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致汽车价格及图片:固定资产抵扣税款的几点思考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4/18 19:25: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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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解决固定资产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实际操作中存在的问题,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颁发了财税【2009】第113号文,以《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目录(GB/T14885-1994)的形式对购入固定资产抵扣的范围进行了明确。但在实际操作中,很多问题难以界定,有时甚至影响到工作的开展,如:
1、财税【2009】第113号文指出构筑物具体为《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目录(GB/T14885-1994)中代码前两位“03”的构筑物,是指工业用而非商业用构筑物,商业企业的盐酸储罐、氨水储罐,加油站的储油罐等,这些构筑物该如何处理无明文规定。
2、《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目录中对固定资产的名称进行了正列举,一些固定资产的表述不够详尽,如目录27的其他容器属允许抵扣之列,但03目录的工业用罐作为构筑物不允许抵扣,目录中“其他某某设备”的表述造成各地税务机关之间、税务机关与企业之间理解不一,政策难以有效执行。
3、《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目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财税【2009】第113号文相关表述矛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意见将不动产定义为“土地、附着于土地的建筑物及其他定着物、建筑物的固定附属设备”,输水、输油、输气管道、管道输送设施,以道路为载体,或埋于地下,或架于空中,笔者认为应属其他定着物范畴,也符合财税【2009】第113号文 “构筑物,是指人们不在其内生产、生活的人工建造物”的规定,其进项税金不予抵扣。而《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1994)将输水、输油、输气管道、管道输送设施列入通用设备09输送设备中,不在03构筑物之列,换言之允许抵扣,与其矛盾。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意见指出不动产就是“土地、附着于土地的建筑物及其他定着物、建筑物的固定附属设备”,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将不动产表述为“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笔者认为因其定义1、因摒弃了“土地”这一重要因素,故从字面理解大于的《民法通则》若干问题意见的表述,将不动产范围扩大化了。2、 “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概念很难把握。纳税人认为,只要能拆解移动重新安装,性质、形状未改变,就不符合条例所称不动产的表述,该资产就应当予以抵扣。而现今的科技使得房屋等建筑物都能平移,综上所述,《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不动产定义不够精确。应表述为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就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损害其价值或用途的财产。
建议:
1、根据经济发展的现状,对《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目录(GB/T14885-1994)作详尽说明。制定的目录要清晰,使纳税人能一目了然准确分辨固定资产抵扣范围。
2、《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应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意见统一不动产的表述。
 
[责任编辑:魏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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