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埔条约 交涉: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认定破坏性采矿有关问题的复函\ 国土资源部关于如何确认具有采矿权问题的复函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4/16 23:47:09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认定破坏性采矿有关问题的复函
国土资厅函〔2009〕580号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
你厅《关于认定破坏性采矿有关问题的请示》(浙土资〔2009〕83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对无证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产资源破坏行为的认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9号)第一条、第二条和第三条已经作出明确规定。无采矿许可证开采矿产资源的,经责令停止开采后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以非法采矿罪定罪处罚,不适用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二款关于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的定罪处罚规定。
二、对于非法开采普通砂、石、粘土矿产资源,应当根据其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具体情形,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9号)的有关规定予以认定和处罚。
二〇〇九年六月三十日
国土资源部关于如何确认具有采矿权问题的复函
(1998年6月26日 国土资函130号)
四川省凉山州地矿局:
你局转来冕宁县矿管局《关于如何确认是否具有采矿权问题的请示》收悉。现就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一、按《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七条的规定,采矿权人在其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满前应办理延续登记手续,未办理延续登记或未获登记机关批准延续的,其采矿许可证自行废止。
二、按《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只有领取采矿许可证方能成为采矿权人。合法的采矿权受法律保护。采矿登记管理机关在已失效的采矿许可证的矿区范围内授予新的采矿权申请,不构成对原采矿权人利益的侵害。
三、采矿许可证失效后,再行采矿行为应视为无证开采,采矿登记管理机关应按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