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鸣龙肼反应:对吉林省高院和吉林省司法厅〈通知〉的质疑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4/28 03:22:23

 

 

2011年9月23日上午九时,在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最高人民法院指令再审的李桂芬等诉乾安县残联拆迁补偿安置纠纷一案(百度搜索:〈这么简单的小案,最高法院能不能判好?〉中,笔者以公民代理人的身份,代理李桂芬等四原告(再审申请人)参加诉讼。庭审之后,法官让当事人和代理人一起到当地所属区司法局办理《公民接受委托担任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证明》,这之后,笔者才知道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吉林省司法厅关于依法规范公民担任代理人辩护人参与诉讼活动的通知(吉司发〔2008〕6号)(以下简称〈通知〉)规定:

“五、公民担任代理人、辩护人参与诉讼活动的,应与委托人一起到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所在地的县(市、区)司法行政机关进行登记,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 授权委托书;

(二) 本人身份证明;

(三) 能证明与被委托人存在亲友关系的材料;

(四) 代理期间不收取任何形式报酬的保证书;

(五) 有关社会团体或者当事人所在单位的推荐信;

(六) 本人所在单位或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本人没有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被依法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证明。

……

〈民法通则 〉第六十三条规定,“公民、法人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按照〈通知〉规定,就把该法条变成了:公民经政府批准,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宪政国家的法治原则:对于政府,法律没有规定的即不可为;对于公民,法律没有禁止的即自由。我国没有一部法律规定公民担任代理人、辩护人参与诉讼活动,要到行政机关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律师、当事人的近亲属、有关的社会团体或者所在单位推荐的人、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都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第五十九条规定,“委托他人代为诉讼,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显而易见,法律规定任何公民,只要经人民法院许可,并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就可以担任诉讼代理人。

〈通知〉要求公民代理人向司法行政机关提交的“授权委托书”和“本人身份证明”,当事人或代理人在诉讼前会提交法院,不需要提交行政机关。要当事人和代理人“能证明与被委托人存在亲友关系的材料”,于法无据:除婚姻登记外,国家并没有对其他亲友关系的登记机关。公民之间交朋友,政府有什么权力干涉和管理?

〈通知〉规定,“公民担任代理人、辩护人参与诉讼活动的,不得收取任何形式的报酬。”是根据什么法律的什么条款?宪法规定了按劳分配原则,公民合法的劳动为何不能收费?新的〈律师法〉已经取消了这样的规定,吉林省高级法院和吉林省司法厅不能对抗法律的进步了!要求公民代理人写“代理期间不收取任何形式报酬的保证书”于理不通,于法无据。“有关团体或当事人单住的推荐信”不是公民担任代理人的必须条件且如需提交也只需提交法院就可以了;要公民代理人提交“(六)本人所在单位或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本人没有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证明。”更显荒唐。好像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一般都是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所以要公民代理人出具不一般的证明。要公民出具这样的证明材料的国家在世界上一定是罕见的。在中国,作出这样规定的法院和行政机关也不多见。

 

(刘治成,2011年9月24日,北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