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族封神之路是什么:固定资产税金抵扣可能涉及到的问题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5/01 21:04:24
一、             不予抵扣进项税政策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五)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二、逐条解释
1、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 条例第十条第(一)项所称购进货物,不包括既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不含免征增值税项目)也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以下简称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固定资产。
前款所称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 一般纳税人兼营免税项目或者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月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月免税项目销售额、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合计÷当月全部销售额、营业额合计
总局意见:多项用途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是否可以抵扣
发布日期:2010年06月08日            来源 : 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
问:既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也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是否可以抵扣?
答:通常我们对于用途难以划分的货物,采用应税产品销售额的方式来划分是否可以抵扣进项税额。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只有专门用于不征收增值税项目或者应作进项税额转出的项目,包括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税项目、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其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才不允许抵扣。因此,既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也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是可以抵扣的。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 条例第十条第(一)项所称个人消费包括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 条例第十条第(一)项和本细则所称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
前款所称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解释: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
文号:财税[2009]113号 发文时间:2009-9-9 实施时间:2009-9-9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总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增值税转型改革实施后,一些地区反映固定资产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范围不够明确。为解决执行中存在的问题,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第二款所称建筑物,是指供人们在其内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的房屋或者场所,具体为《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1994)中代码前两位为“02”的房屋;所称构筑物,是指人们不在其内生产、生活的人工建造物,具体为《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1994)中代码前两位为“03”的构筑物;所称其他土地附着物,是指矿产资源及土地上生长的植物。
《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1994)电子版可在财政部或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查询。
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无论在会计处理上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均应作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组成部分,其进项税额不得在销项税额中抵扣。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是指: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和配套设施。
《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1994)
代码
固定资产分类名称
一、土地、房屋及构筑物
01
土地
01
1
生产用地
01
1
1
工业生产用地:生产车间用地、矿山用地、其他工业生产用地
01
1
2
农林牧渔业生产用地:耕地、林地、牧草地、园地、其他农林牧渔业生产用地
01
1
9
其他生产用地:盐田用地、其他未予分类的生产用地
01
2
交通邮电用地:铁路交通用地、公路交通用地、水运交通用地、民航交通用地、邮电用地、其他交通邮电用地
01
3
办公及业务用地
01
3
1
行政机关办公用地
01
3
2
事业单位办公及业务用地
01
3
3
社会团体办公及业务用地
01
3
9
其他办公及业务用地
01
4
市政公用设施用地
01
4
1
供应设施用地
01
4
2
环境卫生设施用地
01
4
3
施工与维修设施用地
01
4
9
其他市政公用设施用地
01
5
生活及服务业用地
01
5
1
居住用地:住宅用地、职工及单身宿舍、学生宿舍、其他居住用地
01
5
2
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金融保险业用地、商业用地、服务业用地、旅馆业用地、其他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01
5
3
社会福利用地
01
5
9
其他生活及服务业用地
01
6
科学研究用地
01
6
1
科研试验基地
01
6
2
农业试验田
01
6
3
科学研究与设计用地
01
6
4
实验室用地
01
6
5
气象业务用地
01
6
9
其他科学研究用地
01
7
文教、体育及医疗卫生用地
01
7
1
文化娱乐用地:新闻出版用地、文化艺术团体用地、广播电视台用地、图书阅览用地、影剧院用地、游乐场所用地、公园用地、其他文化娱乐用地
01
7
2
体育用地:体育场馆用地、体育训练场馆用地、其他体育用地
01
7
3
教育用地:高等教育用地、中等教育用地、初等教育用地、托儿所和幼儿园用地、特殊教育用地、成人与业余教育用地、其他教育用地
01
7
4
医疗卫生用地:医院、疗养所用地、卫生防疫用地、环保卫生设施用地、其他医疗卫生用地
01
7
9
其他文化、体育、教育、医疗卫生用地
01
8
特殊用地
01
8
1
军事用地
01
8
2
外事用地
01
8
3
保安用地
01
8
4
文物古迹用地
01
8
5
宗教用地
01
8
9
其他特殊用地
01
9
其他用地
01
9
1
仓储用地
01
9
3
绿地
01
9
5
广场
01
9
9
其他未予分类的用地
02
房屋
02
1
生产用房
02
1
1
工业生产用地
02
1
3
农林水用房
02
1
9
其他生产用房
02
2
交通邮电用房
02
2
1
铁路交通用房
02
2
2
公路交通用房
02
2
3
水运交通用房
02
2
4
民航交通用房
02
2
5
地铁用房
02
2
6
邮政用房
02
2
7
电信用房
02
2
9
其他交通邮电用房
02
3
办公用房
02
3
1
行政单位办公用房
02
3
2
社会团体办公用房
02
3
9
其他办公用房
02
4
科研、气象用房
02
4
1
科学研究和设计用房
02
4
2
科学实验用房:试验基地用房、实验室用房、其他科学实验用房
02
4
3
气象用房
02
4
4
气象设施用房
02
4
5
天文台用房
02
4
9
其他科研、气象用房
02
5
文化教育用房
02
5
1
文化用房:新闻出版用房、文化艺术团体用房、广播电视用房、图书、展览用房、历史文物用房、其他文化用房
02
5
2
教育用房:高等教育用房、中等教育用房、初等教育用房、其他教育用房
02
6
医疗卫生体育用房
02
6
1
医疗卫生用房: 医疗业务用房、医疗防疫用房、其他医疗卫生用房
02
6
2
体育用房:室内体育比赛场馆用房、室内体育训练场馆用房、其他体育用房
02
7
特殊用房
02
7
1
军事用房
02
7
2
外事用房:外国驻华领、使馆用房、外国驻华商贸机构用房、外国驻华人员生活用房
02
7
3
公共安全用房:监狱、看守所、劳改所、其他公共安全用房
02
7
4
宗教用房
02
7
9
其他特殊用房
02
8
生活、娱乐、市政公共设施、服务业用房
02
8
1
居住用房:职工宿舍、学生宿舍、居民住房、其他居住用房
02
8
2
娱乐用房:游乐场(所)用房、俱乐部、影剧院、舞厅(音乐厅)、文化宫、少年宫、老年活动中心、其他娱乐用房
02
8
3
市政公共设施用房:供应设施用房、施工与维修用房、其他市政公共设施用房
02
8
4
商业及服务用房:金融服务业用房、商业服务业用房、旅馆服务业用房、饮食服务业用房、其他商业及服务业用房
02
8
5
社会福利用房:疗养(休养)用房、社会福利院(所)用房、其他社会福利用房
02
9
其他用房
02
9
1
仓储用房
02
9
9
其他类未予包括的用房
03
构筑物
03
1

03
1
1
工业生产用池、罐:贮水池、冷却池、污水处理池、过滤池、蒸发池、结晶池、储油池、煤池、卸灰池、沉渣池、贮盐卤池、金属储油罐、非金属储油罐、其他工业生产用地、罐
03
1
2
渔业、农业用池:养鱼池、水产动物饲养池、观赏鱼池、农业灌罐用池、其他渔业、农业用地
03
1
3
沼气发生池
03
1
4
水利用池:进水池、出水池、沉砂池、其他水利用池
03
1
9
其他池
03
2

03
2
1
工业生产用槽:酸性槽、碱性槽、硫酸槽、碱槽、贮油槽、冷水槽、型砂槽、热水槽、料槽、煤槽、洗煤槽、贮矿槽、电缆槽(沟)、修车槽、恒温水槽、怛温油槽、其他工业用槽
03
2
2
农业用槽:渡槽、溢水槽、其他农业用槽
03
2
9
其他用槽
03
3
塔、烟卤
03
3
1
工业用塔:水塔、卸煤塔、卸灰塔、无线电通信用钢(铁)塔、其他工业用塔
03
3
2
农业用塔
03
3
4
广播电视用塔:电视调频用钢(铁)塔、微波钢(铁)塔
03
3
5
交通航空用塔:站、场、海上灯塔、导航指挥塔
03
3
6
气象、水利及环保用塔:气象塔、调压塔、环保监测塔
03
3
8
烟囱
03
3
9
其他塔和烟卤
03
4
井、坑
03
4
1
井:水井、地热水井、矿井、其他井
03
4
2
坑:原料坑、铸铁块坑、铸锭坑、修罐包坑、机车灰坑、机车检查坑、渣坑、其他坑
03
5
台、站、码头、道路
03
5
1
台、站:旅客站台、货物站台、平台、转运站、煤台、上油台、料台、渣台、加油站、检查收费站、地铁车站、候车亭、其他站、台
03
5
2
码头:直立式码头、栈桥式码头、斜坡式码头、浮式码头、简易式码头、其他码头
03
5
3
道路:一、二、三级公路、高速公路、城市道路、铁路正线、铁路站线、铁路段管线、铁路岔线、铁路专用线、特别用途线、铁路道岔、铁路隧道、地铁线路、地铁道岔、公路隧道、电缆隧道、排灌隧道、巷道、渠道、坑道、飞机滑行道、飞机跑道、飞机停机坪、其他道路
03
6
沟、洞、廊
03
6
1
沟:地沟、水沟、围厂河沟、渠沟、盐场引潮沟、盐场排淡沟、盐场落卤沟、盐场运盐沟、其他沟
03
6
2
洞:铁路涵洞、公咯涵洞、防空洞、隧洞、水工涵洞、放水洞、其他洞
03
6
3
廊:通廊、其他廊
03
6
9
其他沟、洞、廊
03
7
桥梁、架及坝、堰、水道
03
7
1
桥梁、架:公路桥梁、铁路桥梁、公路、铁路两用桥梁、市内立交桥、露天栈桥、吊车栈桥、洗涤塔支架、通道支架、落罐架、露天框架、凉水架、混凝土支架、其他桥梁、架
03
7
2
坝、堰及水道:水电站大坝、水库、堤坝、防洪堤、尾矿坝、护坡、流量堰、溢、泄洪通、其他坝、堰及水道
03
7
3
闸:节制闸、进水闸、排水闸、分洪闸、挡潮闸、船闸、冲沙闸、其他闸
03
7
5
水利管道:引水管道、排水管道、尾水管道、节水管道、倒吸虹、其他水利管道
03
7
6
市政管道
03
7
9
其他桥梁、架及坝、堰、水道
03
8
库、仓、场、斗
03
8
1
库:飞机库、汽车库、船坞、地下仓库、其他库
03
8
2
仓:材料仓、燃料仓、原料仓、其他仓
03
8
3
场:露天原料场、废渣场、停车场、晾晒场、露天体育场、训练场、其他场
03
8
4
斗:料斗、其他斗
03
8
9
其他仓、场、库、斗
03
9
0
其他构筑物
2、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3、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 条例第十条第(二)项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4、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解释:第二十五条 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汽车规格: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系统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2001〕28号
一般设备类资产,指用于税收业务工作的通用性设备。包括15个子目。
(一)小汽车,指小轿车、吉普车、旅行车以及属于小轿车型、吉普车型、旅行车型的各种封闭式车辆。包括小轿车、吉普车、车内座位在20个以下的旅行车和其他小汽车4个细目。
(二)大轿车,指车内座位在20个以上或车长在6米以上的旅行车。
(三)货车,指大货车、小货车、厢式货车、轿货车等。包括大货车、小货车、厢式货车、轿货车和其他货车5个细目。
(四)摩托车,指两轮摩托车、三轮摩托车(不包括后三轮货运摩托车)。
(五)其他机动车,指除小汽车、大轿车、货车、摩托车以外的机动车辆。
三、其他意见:
“构筑物”认定存争议 固定资产抵扣难
2010-6-24 10:54:00    文章来源:中国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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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转型自2009年1月1日实施以来,一般纳税人构建固定资产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范围在执行和操作中一直存在税企争议。2009年9月为解决执行中存在问题,财政部、税务总局专门下发了《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13号)文件。该文件以文字和附表的形式进一步明确了固定资产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范围。然而近日,有不少纳税人向我们反映,在实际操作中,大型生产线或大型装置安装中砌体、罐、塔、平台等是否可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问题,税企双方的认识和理解依然存在差异。
结合现行政策规定及纳税人反映的实际问题,笔者就购入和自建的固定资产抵扣事项做一些探讨。
首先,对于存在设备中“砌体”是否构成独立建筑物或构筑物,笔者认为是界定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关键。
以被列入《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07-7的工业炉窑为例,通常情况下,工业用炉的种类有成熔铸炉、加热炉、热处理炉、烘干炉、其他工业窑炉,无论哪种炉,都是由工业炉砌体、工业炉排烟系统、工业炉预热器和工业炉燃烧装置组成,这里的“砌体”是任何一座工业炉不可缺少部分。虽然购建该炉过程中,既涉及土建又涉及设备,但土建部分最后没有构成独立构筑物,所以“砌体”耗用材料中的进项税额按规定是可以抵扣的。
再如炼油企业的常减压蒸馏设备,其计量单位也为“套”,该设备是由电脱盐罐、换热网络、闪蒸塔、常压塔、回流罐、气体压缩机、气体脱硫装置、稳定塔、汽提塔、加氢罐、减压炉、减压塔、污水处理系统、集油箱、换热冷却设备构成。该套装置与上述设备之间连接,需要通过一些平台、通道等才能最后建成,也就是《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第27中的炼油化工基本设备类炼油化工专用设备中炼油专用设备——常减压蒸馏生产设备。
从上述设备安装的部件分析可以看出,“罐”和“塔”、“平台”“通道支架”这些部件与整套设备不能分开,是整套设备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应将该项资产的全部对应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允许扣抵。但部分税务机关仅从字面上确认这套设备的平台或支架就是《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03中建筑物和构筑物,由此发生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笔者认为这种界定不准确,因为他没有从设备的实际用途和功能上加以考虑。
还有一种现象是,建筑物或构筑物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不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范围存在扩大现象。
作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之所以不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笔者认为是因为,财税[2009]113号文件中所列举的“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和配套设施”主要功能是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创造安全、卫生、方便、舒适和优美的办公和生产环境,并不是直接参与生产的设备。
此外,在理解固定资产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时,税企双方还应注意以下两个业务问题:一是对企业购建了《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13号)文件附表《固定资产分类和代码》中所列举的部分构筑物增值税也可以抵扣。如03-2中“槽”、03-3中“塔、烟卤”、03-4“井”,这些设备虽然被列入构筑物中,但该附表在备注中对上述三项做出了特别注明,应将上述用于生产的设备分别按“炼油化工专用设备”(27-2)类、“炼油化工专用设备”塔类(27-1-1)、“采油专用设备”井类(25-1-1)分类和命名;二是对于属于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尽管都列为《固定资产分类和代码》03之外的通用设备、专用设备、电气设备中,按财税[2009]113号文件规定也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2009年起开始实施的增值税转型改革方案,其核心是允许企业新购入的机器设备所含进项税额在销项税额中抵扣,实现增值税由生产型向消费型的转换。改革的结果意在降低设备投资税收负担,鼓励企业技术进步和促进产业结构调整,进而促进我国经济平稳较快增长。
因此,笔者认为,为了将该项政策落实到位,税企双方都要对容易发生可否抵扣意见不统一的固定资产,慎重和认真分析该项资产综合情况,特别是对包括在设备中的“土建”部分对应的增值税进项税的抵扣问题,不能简单地认定为“构筑物”,也不能简单确定一些设备就是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从而影响企业享受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优惠。
化工行业设备连接管件能否抵扣进项税
2010-4-16 11:42:00    文章来源:中华会计网    【大中小】  【打印】
【问题】
在化工行业中,由于行业特点与生产的需要,有相当大部分的管件,用于设备之间的连接。对于此部分的管件类,是否可进行进项税抵扣?另外,对于工业生产用罐,如果是用于材料反应的罐是否没有列入“房屋、建筑物与构造物”中,而可以作为“机器设备”处理?最后,如果企业以“机器设备”处理,而税务又以“房屋、建筑物与构造物”,在企业所得税中是否要纳税调整?
【解答】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13号)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第二款所称建筑物,是指供人们在其内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的房屋或者场所,具体为《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1994)中代码前两位为“02”的房屋;所称构筑物,是指人们不在其内生产、生活的人工建造物,具体为《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1994)中代码前两位为“03”的构筑物;所称其他土地附着物,是指矿产资源及土地上生长的植物。
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无论在会计处理上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均应作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组成部分,其进项税额不得在销项税额中抵扣。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是指: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和配套设施。
根据上述规定,化工行业中,由于行业特点与生产的需要,有相当大部分的管件,用于设备之间的连接而不是用于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其进项税可以抵扣。但如果这些设备属于《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1994)中代码前两位为“02”、“03”中所列举的设备,则不能抵扣。
工业生产用罐属于《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中代码前两位为“03”的构筑物。
如果是因为增值税抵扣原因而被税务机关所做的调整,不能调整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