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初尝禁果迅雷下载:《基督教神学概论》伯克富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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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五、救赎之工实施的教义 第五章 称 义
一、圣经中所用“称义”的名词
旧约使用两个同义字来表明这个观念(即hidsdik和tsiddek)。这两个字通常并不是指神在人里面所作道德上的改变(除两处经文例外),乃是指神宣称人为义。这两个字也传达一种观念,就是神以审判者的资格来宣称人为义。所以旧约中称义这字所表明的含意,常与“定罪”相对(申25:1;箴17:15;赛5:23),也表明与“不再审判罪人”(诗143:2),以及“赦罪”(诗32:1)同义。新约所用的字(dikaio-o)也有相同的意义,即“宣称为义”;有以下数点事实:(1)有许多经文所含的意义就是“宣称为义”(罗3:20—28,4:5—7,5:1;加2:16,3:11,5:4)。(2)与“定罪”相对(罗8:33、34)。(3)除了这个“宣称为义”的名词之外,新约还有其他代用的名词,也都表示法理上的观念(约3:18,5:24;罗4:6、7;林后5:19)。经由以上各名词所表明的事实,我们可以很清楚地看出,圣经用到“称义”两字时,并不是叫人“成为义”,乃是“宣称”人“为义”。
二、称义的特点与性质
我们可以为称义下此定义:“是神所行的法理上的行动,藉此祂宣称罪人为义,而称罪人为义的根基,乃是由于耶稣基督完全的义。”称义并不是象重生、改宗与成圣一样是更新的行动或过程,也未影响到罪人的状况,乃是影响到他的地位。以下我们必须注意数点称义与成圣间的分别:
(1)称义除去了罪人罪愆的意识,又使他恢复作神儿女的权利,包括将来所要承受的永生。成圣则除去了罪人的罪污,并使他更新而有神的形象。
(2)称义虽是由于信心而临到人,可是却是成就在罪人的“身外”,是神在祂自己的法庭上判他为义。而成圣却是成就在人的“身内”,逐渐地影响到他的全心全身。
(3)称义乃是一次就完成的:是不能重复的,也不是一种过程;乃是一次成就,就不再重复。而成圣则是继续不断的进程,并且是不可能在今生完成的。
(4)两者虽都是基督救工所产生的果子,但称义却多被视为圣父的工作,成圣则被视为圣灵的工作。
三、称义的要素
称义有两种要素,一则是消极的,一则是积极的。
1、消极的要素
称义消极方面的要素是赦罪,这完全是基于神将基督的义归于我们。在称义中,神所赐的赦免之恩,范围扩及所有的罪,不论是以往的、目前的、将来的,都得蒙赦免,因此也就除去了一切的罪愆,以及所有的刑罚。由此看来,称义是不须重复的,有以下经文为证:罗5:21,8:1、32—34;来10:14;诗103:12;赛44:22,同时也暗含在海德堡要理问答的六十问中。这一点看起来似乎与基督教导门徒要祈求赦罪的事,以及圣经中圣徒时常求赦免并获得赦免的事实相抵触(太6:12;诗32:5,51:1—4,130:3、4)。我们的解释是:信徒犯罪时仍然有罪愆意识(虽然一切的罪愆已蒙遮盖),因此信徒犯罪时仍须认罪;由于罪愆意识仍在,就自然地会促使信徒承认所犯的罪,而求神赐下赦罪的确据;那蒙赦免的意识,常因罪的缘故而变为模糊,却因认罪与祷告而重新意识到赦罪之恩,也由于运用信心而重新觉得神恩有效。
2、积极的要素
称义积极的要素有两方面:
(1)得成为后嗣
由于称义,神使信徒成为祂过继的后嗣;也就是说,他们取得了儿女的地位,因之也蒙神赐下儿女的一切权利。过继成为神儿女的身分,与信徒在道德伦理上的儿女身分有所不同,前者乃是由于重生与成圣而形成。信徒们不但是在法理方面被过继成为神的儿女,而且在属灵方面也因新生而成为神的儿女。这两方面的儿子身分在以下的章节中都同时提到:约1:12、13;罗8:15、16;加4:5、6。
(2)得永生的名分
这个权利已经包括在前项之中。当罪人被接纳为神的嗣子,他们也就同时获得了作儿女的一切权利,因之也就成了神的后嗣,并与基督同为后嗣(罗8:17)。他们成了后嗣之后,不但在今生获得了救恩之福,而且也要承受那为他们存留在天上的名分,就是那“不能朽坏、不能衰残的基业”(彼前1:4)。
四、称义得以作成的范围
如果想要知道称义是在什么范围中得以作成,就必须先分清主动与被动的称义。
1、主动的称义
主动的称义乃是在神的法庭中完成(罗3:20;加3:11)。神在天上,以审判者的身分,宣称罪人为义,不是由于罪人自己,乃是由于基督将义归给他。这位审判者同时也是位仁慈的天父,白白地赦免并接纳罪人。
2、被动的称义
被动的称义乃是发生在罪人的心中,或是他的良心之中。称义的事实若没有临到得称为义的罪人,就是没有达到称义的目的。除非一个罪犯真正听到赦罪的好消息,并走出监门,不然单是赦罪对他毫无意义。神在祂的法庭上宣判罪人无罪的好消息,必须要传给罪人,并用信心来接纳。所以当圣经论到“因信称义”时,通常是这个意思。
五、称义的时间
论到称义的时间,有各种不同的意见。多数时候,这些意见是因为对“称义”这名词有不同的见解。在这种情况中,不同的意见实不需要互相排斥,或可以彼此并存。
1、从永远就得称义
许多阿民念派人士对于神救赎人的预旨,以及圣灵救赎之工的执行,常会混淆不清。他们认为神在永恒预旨中对罪所发的恩惠,已足够使人得救了;并不需要基督的功劳来完成这个恩惠,也不需要圣灵来执行。一切都已在此预旨中成就了;所以他们就以为“称义”,以及其他各种恩惠,都是从永远就已经成就了。此外也有其他的人相信称义是从永远就已经成就。有些改革宗的神学家就持此种看法,然而却并不采取阿民念派那样古怪的教条。这些改革宗神学家认为蒙拣选的人是在救赎大计中就已得称为义,其时也即基督的义被归于他们之时;然而他们同时也认为,在这个永恒的称义之后,还有另一个称义,是有时间性的。有些人甚至论到“四重的称义”:从永远就得称义,在基督复活中的称义,因信的称义,以及在再后审判时公开称义。然而无疑地在救赎的大计中基督的义的确被归给蒙拣选的人,可是圣经中论到罪人得称为义时,是否真有这样的教训,则有待商榷。我们必须清楚分辨神大计中所预定的目标,以及真正在历史过程中所发生的事实之间的区分。
2、在基督复活中的称义
有些反律派惟信论者认为,并不是预旨中的每件事都会成就,甚至基督的工作,在他们看来也并不是必须的;然而他们却认为,在基督完成了祂的救工之后,其他一切都无其必要,因此他们也就忽视了圣灵救赎大工的执行。蒙拣选的人在基督的复活中,已经得称为义。有些改革宗神学家也承认基督复活中的称义,然而他们却不认为这一点包括一切,只是罪人得称为义的一个步骤。他们也相信因信称义。我们虽然说,基督由于复活而使祂自己的一切被称为义,但这完全是客观的,与罪人个人的称义是不能混为一谈的。
3、因信称义
当圣经说到罪人得称为义时,通常都是说到神将“称义之恩惠”主动地加在罪人身上。所以圣经论到这事时,称之为“因信称义”,因为是由于信心我们才取得基督所作成的救工,并以此得称为义,如此也就使我们获得神称义的恩惠。信心与称义之间的关系并不总是根据相同的原则。它有两种特别的关系:(1)在基督教的信经中,通常称信心为称义的“工具”,或为“帮助称义完成的因由”。一方面,信心是神成就在罪人心中的恩赐,使他们得称为义,也就是神所用的方法,使祂可以宣称罪人为义,又使他们心中感受神的赦罪之恩。而另一方面,信心也是一种工具,藉此人因而获得基督,以及祂所赐的一切厚恩(罗4:5;加2:16)。(2)信心也时常被称为“取义的机体”(the appropriating organ)。这名称表明一个意义,就是罪人藉着信心取得了基督的义,因此就在神面前被算为义。所以必须先获得基督,然后在基督里方能因信称义。
六、称义的基础
对于称义的基础,改教者与天主教有极为不同的看法。罗马天主教认为罪人被称为义是由于他自己与生俱来的义,这个义是因重生而注入他们的心中。然而我们知道,信徒自己的义或他的善行,绝对不可能成为他自己称义的基础,因为信徒的义乃是神更新之恩的结果,并且在今生终不能达于完全。不但如此,圣经也特别指出,人乃是因神的恩惠而白白称义(罗3:24),绝对不是靠着遵行律法而得称为义(罗3:28;加2:16,3:11)。称义的真正基础乃是耶稣基督完全的义,并且是在称义中归在罪人身上的。以下的经文可证明这一点:罗3:24,5:9、19,8:1,10:4;林前1:30,6:11;林后5:21;腓3:9。
七、反对称义教义的看法
反对称义教义的看法有三种:
(1)有的人说称义是一种法律上的手续,因此虽然圣经教导罪人是因恩得救,但恩典仍不包括在称义中。然而我们知道称义不单是法律上的行动,而且也是出于神恩惠的工作。基督的恩赐,并将祂的义归于我们,以及神称罪人为义——这些自始至终都是神的恩典。
(2)有些人认为称义的手续对神来说是不合祂身分的,因为“称义”,算罪人为义,但事实上罪人并不是义的。然而这种反对的观点并不正确,因为称义并不是宣称罪人本身为义,乃是叫罪人穿上基督的义。
(3)又有人说这个教义会使人放荡犯罪,因为他们认为这样轻易就得称为义,那末个人的敬虔就无关重要了。然而我们知道,人得称为义之后,他也因此而开始与基督发生极紧密的属灵关系,因之也就保证他一定会发展出真正的敬虔生活。
复习问题
1、圣经所用的“称义”这名词的意义是什么?
2、什么是称义?
3、称义与成圣有何不同?
4、称义所包括的要素是什么?
5、由于称义,赦罪之恩临到罪人,这个赦罪的程度有多深?
6、证据何在?
7、为什么信徒仍然需要求神赦罪?
8、我们被过继为神的后嗣包括了哪些因素?
9、称义成就在什么范围之中?
10、主动与被动的称义有何分别?
11、反律派对于称义期限的看法是什么?
12、圣经是否教导从永远得称为义的看法?
13、在基督复活中得称为义的意义是什么?
14、信心与称义有何关系?
15、称义的基础是什么?
16、反对称义教义的看法有哪几种?
17、我们的答案是什么?
一、圣经中所用“称义”的名词
旧约使用两个同义字来表明这个观念(即hidsdik和tsiddek)。这两个字通常并不是指神在人里面所作道德上的改变(除两处经文例外),乃是指神宣称人为义。这两个字也传达一种观念,就是神以审判者的资格来宣称人为义。所以旧约中称义这字所表明的含意,常与“定罪”相对(申25:1;箴17:15;赛5:23),也表明与“不再审判罪人”(诗143:2),以及“赦罪”(诗32:1)同义。新约所用的字(dikaio-o)也有相同的意义,即“宣称为义”;有以下数点事实:(1)有许多经文所含的意义就是“宣称为义”(罗3:20—28,4:5—7,5:1;加2:16,3:11,5:4)。(2)与“定罪”相对(罗8:33、34)。(3)除了这个“宣称为义”的名词之外,新约还有其他代用的名词,也都表示法理上的观念(约3:18,5:24;罗4:6、7;林后5:19)。经由以上各名词所表明的事实,我们可以很清楚地看出,圣经用到“称义”两字时,并不是叫人“成为义”,乃是“宣称”人“为义”。
二、称义的特点与性质
我们可以为称义下此定义:“是神所行的法理上的行动,藉此祂宣称罪人为义,而称罪人为义的根基,乃是由于耶稣基督完全的义。”称义并不是象重生、改宗与成圣一样是更新的行动或过程,也未影响到罪人的状况,乃是影响到他的地位。以下我们必须注意数点称义与成圣间的分别:
(1)称义除去了罪人罪愆的意识,又使他恢复作神儿女的权利,包括将来所要承受的永生。成圣则除去了罪人的罪污,并使他更新而有神的形象。
(2)称义虽是由于信心而临到人,可是却是成就在罪人的“身外”,是神在祂自己的法庭上判他为义。而成圣却是成就在人的“身内”,逐渐地影响到他的全心全身。
(3)称义乃是一次就完成的:是不能重复的,也不是一种过程;乃是一次成就,就不再重复。而成圣则是继续不断的进程,并且是不可能在今生完成的。
(4)两者虽都是基督救工所产生的果子,但称义却多被视为圣父的工作,成圣则被视为圣灵的工作。
三、称义的要素
称义有两种要素,一则是消极的,一则是积极的。
1、消极的要素
称义消极方面的要素是赦罪,这完全是基于神将基督的义归于我们。在称义中,神所赐的赦免之恩,范围扩及所有的罪,不论是以往的、目前的、将来的,都得蒙赦免,因此也就除去了一切的罪愆,以及所有的刑罚。由此看来,称义是不须重复的,有以下经文为证:罗5:21,8:1、32—34;来10:14;诗103:12;赛44:22,同时也暗含在海德堡要理问答的六十问中。这一点看起来似乎与基督教导门徒要祈求赦罪的事,以及圣经中圣徒时常求赦免并获得赦免的事实相抵触(太6:12;诗32:5,51:1—4,130:3、4)。我们的解释是:信徒犯罪时仍然有罪愆意识(虽然一切的罪愆已蒙遮盖),因此信徒犯罪时仍须认罪;由于罪愆意识仍在,就自然地会促使信徒承认所犯的罪,而求神赐下赦罪的确据;那蒙赦免的意识,常因罪的缘故而变为模糊,却因认罪与祷告而重新意识到赦罪之恩,也由于运用信心而重新觉得神恩有效。
2、积极的要素
称义积极的要素有两方面:
(1)得成为后嗣
由于称义,神使信徒成为祂过继的后嗣;也就是说,他们取得了儿女的地位,因之也蒙神赐下儿女的一切权利。过继成为神儿女的身分,与信徒在道德伦理上的儿女身分有所不同,前者乃是由于重生与成圣而形成。信徒们不但是在法理方面被过继成为神的儿女,而且在属灵方面也因新生而成为神的儿女。这两方面的儿子身分在以下的章节中都同时提到:约1:12、13;罗8:15、16;加4:5、6。
(2)得永生的名分
这个权利已经包括在前项之中。当罪人被接纳为神的嗣子,他们也就同时获得了作儿女的一切权利,因之也就成了神的后嗣,并与基督同为后嗣(罗8:17)。他们成了后嗣之后,不但在今生获得了救恩之福,而且也要承受那为他们存留在天上的名分,就是那“不能朽坏、不能衰残的基业”(彼前1:4)。
四、称义得以作成的范围
如果想要知道称义是在什么范围中得以作成,就必须先分清主动与被动的称义。
1、主动的称义
主动的称义乃是在神的法庭中完成(罗3:20;加3:11)。神在天上,以审判者的身分,宣称罪人为义,不是由于罪人自己,乃是由于基督将义归给他。这位审判者同时也是位仁慈的天父,白白地赦免并接纳罪人。
2、被动的称义
被动的称义乃是发生在罪人的心中,或是他的良心之中。称义的事实若没有临到得称为义的罪人,就是没有达到称义的目的。除非一个罪犯真正听到赦罪的好消息,并走出监门,不然单是赦罪对他毫无意义。神在祂的法庭上宣判罪人无罪的好消息,必须要传给罪人,并用信心来接纳。所以当圣经论到“因信称义”时,通常是这个意思。
五、称义的时间
论到称义的时间,有各种不同的意见。多数时候,这些意见是因为对“称义”这名词有不同的见解。在这种情况中,不同的意见实不需要互相排斥,或可以彼此并存。
1、从永远就得称义
许多阿民念派人士对于神救赎人的预旨,以及圣灵救赎之工的执行,常会混淆不清。他们认为神在永恒预旨中对罪所发的恩惠,已足够使人得救了;并不需要基督的功劳来完成这个恩惠,也不需要圣灵来执行。一切都已在此预旨中成就了;所以他们就以为“称义”,以及其他各种恩惠,都是从永远就已经成就了。此外也有其他的人相信称义是从永远就已经成就。有些改革宗的神学家就持此种看法,然而却并不采取阿民念派那样古怪的教条。这些改革宗神学家认为蒙拣选的人是在救赎大计中就已得称为义,其时也即基督的义被归于他们之时;然而他们同时也认为,在这个永恒的称义之后,还有另一个称义,是有时间性的。有些人甚至论到“四重的称义”:从永远就得称义,在基督复活中的称义,因信的称义,以及在再后审判时公开称义。然而无疑地在救赎的大计中基督的义的确被归给蒙拣选的人,可是圣经中论到罪人得称为义时,是否真有这样的教训,则有待商榷。我们必须清楚分辨神大计中所预定的目标,以及真正在历史过程中所发生的事实之间的区分。
2、在基督复活中的称义
有些反律派惟信论者认为,并不是预旨中的每件事都会成就,甚至基督的工作,在他们看来也并不是必须的;然而他们却认为,在基督完成了祂的救工之后,其他一切都无其必要,因此他们也就忽视了圣灵救赎大工的执行。蒙拣选的人在基督的复活中,已经得称为义。有些改革宗神学家也承认基督复活中的称义,然而他们却不认为这一点包括一切,只是罪人得称为义的一个步骤。他们也相信因信称义。我们虽然说,基督由于复活而使祂自己的一切被称为义,但这完全是客观的,与罪人个人的称义是不能混为一谈的。
3、因信称义
当圣经说到罪人得称为义时,通常都是说到神将“称义之恩惠”主动地加在罪人身上。所以圣经论到这事时,称之为“因信称义”,因为是由于信心我们才取得基督所作成的救工,并以此得称为义,如此也就使我们获得神称义的恩惠。信心与称义之间的关系并不总是根据相同的原则。它有两种特别的关系:(1)在基督教的信经中,通常称信心为称义的“工具”,或为“帮助称义完成的因由”。一方面,信心是神成就在罪人心中的恩赐,使他们得称为义,也就是神所用的方法,使祂可以宣称罪人为义,又使他们心中感受神的赦罪之恩。而另一方面,信心也是一种工具,藉此人因而获得基督,以及祂所赐的一切厚恩(罗4:5;加2:16)。(2)信心也时常被称为“取义的机体”(the appropriating organ)。这名称表明一个意义,就是罪人藉着信心取得了基督的义,因此就在神面前被算为义。所以必须先获得基督,然后在基督里方能因信称义。
六、称义的基础
对于称义的基础,改教者与天主教有极为不同的看法。罗马天主教认为罪人被称为义是由于他自己与生俱来的义,这个义是因重生而注入他们的心中。然而我们知道,信徒自己的义或他的善行,绝对不可能成为他自己称义的基础,因为信徒的义乃是神更新之恩的结果,并且在今生终不能达于完全。不但如此,圣经也特别指出,人乃是因神的恩惠而白白称义(罗3:24),绝对不是靠着遵行律法而得称为义(罗3:28;加2:16,3:11)。称义的真正基础乃是耶稣基督完全的义,并且是在称义中归在罪人身上的。以下的经文可证明这一点:罗3:24,5:9、19,8:1,10:4;林前1:30,6:11;林后5:21;腓3:9。
七、反对称义教义的看法
反对称义教义的看法有三种:
(1)有的人说称义是一种法律上的手续,因此虽然圣经教导罪人是因恩得救,但恩典仍不包括在称义中。然而我们知道称义不单是法律上的行动,而且也是出于神恩惠的工作。基督的恩赐,并将祂的义归于我们,以及神称罪人为义——这些自始至终都是神的恩典。
(2)有些人认为称义的手续对神来说是不合祂身分的,因为“称义”,算罪人为义,但事实上罪人并不是义的。然而这种反对的观点并不正确,因为称义并不是宣称罪人本身为义,乃是叫罪人穿上基督的义。
(3)又有人说这个教义会使人放荡犯罪,因为他们认为这样轻易就得称为义,那末个人的敬虔就无关重要了。然而我们知道,人得称为义之后,他也因此而开始与基督发生极紧密的属灵关系,因之也就保证他一定会发展出真正的敬虔生活。
复习问题
1、圣经所用的“称义”这名词的意义是什么?
2、什么是称义?
3、称义与成圣有何不同?
4、称义所包括的要素是什么?
5、由于称义,赦罪之恩临到罪人,这个赦罪的程度有多深?
6、证据何在?
7、为什么信徒仍然需要求神赦罪?
8、我们被过继为神的后嗣包括了哪些因素?
9、称义成就在什么范围之中?
10、主动与被动的称义有何分别?
11、反律派对于称义期限的看法是什么?
12、圣经是否教导从永远得称为义的看法?
13、在基督复活中得称为义的意义是什么?
14、信心与称义有何关系?
15、称义的基础是什么?
16、反对称义教义的看法有哪几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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