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岗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园林工程公司如何缴纳流转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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园林工程公司如何缴纳流转税

字体大小: - - gzhaoyu   发表于 10-07-05 00:00     阅读(150)   评论(0)     分类:
    某景观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位于我国著名的旅游风景区,拥有林木花卉种植基地及景观石采石场。主要从事仿古建筑、绿化工程施工、园林景观设计、销售苗木、景观石并为客户提供园林维护等业务。
        2009年度发生如下业务:
    一、承接某园林式会所的建设工程,负责会所的仿古建筑、自然山水、绿化景观等项目的建设,工程总价3500万元,其中建筑施工工程2500万元,销售林木760万元(销售本公司种植600万元,外购160万元),花卉40万元,景观石200万元(采石过程中发生进项税金5万元)。
       1、营业税
    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的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应税劳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行为。细则第七条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的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的销售额,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货物销售额不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所以,该园林工程公司在承接某园林式会所的建设工程中,提供营业税劳务同时又销售货物,为混合销售行为。根据细则第七条的规定,应对建筑施工劳务与自产货物林木花卉、景观石分别核算,计算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的销售额,分别缴纳营业税、增值税。
    由于外购林木160万元不是该公司自产货物,不符合细则第七条规定的缴纳增值税的规定,应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除本细则第七条规定外,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所以,外购的林木160万元应包括在建筑施工营业额内缴纳营业税。
    应纳营业税79.8万元(施工工程2500万元+外购160万元)×3%
        2、增值税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1995]52号文件规定,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是指直接从事植物的种植、收割和动物的饲养、捕捞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注释所列的自产农业产品。《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对林业产品注释是指乔木、灌木和竹类植物,以及天然树脂、天然橡胶。所以,该公司销售自产的林木600万元免征增值税。由于《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没有对花卉进行列举,因此,花卉销售不属增值税免税范围,应缴纳增值税。
    销售景观石应纳增值税29万元(200万元×17%5万元)
    销售花卉应纳增值税6.8万元(40万元×17%
    合计应纳增值税35万元
    二、承接某沙场取沙后形成的沙坑治理绿化工程,负责平整沙坑、造林及林木养护,工程总价1000万元,其中销售林木750万元,并负责树木管护二年,管护费50万元,沙坑平整200万元。
        1、营业税
    对绿化工程应按何税目征税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156号文件对此规定,绿化工程往往与建筑工程相连,或者本身就是某个建筑工程的一个组成部分,例如,绿化与平整土地就分不开,而平整土地本身就属于建筑业中的其他工程作业。为了减少划分,便于征管,对绿化工程按建筑业——其他工程作业征收营业税。同时,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和第七条的规定,沙场治理绿化工程也应该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的销售额并分别纳税。
    应纳沙坑平整劳务营业税6万元(200万元×3%
        2、增值税
    同上,根据增值税法的规定该公司销售林木750万元免征增值税。对销售林木的同时负责提供林木管护劳务收入如何纳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林木销售和管护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12号文件规定,纳税人销售林木以及销售林木的同时提供林木管护劳务的行为,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应征收增值税。另外,该项销售业务中的林木虽然为增值税免税货物,但《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没有对免税货物的管护劳务进行列举,此项管护劳务不得享受增值税免税优惠。
    应纳管护劳务增值税8.5万元(50万元×17%
    三、为某园林提供林木管护劳务取得收入100万元,其中病虫害防治、植保劳务收入80万元。
    根据国税函[2008]212号文件规定,纳税人单独提供林木管护劳务行为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其取得的收入中,属于提供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劳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属于其他收入的,应照章征收营业税。
    应纳管护劳务营业税1万元(100万元-80万元×5%
    目前,园林工程公司的经营范围比较广,不再仅艰于提供建筑施工劳务,往往还涉及销售货物等其他种类,该类企业无论是提供营业税劳务同时销售货物的混合销售行为,还是独立提供营业税劳务或销售货物的兼营行为,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都要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的销售额。此外,《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六条、《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九条均分别作出规定,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营业额;未分别核算营业额的,不得免税、减税。通过本例我们也可以看到,园林工程公司经营业务中有征税劳务和免税劳务,货物销售中有应税货物和免税货物,在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的销售额时,还要对征免税项目、货物进一步分别核算,以减少企业的纳税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