铳皇无尽的法夫纳op:浅谈增值税转型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4/29 00:33:31
浅谈增值税转型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存在的问题及对策陈传彦         从2009年1月1日起,我国全面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扩大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固定资产进项税抵扣的范围。增值税转型改革,允许企业抵扣其购进设备所含的增值税,将消除我国当前生产型增值税制产生的重复征税因素,降低企业设备投资的税收负担,在维持现行税率不变的前提下,是一项重大的减税政策。由于它可避免企业设备购置的重复征税,有利于鼓励投资和扩大内需,促进企业技术进步、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在金融危机正在对实体经济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形势下,适时推出增值税转型改革,对于增强企业发展后劲,提高我国企业竞争力和抗风险能力,克服国际金融危机对我国经济带来的不利影响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但在政策执行过程中也暴露出来一些问题需要加以完善。        一、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存在的问题        (一)政策方面问题。一是动产与不动产界定不清。国家虽然明确了“固定资产进项税允许抵扣”,但同时又规定“企业购入不动产的进项税额不能抵扣”这个大原则,并且给出了不动产的定义: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照此,一些以构筑物形态存在的大型设备,属于不动产范畴,但在固定资产国标分类上,这些设备又属于专用设备,在动产范畴内。例如电力企业中的输电线路、石油化工企业的储油罐等这些大型设备就其构成而言属于动产,但其一经构筑,就已经形成土地附着物十几年或者永久不会移动,又符合不动产的定义。有些以构筑物形态存在的机器配套设备,属于动产范畴,如化工、食品、药品企业用的反应罐,按《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可以抵扣,但财税[2009]113号文件规定,反应罐属《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中代码前两位为“03”的构筑物的其他生产用罐,其进项税额不能抵扣。出现动产与不动产界定不清,很容易导致“不该抵的却抵了”、“该抵的却不能抵”的现象。二是生产与非生产界定不清。《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与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可以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也就是说能够抵扣的固定资产必须是与生产经营相关的。企业问题由此而来,如何才算是相关,是直接相关还是间接相关,界定不清。三是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界定不清。财税[2009]113号文件明确了“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无论在会计处理上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均应作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组成部分,其进项税额不得在销项税额中抵扣。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是指: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信、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和配套设施。”但智能化楼宇设备具体包括哪些设备没有明确,如企业安全监控系统和温湿度监控系统是否属于智能化楼宇设备,税企双方争议很大。四是租赁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界定不清。从企业的经营活动来看,企业除了购置固定资产外,还可以采用租赁的方式取得固定资产,具体的租赁方式又有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两种不同的方式,增值税转型抵扣不仅要考虑这两种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的抵扣问题,而且要考虑这两种租赁方式租出固定资产的抵扣问题。因此租赁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由何方抵扣、如何抵扣也需作出明确。        (二)课税对象方面问题。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和《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一般纳税人专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四类固定资产不能抵税。个别纳税人为了追求利润最大化,在新政策实施中想方设法打“擦边球”,将非抵扣范围的固定资产,变换花样进行抵扣,这是增值税转型后显性的问题。笔者经过调查归纳有以下几种现象:一是人为改变抵扣时间。财税〔2008〕170号文件明确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包括接受捐赠、实物投资)或者自制(包括改扩建、安装)固定资产发生的进项税额,可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固定资产抵扣时间上的第一种情况是,有些企业在增值税转型政策出台前已经购入了固定资产,政策出台后,这些企业为了享受到这一优惠,采用延期付款或不付清尾款等方法,要求销货方在2009年1月1日以后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而销货方因为这样做并不会带来自身税负的增加也乐于接受购货方的请求,这些企业中,大部分未订立购销合同,因此难以确认是否属违规抵扣。固定资产抵扣时间上的第二种情况是,固定资产确是在2009年1月1日以前购入,但在2009年1月1日以前还未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这些固定资产有些确需通过在建工程安装调试后方可交付使用,有些是企业为享受增值税转型政策故意拖到2009年1月1日以后再安装使用,取得增值税进项发票抵扣税额。二是不动产及其在建工程进项税额进行抵扣。纳税人将购进的钢材、水泥等用于建筑、修缮房屋、在建工程等取得的增值税进项发票申请抵扣进项税额。三是用于职工福利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进行抵扣。纳税人将用于职工食堂、宿舍的电视机、洗衣机、空调等固定资产的增值税进项发票申请抵扣进项税额。四是混淆优惠与非优惠项目虚假抵扣。纳税人将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外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无关的购进货物,如老板及其家属个人使用的笔记本电脑、手机、高档家用电器等变换开票名称取得的增值税进项发票申请认定抵扣进项税额。五是挂靠企业购进固定资产虚假抵扣。某个人购进的运输车辆,挂靠注册在某公司名下,汽车销售公司将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给该公司,该公司将取得的增值税发票申请抵扣进项税额。六是虚增固定资产抵扣进项税额。有些企业为了达到少缴税款目的,以虚构的固定资产购入来抵扣进项税额,如向小规模纳税人购入固定资产后虚开增值税发票抵扣,或取得小规模纳税人购入固定资产后以该一般纳税人名义开具的转手倒买增值税发票等抵扣进项税额。        (三)税收管理方面问题。一是认证系统人机结合不科学。由于购进固定资产与购进原材料在同一张发票一并认证,防伪税控认证系统只能认证发票的真伪,而对当期认证发票中含有的购进其他非抵扣项目不能识别。操作人员通过其他信息对发票内涵虽有疑义,但对其不该抵扣的具体金额、数量划分不开。二是税收管理员日常管理不到位。现行税收管理模式是充分建立在纳税人纳税遵从度较高前提之下,纳税人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是否正确,除了纳税评估和税务稽查能实地核实外,主要靠税收管理员日常巡查才能发现问题。如果税收管理员日常管理不到位,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就失去了控管。三是税收政策宣传不及时到位。在调查中发现,有10%的纳税人对税法宣传不满意,主要问题是对增值税转型后最新的法律、法规、新政策执行中的办税流程等信息不能及时了解,通过网络查询缺乏行业针对性。        二、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对策及建议       (一)加强增值税转型相关政策的宣传。税务机关要通过多种渠道加大税收政策宣传力度,税收管理员要及时深入辖区企业宣传相关税收政策,抓住固定资产抵扣问题关键点,针对性地进行宣传,解读抵扣环节相关税收政策,让纳税人能够正确理解和准确执行国家税收政策。        (二)加强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环节的管理。在日常管理中,对企业申报抵扣税额的固定资产,除了对其相关票据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防伪税控认证系统认证和人工审核外,深入企业实地审核十分必要,一是加强对实物和资金的核查,确定企业购入固定资产的实际发生时间,防止随意调节开票日期,将以前年度购进的固定资产作为当期新购申报抵扣税款;二是对固定资产红字发票核查,防止通过调换以前年度发票达到抵扣税款目的;三是对企业外购固定资产的具体用途、生产厂家、购货合同进行核对,核查外购的固定资产是否与生产经营有关,严防专用于非应税项目、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品的购进申报抵扣税款。做到账账核对、账实核对、票物核对,账表核对。         (三)加强固定资产使用环节的监督管理 。由于固定资产使用周期较长,企业购进固定资产后发生改变用途的情况也在所难免。因此,主管税务部门要加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固定资产的日常监管,辅导企业如实建立《固定资产税收管理台账》,将外购或自制固定资产的日期、名称、用途、使用期、存放地、抵扣税款等基本情况在台账中逐一列明,税收管理员定期或不定期对其进行巡查,及时掌握企业已抵扣税额的固定资产改变用途、发生视同销售行为或损失等情况。        (四)关于政策方面的问题,建议上级税务机关广泛收集基层税务机关和纳税人在执行增值税转型政策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及时研究制定相应的政策,明确细化相关内容,便于基层税务机关和纳税人遵照执行,确保国家税收政策能够执行到位,达到增值税转型政策改革的预期目标。        (五)加大对税收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每一项新的税收政策出台,征纳双方都有一个接受、理解的过程,对纳税人由于接受的信息不全面或者理解上的偏差产生的税收问题,税务机关通过纳税评估、提醒服务等手段,促使纳税人改正错误;对于以各种方法恶意违反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纳税人,通过税务稽查给予严厉打击,加大处罚力度,促使纳税人自觉提高纳税遵从度,依法诚信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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