肺 英文:母亲打死强暴女儿者羞辱的是法律 - 法律学堂的日志 - 网易博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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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亲打死强暴女儿者羞辱的是法律 

性情法理 2011-01-03 10:30:31 阅读63858 评论180   字号: 订阅

 

2009年7月11日,下午3点半左右, 在广州闹市荔湾区龙津东路一人(死者)驾驶一辆黑色东风日产轿车,缓慢地在龙津东路往东方向行驶,三男一女追着轿车与车主发生争执。当轿车行至龙锦大厦对面的益巷巷口时,失控追尾撞上前面的2路公交车。轿车停下,随后三男一女将驾车男子拖出殴打。三名男子年约30岁,女子年约40岁。后被群殴致死。据多名目击者称,殴打过程中,打人的其中一名妇女不断咒骂驾车男子强奸了她的女儿。(2009年7月12日南方日报)

广州中院一审宣判,陈雪香犯故意伤害罪获刑5年,其弟陈建雄犯故意伤害和非法持有毒品两罪,获判17年徒刑,同案人汤炽辉则获刑12年,剥夺政治权利4年。三人还需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近50万元。(2010年12月28日新快报)

针对发生的这宗命案,南方日报配发短评称“实在令人可悲可叹”。就我看来,凶杀案的发生固然可悲可叹,但更可悲可叹的是我们的法律权威在以暴制暴式维权中荡然无存。

我们知道,上古时代,违法犯罪被视为氏族之问的冲突,也就是被害人与违法罪犯人之间的冲突。在没有阶级、军队、法庭、监狱,也没有调整人们行为规范的法的原始社会,当个人的正当利益遭受侵犯时,解决的手段是残酷的血族复仇和“以血还血,以牙还牙”的同态复仇。阶级社会,违法罪犯与被害人之间的冲突,逐渐被“犯罪是罪犯通过其行为侵害社会和国家”的观点所替代,即从保护个人上升为国家本位的保护。封建社会的刑残罚酷,使罪犯成了国家制度的被害人。因此,国家垄断了原为公民个体所享有的刑事犯罪中侦查、起诉、审判、执行等权力,而公民交出上述权力后,可怜的被害人只享有类似证人身份的权力。因此,惩治违法犯罪行为更多是国家公权力的职责所在。

列宁说:“倘若法律失去权威,则法律不过是毫无意义的空气震动罢了。”但我们看到,上述命案中受害人概无例外地选择了同态得仇。这应当引起我们的反思,受害人(人民群众)为什么不愿意选择法律途径?我们的现行法律在保护受害人、打击违法犯罪上是不是有可咎之处?我们应当在哪些方面改进司法、执法,以保护人民打击犯罪?

无独有偶,2009年7月9日晚,家住兰州市七里河区金港城小区的74岁退休语文教师阎政平,在所住小区门前人行横道上,两个多小时的时间里,连砸14辆闯红灯的违章车,这个执法“砖家”的行为毫无疑问地引起了社会关注和热议。

公民怎么样维护自己的权利?这是个仁智各见的问题。但外国有一例可供借鉴。

事件的主人公是加拿大多伦多中区华埠“金牛城”超市的老板陈旺。这位来自中国广东的移民不但逮住了那个偷盗的倒霉贼,而且把他结结实实给绑了起来,打算往警察那儿送。可偏偏商城里的警察怎么也找不着,而自家铺子里又忙得很,他便把这个贼在铺子里关了几小时,等空闲下来才抽空给送了去。让他没想到的事发生了:警方不但把贼给拘了,把他本人也给扣了,理由是袭击他人,绑架,拘禁。没过几天法庭的传票就送到了,警方指控他的理由是,作为受害者,他有权抓捕窃贼,却没权拘禁窃贼。也就是说,他如果抓住了贼直接送警局,那便有功;但他把贼在自己家关了几小时,那便是犯法了。不仅如此,陈旺并非将窃贼逮个现行,而是先没追上,几小时后又认出窃贼并将其抓获。警方认为根据法律,窃贼此时已不处在犯罪进行过程中,作为非警方人员的陈旺,是无权上前抓捕的,否则就是袭击他人和绑架。

尽管商城里很多人特别是中国人都为陈旺鸣冤、求情,但警方不依不饶,坚持要把陈旺送上法庭。更让人哭笑不得的是,还没等陈旺开始打官司,那个窃贼因为盗窃未遂情节轻微,竟已取保候审了。而且,如果两人指控都成立,陈旺肯定比窃贼判得重得多。陈旺觉得自己简直委屈到了家:怎么自己这个受害者兼见义勇为者,居然还没那个被自己亲手抓到的贼轻松?一肚子气的他一度表示,以后就算贼在自己眼皮底下作案,也愣装没看见了陈旺的遭遇引起许多人的同情,有热心人专门为他成立了“受害人权益行动委员会”,不到一个月已搜集了4400多人的支持签名,他们不断给联邦、省和市级有关部门写信,希望为陈旺“讨个说法”。

然而,熟悉加拿大司法程序的人士对此却并不表示乐观。这些人士指出,尽管在这一事件中,警方是有一定责任的——由于多伦多市财政紧张,警方经费匮乏,不得不压缩警力,给窃贼有机可乘,也让陈旺抓住窃贼一时却送不出去。但“公民不得私自拘禁他人”和“犯罪中止后平民不得拘捕嫌犯”的规定,却是加拿大刑法中相当核心、相当重要的一个原则,是司法机关判断一个公民行为是非的关键标准。陈旺的“非法拘禁”虽有客观原因,但毕竟是事实,更何况自始至终,他并未意识到自己的做法究竟有何不妥,更未采取措施予以补救。(资料来源:2009年7月8日中国青年报)

必须承认,尽管我国进行了长达20多年的不间断全民普法,但近年来出现的孟连事件、翁安事件、石首事件等多起群体性事件表明,普通民众对司法机关及司法本身不信任度越来越高,严重影响了法律的权威和尊严,这是与和谐社会、法治时代悖道而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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