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女主播直播网站:流转税和所得税视同销售分析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4/28 18:20:42
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浅析

                            南通市地税局稽查局王越

    联系地址:南通市工农南路158号 工作单位:江苏南通市地税稽查局,电话15962946579,邮编226000

     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26条规定了视同销售情形,即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和利润分配,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和提供劳务,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随后在国税函(2008)82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中又对处置资产视同销售情形进行了规定。

      与此同时新修订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增值税细则)第四条和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营业税细则)第五条则分别规定了两种流转税的视同销售行为。

      下面即以上述税法规定并结合新会计准则对视同销售进行分析。

一、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视同销售

《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规定所谓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指交易双方主要以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长期股权投资等非货币性资产进行的交换,该交换不涉及或只涉及少量的货币性资产(即补价)。

1、假如企业以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存货进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由于会计处理有成本模式和公允价值模式,试分别举例。

例1:A企业以外购存货一批与B企业换入一固定资产,公允价值均不能可靠计量,无补价。存货成本80万,公允价值100万,增值税税率17%,

A企业帐务处理如下:

借: 固定资产97

   贷: 存货8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

购进存货移送他人属于国税函828号第二条第六项:其它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因此应按国税函828号第三条规定以购进价80万确认应纳税收入,同时确认销售成本80万,实际应纳税所得额为零,同时应当按照增值税实施细则第16条确认增值税销项税金。这里的增值税计税依据就不同于企业所得祝视同销售确认的收入额。

例2,A企业以库存商品100万与B企业某设备进行交换,增值税税率17%,库存商品公允价值120万,某设备公允价值140.4万,两企业均系一般纳税人.

由于两企业公允价值均能够可靠计量,故A企业采用公允价值模式处理如下:

借:固定资产140.4

   贷:主营业务收入12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20.4

结转成本:借:主营业务成本100

          贷:库存商品100

会计与税务上均确认20万元的应纳税所得额。

2、假如企业以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不包括房屋建筑物等不动产)进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则按国税函(2008)828号确认应纳税收入,同时按照公允价值是否超过原价来决定是否免征或减半征收增值税。如果是未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不包括房屋建筑物等不动产)进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则应当视同销售货物。

例3,A企业以某机器设备换取一批材料,机器设备原价100万,已提折旧80万,公允价值30万,材料作价30万(含税),增值税率17%,双方均系一般纳税人,

由于双方公允价值均能可靠计量,故A企业采用公允价值模式处理如下:

(1)借:固定资产清理20

借:累计折旧80

贷:固定资产100

      (2)借:原材料25.64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4.36

           贷:固定资产清理20

           贷:营业外收入10

      这里的营业外收入10万元即为视同销售业务形成的应纳税所得额,由于售价低于固定资产原价,故免征增值税。

3、假如企业以外购或自行开发建造的无形资产或房屋建筑物等不动产进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则按国税函828号确认应纳税收入同时计算应交营业税金及附加。

例4,A企业以购进房屋向B企业换入一设备,房屋购进原价50万,已折旧40万,作价60万,设备公允价值60万,无补价,假设仅考虑营业税。

A企业帐务处理如下:

(1)         将固定资产转入清理

借:固定资产清理10

借:累计折旧40

贷:固定资产-房屋50

(2)         计算应交营业税

借:固定资产清理0.5

  贷: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0.5

(营业税按销售价减去购置原价作为计税依据)

(3)         进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

借:固定资产-设备60

 贷:固定资产清理15.5

 贷:营业外收入44.5

这里的营业外收入44.5即为视同销售所得额。

4、假如企业以长期股权投资进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应当以公允价值确让应纳税收入,

例5,A企业以持有的对B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换取C企业一块土地使用权,长期股权投资核算采用成本法核算,成本80万元,已提长期投资减值准备5万元,作价100万元,

    A企业帐务处理如下:

    借: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100

    借:长期投资减值准备5

    贷:长期股权投资 80

    贷:投资收益25

这里的投资收益25万元在作为长期股权投资转让收入的同时还要调减此前已作纳税调增的长期投资减值准备5万元,实际应纳税所得额应当为20万元。另外如果转让额中含有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的分配额,则应当视同股息分配所得。

二、将货物用于捐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和利润分配。

国税函828号第二条还增加了将资产用于交际应酬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的规定,而第二条中的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类似于实施条例的广告、样品,在这里我们认为作为广告或样品的货物必须所有权转移,如果没有这一实质条件,即使发生了作为广告或样品这一行为,也不应当视同销售;在实施条例基础上明确了用于职工奖励也应视同销售,而用于股息分配则等同于实施条例中的利润分配。

将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税函828号与增值税细则第4条比较可知两者在视同销售方面有如下不同:

1、企业所得税的视同销售范围小于增值税,增值税不仅包括了所有权转移的视同销售,如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还包括了暂行实例实施细则第四条中不转移所有权的视同销售,比如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2、购买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的增值税处理是作为进项税额转出处理,而企业所得税处理上如果发生所有权转移则要视同销售,以购买价格作为应纳税收入。

      例6,A企业将购进的B商品用于发放生产车间工人职工福利,B商品成本50万元,增值税进项税额8.5万元,则帐务处理如下:

       (1)   借:生产成本58.5

              贷:应付职工薪酬5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8.5

       (2)    借:应付职工薪酬50

               贷:主营业务收入50

       (3)    借:主营业务成本50

               贷:库存商品50

         即增值税作进项转出处理,企业所得税作视同销售处理。

三、将财产用于捐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和利润分配。

如果货物相当于企业资产负债表中的存货的话,那么财产应当可以理解为企业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投资性房地产、其他长期资产等,新的会计准则规定将财产用于捐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的并不视同销售,这样就与税收产生了差异。

例7、A企业将某设备直接捐赠给B企业,设备原价100万,已提折旧80万,则A企业帐务处理如下:

(1)借:固定资产清理20

借:累计折旧80

贷:固定资产100

 (2)   借:营业外支出-捐赠20

贷:固定资产清理20

企业确认20万元的营业外支出,但是企业所得税要求按公允价值确认收入,假设该设备公允价值30万,则该企业应确认应纳税所得额10万元,而不是-20万,调增30万应纳税所得额。

根据财税(2008)170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第6条,纳税人发生细则第四条规定固定资产视同销售行为,对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无法确定销售额的,以固定资产净值为销售额,而固定资产视同销售行为即包括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由此可见将固定资产用于捐赠、赞助在企业所得税处理上应当以公允价值确认收入,而在增值税处理上如果无法确定销售额,(实际上捐赠也不存在销售额问题)则以固定资产净值为销售额,两者存在差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5条: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同发生应税行为,

1、单位或个人将不动产或者土地使用权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个人。

2、单位或者个人自已新建建筑物后销售,其所发生的自建行为。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显然如果纳税人将不动产、土地使用权无偿赠与其他单位或个人或者自建建筑物出售,在营业税上才可以视同销售,其他资产则无此规定。

例8、A企业将某闲置土地直接赠给某敬老院,土地使用权原价100万,已累计摊销50万,

企业作帐务处理如下:

借:营业外支出50

 借:累计摊销50

  贷:无形资产100

企业所得税要视同销售处理,以公允价值确认收入,同时减除此项土地使用权的计税基础。而营业税同样要视同销售,按照《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20条顺序确定计税依据。

四、将劳务用于捐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和利润分配。

由于增值税规定的视同销售行为仅涉及货物,并不涉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而营业税规定的视同销售行为仅包括无偿赠与不动产和土地使用权以及自建建筑物销售,也不包括其他应税劳务,因此将劳务用于捐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和利润分配并不涉及流转税。但是在企业所得税处理上应当视同销售。

例9、A修配企业到市中心无偿为市民提供家电修理,发生成本5000元,当月同类修理收费需要7000元,

企业帐务处理如下:

(1)借:劳务成本5000

     贷:应付职工薪酬、原材料等5000

  (2)借:营业外支出5000

      贷:劳务成本5000

企业帐务处理上体现出5000元亏损,但企业所得税需视同销售,按同类修理收费确认收入7000元,同时确认计税成本5000元,确认应纳税所得2000元。增值税处理上不必视同销售。

五、国税函(2008)875号文第三条规定: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为什么不视同捐赠?原因就在于如果顾客不买就不会存在企业相赠,即这种赠与是建立在销售的基础上,实质上并非无偿捐赠。

例10、某企业为促销,购买笔记本电脑者再赠送精美背包一只,背包成本300元,笔记本电脑成本5000元,企业按10000元确认笔记本销售收入,假设笔记本电脑公允价值9500,背包公允价值500。

企业应当作如下帐务处理:

(1)借:银行存款11700

      贷:主营业务收入-笔记本9500(10000×9500÷10000)           主营业务收入-背包500(10000×500÷1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00

(2)借:主营业务成本-笔记本5000

        主营业务成本-背包300

      贷:库存商品  5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