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栌盆景:收到经济赔偿的税务处理.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4/29 11:54:07

经济活动难免会发生民事赔偿,但收取赔偿金经常给纳税人带来税务方面的困扰:

Ø      收到赔偿金是否要纳税?

Ø      需要交纳哪些税?

Ø      是否需要开具发票?

税务处理的一般原则:

收取赔偿款是否需要交纳流转税,关键看是否属于价外费用,但收取赔偿款属于所得税应税收入,需要并入收入缴纳所得税,属于财产损失有赔偿部分,应先冲减财产损失。

一、收取赔偿款是否缴纳流转税的分析

收取赔偿款不属于流转税的征税范围,但根据现行税法规定,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计税销售额或营业额为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因此,收取的赔偿款只有构成价外费用,才需要并入销售额或营业额缴纳流转税。交纳流转税需要注意以下问题:

1、            属于增值税价外费用的,需要还原成不含税价。

例:甲公司向乙公司销售化妆品,适用增值税税率17%,消费税税率30%,由于乙公司延期付款,根据合同约定乙公司支付甲公司赔偿金10000元。

甲公司收取赔偿金需要交纳增值税、消费税的计税销售额:10000/(1+17%)=8547元

甲公司收取该赔偿金需要交纳增值税:8547*17%=1453元

甲公司收取该赔偿金需要交纳消费税:8547*30%=2564元。

2、            只有销货方或提供劳务方收取赔偿款,才会构成价外费用。

有关价外费用的规定:

1)增值税:《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价外费用,是指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延期付款利息)、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下列项目不包括在内:

a)    向购买方收取的销项税额;

b)    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c)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费:

Ø                    承运部门的运费发票开具给购货方的;

Ø                    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货方的。

凡价外费用,无论其会计制度如何核算,均应并入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

2)消费税:《消费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规定,价外费用,是指价外收取的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补贴、违约金(延期付款利息)和手续费、包装费、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下列款项不包括在内:

a)    承运部门的运费发票开具给购货方的;

b)    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货方的。

其他价外费用,无论是否属于纳税人的收入,均应并入销售额计算征税。

3)营业税:《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规定,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部分特殊业务可以扣减应税营业额,详见本网站纳税辅导栏目的文章《可差额缴纳营业税税目汇总表》)。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规定,价外费用,包括向对方收取的手续费、基金、集资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凡价外费用,无论会计制度规定如何核算,均应并入营业额计算应纳税额。

财税[2003]16号文规定,单位和个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时,因受让方违约而从受让方取得的赔偿收入,应并入营业额中征收营业税。

出租方向承租方收取赔偿金作为租金收入征收营业税

国税函[2000]563号文规定,单位或个人将饭店出租给其他单位后,因承租方未按合同规定支付租金导致双方发生经济纠纷,经人民法院调解,出租方取得了部分赔偿金。因赔偿金是出租方出租饭店而取得的,所以出租方取得的赔偿金实质上是出租饭店取得的租金收入,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的规定,出租方取得的赔偿金应按“服务业”税目中的“租赁”项目征收营业税。

3、            收取赔偿款构成价外费用的前提:有流转税纳税义务发生

如果没有流转税纳税义务发生,就不存在价外费用的问题,收取的赔偿金也就不需要并入收入交纳流转税。比如,购货方取消订单,但销货方已经开始组织生产,取消订单对销货方造成的损失,购货方需要支付一笔赔偿金。在这笔业务中,赔偿金虽然是购销业务引起的,但购销业务并没有发生,即没有发生增值税(也会有消费税)纳税义务,销货方收取的赔偿款不作为价外费用交纳流转税。

特殊业务处理:委托加工物资损失向受托方收取赔偿款不需要交纳流转税

委托方将原材料发放受托方委托加工,如果由于受托方原因造成材料毁损,受托方对造成的损失应支付委托方赔偿,委托方收取的赔偿款如何纳税?

1)不属于价外费用,不需缴纳流转税

委托加工物资的所有权仍属于委托方,受托方取得委托加工物资不做会计处理,只做备查登记。因此,委托方将委托加工物资发往受托方,不构成购销业务关系,不属于收取价外费用,不需要交纳流转税。

2)不属于视同销售行为,不需缴纳流转税

如果委托加工物资毁损,一般无法收回,由于货物所有权没有转移到委托方,不构成购销业务关系,也就不存在视同销售行为,委托方发出的委托加工物资不需要视同销售缴纳流转税。

3)正确的处理方法:作为财产损失,若属于非正常损失的,将进项税额转出。

4、            货物毁损收取保险赔偿如何转出进项税额?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需要转出。转出进项税额的正确做法:

按全部毁损货物所负担的进项税额转出,而不是按净损失所负担的进项税额转出。

例:某公司2006年3月因火灾烧毁家用电器等商品价值8.9万元,保险公司赔付该单位6万元赔偿金,该公司转出了该项损失净额2.9万元所负担的进项税额4930元。国税局进行纳税辅导时,要求该公司再按所取得的6万元赔偿金计算并转出进项税10200元。

分析:税务机关的处理是正确的。这批货物属于非正常损失,进项税额需要转出,是因为这批货物不能再投入流通环节计算销项税额,所负担的进项税额不能抵扣,原已抵扣的进项税额必须转出。即进项税额转出与获得的保险赔偿没有关系,只于毁损的整批货物负担的进项税额有关系。因此,在转出进项税额时,不需要考虑赔偿问题,在交纳所得税时才需要考虑。

二、收取赔偿款的企业所得税处理

取得的赔偿款属于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赔偿一般是对损失的赔偿,其所得税处理:先冲减财产损失,对财产净损失在所得税前扣除。会计处理一般通过“待处理财产损益”科目核算,收取的赔偿款反映在“待处理财产损益”科目的贷方。

相关规定:

1、国税发[2003]45号文规定,企业的各项资产当有确凿证据证明已发生永久或实质性损害时,扣除变价收入、可收回的金额以及责任和保险赔偿后,应确认为财产损失。

2、《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损失有赔偿的部分,不得在所得税前扣除。 

三、收取赔偿款是否需要交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取得赔偿款,是否需要交纳个人所得税,目前没有统一的规定,下面分别不同的情况进行介绍。

(一)免征个人所得税的规定:

1、国家给予的赔偿不征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规定,赔偿请求人要求国家赔偿的,赔偿义务机关、复议机关和人民法院不得向赔偿请求人收取任何费用。对赔偿请求人取得的赔偿金不予征税。

2、取得工伤赔偿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企业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赔付给员工的工伤赔偿,应不属于个人所得税的征税范围,员工获得工伤赔偿不应缴纳个人所得税。详细分析可浏览《企业支付员工的工伤赔偿是否要缴纳个税?》

广州地税在穗地税发[2004]64号规定,职工因患病或者非因公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按劳动部门有关规定从用人单位取得的医疗补助费,暂免征个人所得税。

3、取得保险赔款免征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保险赔款免纳个人所得税。

4、广东地税:取得保险无赔款优待收入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粤地税发[2002]1号文规定,对于个人自己缴纳有关商业保险费(保费全部返还个人的保险除外)而取得的无赔款优待收入,不作为个人的应纳税收入,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5、广州地税:购买商品房取得违约金收入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穗地税发[2004]64号规定,对个人购买商品房,因销售方违约而从销售方取得的违约金收入,在国家税务总局未有明确规定之前,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6、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限额内免征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税发[1999]178号、财税[2001]157号文件规定缴,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

用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扣除规定的免税额度和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实际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后的余额,除以个人在本企业的实际工作年限数(超过12年的按12计算),以其商数作为个人的月工资、薪金收入,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

1、股权成功转让后违约金收入按照“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税函[2006]866号文件规定,股权成功转让后,转让方个人因受让方个人未按规定期限支付价款而取得的违约金收入,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取得所得的转让方个人向主管税务机关自行申报缴纳。

如果股权没有转让成功,取得的违约金收入则不用缴纳个人所得税。

2、取得专利赔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税函[2000]257号文规定,专利权被其他单位使用而取得的经济赔偿收入,应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支付赔款的一方代扣代缴。

根据以上规定,可以理解:取得与应税收入有关的赔偿收入需要交纳个人所得税,否则,免征个税。

四、收取赔偿款开具什么票据?

不同情况下收取的赔偿款,缴纳流转税不同,开具发票也不同,即分两种情况使用票据:

1、            属于价外费用的赔偿款,应随销售额或营业额一并开具相应的发票。比如销货方向购买方收取的赔偿款构成价外费用,应开具增值税发票。

2、            不属于价外费用的赔偿款,属于非经营业务往来,不需要开具发票,如何入账,先看下面的案例。

案例:增城市地税局接到某企业的申请,要求税务机关就其总公司划拔的奖励金业务代开统一发票。但增城地税以该业务不需开具发票为由拒绝了该企业的申请。企业财务刘先生十分不解,如果该业务不需开具发票,那么总公司以什么单据来入账列支成本费用?用收据来入账不是要受到处罚的吗?

增城市地税局解释:

并不是所有经济往来的业务收入都要开具发票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开具发票的前提是因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而取得了生产经营收入,而该企业只是取得了总公司的划拔款,并不具备以上前提,因此该企业取得该划拔款时不需开具发票。

分析:以票控税的税务管理政策,让很多纳税人存在一种错误的理解:无论取得什么收入,都要凭发票才能入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

因此,只有取得生产经营收入才需要开具发票,发生不属于生产经营收入的业务往来结算,应根据财政部颁布的《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规定处理,很多地区可以使用税务机关监制的收据。其他地区的企业可参照广州地税文件《关于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以不法凭证列支成本费用税务处理的实施意见》对“合法、有效的凭证”的解释使用票据。

收取赔偿款不属于生产经营业务往来,不需要开具发票,支付赔款的一方可以凭签订的赔偿协议、支付证明、税务机关监制的收据等入帐。

以下规定可以帮助我们理解收取赔偿款如何使用票据:

广东地税粤地税函[1997]207号文件规定,公路路产赔偿费收入,可向当地地方税务机关购买“行政事业单位非经营收入发票”使用。

广州地税穗地税函[2006]225号文件规定,向损坏公路路产的单位和个人收取的公路路产损坏赔偿收入,不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关于取消<广东省广州市非经营收入发票>及有关业务用票管理问题的通知》(穗地税发〔2005〕331号)的有关规定,取得的上述收入,不属于开具发票范围。应以财政部颁布的《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以及《关于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以不法凭证列支成本费用税务处理的实施意见》(穗地税发〔2005〕276号)中对“合法、有效的凭证”的相关阐释为用票依据。同时,收取的公路路产损坏赔偿收入,应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