轴心国:吉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已取消和下放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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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已取消和下放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
  
2004年10月13日  吉地税发〔2004〕101号
各市州、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已取消和下放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4〕82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和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切实把取消的税务审批项目纳入日常管理服务、纳税申报审核和税务检查工作的重点。
  这次取消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政策性都很强,具体操作业务也相对复杂,为从基础上防止或抑制企业自行处理的差错,各级地税机关要相应加大对取消审批项目的政策宣传辅导、咨询解答等日常管理服务工作措施,使企业财务人员掌握各项政策规定及处理办法,力争将极易发生的问题消除在企业日常会计处理、年终决算和纳税申报之前,以减少后续管理和检查工作的难度;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对取消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认真对企业财务决算和纳税申报表载明的自行处理的税前扣除和减免税项目情况进行精细审核。为保证审核质量,各地应指定素质好能力强的干部承办此项工作。经案头就表审核发现有虚报、多报嫌疑问题的,要及时到企业查核,其中数额较大、情节严重的要及时移交稽查局立案查处,以确保税基不受侵蚀。
  二、各地在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文件规定的内容、方法和要求,对取消后的审批项目进行后续管理时,要注意把握好以下问题:
  (一)关于弥补亏损的后续管理。
  地税主管机关对当年发生有弥补以前年度亏损额的企业要采用案头审核与查账相结合的办法予以核实确认。在汇算清缴期限内完成确有难度的单位,可向后延长两个月。要把弥补亏损额较大、同行业内生产、经营规模和利润水平差距较大、生产经营活动正常而发生异常亏损以及有关联业务往来关系的企业作为审核检查的重点;在查核纳税人当年财务决算报表和纳税申报表载明的应税收入(所得)及自行计算弥补的亏损额时,要注意当期弥补的亏损额是否真实、是否符合政策规定、是否超过弥补期限、有无已在前期纳税申报时做了弥补处理的亏损额又在本期重复申报或者虚报亏损的问题。发现此类问题要依法严肃处理。
  (二)关于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的后续管理。
  1.分清允许实行加计扣除的技术开发费与其他费用支出项目界限。一是要将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费用与正常发生的固定资产维护、维修等非技术开发项目费用划开;二是要正确区分技术改造项目与技术开发项目的投入。在技术改造项目中,用于厂房和机器设备方面的支出不属于技术开发费用,应按固定资产进行核算。在技术改造项目开始前和改造中发生的新技术、新工艺开发研究费用,可列为技术开发费用;三是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企业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税发〔1999〕49号)第三条列举的十个具体费用项目中,企业每一项都必须能够与非技术开发费用划清界限,并且税务机关审查时能够提供出相关资料证明并说明理由。
  2.技术开发费用中的原材料和半成品费用项目应作为审核的重点,企业试制项目产品属于大型机器和交通设备,构成产品实体耗用的原材料和半成品费用包括利用上游产品(以下简称“耗用额”)作为技术开发费用的部分占当年已开发完工新产品实际耗用额3%以内的(按规定比例计算少于一台耗用额的按一台计算确认)可确认为技术开发费用;试制项目产品不属于机器设备的,构成产品实体耗用的原材料或半成品费用作为技术开发费用的部分占当年已开发完工新产品数量耗用额7%以内的,可确认为技术开发费用。
  (三)关于国家高新园区内高新技术企业减免税的后续管理。
  工业性企业和从事技术开发、技术研究企业以外其他行业企业如有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应作为重点审查对象,如有的提供不出确凿证件和充分理由足可证明其确属高新技术企业的,不得享受高新技术企业减免税优惠政策。
  (四)关于工效挂钩的后续管理。
  1.上年度按工效挂钩政策规定方法计提的应发工资没有足额发放的,其下年度工资基数应按吉地税所字〔2000〕335号文件第14条规定进行审查,不符合规定的在计算所得税时应对其不合理部分进行调整,按调整后的数额作为计税的工资基数。
  2.效益基数比上年实际效益下降的应进行重点审查,非因政策性或较大的改制、改组因素造成效益减少的,计算所得税时对不合理减少部分应按规定进行调整,按调整后的数额作为计税的效益基数。
  3.税务机关取消审批后开始实行工效挂钩办法的企业,应在实行年度的第一季度内随同纳税申报表报送企业上年实现的利润、效益、职工人数、实发工资和经有关部门核准的本年度工资基数及效益基数等相关资料,税务机关在审核确认其工效挂钩基数时应作为参考依据。
  (五)关于确认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所得、债务重组所得、捐赠所得的后续管理。
  在审核确认上述三项所得占企业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比重时,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已取消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第一条(十三)项规定办理,计算比重时分母按不含上述三项所得进行计算。
  三、建立健全管理工作制度。为促进对取消的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规范化、精细化,各地要抓紧建立健全以下几项工作制度:
  (一)建立审核检查报告制度,明晰管理责任。负责各项管理检查的工作人员应对其所审核项目的具体实际情况和处理意见等制作书面审核报告,以示负责,明晰责任;对经审核存在虚报或不符合政策规定的扣除项目,应由局长办公会讨论做出处理决定后,交有关人员送达纳税人执行。
  (二)建立审核(检查)台账。对各项审核情况应分项填制台账。分项台账的具体内容包括:
  1.弥补亏损:企业名称、近五年内发生亏损年度亏损总额及亏损原因,审核后符合政策规定应予弥补亏损额及亏损原因,企业当年已经自行弥补亏损金额,其中符合规定当年可弥补金额、当年不允许弥补金额、企业弥补亏损后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2.改变成本计算方法、间接成本计算方法、存货计价方法:企业名称、改变方法种类、改变理由、企业自行改变年度增加或减少所得额、审核后同意增加或减少所得额。
  3.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企业名称、主要产品项目、技术开发项目名称、开发方式、本年发生开发费用金额、上年开发费用金额、增长比例、企业自行计算加计扣除金额、审核后符合规定加计扣除金额、加计扣除后应纳税所得额。
  4.高新企业减免税:企业名称、成立日期、认定高新企业日期、高新企业证书号及认定文号、高新技术产品领域、生产经营地与注册地是否一致、高新技术产品占收入比重、是否符合高新技术企业减免税政策规定、应当开始享受减免税的当年实现利润额及享受减免税的种类。
  5.企业广告费税前扣除标准:企业名称、从2000年起企业发生并入账计入费用支出累计金额、当年新发生金额、按规定标准已给予税前扣除累计金额、当年按规定标准扣除金额、结转以后年度税前应给予扣除的金额。
  6.工效挂钩:企业名称、账面实现利润额、上年实现效益、本年有关部门批准的效益基数、税务部门审核认定的效益基数、上年应发工资、上年实发工资、本年有关部门批准的工资基数、税务部门审核认定的工资基数、工资基数审核调整数额及原因、效益基数审核调整数额及原因、本年期末职工人数。
  7.提取坏帐、呆帐准备金:企业名称、账面实现利润额、期初坏账准备金余额、本年提取数额、本年备抵法允许处理损失数额、本年直接转销法允许处理损失数额、审核调整数额及原因。
  8.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确认所得、债务重组所得、捐赠所得:企业名称、应并入收入所得种类、占正常经营所得比例、实行分期并入损益的所得总额、期初已并入损益累计金额、企业自行计算本期并入损益金额、审核后本期应并入损益金额、结转以后年度待并入损益所得金额、审核纳税调整原因。
  (三)建立重点项目审核备案制度。对弥补亏损、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高新技术企业减免税、工效挂钩四个项目的审核情况按下列要求逐级备案。
  1.弥补亏损:当年弥补亏损金额超过100万元?500万元之间的报市、州局,500万元以上的报省局。上报备案明细表内容包括:企业名称、企业自行弥补亏损金额、审核后符合规定弥补金额、弥补亏损后应纳税所得额、亏损年度及产生亏损主要原因。
  2.技术开发费用加计扣除:加计扣除金额超过50万元?100万元之间的报市、州局,100万元以上的报省局。上报备案明细表内容包括:企业名称、开发项目名称、本年发生开发费用金额、上年开发费用金额、增长比例、自行计算加计扣除金额、审核后符合规定加计扣除金额、加计扣除后应纳税所得额。
  3.工效挂钩:利润额超过100万元?500万元之间的报市、州局,500万元以上报省局。上报备案明细表内容包括:企业名称、账面实现利润额、上年实现效益、本年有关部门批准的效益基数、税务部门审核认定的效益基数、上年应发工资、上年实发工资、本年有关部门批准的工资基数、税务部门审核认定的工资基数、本年期末职工人数。
  4.高新企业减免税:减免税额超过50万元?100万元之间的报市、州局,100万元以上报省局。上报备案明细表内容包括:企业名称、成立日期、认定高新企业日期、高新技术领域、应当开始享受减免税年度实现利润额、应享受减税还是免税。市、州地税局向省局报送上述各项备案明细表的时间为每年的5月31日之前。
  (四)企业在进行纳税申报时,凡有国家取消审批管理项目事宜的,应就相关事项的具体情况分别提供书面说明材料,所附送的资料应满足地税机关审核和填制(报)审核台账和上报备案明细表的需要。
  (五)建立定期抽查考核制度。各级地税局要将取消审批项目的后续管理工作质量纳入目标管理考核的主要内容,可采取平时调查抽查和年末考核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各地每年调查、抽查面不得低于下级上报本级备案户(件)数的15%。
  四、各地对保留下来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要认真按照《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下放所得税行政审批事项管理权限的通知》(吉地税发〔2003〕56号)及有关审批程序的规定,履行职责、提高效率,做好各项税务审核、审批和上报工作,将各项税收优惠政策落到实处,以促进全省经济快速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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