,如果你是一个清官,那你就让我看见你的鉴定档案里到底有什么。
省高院的法医终于答应王小华的要求。一查,王果然发现永兴法院未向省高院寄去X光片报告单——省高院法医解释说没有报告单,他们光看片子也看不出什么问题,也就定了个七级伤残。王当时哭了。
湖南省高院司法技术室说他们将免费复检黄虎伤情。2003年12月,湖南省高院出具《法医学复核鉴定书》,认定黄虎右手大部分功能丧失,构成六级伤残。
黄虎父母一年多的努力只是让一切重新归零。永兴县法院的法官寄出X光片,却偏偏未寄出解释X光片的报告单,已妨碍司法公正,但没有人因之被处罚。
一切看上去峰回路转——2003年12月,黄虎提请民事再审,以省高院鉴定书遗漏重要鉴定证据,误定黄虎六级伤残为七级伤残,导致黄虎所获赔偿低于依法赔偿数额为由,要求永兴县法院判令撤销曹华所做一审判决,判令矿主赔偿30万余元伤残抚恤金,并承担诉讼费。
矿主们拒绝认同湖南省高院司法技术室作出的复核鉴定,说黄虎家人收买了省高院,要求到最高院继续鉴定,再次获准。
黄虎的父母只得带着黄虎上北京。2004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出具《人民法院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鉴定书》,再度确定黄虎右手损伤构成六级伤残。
12月20日,永兴县法院终于确认黄虎伤情系六级伤残,但更换了一套法律依据来判决该案:黄虎在马家三矿工作时只有14周岁,未达到法定未成年工最低年龄,不具备劳动行为能力和劳动权利能力,不具备劳动关系主体资格。马家三矿证照缺失,属于非法经营,也不具备用人单位的主体资格,因此,马家三矿和黄虎之间不是劳动关系,而是雇佣法律关系。黄虎的伤害是雇佣关系中的工伤,不属于《劳动法》调整的范围,只能适用民事侵权损害赔偿规定进行赔偿。
法院称,国家当时对雇工损害赔偿无统一赔偿标准,只能参照《湖南省交警总队2002—2003年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有关赔偿项目的标准》,最后判令撤销一审判决,马家三矿矿主共同赔偿黄虎医疗费、护理费、伙食补助费、残疾者生活补助费共计65298元。
永兴县法院作出(2004)永民再字第4号民事判决,判令一审案件受理费11000元,其他诉讼费2000元,共计13000元,矿主6人承担9100元,黄虎承担3900元;鉴定费用14851元,矿主6人承担10395元,黄虎承担4455元。
此外,永兴县法官“漏寄”鉴定材料导致黄虎断指案件再审,法院收取再审案件受理费8000元,矿主6人承担2000元,黄虎则承担6000元。
经历了一次仲裁、五次鉴定、两次判决,连绵三年,18岁的黄虎最后从矿主处拿到了37000余元现金。
之后,黄家就再审结果再次上诉,又因无法缴纳巨额上诉费被法院按撤诉处理,后向检察院提起抗诉,亦未果。
黄虎和他的父母遭到了矿主们的公开羞辱,一位矿主家属在村里洋洋得意:“原来就说给你们3万多,现在累得像条狗一样,还不是拿一样多。”
断指案,四年走回原点
永兴法院爆炸案震惊中国法院系统高层,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决定复查黄虎断指案。2005年4月,郴州中级人民法院决定提审该案。
黄虎断指案由此出现全新变化。
2006年3月6日,郴州中院作出序列号为(2005)郴民再终字第11号民事判决书,判令撤销永兴县人民法院(2004)永民再字第4号民事判决和永兴县(2003)永民初字第4号民事判决。
郴州中院认定,马家三矿在黄虎断指期间具有合法的采矿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税务登记证,一直在开采、生产经营,应为合法矿。黄虎在该矿劳动中因公负伤,引发的赔偿纠纷应为劳动争议中的工伤事故赔偿纠纷,因此,永兴县法院再审认定黄虎和矿主双方是雇佣法律关系,以及由此作出的民事侵权损害赔偿判决是错误的,事实上帮助了矿主们减少赔偿数额,应一并被撤销。
郴州中院还指出永兴县法院违反《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五条第七项的规定多收诉讼费20500元,应予退还。
至此,永兴县法院在黄虎断指一案中发生的事实认定、法律依据和收取诉讼费等错误和不当,一一被暴露出来。
法院最后判决,马家三矿股东们应向黄虎支付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工伤津贴、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抚恤金合计314690元。
“基本上和我们第一次做的仲裁是一样的,让我们百感交集。”永兴县劳动仲裁委员会一名干部告诉记者,他们在法院的判决书里注意到了法院依据的正是《禁止使用童工规定》、《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
所有的事情经历四年起伏后却回到原点。
记者获悉,黄运财在看守所里得知这个判决后,嘶吼咆哮,泪流满面,令观者动容。
知情者说,如果黄真是凶手,那整个事情具有一种不可思议的戏剧性——炸药包阴差阳错最后杀伤了黄仇恨的几个法官。
更吊诡的是,黄运财被警方重视的一个突破性线索竟然缘自马家三矿的股东黄壬贵。黄壬贵是黄运财的亲姨夫,因为利益变成仇人。他称爆炸案当天中午看见黄在法院附近等车,他原本以为黄不服法院的再审,继续在法院上访,还曾电话询问其他股东。
什么引爆炸弹?
黄运财在庭审期间,坚称自己无罪,所做有罪供述是警方设圈套逼其交代,并拒绝民事赔偿。
2006年7月19日,黄运财不服郴州中院判决,上诉到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黄的辩护人提供了四条上诉理由,其中主要一条是检察机关确认其引爆电源开关的原理是利用盒内炸药等物的重量来压合笔头开关,炸药包提放1次,开关就被按1次,提放炸药包3次,开关就连接电源引爆。而事实上该炸药包被人提放数次,最后是被浇淋引爆,属于证据不足,应宣告黄无罪释放。
黄运财到底是不是永兴法院爆炸案的凶手,有待法院的进一步认定。但一个无法回避的问题是,如黄是凶手,又是怎样的一种力量促使他制造该案。
郴州中院作出的判决书称,对人民法院的判决不服,可依法行使其诉讼权利提出上诉、申诉,通过合法的途径解决,而不能因为判决结果未满其意即不计后果地在司法机关工作人员集中居住地制造爆炸事件,危害公共安全。
黄的辩护人告诉记者,黄虽是农民,家境贫困,但他坚持花钱请律师,近四年以来一直都是“依照法律途径行事,竭尽所能地走完了所有的法律程序,但谁听他的呐?”
而在认定黄为爆炸案制造者方面,判决书这样展现了黄在制造爆炸案过程中的犹豫和徘徊:
——2004年3月,永兴法院对黄虎断指案再审后,迟迟不宣判,相反两度节外生枝。黄其时取得炸药,想等到再审结果出来后决定是否实施爆炸。如果判决结果令其满意,就不炸;如果判决不公,就炸。
永兴法院的再审显然让黄不服,他由此提出上诉。他还曾想,如果上诉成功,就不炸;如上诉不成功,就炸。
最后,黄家实际得到的3万多元多用于对黄虎的继续治疗和支付律师费用,无法交纳上诉费,上诉再遭失败,黄于是决意炸死曹华。
夹口村的村民们告诉记者,黄运财是一个温和、拘谨的男人,很乐意帮助别人。
黄昏的村庄里,村民们可能再也看不到那个低着头挑着担子、一脸黑汗匆匆奔忙的男人。
永兴县法院大院里,曹家少了一个“呵呵大笑”的顶梁柱,曹华的年迈父母和10岁的男孩很长一段时间以泪洗面。李开清已辞去院长职位,不得不忍受巨大的身体痛苦。
曹华和永兴法院在黄虎断指一案中的表现,导致民间质疑四起,死伤法官和他们的家人生活在另外一种阴影中。
永兴县政法界一名干部说,该案展现了法官一起错误判决制造的伤害是如何惨烈,惊悸人心。
后记:
2006年1月6日9时20分,一个叫钱文昭的农民冲进甘肃省张掖市民乐县人民法院四楼会议室,引爆爆炸物,将正在召开年终考核会议的一名县委副书记、县人民法院院长、县直机关工委副书记、县法院办公室两名副主任炸死,另致5人重伤,17人轻伤。
公开的消息是,钱的儿子在法院司法拘留中死亡,法院对其遗产的处置让钱不满。
一个追问是,中国基层法院两年连续遭遇底层民众的爆炸攻击,这个系统是否能够以爆炸案作为一个深刻反思的契机,谋求一些深刻改变,帮助法官和攻击法官的人都避受伤害?(来源:《法律与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