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杨木梳子价格:2008年税收政策整理之企业所得税篇(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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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税收政策整理之企业所得税篇(2)
原作者:税屋 添加时间:2009-01-08 原文发表:2009-01-08 人气:4821 来源:税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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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风险提示:企业同时从事金融业务和非金融业务的,其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应按照合理方法分开计算,没按照合理方法分开计算的,一律按其他企业的比例计算准予税前扣除的利息支出。企业自关联方取得的不符合规定的利息收入应按照有关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企业所得税预征率的通知》(国税函[2008]819号)规定:从2008年1月1日起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的企业,按开票金额2.5%预征企业所得税。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母子公司间提供服务支付费用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86号)规定:在中国境内,属于不同独立法人的母公司为其子公司(简称子公司)提供各种服务,双方应签订服务合同或协议(也可采取服务分摊协议方式),明确规定提供服务的内容、收费标准及金额等,其发生的费用应按照独立企业之间公平交易原则确定服务的价格,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价款的,税务机关有权予以调整。母公司以管理费形式向子公司提取费用,子公司因此支付给母公司的管理费,不得在税前扣除。子公司申报税前扣除向母公司支付的服务费用,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与母公司签订的服务合同或者协议等与税前扣除该项费用相关的材料,不能提供相关材料的,支付的服务费用不得税前扣除。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境外H股非居民企业股东派发股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97号)规定:中国居民企业向境外H股非居民企业股东派发2008年及以后年度股息时,统一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但对非居民企业股东在获得股息之后,可以自行或通过委托代理人或代扣代缴义务人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申请,提供证明自己为符合税收协定(安排)规定的实际受益所有人的资料,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无误后,就已征税款和根据税收协定(安排)规定税率计算的应纳税款的差额予以退税。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来源于我国利息所得扣缴企业所得税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8]955号)规定:我国金融机构向境外外国银行支付贷款利息、境内外资金融机构向境外支付贷款利息以及境内机构向我国银行的境外分行支付的贷款利息均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船舶、航空运输收入计算征收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952号)规定:非居民企业在我国境内从事船舶、航空等国际运输业务的,按照每次从中国境内起运旅客、货物出境取得的收入总额的1.25%的计征率计算征收企业所得税。

  8、《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172号)对《实施条例》第九十三条规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和《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进行了明确,规定: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一年以上的居民企业。其中: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是指电子信息技术、生物与新医药技术、航空航天技术、新材料技术、高技术服务业、新能源及节能技术、资源与环境技术和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八个领域;其认定管理程序为:首先,由高新技术企业对照《办法》规定的条件进行自我评价,向认定机构提出认定申请;第二,由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评审专家库专家对申报企业进行审查;第三,公示认定结果,第四,颁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风险提示: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自颁发证书之日起有效期为三年。企业应在期满前三个月内提出复审申请,不提出复审申请或复审不合格的,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到期自动失效。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经营业务、生产技术活动等发生重大变化(如并购、重组、转业等)的,应在十五日内向认定管理机构报告;变化后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应自当年起终止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以后需要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再按《本办法》规定程序办理。同时规定:对在申请认定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的、有偷骗税行为、发生重大安全(质量)事故及有与环境等有关的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有关部门处罚的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并且在5年内认定机构不再受理该企业的认定申请。

  9、《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362号)。为确保《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及《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的贯彻执行,三部门联合制定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规定:2007年底前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包括北京市新技术产业开发试验区)内、外已按原认定办法认定的仍在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依然有效,但在重新认定合格后方可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企业可提前申请重新认定,亦可在资格到期后申请重新认定。

  1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新增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20号)规定,从2009年1月1日起,新增缴纳增值税企业的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管理、新增缴纳营业税企业的所得税由地方税务局管理,并对一些特殊行业(企业)的所得税征管范围作出了具体规定:

  (1)企业所得税全额为中央收入的企业和在国家税务局缴纳营业税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