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立刻获得的炉石卡背:有关固定资产抵扣政策把握的原则意见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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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固定资产抵扣政策把握的原则意见

作者:税政科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65    更新时间:2009-8-5    

近期省局下发了《有关固定资产抵扣政策把握的原则意见》,为便于大家更好地学习、理解,现将此《意见》下发。

 

附:有关固定资产抵扣政策把握的原则意见

 

各省辖市、苏州工业园区国税局流转税处,张家港保税区国税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管理科:

今年4月,省局与南京市局在徐庄软件产业基地举办的“送政策、解难题、促发展”现场办公会上,软件园管委会及8家企业代表们就生产经营中的涉税问题进行了提问。我处对涉及不动产划分即有关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能否抵扣问题进行了专门研究,省局已以《关于对徐庄软件产业基地现场办公会企业提问进行反馈的通知》(苏国税办函〔2009〕14号)形式答复,现将答复函中有关固定资产抵扣政策把握的原则意见发给你们,在总局未进一步明确前参照执行。

企业提问:在建工程如何划分动产与不动产,如现在不动产中含监控设备、电梯、中央空调等是否可以抵扣?(流转税处牵头研究)

流转税处答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50号,以下简称增值税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建筑物中的监控设备、电梯、中央空调等固定附属设备符合上述不动产的定义,按规定不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作出上述判断的主要依据:虽现行政策没有对《增值税条例实施细则》不动产定义中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作进一步解释或划定具体范围,但其定义是比较明确的,也符合国际惯例(均不划定具体范围)。第二,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86条规定:土地、附着于土地的建筑物及其他定着物、建筑物的固定附属设备为不动产。第三,与不动产(建筑物,主要是房产)密切相关的有关房产税政策中,其规定与《增值税条例实施细则》不动产定义也是基本一致的。《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几个业务问题的解释与规定》(财税地字[1987]第3号)第二条规定,房产原值应包括与房屋不可分割的各种附属设备或一般不单独计算价值的配套设施。主要有:暖气、卫生、通风、照明、煤气等设备;各种管线,如蒸气、压缩空气、石油、给水排水等管道及电力、电讯、电缆导线;电梯、升降机、过道、晒台等。属于房屋附属设备的水管、下水道、暖气管、煤气管等从最近的探视井或三通管算起。电灯网、照明线从进线盒联接管算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计征房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3号)第一条规定,为了维持和增加房屋的使用功能或使房屋满足设计要求,凡以房屋为载体,不可随意移动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如给排水、采暖、消防、中央空调、电气及智能化楼宇设备等,无论在会计核算中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都应计入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