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马克思关于“私有制”、“公有制”问题的再解读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4/27 23:54:53
   对马克思关于“私有制”、“公有制”问题的再解读
  李惠斌
  来源:北京日报
  姓“公”和姓“私”的问题一直是困扰我国理论、立法和决策过程中的一个重要问题。澄清经典作家在这两个问题上的真实思想,十分重要。如果结合今天发生的全球性金融危机来看,则更增加了这个问题的重要性。
  对经典的教条式理解,曾经把我们带入了长期的谬误之中
  《共产党宣言》(以下简称《宣言》)中有一句非常著名的话,即“共产党人可以把自己的理论概括为一句话:消灭私有制”。对于这句话的教条式理解,曾经把我们带入了长期的谬误之中。改革开放以来,有学者曾试图从这句话的译文方面寻找一种新的解释路径,即建议或希望把“消灭私有制”改译为“扬弃私有制”。但是,这里的问题重要的不是如何翻译的问题,而是如何理解的问题。
  首先我们需要弄清楚马克思是如何看待私有制问题的。
  自从空想社会主义出现以来,近代思想家对待私有制或私有财产问题至少有两种态度:一种是像大部分空想社会主义者那样,认为“私有制就是罪恶”,对私有制或私有财产都持有一种完全否定的态度。另一种是对于私有制或私有财产的肯定态度。典型代表是英国的约翰·洛克。洛克从天赋人权论和劳动价值论两个方面肯定私有财产的合法性或正当性。
  与空想社会主义者不同,马克思并不一般地反对私有财产。相反地,马克思对于以自己劳动为基础的私有制或私有财产制度基本上持一种肯定的态度。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曾经多处明确表述过这个思想。马克思在《资本论》第1卷中写道:“劳动者对他的生产资料的私有权是小生产的基础,而小生产又是发展社会生产和劳动者本人的自由个性的必要条件。”马克思认为“劳动者是自己使用的劳动条件的自由私有者”这样一种生产方式,是发展社会生产和劳动者本人的自由个性的必要条件。美国著名经济学家布坎南1993年出版了《财产是自由的保障》一书。正如汪丁丁为该书中文版《财产与自由》写的序言中所说:布坎南全书的精华在于重新提出了“财产所有权是自由的保证”这个命题。在这里,不论是布坎南本人,还是汪丁丁先生,可能都没有注意到,早在一个半世纪以前,马克思就已经非常明确地谈到了这个问题,只是没有人去理会他的这个思想。需要说明的是,马克思决不是偶然地提出这样一个问题。我们在《资本论》第3卷中还可以看到马克思曾多次重复他的这个说法。
  我们再回到《宣言》中来,马克思在这里说:“共产主义的特征并不是要废除一般的所有制,而是要废除资产阶级的所有制”。在作了上面有关私有制问题的辨析之后,我们再来理解这句话,就比较容易了。这里的“所有制”就是德文中的“Eigenthum”和英文中的“property”,中文可译为“财产”、“财产权”和“所有制”等等。这句话的意思是说,共产主义并不是要使每个人都成为一无所有的无产阶级,不是要废除一般的私有财产制度,而是要废除资本主义的那种特有的剥削式的即劳动者受到资本奴役的不公平的财产制度。
  这样,在马克思的论述中就出现了两种私有制。一种是资本主义的私有制,即马克思用其一生的精力进行批判的资本主义私有制,一种是资本主义以前的那种由洛克作了经典论述的以个人劳动为基础的私有制。正如马克思所说,后一种私有制在资本的积累过程中已经被瓦解或消灭了。也就是说,那种以个人劳动为基础的私有制在西方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已经因为工业的发展和资本的积累而被瓦解或消灭了。所以《宣言》中说资本主义制度是私有制的“最后而又完备的表现”。
  正是在这个语境下,《宣言》接着写道:
  “从这个意义上说,共产党人可以把自己的理论概括为一句话:消灭私有制。”
  这是一个特殊的语境,这里有一个“从这个意义上说”的句子前件。“这个意义”指的是资本主义是最后一个私有制这样一个前提。有了这个前提,才能表明《宣言》并不简单地否定以个人劳动为前提的私有制。《宣言》紧接着回击了关于共产党人“要消灭个人挣得的、自己劳动得来的财产,要消灭构成个人的一切自由、活动和独立的基础的财产”的责备。他说:“那种财产用不着我们去消灭,工业的发展已经把它消灭了,而且每天都在消灭它。”《宣言》在这里用了3个半页码的篇幅来说明他所谓的“共产主义的特征并不是要废除一般的所有制,而是要废除资产阶级的所有制”这个观点。
  在这些论述里,《宣言》总是在围绕着多数人的财产、以自己劳动为基础的财产以及构成个人的一切自由、活动和独立的基础的财产这些问题作为其辩论的底线。劳动价值与劳动产权理论,这个被凡勃伦称作是“欧洲的常识性理论”,是自洛克以来在一定时期内资产阶级为自己的行为进行辩护的底线。不过,马克思的剩余价值学说也是从这个底线出发,却得出了揭露资本主义剥削本质的结论。这也是马克思与洛克理论之间的根本区别。但是,可以肯定地说,如果没有对于劳动者自己劳动为基础的财产制度的肯定,就没有马克思的剩余价值学说。
  从上面的论述我们可以看到,《宣言》中的对于以自己劳动为基础的财产制度或私有制的肯定性论辩,并不是一时的权宜之计,而是马克思的一贯主张或始终如一的思想。当然,这种私有制只是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它必将随着生产力的发展、生产规模的扩大和生产方式的改变而逐渐被历史所超越,这是不依人们的意志为转移的。作为生产力发展比较落后的社会主义中国,如何应对这种跨越式的转变,避免劳动者在这种转变中所遇到的制度性障碍和制度性伤害,是十分重要的。
  马克思恩格斯究竟是在什么意义上使用公有制或社会所有制概念的
  我国理论界曾经就“公有制”和“社会所有制”的翻译问题展开争论。但是,笔者认为,这里依然是一个理解的问题,而不单纯是一个翻译的问题。通过研究我们可以看到,马克思恩格斯所讲的公有制是以资本主义大生产为基础的一种现代财产占有方式。马克思甚至讲的更加明确,他认为公有制或社会所有制是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中产生的,是资本主义为未来社会准备的一种所有制方式,这就是“协作和对土地及靠劳动本身生产的生产资料的共同占有”(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第874页,人民出版社1975年版)。没有现代化大生产,是无论如何也不可能产生这种现代意义上的公有制或社会所有制形式的。
  马克思恩格斯关于公有制的思想至少有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
  (一)公有制是在资本主义私有制的基础上产生的,是一种历史的必然,而不是主观任意的制度构造。如果只是依靠宣传机器的推动从而实施一种主观构造的制度设想,就会走向历史的反动,成为一种粗陋的共产主义。这不是马克思恩格斯所为之奋斗的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
  (二)因此,有一点是被几乎所有的马克思主义研究者都给忽视了的,那就是:在马克思看来,公有制是在资本主义“旧社会的胎胞里成熟”的一种社会制度。或者说,公有制是 “在资本主义时代的成就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不是社会主义者或共产主义者的“个人发明”。
  《宣言》向我们指明,“资本是集体的产物,它只有通过社会许多成员的共同活动,而且归根到底只有通过社会全体成员的共同活动,才能运动起来。”因此,《宣言》认为:“资本不是一种个人力量,而是一种社会力量。”正是在这个意义上,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指出,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是对个人的、以自己劳动为基础的私有制的否定”。他紧接着又写道:“但资本主义生产由于自然过程的必然性,造成了对自身的否定”。马克思在这里讲的“资本主义生产的自然过程”就是“资本的集中”过程。
  马克思在谈到资本主义的股份公司时,进一步研究了资本主义股份公司形式下生产资料社会占有或公共占有的情况。马克思认为,由于股份公司的成立,“生产规模惊人地扩大了”,“以前由政府经营的企业,成了公司的企业”;“那种本身建立在社会生产方式的基础上并以生产资料和劳动力的社会集中为前提的资本,在这里直接取得了社会资本(即那些直接联合起来的个人的资本)的形式,而与私有资本相对立,并且它的企业也表现为社会的企业,而与私人企业相对立。这是作为私人财产的资本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本身范围内的扬弃”。马克思在这里使用了“与私人资本相对立的”“社会资本”的概念。社会资本,社会占有,公共占有,这些在马克思的著作中经常出现的概念,直接对应的就是我们所经常使用的公有制概念。
  (三)所不同的是,我们所理解的公有制往往是一种使劳动者完全处于“无产阶级”地位的公有制,是一种马克思所理解的东方村社意义上的公有制,是一种“贫穷的、没有需要的人的非自然的简单状态”,充其量只是一种“使劳动者富得不需要在银行存一分钱”的所有制。但是,马克思恩格斯所理解的公有制是一种劳动者联合起来的公有制。用中国农民的例子来说,前者讲的是“人民公社”,后者指的是农民的“合作社”。虽然两者都是一种公有制,但是前者是劳动者人人一无所有的公有制,后者是劳动者各自有份的公有制。当然,马克思所理解的公有制与我们当时的合作社还不能同日而语,因为马克思所理解的公有制是在资本主义大生产和与此相对应的资本主义股份制的基础上思考的一种现代企业制度。马克思由股份制想到的是“工人自己的合作工厂”或所谓“劳动者联合体”。马克思认为:“工人自己的合作工厂,是在旧形式内对旧形式打开的第一个缺口,虽然它在自己的实际组织中,当然到处再生产出并且必然会再生产出现存制度的一切缺点。但是,资本和劳动之间的对立在这种工厂内已经被扬弃,虽然起初只是在下述形式上被扬弃,即工人作为联合体是他自己的资本家,也就是说,他们利用生产资料来使他们自己的劳动增殖。”马克思紧接着将资本主义的股份制与工人的合作工厂进行了对照,他写道:“资本主义的股份企业,也和合作工厂一样,应当被看作是由资本主义生产方式转化为联合的生产方式的过渡形式,只不过在前者那里,对立是消极地扬弃的,而在后者那里,对立是积极地扬弃的。”
  就像上面我们提出了两种私有制的问题一样,这里同样地产生了两种公有制的问题。马克思称资本主义股份制是对于传统私有制的一种“消极扬弃”,显然这里指的是带有资本主义性质的“共同占有”或公有制,而马克思讲的劳动者联合体则是对于私有制的一种“积极的扬弃”,是一种社会主义的公有制。之所以说前者是一种消极的扬弃,带有资本主义的性质,是因为这种股份制并没有最终摆脱资本对于劳动的剥削,而后者则基本上解决了资本对于劳动的剥削问题。
  需要向读者透露的是,笔者近来的研究表明,这种带有资本主义性质的公有制,即传统的股份制形式,虽然对于现代大工业的发展带来了巨大的动力,尤其是创造了现代金融服务业巨大发展的奇迹,但是,与此同时,它们也在不断地和周期性地把现代大工业和现代金融服务业带入绝境。当今发生在美国并很快遍及全球的金融危机,就是这种制度性缺陷的极致表现。
  就现代金融企业而言,一方面,这是一种完全的公有制形式或者叫做社会占有方式。像在国有企业中的情况一样,我们在企业中根本不可能找到直接的投资人,因为直接的投资人是那些银行储户、保单持有人、养老金受益人。但是,另一方面,传统的企业分配方式,即“资本得到利润,劳动得到工资”的传统剥削式分配方式基本上没有改变。理论家们可能不承认这里有什么剥削问题,他们会说剥削问题纯粹是马克思的一个虚构。但是,企业的管理者们,尤其是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肯定是感受到了资本对于劳动的这种剥削。他们不是企业的投资人,但是,他们现在对于企业的全部资产拥有绝对的控制权,他们完全地和绝对地可以把企业的投资人玩于股掌之中。年度资金成了他们自己解决资本剥削问题的一个重要工具。全部问题就出在这里。他们给投资人创造的是带有巨大风险性质的股权收入,但是,他们从企业拿走的却是没有任何风险的和按比例取得的巨额现金收入。于是,他们可以利用手中掌握的“没有财产权的权力”(阿道夫·贝利语),不择手段、不计后果地把企业的账面收入数字做大,目的只有一个,即增加高管人员年终花红数量,把全部的风险留给企业的那些不可能见面的投资人。
  总之,疯狂金钱的背后是一种疯狂和尴尬的经济制度。解决这种困境的临时措施是一定程度的国有化。但是,历史早已证明,国有化永远不可能真正解决问题,而马克思所表述的第二种公有制形式可能是走出前一种公有制形式所造成的经济和社会困境的唯一出路。
  (作者为中央编译局研究员、马克思主义与中国现实问题研究中心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