腰围76是几尺:转型中国第14期:真相无处安置:帝国司法的隐秘逻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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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民为邦本,安有日残其民而求其邦兴旺之理!
晚清时期,如杨乃武葛毕氏这般的冤案不可胜数,但很少有案件能够像此案这般具有深远的社会影响力。这跟当时《申报》长期的跟踪报道密不可分。杨乃武案最终能够突破“才子佳人”与“奸杀毒毙”的低级趣味,而上升到对晚清司法体系的制度批判,《申报》功莫大焉。
譬如:同治十三年十一月二日申报刊登《论余杭县案》一文,即批判朝廷将上访案件发回原地方衙门重审,其实是变相阻塞上访之路。文章说:
“现在民人参冤,则上司每委原问官复审,该民既已被原官刑迫,而使之再经其刑迫,此事实如杜禁上控,……所谓回护者即为此也。中国刑讯之枉民,于此而尽包括其中。”
再如光绪元年二月十四日刊登的《论复审余杭案》一文,则直指帝国司法制度以刑讯百姓为能,文章说:
“……盖民为邦本,本固邦宁,岂有听人日残其民而犹望其邦之兴旺乎?……喜用非刑。纵用非刑之人均得高位,岂百姓反该受此惨刑乎?”
可悲的是,这样一场举国瞩目的大案,并未能够促成晚清司法体系的转型。殆至1906年清廷参照西方“三权分立”模式进行司法体制改革时,辛亥年已然触手可及。
附:同治年间部分京控案件审结状况表

(图表资料来源:陆永棣《1877:帝国司法的回光返照》)
1877年度言论:沈葆桢称晚清冤案迭出是制度问题
马建忠:西方富强缘自其先进司法政治制度
马建忠于1876年被李鸿章派往法国学习国际法。他于1877年致信李鸿章,谈及所耳闻目睹的西方司法:
“此次来欧一载有余,初到之时,以为欧洲各国富强,专在制造之精,兵纪之严。及披其律例,考其文事,而知其讲富者以扩商为本,求强者以得民心为要。”
马氏将西方的强富归结于其先进的司法政治制度,“其定法、执法、审法之权,分而任之,不责一身,权不相侵。故其政事纲举目张,灿然可观”。此时,国内正因为杨乃武葛毕氏案而朝野嚣然。
刘锡彤:我已拼老命了
葛品连尸体北上时,朝野流言纷纷,说有讼师设计,盗易尸首等均有之。余杭知县刘锡彤也随之抵京,自恃年老,咆哮万状,录供时大喝司官糊涂,谓“奉旨来京,督同检验,非来就鞫”。
但门丁沈彩泉畏罪情虚,供出当日草率验尸及其后为掩饰误判而屡次作伪。刘锡彤对此怒不可遏,上前奋拳相殴。刑部官员叱斥阻止,刘锡彤摘下帽子往地上一掷,称:“我已拼老命了,你们参革我,随便处置我好了”。以后再有问话,皆瞠目不答。
《申报》:开棺验尸后围观群众高呼“青天有眼”
《申报》最初介入杨乃武葛毕氏一案,颇有迎合市井猎奇之意,但随着事态的进展,报纸的报道越来越具有新闻监督性——连续追踪三年,刊文60余篇。
1877年4月,《申报》专门派访员到北京验尸现场采访实况,发表了题为《刑部审余杭案后》的消息,详细描述开棺验尸的细节——
“验尸后,案情大白,刑部承审官员已当场确认葛品连是病死。寺庙中,观者欢呼雷动,大叫‘青天有眼’。”
沈葆桢:冤案迭出背后有制度因素
洋务重臣沈葆桢对朝廷大规模处置浙江官员表示不满。在给朝廷的一封奏折里,沈将晚清冤案迭出的根本原因归结为司法制度的缺陷。沈说:
“考察各省司法,许多县一个仵作都没有,出现命案往往不得不求助邻县,许多时候县衙无法开验,只能束手无策。马快则往往人数不足,在任的也多是滥竽充数,遇到大案,也是束手无策。”
仵作相当于今日之法医,马快相当于今日之警员。沈葆桢把仵作和马快在县一级衙门普遍配置不到位的原因归结为朝廷坚持对仵作、马快作身份歧视,视之为“贱民”,故而:“稍有一技之长者,即不愿意终身从事此业,更不想自己的子孙后代继续作贱民”,自然没有高水准的仵作,也不会有尽职尽责的马快。
所以,沈葆桢建议朝廷提升仵作和马快的身份,“仰恳天恩,饬部核准,将仵作照刑科书吏一体出身,马快照经制营兵一体出身”。
但沈的这一建议,遭到了著名学者李慈铭的激烈批驳,李说:给他们提升一点工资也就罢了,要提升他们的身份,使他们“俨然入官,与士大夫齿,尚成事体乎!”
这诚然是个绝妙的讽刺,李慈铭似乎忘了,“士大夫”杨乃武正是因为仵作的不合格的缘故而蒙冤的。
资料来源:陆永棣《1877帝国司法的回光返照 晚清冤狱中的杨乃武案》,法律出版社;《浙江文史资料选辑·第52辑:余杭杨乃武与小白菜冤案》,浙江人民出版社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