锐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法官的理想人格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5/17 03:09:06

法官的理想人格

2010年08月28日 15:31:22分类:未分类

  法官的理想人格
 
   (摘自《公民权利》,人民出版社2010年版。)
 
   判决的权威来自何处?我们可以笼统地说“来自法律的权威”,但是判决是由法官作出的,我们也可以说“法律的权威来自法官的判决”,判决没有权威法律何来权威?其实,判决的权威是个复杂的问题,但是它主要来自无数判决本身的公正性。当然,这里的公正是在“整体”意义上讲的,即判决整体所确立的社会公正形象。
   判决是一种特殊的文书,它要在利益对立的各方中作出裁决,要使双方对判决都满意几乎是不可能的,因为任何人都会有意无意对自己的利益高看几分。这种“自私”性是有其知识基础的:人们对有利于自己的证据与知识的知晓通常比别人知晓得更多,此所谓“鞋子大小只有脚知道”。这就决定了对具体判决公正性的“主观性”,这种主观性就使法官个人人格在判决公正性中占有一席之地。即,对同样的判决,法官人格的社会认同程度高则它的公正性也高;反之,法官的人格社会认同程度低则它的公正性也低。可见,法官的人格对判决的权威与判决的公正性具有相当的影响。
   那么,法官理想的人格是什么?法官的理想人格应当是什么样的呢?是雷锋式的?是宋鱼水式的,还是马锡五式的?都不是。是大局观念?是听话?是组织观念?是会摆平当事人?也不是!
   法官的理想人格没有别的,就是公正。公正是任何地方——只要有法官的地方——都是法官的理想人格,这一理想人格同时是社会对法官的要求。在西方,高级法官的名称就叫公正——Justice,在中国古代,最早的法官就叫“理官”,“理”则“讲理”也,公正也。西方法律的象征、亦即法官人格的象征是天平,再清楚不过地昭示了这一点。中国法官之人格象征是“独角兽”,也是不偏不倚,公正的意思。两河流域法官的人格象征也是独角兽,不过与中国丑陋的獬豸不同,它是雪白的、展翅翱翔的独角飞马,令人神往。
   公正最难的是在惩罚有权者时得到实现,因此,社会对法官理想人格的要求就突出体现在对当权者犯罪的敢“犯上”上,在于独立的人格。《孟子•尽心上》中的话就是中国儒家为官员(包括法官)确立的理想人格。
   桃应(孟子的弟子)问曰:“舜为天子,皋陶为士,瞽瞍(舜的父亲‘太上皇’也)杀人,则如之何?”孟子曰:“执之而已矣。”“然则舜不禁与?”曰:“夫舜恶得而禁之?夫有所受之也。”
   这是说,皋陶是依据法律来办的,舜有什么办法?
   包公是宋元以下法官的榜样,这是人民通过文学形式不断“层积”式塑造起来的,体现了人民对法官人格的要求。众所周知,包公是黑脸,黑者不讲情面,公正无私也。民间最为津津乐道的包公故事当为“轧美案”、“斩包勉”,正表现了人民对于公正执法的渴望,对法官公正人格的祈求。
   法官公正最直接体现在对法律的忠诚上(法律本身的恶是另一个问题,不能依赖法官),“以身殉法”当是法官理想人格的最高境界。这使我想起了一个日本法官。二战刚结束时日本经济非常困难,实行粮食交易国家管制,严禁黑市粮食买卖,国家供应的粮食又不够吃。法官也是人,法官也要吃饭,许多法官也吃不饱。1947年10月11日,日本最高法院接到法官被饿死的消息。死者是东京地方法院法官山口良忠。他死于拒绝黑市的粮食。他对劝他买黑市粮充饥的家人说:“自己对倒卖黑市粮食以违反粮食管理法做出了有罪判决,(自己)当然不能吃黑市粮了!”有这样的法官,还愁法律得不到贯彻么?有这样的法官,还怕司法腐败么?
   但是想想我们的历史与现实,真是令人沮丧。我们从来没有把法官当作一个独立的、具有特殊道德要求的群体,我们要求法官同样“紧跟形势”。1949年以来,我们从来没有把法律当回事,没有一个法官为法律说句话,反右中那么多人被非法剥夺权利,没有听见一个法官有异议(也可能有,但是被消音了),不要说文革了。因为文革中法官自己成了被革命的对象,法院一度被砸烂。就是改革开放后,历次严打有多少人被非法处置,最为明显的是许多案件中起码的程序法没有得到遵守,没有听到一个法官站出来为法律说一句话。现在呢?我们宣传、提倡的法官理想人格,只要看一看历年表彰的多少“佳”就知道了,没有一个人的事迹中有坚守法律的事迹,相反,表彰的都是“大局观念”、“调解能手”、“吃苦耐劳”等等。而所谓的大局观念,就是听话,这恰恰是法官最要不得的德性。调解能手其实都是玩法律于股掌的“摆平当事人”的能手,是社会混混人格的体现。吃苦耐劳果然好,但对法官并不重要。甚至社会不能要求法官吃苦耐劳,更不能要求法官“带病工件”——社会应当让法官轻快地工作,过体面的生活,如此,法律才体面,社会才体面,公民才体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