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电柜出线进桥架图解:2008年税收政策整理之企业所得税篇(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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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税收政策整理之企业所得税篇(4)
原作者:税屋 添加时间:2009-01-08 原文发表:2009-01-08 人气:4823 来源:税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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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公布〈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财税[2008]118号)对实施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进行了明确,安全生产专用设备共涉及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公路、铁路、民航、应急救援设备等八个行业50种产品。

  4、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8号)精神,企业自2008年1月1日起购置并实际使用列入《目录》范围内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可以按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抵免当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当年应纳税额不足抵免的,可以向以后年度结转,但结转期不得超过5个纳税年度。

  风险提示:

  (1)购置的设备必须符合《目录》中规定的设备类别、名称、技术参数和能效标准等项要求。

  (2)“专用设备投资额”是指购买专用设备发票价税合计价格,但不包括按有关规定退还的增值税税款以及设备运输、安装和调试等费用,而且企业利用自筹资金和银行贷款购置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抵免企业应纳所得税额,而利用财政拨款购置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则不得抵免企业应纳所得税额。

  (3)“当年应纳税额”是指企业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乘以适用税率,扣除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和国务院有关税收优惠规定以及税收过渡优惠规定减征、免征税额后的余额。

  (4)企业购置并实际投入使用、已开始享受税收优惠的专用设备,如从购置之日起5个纳税年度内转让、出租的,应在该专用设备停止使用当月停止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并补缴已经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但转让的受让方可以按照该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抵免当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当年应纳税额不足抵免的,也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5)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及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实施情况,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会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安监总局等有关部门适时对《目录》内的项目进行调整和修订,并在报国务院批准后对《目录》进行更新,因此,相关企业应该随时注意《目录》的更新情况。

  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7号)规定:企业自2008年1月1日起以《目录》中所列资源为主要原材料,生产《目录》内符合国家或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按90%计入当年收入总额。

  风险提示:

  (1)享受税收优惠的企业,《目录》内所列资源占产品原料的比例应符合《目录》规定的技术标准。

  (2)企业从事不符合实施条例和《目录》规定范围、条件和技术标准的项目,不得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3)企业应将资源综合利用项目收入同从事其他非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取得的收入分开核算,没有分开核算的,其资源综合利用项目收入不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政策。

  (4)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及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实施情况,可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等有关部门适时对《目录》内的项目进行调整和修订,并在报国务院批准后对《目录》进行更新,企业应随时注意《目录》内容的变化。

  6、《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6号)规定:企业从事《目录》内符合相关条件和技术标准及国家投资管理相关规定,于2008年1月1日后经批准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其投资经营的所得,自该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风险提示:

  (1)根据税法及实施条例规定,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是指《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项目,非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不得享受上述所得税优惠政策。

  (2)企业承包经营、承包建设和内部自建自用规定项目,不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3)所称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是指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已建成并投入运营后所取得的第一笔收入。

  (4)企业同时从事不在《目录》范围内的项目取得的所得,应与享受优惠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所得分开核算,并合理分摊期间费用,没有分开核算的,虽属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其收入也不得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

  (5)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及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实施情况,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需要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等有关部门适时对《目录》内的项目进行调整和修订,并在报国务院批准后对《目录》进行更新,必须随时注意《目录》内容的更新。

  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税函[2008]850号)规定:实施条例规定的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各地可直接贯彻执行。具体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规定的程序办理享受优惠政策事宜。对属已明确的免税项目,如有征税的,要及时退还税款。

  8、《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的通知》(财税[2008]149号)对从事粮食、林木产品、园艺植物、油料植物、糖料植物、茶叶、药用植物、纤维植物、畜禽类、饲料类、牧草类、水生动物、水生植物及热带、南亚热带作物等初加工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产品范围进行了明确。

  风险提示:从事各类蔬菜罐头、碾磨后的园艺植物、精炼植物油、精制茶、边销茶、紧压茶、掺兑各种药物的茶及茶饮料、加工的各类中成药、肉类罐头、肉类熟制品、蛋类罐头、酸奶、奶酪、奶油、王浆粉、各种蜂产品口服液及胶囊、罐装水生物(包括软罐)、熟制的水产品和各类水产品的罐头以及调味烤制的水产食品不属于农产品初加工的范围,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