萌购运费骗秤:李银河何必乞求法律? - 刘仰的日志 - 网易博客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4/28 07:40:10

李银河何必乞求法律? 

杂文 2011-02-28 11:40:00 阅读661 评论28   字号: 订阅

    两会在即,代表、委员、社会各界所提议案甚多,显然又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李银河也发出了一个提案,继续围绕于其长期一贯围绕的同性恋,再次(?)提出李银河最核心的关键——同性婚姻合法化。为了达到这个目的,李银河给中国预先戴了很多高帽子,其博客文章说:
    “中国一旦批准了同性婚姻,将在人权指数上超过许多发达国家。奥巴马使出吃奶的力气才把美国的同性恋地位向前推进了一点点:……那是因为西方有基督教右派强烈抵制同性恋,其在保守民众中的影响力不容小觑。我们中国古代同性恋文化恰好没有这样的历史包袱,在同性恋问题上可以说先天条件是得天独厚的,……中国一旦加入批准同性婚姻国家的行列,国际形象必然大大提升,何乐不为呢?爱国的同胞们,让我们都来投同性婚姻一票!再加上在众多其他领域的不断改善,我们中国将不但在物质文明上超越很多国家,也将在精神文明人权状况上超过很多国家,像盛唐一样,成为全世界仰望的国家。”
    李银河的这些谄媚之语令人惊讶,因为,我清楚地记得,李银河两年前还将当今中国说成是“承袭希特勒的种族歧视和性倾向歧视理念”的国家,是一个犯有“严重的政治错误”的国家,两年后,李银河怎么就会发生如此惊天地、泣鬼神的无敌大逆转?其实,李银河还没有完成惊天大逆转,他的这一由地狱到天堂的超级大逆转是有条件的,即——批准同性婚姻。更让我感到惊讶的是,李银河居然底气十足地说:只要中国批准同性婚姻,中国的人权指数就会超过许多发达国家。让我感觉中国的人权指数是李银河评的,或者评中国人权指数的机构,全凭李银河的一句话。太厉害了!人权指数原来是用“同性婚姻”做一票否决制!而且,这决定性的一票,居然就在李银河手中。中国政府怎么没早点巴结李银河,以及李银河背后的人权机构?只要让“同性婚姻”合法,其他什么都不用做,人权指数立即飙升,令世界仰望,太……合算了!但是,我们要注意李银河这里的逻辑:如果不批准同性婚姻合法化,就是希特勒;如果批准了,就是世界第一,“像盛唐一样,成为全世界仰望的国家”。所以,我觉得李银河过于像小孩子撒娇了,过于像绑架威胁了,过于越俎代庖了,谄媚过度,已让人无法相信了——就算你有美国博士头衔,如此擅自替美国做主,美国会答应吗?如此擅自恶捧中国,中国民众会同意吗?
    我在这里不想说多数人、少数人的民主问题,只想说一点婚姻问题。这几年我参加过一些国内朋友的婚礼,对婚礼上一个常见的细节很不满意。婚庆公司安排的婚礼上,都会有一个程序:宣读民政部门颁发的结婚证,这个细节的含义就是表现婚姻的“合法化”。似乎婚姻的权利是法律认定的,没有法律认定就不合法。我对很多年轻人说过,如果你们结婚,建议取消这个环节。想想中国几千年的历史,结婚仪式很简单——拜天地、拜父母、夫妻对拜。再看西方结婚仪式——双方到教堂,在上帝面前承诺。完了。与法律何干?如果我们说人权,结婚是最基本的人权之一,天然地属于每一个成年人。这一权利无须任何人授予,法律也没资格授予;这一权利任何人都不能剥夺。即便在现在社会,有人不到民政部门登记,公开同居一段时间后,自然也就被认为是夫妻。因此,婚姻从本质上说,除了“重婚”之类不允许的行为外,与法律无关。
    如果同性婚姻要获得与异性婚姻同样的地位,按照中国传统和西方传统,同性婚姻也只需要拜天地、拜父母、“夫妻”对拜,或者面对上帝发誓即可。根本不需要法律的参合。在西方社会有一个问题,教会一般不接受同性婚姻,或者说上帝不接受同性婚姻,因此,同性婚姻不得不借助法律对抗教会和上帝。在中国,拜天地,天地无所不应,统统会答应或默认;拜父母,也许有的父母不答应,这一点同异性婚姻一样,做做工作而已,实在不行就私奔,同居时间够了,婚姻也就成立了;“夫妻”对拜,对于同性婚姻毫无障碍。所以,同性恋要结婚,三拜之后就完成了。中国古代的结婚之所以不需要法律的参合,还有一个前提就是大张旗鼓、热热闹闹,尽量让周围的人都知道,这种公开性就是婚姻的合法性。因此,同性如果要结婚,要想获得同异性婚姻一样的待遇,也只需要大张旗鼓地公开化即可。如果不愿让人们都知道,却要用法律来保护,有点偷偷摸摸、不够光明正大的嫌疑。既然是“先进”,有什么好怕的?
    退一步说,为何要有《婚姻法》呢?因为婚姻涉及到双方的财产、子女、抚养、继承等问题。因此,《婚姻法》只是在对结婚认定基础上,管一些其他事情。比方说,婚内所生子女的继承权与婚外所生子女是否一样?比方说,如果结束婚姻,财产应该怎么分?再比方说,计划生育政策下的人口管理,等等。我们知道,同性之间不会有孩子,因此,如果要有事实上的同性婚姻,只是两个成年人之间的事情,少了很多异性婚姻可能发生的麻烦。如果同性恋领养了孩子,按照“领养”方面的法律即可。如果同性恋发生赡养老人的问题,按照一般赡养法处理即可。如果两个同性恋分手了,财产问题或者事先说好,或者事后商量,或者直接上法院打财产官司即可。因此,《婚姻法》的内容实际上与所谓“同性婚姻”无关。
    从先进和落后的角度说,西方激进人士指出,婚姻是落后的,是私有制的产物。性解放、性自由才是先进的,是摆脱束缚的。自由地、自愿地发生性行为是性自由“最先进”的理念。在这种理念下,婚姻是无意义的,是违背人性的束缚,是“反自由”的。也正是在性解放、性自由的先进旗号下,同性恋才以自由、解放的名义粉墨登场。然而,同性恋要求获得与异性婚姻同等对待,这实在太奇怪了——一个号称先进的东西,死乞白赖、死皮赖脸地要与落后的东西获得同等待遇!因此,如果同性婚姻要显示它的先进性,被“全世界仰望”,它应该单独立法,而不是与落后的异性婚姻“同流合污”。古今中外《婚姻法》都只属于异性婚姻,如果它算歧视“同性婚姻”的法西斯,那么,让“全世界仰望”的“同性婚姻”何必非要乞求“法西斯”的保护?在神圣的自由的名义下,体现性自由先进性之一的同性恋,如果非要与异性婚姻一样,如何体现出“先进性”?所谓性自由的先进性在理论上都不能自圆其说,如何让人接受它的先进性?这不是自打耳光吗?因此,李银河如果要坚持性自由、性解放旗下同性恋等等一系列行为的先进性、超前性,根本无需要求落后的异性《婚姻法》来保护、来认定。三拜或者去教堂,直接做就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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