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贴]改革发展成果共享与政府责任(一)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4/28 20:54:37
                                                          改革发展成果共享与政府责任
                                                               作者:张贤明、邵薪运

  改革发展成果共享作为社会公平正义的内在要求及推动力量、人民尊严的基本保障和社会和谐的重要基础,应该是有尊严、社会公共利益与个体利益兼顾、普遍受益与合理差别相统一、发展型共享与补偿型共享相统一的共享。政府在实现改革发展成果共享的过程中需要履行促进社会公众全面参与、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改善和保障民生、不与民争利等责任。

  三十余年的改革开放使中国的综合国力得以显著提高的同时,也使社会阶层和利益格局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各种利益矛盾也更加凸显。如何最大程度地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已成为当下中国面临的重要任务。在某种意义上,新时期中国所面临的是“风险并发症”,其原因是多方面的,但改革发展的成果没有充分共享,社会公平正义存在突出问题,则是属于基础性、深层次性、结构性的问题,对中国社会的安全运行与健康发展构成了极大的威胁。因此,改革发展成果共享及政府在实现共享路径方面所肩负的责任应成为理论研究的重要课题。

  一、改革发展成果共享的政治逻辑

  党的十七大提出要把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党和国家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切实做到“发展为了人民、发展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在此意义上,改革发展成果共享已经被提升为重要的执政理念。

  第一,改革发展成果共享是社会公平正义的内在要求。公平正义是人类文明进步的标志,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正如,正像真理是思想体系的首要价值一样。一种理论,无论它多么精致和简洁,只要它不真实,就必须加以拒绝和修正;同样,某些制度和法律,不管它们如何有效率和有条理,只要它们不正义,就必须加以改造或废除”。[1]对于社会主义而言,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的基本属性,正如胡锦涛所指出的:“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平和正义,涉及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是我们党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必然要求,也是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要求”。[2]在某种意义上,我们可以把社会主义公平正义理解为社会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得到妥善的协调,人民内部矛盾和其他社会矛盾得到正确处理的状态。尽管人们之间的利益关系错综复杂,但大致可以从两个方面来看:一是冲突的一面。在生产力发展水平的限制下,作为需要对象的社会资源总是相对缺乏,不可能同时、同等程度地满足所有社会成员。而且作为利益主体的人或群体在社会生产关系中由于生产资料的占有方式以及由此决定的生活资料的占有方式不同,由于劳动分工所造成的职业和社会身份的不同,由于在生产过程中所处的地位不同等诸多原因,势必产生利益分配不公,导致利益主体间利益差别,进而引发利益矛盾,导致社会冲突。所谓冲突,就是矛盾双方的对立、抵触和争执的动态状态。利益冲突就是利益矛盾的动态状态,是利益主体基于利益差别、利益矛盾导致的利益纠纷和利益争夺,它表明不同的利益主体由于所追求的利益目标不相容,在情绪、思想和行为上处于自觉和不自觉的对立之中。二是合作的一面。利益冲突是人类社会生活的基本形态,并不意味着就没有合作。恰恰相反,在利益竞争、冲突中实现某种程度的合作是人类社会得以生存的必要条件。如果说秩序和自由是人类政治生活的基本价值追求,那么秩序则是其中的首要价值追求,正如塞缪尔·亨廷顿所指出的,可以“有秩序而无自由,但不能有自由而无秩序”。[3]自由的存在是以秩序为条件的,因为只有秩序状态下的自由对于人类社会才具有积极意义;而秩序的存在却是无条件的,因为“只有在秩序的基础上,社会才可能持续”。[4]事实上,正是因为国家能够缓和冲突、“把冲突保持在‘秩序’的范围以内”[5],经典作家才将其产生看作人类进入文明时代的标志之一。在某种意义上,秩序的存在本身意味着人们在利益问题上的合作,甚至可以说秩序本身是所有利益主体共享的重要利益。从利益关系的角度看,利益共享强调的是不同利益主体在追求自己利益的过程中的合作的一面,指的是不同利益主体共同享有某种利益的过程和状态。尽管改革发展成果共享与利益共享的涵义并不同一,但两者具有共同的精神实质,那就是都强调的社会成员社会合作的价值与意义,而这种社会合作正是社会公平正义的内在要求与基本理念之一:平等的要义在于肯定个体作为人类组成分子的基本贡献和种属尊严;自由侧重于对个体所具有的个体特性和差异的尊重和保护;而社会合作则意味着个体只有进行有效的社会合作才能实现自身的价值,社会公平正义原则及规则的制定如果仅仅依据平等、自由等原则,必然会存在不及的部分,需要以社会合作的理念来制定,以体现合理的社会整体精神。[6]在此意义上,改革发展成果共享是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理念依据,也是社会主义公平正义的本质要求,正如温家宝总理在接受中国政府网、新华网联合专访的时候指出的,“一个公正的社会,就是让大众来共享改革发展的成果”。[7]

  第二,改革发展成果共享是社会公平正义的推动力量。尽管经济发展水平与社会公平正义状态并不是完全的正比关系,但实践证明“在物质资源极度匮乏的社会里,在人们的基本生存都成问题的时候,道义原则只能是生存以外的奢侈品。……只有物质资源达到了一定的程度,对社会生活中的每个人来说,以正义的方式生存成为可能的前提下,正义才会成为人们生活的必需品”[8]。在此意义上,贫穷不是社会主义,贫穷也不会带来公平正义,而社会财富不仅是社会公平正义赖以实现的物质基础,在某种意义上还是促使人们追求公平正义的推动力量。任何一个社会,社会财富的创造都离不开社会成员积极性和创造性的发挥。改革发展成果共享与共建是紧密结合在一起的,即“在共建中共享,在共享中共建”,这表明共同享有经济社会发展成果主体的最广大人民群众同时也是经济社会发展成果的创造者和建设者,只有通过“共享”,才能充分发挥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才能和智慧,调动人民群众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创造出更大、更多、更好的“共建”成果,不断做大“蛋糕”,满足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物质文化和精神文化的需要,推动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进程。如果说发展的重要任务是“做大蛋糕”、为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创造前提条件,在当下中国发展方式面临转变之际,改革发展成果更是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推动力量。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由于发展成果共享不充分,社会财富大部分集中在极少数人身上,他们的整体消费性水平逐渐稳定,构不成大的日常消费群体,而占人口大多数的低收入阶层虽然有较大规模的消费需求,不仅缺乏现实购买力,而且消费信心和预期都明显不足,导致整个社会平均消费下降。这种共享不足、贫富悬殊所造成的有效需求不足,已经对国民经济持续增长造成严重挑战。正是因为如此,十七届五中全会在“十二五”规划建议中首次把“扩大内需”列为十大任务的首位,提出要尽快破解制约扩大内需的机制障碍,加快形成消费、投资、出口协调拉动经济增长的新局面,实现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作为发展方式转型所要求的扩大内需,不仅是要在经济层面调整劳动收入与资本收入的比例,更是社会结构的深度调整与深化改革的问题,即通过社会改革不断完善社会保障体系,让社会大多数成员共同享有经济增长的成果。在此意义上,改革发展成果共享是扩大内需的根本途径,扩大内需是推动经济发展方式转型的动力,而经济的增长与发展是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所不可或缺的,从而可以逻辑地得出改革发展成果共享是社会公平正义推动力量的结论。

  第三,改革发展成果共享是让人民生活得更有尊严的基本保障。温家宝总理在2010年《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我们所要做的一切都是要让人民生活得更加幸福、更有尊严,让社会更加公平、更加和谐”,从而在政府工作报告中首次写进“尊严”一词,这不仅意味着“人民的尊严”成为党和国家执政价值取向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且引起社会公众的广泛关注和热议,甚至被称为“2010年最振奋人心的一句话”。改革发展成果共享的精神实质,无疑蕴涵着对人的尊严的尊重。从理论的视角看,就社会的缔结而言,“全部人类历史的第一个前提无疑是有生命的个人的存在”,[9]亦即人类社会离不开作为个体的人的存在,每个个体都具有“前提性贡献”,这种“前提性贡献”既是社会得以生存的基础,也是社会得以发展的前提。如果说尊严的实质是人的价值和意义得到尊重和认可的话,那么,改革发展成果共享是在承认具体社会成员实际贡献存在明显差异的同时强调所有社会成员普遍享受经济社会的发展成果。这既是对全体社会成员“前提性贡献”的价值和意义的尊重的认可,也是对每个社会成员人之为人的种属尊严的基本认定。从实践的角度看,改革发展成果共享的提出有其深刻的社会背景,那就是在改革发展的过程中产生了贫富差距、城乡差距、地区差距,出现了社会弱势群体,导致了社会排斥现象的生成。社会排斥这一概念最早由法国政府在20世纪70年代提出,20世纪80年代开始流行,其基本涵义是社会成员特别是弱势群体由于某些方面的劣势而在某种程度上被社会所排斥,而社会的这些排斥行为又使这些弱势群体产生更大的劣势,进而使其被社会在更大程度上排斥,造成劣势和排斥的恶性循环。应该说,社会排斥现象已经引起了普遍关注,无论是学术界还是实践中都在积极寻求应对之策。1995年联合国哥本哈根社会发展首脑会议提出了建设“人人共享”的社会的口号,强调重视社会公众尤其是弱势群体的特殊要求,主张社会公众的普遍参与,力求打破社会排斥的恶性循环链条。[10]就其本质而言,社会排斥实际上表明被排斥的对象的人格尊严没有得到基本保障。国际社会针对社会排斥现象提出“人人共享”的口号,其内在的精神意蕴是很值得我们促进社会公正、构建社会和谐的过程中高度重视和积极借鉴的。在某种意义上,对人的价值和尊严是否尊重,其衡量标准不是社会的强势群体价值和尊严是否得到尊重,而是普通社会公众的价值和尊严是否得到尊重,因为只有社会弱势群体的价值和尊严得到了尊重,这个社会的所有成员的价值和尊严才有普遍受到尊重的可能。也就是说,我们衡量一个社会中人们生活是是否有尊严以及尊严受到保障的程度,往往是看这个社会的普通公众尤其是弱势群体是否生活得有尊严,人格尊严是否受到了有效的保障。改革发展成果共享的要义在于,它着眼于保护社会弱势群体,减少社会排斥,让弱势群体生活得更有尊严,从而提升社会成员整体的幸福与尊严水准。

  第四,改革发展成果共享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基础。就一般意义而言,社会和谐的前提在于社会利益的分化以及与之相应的差异、矛盾和冲突,一个没有利益差别,甚至利益差别过小的社会很难说是一个正常的社会;但是,一个社会如果强势群体和弱势群体的界限过于分明、严重对峙,也绝对不是一个健康和谐的社会。改革发展成果共享对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来讲,至少在两个方面具有重要意义:一是减少社会成员之间的“相对剥夺感”。利益冲突是客观性与主观性的统一,客观存在的利益冲突以何种形式外在地表现出来,在一定程度上取决于利益主体对这种状态的认识即主观反映:“一座房子,在周围的房屋都是这样小的时候,它是能满足社会对住房的一切需要的。但是,一旦在这座小房子近旁耸立起一座宫殿,这座小房子就缩成可怜的茅舍模样了……,那座小房子的居住者就会在四壁之内越发觉得不舒适,越发不满意,越发感到受压抑”[11]。改革开放以来人民生活水平得到了整体水平的提高,这是不容置疑的事实,但在人民生活水平整体提高的同时,社会公众的不满情绪和挫折感却有增强的倾向,其根源之一在于改革发展成果没有充分共享,不仅在客观上造成两极分化,而且由于这种分化的不合理特别容易导致心理失衡、强化了“相对剥夺感”。这种“相对剥夺感”的强化引发了激烈的社会冲突,直接影响到社会的和谐和稳定。只有通过改革发展成果共享,有效控制贫富差距,减少部分社会成员的“相对剥夺感”,才能使社会处于安全运行的和谐中。二是增强社会成员之间的合作和信任水平。社会合作是社会成员生存和发展的需要,也是改革发展成果共享的前提,正如罗尔斯所言,“正是通过建立在社会成员们的需要和潜在性基础上的社会联合,每一个人才能分享其他人表现出来的天赋才能的总和”。[12]社会合作的前提是信任。尽管个体的人在社会中不可避免地会与他人乃至社会产生矛盾、冲突乃至斗争,但任何人作为个体都无法孤立地生存,而是必须生活在社会中,与他人和社会通过某种程度、某种形式的合作来维持自己的生存与发展。问题是,人是具有主观能动性的动物,在人与人的交往中无疑会存在大量非即时性的行为,这也意味着在社会交往中人们可能无法确切预知他人的行为和未来的风险。但是,人类显然没有因为无法确切预知而放弃群体生活和社会合作,而是选择某种程度的相互信任(如包括建立规范和形成惯例)来增强彼此的信心,强化对现实的把握,推进人与人之间的交往与合作。[13]试想,如果人和人之间完全是猜疑、防范和恐惧,没有丝毫的相互信任,没有人与人之间的交往与合作,社会还有存在的可能吗?改革发展成果共享是建立在广泛合作和共同利益基础上,使“各个利益共同体之间存在着一定的相互依赖的利益关系,你有我也有,我有是以你有为条件的,你有也是以我有为条件的(当然这里也还有一个量的分配问题),也就是说,不同利益群体之间存在着一定的共同利益点,并且共享之”,[14]显然可以提升社会成员之间的相互信任,有利社会和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