鞭状天线有什么用:法律是干什么吃的!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4/28 06:15:48

法律是干什么吃的!


不是说,法律是最大的人情吗?

   云南李昌奎强奸杀人案,早已在网上流传,网民一边倒的认为二审判罚不公,李昌奎不杀,法何在!理何在!情何在!

    然而,正当网民义愤填膺的为死者鸣不平之时,我们的人民电视台-央视却播发了下面的节目:http://news.cntv.cn/society/20110713/109021.shtml。如此的为云南高院的错判推托,如此的要求民众尊重法院的判罚!真是廉不知耻!

  主持人董倩在药家鑫案是采访李玫谨节目时,就有为药家鑫的激情杀人和悲情悔过的极力渲染之嫌,这次又屡次将药家鑫案和李昌奎案进行对比,言外之意,李昌奎都没死,是不是药家鑫的死有点冤?真是用心良苦!药家鑫的死完全是他的罪恶,李昌奎没死完全是云南高院的错判!

云南高院的判罚依据是什么?  云南省高院副院长赵建生举出了两种杀人案,一种是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故意杀人,社会危害性大。另一种是由于民间矛盾、婚姻家庭或邻里纠纷引发的故意杀人,针对特定对象,社会危害性相对小。赵建生认为,同样是死刑,社会危害不同,就要区别对待。最高法院要求,对因民间矛盾、婚姻家庭矛盾或邻里纠纷引发的案件,适用死刑要十分慎重。这是对“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贯彻。而李昌奎奸杀王家飞,摔死王家红则恰好属于这种“邻里纠纷,社会危害较小”的情况。

  我想问一下,中国的立法权在全国人大,那么对于人大制定的法律的司法解释权是否也应该在全国人大?你法院有什么权力来制出司法解释和司法政策?所以说,最高院的刑事政策本身就是违法的。退一步说,最高法院即使有这种权力,请问民间矛盾、婚姻家庭或邻里纠纷引发的故意杀人是怎么不是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故意杀人,你如何判定的!李昌奎奸杀王家飞,摔死王家红则恰好属于这种“邻里纠纷,社会危害较小”的情况,我不知道还有什么是对社会危害大的!

 关于赔赏,一分没赔,乡里强制变卖李昌奎家的建材才为受害人下葬,到了云南高院那里却成了积极赔偿,法院解释是人家赔不起,判多了也没用,以他的赔偿能力来取上限,这不等于告诉那些没有赔偿能力,你杀人不用赔也不用死,慎杀嘛!法律面前不是人人平等吗,为什么面对不同的人群却有不同的判罚!

  年轻少女被先奸后杀,三岁孩子被摔死,之后还将两人有绳子困住勒住脖子,这些在法官面前都抵不上李昌奎四天后的被自首,这些还是对社会危害小的邻里纠纷民间矛盾适用于最高院所谓的“慎杀”“少杀”?

  最后主持人董倩说,公众首先要尊重法官的选择,尊重法官的选择就是在尊重法律,如果不支持法官做出这样的选择的话,他们就无法去做出更多的探索。什么是公众首先要尊重法官的选择,尊重法官的选择就是在尊重法律?法官是法律吗,法官能代替法律吗?如果是,如果能,那我们还要法律干嘛,有法官就行了呗。要公众尊重法官的选择的前提是你的判决符合国家法律符合社会道德规范,必须合情合理合法,法律是最大的人情嘛,如果不能将情、理、法有机的统一,何来公正公平公义!对于不能体现公正公平公义的判决,公众为什么要尊重!

“如果李昌奎死了,王家可以解气,但两家必将成世仇,冤冤相报,而李昌奎活着,李家还有赔偿王家的可能,破裂的社会关系还有可能修复。如果李昌奎被判死刑立即执行,李家将恨王家一辈子。如果把李昌奎杀了他们两家就会世仇,现在王家已经将仇恨的种子已经播下。”法官的话仅是如此的惊天动地,怕是只有云南高院的人才能说得出来。如此,法官大人,你就回家哄老婆孩子睡觉得了,让我们的社会进入没有法律的江湖世界,谁武功高强谁就是江湖老大,没武功的穷老百姓生下来就该死,多好!

“人类全部的历史告诉我们:有法有天时人民奉公守法,无法无天时人民替天行道。至于有人能一手遮天,那纯属杞人忧天”。






禾子

二零一一年八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