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王园艺:她说被强奸了,他就成了强奸犯! - 法律学堂的日志 - 网易博客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4/29 02:24:42

她说被强奸了,他就成了强奸犯! 

性情法理 2011-02-05 11:29:29 阅读3942 评论3   字号: 订阅

 

同全国人民一样,我也正沉浸在欢乐、祥和的节日氛围之中,但从报纸上看到这个新闻,还是想说一说。

 

 

2011年1月27日,备受社会各界关注的甘肃武威市原文化馆干部裴树唐“强奸女演员”一案尘埃落定。在期待了25年之后,裴树唐终于盼来了好消息:他被宣判为无罪。

我们看到,再审判决书中如是写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裴树唐构成强奸罪的直接证据主要是被害人陈述,除此以外再无其他证据印证。现被害人否认被裴树唐强奸的事实,多次向有关部门反映其原向司法机关所做的被告人裴树唐将其强奸的控告是虚假的,系受他人威逼所致。故本案的证据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起诉指控被告人裴树唐犯强奸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而让人唏嘘的是,就在1987年3月21日二审判决下达的当天,裴树唐的辩护律师尹平获得了一份重要的证据——刘慧芳翻供,声称自己没有被强奸。她曾向公安机关和法院、检察院的人偷偷讲过被逼告状的实情,但对方都不信。

谈及裴树唐的申诉,更是让人伤心。从1986年到2010年的24年中,裴树唐一共递交了3007份“血状”,每一次递交材料的时间、地点都有明确的记载。这还不包括裴的家人通过不同途径送出的申诉状。裴树唐当年的律师尹平自1987年提取了刘慧芳的翻供材料后,先后向省、市检察机关,省、市两级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提交了十多份律师意见书,要求再审。这一冤狱的转折出现在“新的证据引起了最高法院接待法官的重视”。2007年5月,“被害人”刘慧芳陪同裴树唐前往最高法院申诉。2009年2月17日,最高法院终于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指令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再审。又过了10个月,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指令武威中院再审。又过去8个月,武威中院再审。经过武威中院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最终在2011年1月27日,凉州区人民法院宣判被告人裴树唐无罪。

裴树唐无罪案,也再次论证了我的个人观点,强奸案件不好办,主要原因是证据不扎实。很大程度上,证据就是口供,女被害人说你把她强奸了,基本上你就要进去。当然,我说得可怕了点,事实上并不如此简单。

2008年,佛山张槎一位男子被亲生女儿举报,说是他对实施了性侵犯。于是,他有了270多天的牢狱之灾。后来,还是他女儿用处女证明来为他洗清了罪名。这位父亲那个冤啊,“不过是因为对她要求严了些”。警察也委屈,“谁能想到亲生女儿还有用这种方式来报复父亲的?”

我从事法院工作时,有一个老上访户。那可是本地非常有名的人物。因何出名?因为每年他都会去北京,而且大都选择在全国两会或者全国党代会期间。他当然不是去开会的,他没有那个资格。他是去上访的,因此每年的各种各样的维护稳定因素排查,他就是当地最大的不稳定因素。

他上访的案件倒不复杂,是个花案。大约是在60年代,他当时是教师,因为强奸女学生被判刑三年。就这样一个案件40年了,仍然屡次三番的被调出。他认为自己是冤枉的,因为得罪了当时村里的书记,而受到的报复。女学生已经死亡了。她的丈夫出具了证明,该女与他结婚时是处女。

翻看当时的卷宗,非常简单,有女孩儿的证言(当时12岁),有村支部的证明上面盖有支部的章,说明此人道德败坏,不重判不足以平民愤。再有就是他的供述。现在他解释说是被刑讯逼供的结果。卷宗很薄,但决定了他的一生。他被戴上了强奸犯的帽子。

你说他冤枉不冤枉?说他冤枉吧,当时我们的司法就这样的水平。就是现在的强奸案件,证据也比当年多不了一些。说他不冤枉,都这么多年了,一直上访不止,可能不只是想混水摸鱼。

强奸罪的成立与否很大程度上还是证从供出。说来,都是我们的强奸案件证据问题。

从立法上讲,我们将强奸罪定性为“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构成犯罪的行为”,“违背妇女意志”,其实是件非常主观的事。说明白一点,就是看妇女高兴不高兴,答应不答应。

举个简单例子。有个嫖客先生找了个小姐,谈妥了价钱,就算500元吧。两人到了宾馆。脱衣上床,小姐一看这位先生太肥胖了,突然变卦,“非800元不可”。先生一看,此人如此不诚信,也有些生气,坚决不加钱,并霸王硬上“床”。这种情况算不算强奸?

说实话,这个案件确实些分歧。但持成立强奸犯罪的观点似乎也不无道理,妓女就没有性自主权利了吗?她确实是不愿意以500元卖淫,而对方只给了500元,这不是“违背妇女意志”吗?

我个人不主张婚内强奸说。理由亦在此。毕竟强奸犯罪证据非常不客观,夫妻吵架关系不睦之事常有。动辄允许妻子状告丈夫强奸,无疑是悬在男人头上一把刀。对我们已经非常紧张的警力、司法资源无疑是浪费。因此,我一直将强奸罪定义为“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非本人妻子的妇女发生性关系构成犯罪的行为”。

2009年5月3日10时左右,北京大学学生陈某拨通前女友肖琴(北航学生?)的电话称,要再见面一次,和肖琴了结这段感情。二人在一家饭店内陈某说:“算命先生告诉我,只要你给我剪了手指甲,我给你剪了脚指甲,我们就都可以重新生活了,我不会再纠缠你。”陈某借口无法在大庭广众之下互相剪指甲,将肖琴带到北大南门附近一家宾馆的8211房间。

在肖琴给陈某剪完指甲后,陈某给肖琴递了一杯水,水中已经掺入催情药(日本性素)。5分钟过后,陈某觉得药物该起作用了,便搂着肖琴躺在床上,一边说着“不要离开我”,一边脱掉肖琴的衣服。肖琴挣扎了几下后,在药物的影响下再也无力反抗了。

须提请诸位朋友注意的是:按后文的描述,陈某使用了避孕套。

陈某将肖琴强奸后,表示一定会好好珍惜肖琴。受到侮辱的肖琴不停地哭喊。半个多小时后,陈某第二次强奸了肖琴。等肖琴身体恢复后,陈某将她送到车站。随后,肖琴找到当时的男友,哭诉了自己的经历,二人随后拨打了报警电话。陈某很快被警方抓获。

在接受询问时,肖琴痛斥陈某的行为,称当时自己四肢无力,除了哭什么也做不了,陈某为了不让她出声,还捂着她的嘴。

这是报纸上给出我们的案情。

这样的情况你说他是强奸就是强奸,你说他不是就不是。

我假设一个不是的吧。

两个青年男女,恋爱了,估计也许有过性经历了。女孩子突然不愿意继续交往。为了找回曾经的爱,男孩子肯请女孩子并设计了一个与其智商相当的剪指甲传说。在宾馆的房间里,两人回忆起了往昔的甜蜜蜜。都是健康单身男女,又是同房共处,难免要发生点什么。俗话说,男人不坏女人不爱。女人不坏,哪能有下一代?男子坏,就是从给女孩子脱衣服开始。你不会指望女孩子给男孩子脱衣服吧?呸,那是妓女才干的事!女孩子这种时候一定是要推脱的,我们法律上叫“半推半就”。我这样说,相信结过婚甚至于有性生活经验的男女都知道是怎么回事。出于体贴和爱护,男孩子还用上了避孕套。当然,为了尽情,还用上了日本性素。我不知道这种药的药性如何。一般来说,应当是让女性淫荡的催情性药。但按文章所说,似乎不是如此。“肖琴称当时自己四肢无力,除了哭什么也做不了”,难道说买了假药?可怜的北大学生,可恨的成人用品商店。就这样,发生了第一次关系,过了半个小时,两人再次发生性关系。完事后,男孩子又把女孩子送上车,然后返校。

按我这样的说法,你还认定是强奸吗?

两人事前谈过恋爱,似乎也发生过性关系。文章没有说明,是我王某人猜测的。因为我们中国人是有处女爱好的,一般认为强奸处女比非处女要性质恶劣一些。俗话说就是糟蹋黄花闺女,罪大恶极!

既然前面我说过,强奸犯罪证据很难充分,那为何事实上强奸无罪率并不高呢?

原因在北大学生强奸案中仍然很明确。

案情明朗,证据确凿,陈某很快因涉嫌强奸罪被公诉至海淀法院。就在该案即将开庭时,肖琴突然给公检法三部门分别发信,表示她与陈某在去年5月3日发生关系是自愿的。警方立即开始调查并多次找肖琴谈话。最终,肖琴承认,她是受陈母多次恳求后,一时心软才同意递交一份翻供书面材料的。查清真相后,警方以涉嫌伪证罪传唤肖琴,后未经拘留直接取保候审。目前,案件仍在进一步调查中。

这说明什么呀?

说明了一旦你报了强奸案,就不能反悔,否则你要么是诬告陷害罪或者是伪证罪。这种制度当然会让女被害人坚持“被强奸”而不能改口。

我们看出,是女孩子事后有点生气,告诉了当时的男友(文章中用了个当时,很值得玩味)。我们知道,国人都是有占有思想的,所谓“弑父之仇夺妻之恨”,一个正常的男子当然不能容忍女朋友、妻子被人占有的(详见拙作:法律不敌恶俗)。所以,这时的男子当然可以选择去揍该男子,或者怂恿女子去报强奸案。

出于气愤或者出于对男友有所交待,该女子都不能不去报案。不去报案只能证明该女子生性淫荡,水性杨花,脚踏两只船。当然,报警后对两人的关系到底如何,文章中没有说,我也不便猜测。

再说北大学生的家长。一个好好的儿子,考上了中国最高学府,相当于古代国子监的北京大学,不成想突然间成了强奸犯。家长当然不能坐视不管。为了救儿子,当然家长一定要向女受害人求情,哪怕是来个态度好,以取得被害人谅解也好。苦主不追是从轻判决的一个重要理由。何况这位受害人还是原来儿子的恋人,等于个准儿媳妇。这无论如何是要见面的。一见面一哀求,“准儿媳妇”心软了,“他当时要不是硬来,我就不告他了”。但现在到法院了,我给写封求情信吧?

就这样,一对恋人,一个成了强奸犯,一个成了伪证犯。

在这个意义上,我讲北大强奸案有了典型示范意义。

我们知道,强奸罪一般是不能适用缓刑的。这就说明,北大这个学生基本上与北大要告别了。

多么可惜的事。

我再大嘴一次,假设女孩子坚决一点,我就要非陈某不嫁,我等他坐牢出来也坚决与他结婚。偏偏男孩子执意不娶,你把我送进监狱了,还让我娶你,没门。

如果让读者你来评判,你怎么办?

再假设,两人恩爱已久,出来监狱就结了婚。然后两公婆天天上访,“我们当时是闹着玩的,我都说不告了,凭什么你公安检察法院一定要认为是强奸?让我们一个背上强奸犯的罪名一个背上被强奸的恶名?”

说不清呀。

搞不好就像我前面所说那个老上访户一样。

说到强奸,还有个与北大有关的。

北大有个毕业生,还是学法律的,在北京做了成功的律师,35岁了未婚,但有女朋友。属于钻石王老五。本来准备2009年国庆节成婚,与共和国共度60大庆。可惜9月底携女助手去武汉出差,结果出事了,据新闻说是强行扭开女助手的房门,并强行了女助手。

沉浸于法律界多年,听说过一些大牌律师潜规则女助手的事,也听说大律师被女助手放到床上而不得不与之成了夫妻档的事儿。男律师强奸女助手这是首例。

这个世界上有很多事你说不清,更何况本来就有点说不清的强奸这事。

你怎么说得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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