胤礻我性格:高检院部分厅局长解读《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开展规范执法行为专项整改情况的报告》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4/27 20:34:32

高检院部分厅局长解读《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开展规范执法行为专项整改情况的报告》

 

解读·执法思想

 

树立加强监督与接受监督并重的观念

 

本报评论员 庄永廉

 

贾春旺检察长在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上报告检察机关专项整改情况时明确指出,要引导、教育检察人员树立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执行实体法与执行程序法并重的观念,树立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并重,加强法律监督与自觉接受监督并重的观念。

 

正确的执法观念是检察机关严格公正文明执法的思想基础。树立两个监督并重的观念,意义重大,影响深远。

 

首先,加强法律监督与自觉接受监督并重要求检察人员要将“监督者更要接受监督”的法治理念内化于心。检察机关作为宪法规定的法律监督机关,职责要求其必须履行好侦查监督、审判监督、执行监督等法律监督职能。但是长期以来,人们对检察机关监督别人,谁来监督检察机关产生了疑问。树立两个监督并重的观念,就是要求检察机关要清醒地认识到在履行监督职能的同时,也是受监督的对象,正所谓“正人先正己,己不正焉能正人”,只有时时规范自己的执法行为,在接受监督中整改,才能提高检察机关执法的公信力。

 

其次,加强法律监督与自觉接受监督并重,有着实实在在的内容和规范。

 

——检察机关要自觉接受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正如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报告时所说,“人大是国家权力机关,我们的工作就是要监督一府两院,监督他们公正司法、公正执法和依法行政。”反过来说,由各级权力机关产生的检察机关只有不断完善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的工作机制,严格执行向人大常委会进行专项工作报告的制度、接受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工作制度、司法解释备案制度、接受询问和质询的工作制度,进一步加强与人大代表的联系,认真听取意见、批评和建议,才能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法律监督工作,更好地完成法律监督职责。

 

——检察机关要自觉接受来自社会各界的监督。检察机关执法办案涉及群众的切身利益,人民群众迫切希望能了解自己的诉讼权利,案件的进展情况,强烈地呼唤司法透明公正。检察机关只有进一步深化检务公开,将自己的执法行为置于人民群众的监督之下,才能增强执法透明度,找准问题,为当事人和人民群众行使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创造条件。

 

——检察机关要不断探索、创新外部监督机制,真正将两个监督并重落到实处。在专项整改活动中,检察机关探索、创新、深化了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据统计,到目前为止,全国检察机关选任人民监督员20921名,将自己直接受理查办的职务犯罪“三类案件”和“五种情形”纳入到人民监督员监督程序,拓宽了接受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监督的渠道,确保了执法中的问题能及时发现,及时纠正,有效防止了执法中的随意性。

 

再次,加强法律监督与自觉接受监督并重,要求检察机关更要加强司法环节及其内部机构间的监督制约。陶驷驹委员在审议报告时说:“公检法互相之间要特别注意贯彻落实现行诉讼法有关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法律规定,如果光是支持和配合的话,要错就会跟着一起错。”刑事诉讼侦查、起诉、审判各个环节环环相扣,检察机关在履行侦查监督、审判监督等法律监督职能的同时,如果不受公安机关、法院的制约,执法的天平将会倾斜,司法公正也无从谈起。

 

强化检察机关的内部监督制约的另一个重要方面是,加强内部各业务部门之间的分工制约。为此,在规范执法行为专项整改活动中,检察机关规定,分管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院领导不得同时分管侦查监督和公诉工作;监所检察部门对办案部门羁押犯罪嫌疑人的情况进行监督,防止违反办案时限超期羁押;对扣押款物实行管办分离,统一交由检察机关财务部门保管。同时,要求上级院加强对下级院业务工作的领导和监督。在查办职务犯罪工作中建立“双报批、双报备”制度,即省级以下检察院决定撤案、不起诉必须报上一级检察院批准,决定立案、逮捕必须报上一级检察院备案。(注:2009年9月后,省级以下检察院立案侦查案件,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报请上一级检察院审批。)

 

监督者更要接受监督,这是树立公平正义的司法权威的题中之义,更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内在要求。事实证明,检察机关不断强化树立两个监督并重的观念,对促进检察机关规范执法、文明办案,提高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发挥了积极作用,在今后的工作实践中必须继续坚持并不断丰富完善。

 

解读·刑事赔偿

 

专项整改中,检察机关立案办理刑事赔偿案件930件,依法给予赔偿728件。今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又对近年来全国检察机关赔偿案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对作出赔偿决定而未执行的549件,通过督促协调,目前已执行515件,执行金额2045万元。

 

刑事赔偿决不打白条

 

本报记者 郑赫南

 

记者:作出赔偿决定而不执行就是老百姓所说的打“法律白条”?

 

王晋(高检院刑事申诉检察厅厅长):是的。当事人被确认需要给予国家赔偿,意味着他已经受到了伤害,需要国家的救济和补偿,以抚慰他所遭受的不幸。这个赔偿如果不及时落实,抚慰就会落空,无异于伤口撒盐,雪上加霜,不仅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也严重危及国家机关的公信力。为此,高检院刑事申诉检察厅对近年来全国检察机关赔偿案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记者:执行赔偿案件肯定很难吧?

 

王晋:一直以来,高检院就非常重视赔偿决定的执行工作。2002年,高检院刑事申诉检察厅就开展了“落实未执行赔偿决定专项活动”,将1995年《国家赔偿法》实施以后至2001年已作出赔偿决定尚未执行的472件1933.54万元赔偿案件全部执行到位。2002年至2005年,全国检察机关决定赔偿2257件。今年,刑事申诉检察厅对这些决定的执行情况进行了全面排查清理,共发现有549件已作出的赔偿决定尚未执行。通过督促协调,目前已执行515件,执行金额2045万元。

 

记者:为什么有一部分赔偿案件没有得到执行?

 

王晋:完善刑事赔偿制度已经作为完善司法体制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明确写入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决定中。我们也正在积极探索完善刑事赔偿的工作机制和法律制度,包括完善刑事赔偿决定执行工作机制。一些赔偿决定落实难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执法观念、工作力度问题,也有些实际困难,特别是支付体制问题。这些案件集中在中西部经济欠发达地区,其中5个省区未执行的案件就有254件,占全国未执行案件总数的46.2%。要解决这些问题,一是要规范自身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水平,慎用逮捕措施,严格依法处理当事人财产,从源头上防止和减少赔偿案件的发生。二是健全完善经常性的执行信息采集机制、上级院督促协调机制,并将赔偿决定执行情况纳入绩效考评。三是积极呼吁改革财政支付体制,建立专门的国家赔偿经费账户,直接由经费管理部门支付。

 

记者:为了提高执行赔偿决定的比率,还需作哪些努力?

 

王晋:在强化执行工作的同时,刑事申诉检察厅也正在着手解决确认难问题。确认是刑事赔偿的前置程序,只有确认为违法行为以后,案件才能进入赔偿程序。

 

采访结束前,高检院刑事申诉检察厅刑事赔偿工作办公室主任刘志远告诉记者,实践中,一些赔偿义务机关为规避赔偿,对该确认的不予确认,严重影响当事人赔偿权利的实现。为此,高检院于2005年10月24日出台了《关于人民检察院办理刑事赔偿确认案件拟作不予确认决定报上一级检察院批准的规定》,要求地方各级检察院办理本院为赔偿义务机关的刑事赔偿确认案件,对赔偿请求人要求确认的全部或部分违法侵权事项拟作不予确认决定的,应当报请上一级检察院批准。上一级检察院应当在全面审查的基础上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该《规定》自2006年1月1日开始实施。目前已经初见成效。

 

解读·刑事申诉

 

专项整改活动中,全国检察机关共复查刑事申诉案件6693件,依法纠正600件。

 

600起案件主要靠基层纠正

 

本报记者 郑赫南

 

记者:这600起纠正的案件中,哪类案子占的比重较大?

 

王晋(高检院刑事申诉检察厅厅长):600件案子包括不服检察机关不起诉、不批捕、撤案决定的,其中比重较大的是不服不起诉决定的申诉案件。

 

600件纠正的案子大多是基层院申诉部门办理的。

记者:为什么强调这一点?

 

王晋:打个比方说,现在各级检察机关受理的申诉案件数量呈倒金字塔形,越是上级检察机关收到的申诉案件数量越多。其实,如果案件真的需要纠正,在本级纠正最好。本级纠正,可以快速解决问题而且可以及时化解矛盾,赢得群众对司法机关的信任。强调这一点,是因为基层院刑事申诉检察部门严格执行了高检院规定的“首办责任制”,即检察机关对于本院管辖的申诉案件,按照内部业务分工,明确责任、及时办理,将其解决在首次办理环节。

 

记者:这个制度的好处是什么?如何进一步落实?

 

王晋:迅速解决问题,减少重复、越级信访,尽早息诉。现在高检院刑事申诉检察厅正在起草的《刑事申诉办案工作考核评比办法》,鼓励各级检察机关申诉部门多办案,同时注重办案质量。如果案子最后是由上级检察机关办理的,要扣除下级院的分数,而且扣的分要比加的多。

 

记者:除此之外,刑事申诉检察工作还需要注意什么?

 

王晋:“案完事了”是刑事申诉检察工作的另一个重要工作制度。刑事申诉检察工作的一个重要职责是平息诉讼、化解矛盾,办完申诉案件之后,刑事申诉检察部门还要追踪所复查纠正案件的落实等情况。

 

记者:能否举例说明一下,对提请申诉的刑事案件复查纠正的意义何在。

 

王晋:复查纠正更有利于贯彻“疑罪从无”原则。比如,云南孙万刚案,就是高检院刑事申诉检察厅接到申诉材料,要求云南省检察院立案复查,并直接协调督办,最终得以改判无罪的。

 

在随后的采访中,高检院刑事申诉检察厅申诉案件查办一处处长刘小青告诉记者,被害人提出的申诉也属于刑事申诉案件复查的范围。内蒙古自治区某基层检察院曾对一个故意伤害导致重伤后果的人作出了不起诉决定。后来经过刑事申诉部门的复查得以纠正,公诉部门重新起诉,最后法院作出了有罪判决。

 

人民监督员监督“三类案件”情况

 

目前,人民监督员监督职务犯罪案件中拟作撤案、不起诉处理以及犯罪嫌疑人不服逮捕决定的“三案案件”1354件,人民监督员不同意检察机关拟处理意见的650件,检察机关采纳497件,占76.5%。

 

专项整改中职务犯罪案件办理情况一览表

年度                                    2003年       2004年       2005年

项目                                          

立案侦查案件起诉后有罪判决人数          15278人      23919人       25280人

有罪判决人数占当年立案数比率            35.1%         54.7%         61%

撤案率、不起诉率        分别下降了5.5和10.4个百分点

解读·公诉检察

 

2005年,检察机关纪检监察部门受理的检察人员违法违纪线索比2003年下降了20.7%;因违法违规办案而被追究纪委责任的检察人员比2003年下降了61.9%。

 

抓住“五个环节”违法违纪下降

 

记者:检察人员违法违纪数量逐年下降是如何做到的?

 

张建南(高检院监察局局长):总的来讲,这是我们贯彻落实中央《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在教育、制度、监督、改革、惩治五个环节上下功夫所取得的成效。

 

记者:具体体现在哪几个方面?

 

张建南:具体有这样几个方面:一是以学习贯彻党章和开展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为契机,广泛开展理想信念和职业道德教育,教育干警树立“立检为公,执法为民”的正确执法观,恪守“忠诚、公正、清廉、严明”的检察职业道德,自觉增强拒腐防变的能力。

 

二是继续推行了“一案三卡”、网上监督等行之有效的监督制度的同时,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对检察权行使过程中的内外监督制度,包括检务公开制度、人民监督员制度、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等制度。

 

三是结合规范执法行为专项整改活动,加强对执法办案活动进行监督。按照高检院的部署,各级检察机关对办案违反法定程序、受利益驱动办案、办案质量不高等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进行了集中整治,开展了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案件扣押、冻结款物专项检查和违法插手经济纠纷的专项清理,取得了明显成效。

 

四是创新工作机制,会同政工部门加大了巡视工作力度。先后派出了11个巡视组对省级院的领导班子开展了巡视工作。在高检院带动下,全国已有21个省级院建立了巡视制度,并已巡视了103个分市检察院。同时,在14个省级院、101个分市院试行了检务监察制度,对检察人员执法办案活动及检风检纪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五是严格落实高检院关于“从严治检”、“从严治长”的方针,以查办领导干部违反“六个严禁”的案件为重点,严肃查办贪赃枉法、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等影响公正执法的案件;严肃查办参与涉黑犯罪、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等执法犯法的恶性案件,严肃查办违法违规办案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案件。

 

记者:在查办案件的过程中,如果发现被调查的检察人员是被错告、诬告的怎么办?

 

张建南:惩处与保护相结合是我们的办案原则。由于检察人员处在与违法犯罪作斗争的第一线,被错告、诬告的情况确实存在,因此,纪检监察部门在严肃查办违法违纪的同时,也积极为一些受到错告、诬告的干警澄清事实,恢复名誉,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解读·公诉检察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案件的无罪判决率由2002年的1.8‰下降到目前的0.49‰,刑事抗诉案件改判率上升4.8个百分点。

 

“一升一降”说质量

 

本报记者 翟兰云

 

记者:无罪判决率由2002年的1.8‰下降到2005年的0.49‰,这组数字说明了什么?

 

张仲芳(高检院公诉厅厅长):这从一个方面说明随着检察机关规范执法力度的不断加大和干警素质的不断提高,公诉案件的质量在逐年提高。

 

记者:这样的办案效果意味着什么?

 

张仲芳:在办理公诉案件中,出现个别无罪判决案件,应该说是正常的,是符合诉讼规律的。由于出现无罪判决的原因比较复杂,有的案件提起公诉后被判无罪,并不能说明公诉办案质量有问题。但作为检察机关,还是要尽最大努力做好案件审查工作,坚决防止所起诉的案件因事实认定错误、证据不扎实等问题被判决无罪,与法院一起共同维护司法公正。所以,近两年来,我们在专项整改活动中,重点针对进一步提高办案质量问题采取了扎实有效的整改措施。比如,细化审查起诉工作,坚持非法言词证据排除规则,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办案,加大诉讼监督力度,加大上级检察院对重大疑难案件的督办力度,及时解决办案中存在的问题。我们还以佘祥林等典型错案分析为切入点,开展案件质量检查,查找公诉环节存在的问题,分析原因,研究对策。在此基础上,提出了一系列确保办案质量的措施。现在看,无罪判决率的逐年降低,从一个侧面也说明我们采取的措施已经见到了成效。

 

记者:听说公诉厅专门出台了公诉案件质量考评办法?

 

张仲芳:是的。规范公诉工作,是提高公诉案件质量的重要手段。去年公诉厅经认真研究,修改完善和制定了一批制度规范。如《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诉工作强化法律监督的意见》、《公诉工作细则》、《公诉工作操作规程》、《公诉人员六条纪律规定》等,通过明确具体操作规范,使公诉人员清楚认识并准确把握各个办案环节的具体要求,减少了执法的随意性。在《检察机关办理公诉案件考评办法(试行)》中规定,对包括公诉案件无罪判决率等各项指标进行了量化,确定了符合实际的考评标准,进一步提高了各级检察机关的办案质量意识。

 

记者:还有一个数字引人关注,就是刑事抗诉案件改判率上升4.8个百分点,这又说明了什么?

 

张仲芳:这说明检察机关正确运用法律赋予的抗诉手段,进一步加大了审判监督的力度,强化了监督效果。在开展刑事抗诉工作中,我们坚持“依法、坚决、准确、有效”的原则,坚持“敢抗”与“抗准”的两点论指导思想,突出抗诉重点,严格掌握抗诉条件,要求各级检察机关依法行使抗诉权,努力维护司法公正。我们要求在抗诉工作中,重点监督有罪判无罪、量刑畸轻或畸重、因徇私枉法和违反诉讼程序造成错误裁判的案件,以及各类错误判决的重特大案件、有较大社会影响的案件等。同时,对法院采信自行收集的证据,未经庭审质证即作为裁判的根据,导致错误判决的等五种情形,应依法提出抗诉。

 

记者:有了这些措施,刑事抗诉案件的质量也就有了保证吗?

 

张仲芳:这只是其中大的方面,提高刑事抗诉案件质量,关键还是要提高公诉人的五种能力,即对判决裁定的审查能力、审查刑事抗诉案件的能力、出庭支持抗诉的能力、制作刑事抗诉法律文书的能力和列席法院审判委员会的能力。还要坚持检察机关公诉一体化,上级检察院对下级检察院的抗诉工作要加强领导和指导,对下级检察院提请抗诉的案件要严格审查把关,积极支持下级检察院依法正确行使抗诉权。这两组数据,从两个侧面说明了公诉工作取得了一些进步。但要全面提高公诉能力和公诉水平,非一日之功,为此我们将作出坚持不懈的努力。

 

(本版专访均为北京11月3日电)

 

专项整改活动以来,高检院修改制订有关业务工作规范性文件43件

 

1.关于对部分案件简化制作《审查逮捕案件意见书》的意见([2005]高检侦监发第64号)

 

2.关于认真做好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侦查案件逮捕备案审查工作的通知([2006]高检侦监发第5号)

 

3.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诉工作强化法律监督的意见》的通知(高检发[2005]9号)

 

4.关于印发《毒品案件公诉证据标准指导意见》的通知([2005]高检诉发第32号)

 

5.关于严格执行《公诉人员六条纪律规定》的通知([2005]高检诉发第74号)

 

6.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公诉部门特别备案审查制度的规定》的通知([2005]高检诉发第80号)

 

7.关于印发《检察机关办理公诉案件考评办法(试行)》的通知([2005]高检诉发第82号)

 

8.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抗诉工作强化审判监督的若干意见》的通知([2005]高检诉发第92号)

 

9.关于检察机关公诉部门逐步实行讯问犯罪嫌疑人录音录像制度的通知([2005]高检诉发第99号)

 

10.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做好死刑二审案件审查和出庭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2006]高检发5号)

 

11.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律师执业权利保障工作的通知(高检发诉字[2006]13号)

 

12.关于在审查逮捕和审查起诉工作中加强证据审查的意见([2006]高检诉发第47号)

 

13.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部门开展境外缉捕、追赃及取证程序概述([2005]高检反贪发第139号)

 

14.关于印发《关于省级以下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侦查案件作撤销案件、不起诉决定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的规定(试行)》的通知(高检发办字[2005]15号)

 

15.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试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规定(试行)》的通知(高检发反贪字[2005]43号)

 

16.关于印发修改后的《最高人民检察院考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检察机关办理贪污贿赂犯罪案件工作办法(试行)》的通知(高检发反贪字[2006]9号)

 

17.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健全职务犯罪侦查工作一体化机制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高检发反贪字[2006]63号)

 

18.关于印发修改后的《高检院考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检察机关查办渎职侵权犯罪案件工作办法》(试行)》的通知(高检发渎检字[2006]2号)

 

19.关于印发《部分地区检察机关查办侵犯人权犯罪专项活动座谈会纪要》的通知([2005]高检渎检发第30号)

 

20.关于贯彻落实《关于加强行政机关与检察机关在重大责任事故调查处理中的联系和配合的暂行规定》的通知([2006]高检渎检发第33号)

 

21.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厅关于加强监外执行检察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高检办发[2005]16号)

 

22.关于认真贯彻中央政法委通知精神进一步加强对保外就医的法律监督的通知(高检发监字[2005]1号)

 

23.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加强内部配合协作查办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中职务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高检办发[2006]23号)

 

24.关于印发《关于报告监管场所发生重大事件的规定》的通知([2006]高检监发41号)

 

25.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部门查办职务犯罪案件线索管理办法》的通知[2006]高检监发42号 

 

26.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部门查办职务犯罪案件备案审查规定》的通知[2006]高检监发43号)

 

27.最高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厅关于加强民事行政抗诉书说理工作的意见[2005]高检民发第1号 

 

28.关于规范省级院民事行政案件提请抗诉卷宗和上报有关统计数字的通知[2006]高检民发第7号 

 

29.关于印发《民事行政检察人员办案守则(试行)》的通知[2006]高检民发第14号 

 

30.人民检察院信访案件终结办法(高检发[2006]第2号)

 

31.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关于人民检察院办理刑事赔偿确认案件拟作不予确认决定报上一级检察院批准的规定》的通知(高检发刑申字[2005]1号 

 

32.关于《办理不服检察机关处理决定刑事申诉案件标准》的通知(高检发刑申字[2005]2号)

 

33.关于印发《刑事赔偿确认案件文书样式》的通知([2005]高检刑申发第12号)

 

34.铁检厅和铁道部公安局联合下发《关于铁路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在办理站车交接案件中加强协调配合的通知》(公法[2006]44号 

 

35.最高人民检察院、教育部《关于在教育系统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中加强联系配合的意见》(高检会[2005]2号 

 

36.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高检发预字[2006]1号 

 

37.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进一步深化检察改革的三年实施意见》的通知(高检发[2005]17号)

 

38.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制定业务规范性文件工作的规定》的通知(高检办发[2005]25号)

 

39.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监督员监督“五种情形”的实施规则(实行)》的通知(高检发[2005]25号)

 

40.人民检察院扣押、冻结款物工作规定(高检发研字[2006]1号)

 

41.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解释工作规定(高检发研字[2006]4号)

 

42.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高检发释字[2006]2号)

 

43.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侦查案件立案、逮捕实行备案审查的规定(试行)》的通知(高检发办字[2005]23号)

 

 

【来源:正义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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