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冈中学高考模拟试卷:2010年老干部工作政策业务知识学习题参考答案(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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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老干部工作政策业务知识学习题参考答案(2) 2010-04-12     来源:潍坊市水利局

  三、参加革命工作时间

  (一)确定和更改建国前干部参加革命工作时间的依据、审批程序和权限

  51、如何理解“建国前干部参加革命工作时间”的含义?

  答:在中共共产党的领导下,脱离生产以革命工作为职业,或经我党组织决定,接受党的任务,以公开社会身份为掩护,时间从事地下革命工作的时间。

  52、确定和更改建国前干部参加革命工作时间的主要依据是什么?

  答:依据中组发【1982】11号中共中央组织部、劳动人事部印发《中共中央组织部、劳动人事部印发关于确定建国前干部参加革命工作时间的规定》执行。

  53、确定参加革命工作时间与计算工龄的主要区别是什么?

  答:参加革命工作时间是指在中国共产党的直接领导下以革命工作作为职业的时间。工龄则是指以工资收入为生活资料之全部或主要来源的工作时间。参加革命工作时间主要是为了对干部的考察了解、配备使用和安置老干部退居第二线与离职休养提供依据。工龄则一般用于解决劳动保险待遇等。

  54、确定和更改建国前干部参加革命工作时间的审批程序主要有哪些?

  答:必须由县和县以上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审议,报党委审批。凡省、市、自治区党委管理的干部和更改到1937年7月6日以前的,应由省、市、自治区党委审批;凡地(市)委管理的干部和更改到1945年9月2日以前的,应由地(市)委审批。省、市、自治区党委常委、副省长和中央、国家机关各部、委的司局正职以上干部,报中央组织部审批;中央管理的其他干部,委托省、市、自治区党委和中央各部委,国家机关各部委党组审批,报中央组织部备案。干部要求更改“革命工作时间”,应如实向组织提出理由和证明人,听从组织审定,本人不得自行更改,也不能擅自索要证明材料。个人出具的证明材料,必须实事求是,并由组织、人事部门签署的意见,方为有效。

  55、对确定和更改建国前干部参加革命工作时间的审批权限是如何规定的?

  答:1、中央管理的干部(含已离休干部)更改参加革命工作时间,报中央组织部审批。

  2、中央、国家机关的正司局长(含已离休干部),参加革命工作时间更改到1937年7月6日以前的,报中央组织部审批。

  3、其他干部更改参加革命工作时间,根据新的干部管理权限仍按中组发【1982】11号文件《关于确定建国前干部参加革命工作时间的规定》第十四条审批。

  56、干部本人现在索取的证明材料能否作为确定和更改建国前干部参加革命工作时间的依据?

  答:确定和更改干部的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必须实事求是,认真对待。凡未经组织,个人索要或以个人名义出具的证明材料都是无效的。

  57、在更改建国前干部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工作中,对本人申请与“文化大革命”前档案记载不符的如何处理?

  答:首先对这些材料进行仔细鉴别,原则上应以“文化大革命”前干部档案的记载和组织上保存的历史材料为准,如果本人或证明人又充分理由更改历史上的交待或证明材料,则应给予认真考虑。

  (二)根据地、解放区有关人员,建国前入党、入团人员,地下革命工作人员,半脱产干部,起义、留用人员等参加革命工作时间

  58、如何确定抗日战争时期和解放战争时期在根据地、解放区、游击区入党的同志参加革命工作时间?

  答:抗日战争时期和解放战争时期在根据地、解放区加入中国共产党,建国以前脱产,一直坚持革命工作,入党时间早于脱产时间的,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也从入党之日算起。

  59、如何确定根据地、解放区党、政、群体机关及公营企、事业单位人员参加革命工作时间?

  答:在根据地、解放区党、政、群体机关及公营企、事业单位的干部,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从脱离生产以革命工作为职业的时间算起。机关的工勤人员和公营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人,凡享受供给制待遇提为干部的,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从当工勤人员或当工人之日算起。

  60、如何确定1937年7月6日以前入党入团的通知参加革命工作时间?

  答:1937年7月6日以前入党入团的,其参加工作时间,从入党入团之日算起。

  61、如何确定抗日战争时期和解放战争时期在国民党、日伪统治区入党的同志参加革命工作时间?

  答:抗日战争时期和解放战争时期在国民党、日伪统治区入党的,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从入党之日算起。

  62、如何确定脱党(团)或被开除党(团)籍后重新入党(团)人员的参加革命工作时间?

  答:脱党或被开除党(团)籍后又重新入党(团)的,除组织上对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问题已有结论者除外,其他重新入党(团)或重新参加革命工作之日算起。

  63、什么是“地下革命工作人员”?如何确定这部分人员参加革命工作时间?

  答:地下革命工作人员:经我党组织决定,接受党的任务,在国民党、日伪统治区以公开身份为掩护,从事地下革命工作,并一直坚持革命工作的。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从接受党的任务,主要从事地下革命工作之日算起。

  64、如何审批“地下革命工作人员”确定和更改革命工作时间?

  答:1991年5月中央组织部《印发<关于确定建国前干部参加革命工作时间问题座谈会纪要>的通知》(组通字【1991】17号)规定,凡按照中组发【1982】11号文件第三条的规定(关于地下革命工作人员的规定)审批有关通知的参加革命工作时间问题时,属地、市、县及省直单位审批的,应当事前征得所属省(区、市)委组织部的同意后,再行审批;凡属中央在各地的直属企业、事业单位审批的,应当事前征得所属部(委)主管部门同意后,再行审批。

  65、如何确定情报侦察人员的参加革命工作时间?

  答:根据1982年9月中央组织部、劳动人事部《印发〈关于确定建国前干部参加革命工作时间的规定〉的通知》(中组发[1982]11号)的精神和1986年5月中央办公厅《转发中央组织部、国家安全部党组(关于认真落实情报侦察人员政策的请示报告)的通知》(中办发[1986]16号)的规定,我情报侦察系统的正式工作人员或解放前在敌区长期掩护我情报侦察人员,为密台提供活动条件或实际担任交通等革命任务的人员,一直坚持革命工作的,解放后又系国家正式职工的,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可从其加入我情报侦察系统工作或从在敌区掩护或执行任务之日算起。

  66、如何确定抗日战争时期和解放战争时期半脱产干部参加革命工作时间?

  答:建国之前直接提拔为脱产干部的,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从担任这些半脱产职务之日算起。

  67、根据地、解放区的“相当乡一级的行政村”的标准由哪一级组织确定?

  答:由省里统一平衡。

  68、根据地、解放区公立学校正式教员的参加革命工作时间问题如何确定?

  答:根据地、解放区公立学校正式教员,凡一贯服从人民政府调动的,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从其在公立学校任教之日算起。

  69、根据地、解放区民办教师的参加革命工作时间问题如何确定?

  答:1987年10月中央组织部干审局干审字[1987]1203号文件规定,建国前由根据地、解放区的区、乡人民政府任命的民办学校的民办教师,应从批准其转为国家公立学校的正式教师之日起计算参加革命工作时间。

  70、如何确定起义人员的参加革命工作时间?

  答:起义人员的参加革命工作时间,起义后即参加革命工作的,从起义之日算起,曾资遣回家的,从以后参加革命工作之日算起。

  71、如何确定留用人员的参加革命工作时间?

  答:留用人员的参加革命工作时间,从其在人民政权下当干部之日算起。

  72、如何确定新疆和平解放后留用人员的参加革命工作时间?

  答:1984年1月中央组织部老干字〔1984〕01号文件规定,新疆和平解放时留用人员的参加革命工作时间不应从和平起义之日算起,仍应按中组发〔1982〕11号文件第八条“从其在人民政权下当干部之日算起。”

  73、如何确定复员、退伍军人和精简后又参加工作人员及转业军人的参加革命工作时间?

  答:1982年9月中央组织部、劳动人事部《印发〈关于确定建国前干部参加革命工作时间的规定〉的通知》(中组发[1982」11号)规定,复员、退伍军人和精简人员又参加革命工作,凡间断年限不超过三年的,如果原工作年限长于间断年限,可从第一次参加革命工作之日算起,否则从第二次算起;间断年限超过三年的,一般从第二次参加革命工作之日算起。转业军人的参加革命工作时间,从参军之日算起。

  74、如何确定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建国后被精简下放又参加工作人员的参加革命工作时间?

  答:1988年12月中央组织部干审局干审字[1988]1314号文件规定,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建国后一度被精简下放,后又参加了工作的人员,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问题,应按照中组发[1982」11号文件第九条规定办理。即:凡间断年限不超过三年的,如果原工作年限长于间断年限,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可从第一次参加革命工作之日算起,否则从第二次算起;间断年限超过三年的,一般从第二次参加革命工作之日算起。

  75、如何确定建国前参军,1952年至1955年复员的部分女同志的参加革命工作时间?

  答:建国前参军,按1952年7月总政治部《关于整编中妇女干部处理的办法》、1953年6月军委总政治部《关于今后部队妇女同志工作问题解释要点》及1955年1月国防部《关于处理和留用妇女工作人员的决定》等文件办理了复员或退伍手续,以后又重新工作的女同志,如原工作年限长于间断年限,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可从第一次参加革命工作之日算起;否则,从重新参加工作之日算起。

  76、如何确定建国前参加区以上政府组织的之前、剿匪、筹粮、土改等工作队队员的参加革命工作时间?

  答:1988年8月中央组织部《印发〈关于建国前干部参加革命工作时间问题座谈会纪要〉和孟连昆同志讲话的通知》(中组发[1988]10号)规定,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时期,原非我在职工作人员,脱离生产、服从组织调动,随军支前、剿匪,或参加我区以上政府组织的筹粮(征粮、借粮)、土改等工作队(组)帮助工作,在该项工作结束后,随即分配干部工作的,可以从参加上述工作队(组)之日计算参加革命工作时间。

  77、如何确定“中原突围”时复员、隐蔽和掉队人员的参加革命时间?

  答:对“中原突围”时复员、隐蔽和掉队人员的参加革命工作时间问题,1981年7月中央组织部《关于转发湖北省委组织部、省民政局党组〈关于处理中原突围时复员、隐蔽和掉队人员的历史遗留问题的意见〉通知》(中组发[1981]16号)规定: 

     (1)突围时离队有正当理由,离队期间政治上无问题,积极归队的,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从第一次参加革命工作之日算起。 

     (2)离队期间有政治错误或自首行为,情节轻的,只要积极归队,一般可从第一次参加革命工作之日算起;自首情节严重,如有攻击党的言论或自动向敌人投案自首等,从归队之日算重新参加革命工作。 

     (3)开小差离队或有投敌叛变行为,后又参加革命工作的从第二次参加革命工作之日算起。

  78、如何确定和更改已经逝世的建国前干部的参加革命工作时间?

  答:1987年12月中央组织部干审字[1987]1542号文件规定,对于已经逝世的同志,除本人生前曾经向组织上提出过更改参加革命工作时间的要求,或因冤假错案影响了确定参加革命工作时间等少数情况外,一般不再重新审定他们的参加革命工作时间。

  79、如何确定脱队人员的入伍时间?

  答:1985年8月解放军总政治部《确定脱队人员入伍时间的规定》(政干字[1985]第383号)指出: 

     (1)凡按1955年10月总政治部、总干部部《关于军官军龄计算办法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脱队前的军龄不能恢复计算的,其入伍时间一律从重新入伍时算起。 

     (2)凡按《规定》,脱队前的军龄可以恢复计算,且脱队前在部队的时间长于脱队时间的,其入伍时间从第一次入伍时算起;短于脱队时间的,从重新入伍时算起。 

     (3)被俘人员、受刑事处分人员的入伍时间,按照《规定》,参照上述原则加以确定。

  80、如何确定被捕、被俘人员的参加革命工作时间?

  答:1982年9月中央组织部、劳动人事部《印发〈关于确定建国前干部参加革命工作时间的规定〉的通知》(中组发[1982]11号)规定,被捕、被俘人员,在被捕、被俘期间没有错误,或虽有错误,但情节较轻,获释后,即积极寻找组织,自觉进行革命工作的,原参加革命工作时间不变。自首情节严重,或有叛变行为,后重新参加革命工作的,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从重新参加革命工作之日算起;但过去组织上对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已有结论者,一般可不再变动。

  81、如何确定被开除公职或判刑后又参加工作人员的参加革命工作时间?

  答:1982年9月中央组织部、劳动人事部《印发〈关于确定建国前干部参加革命工作时间的规定〉的通知》(中组发[1982」11号)规定,被开除公职或判刑,以后又参加革命工作的,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从重新参加革命工作之日算起。因过失犯罪被判刑,情节较轻的,或缓刑、监外执行未离开工作岗位的,也可以从第一次参加革命工作之日算起。

  82、如何确定因客观原因被迫脱离革命队伍后又参加革命工作人员的参加革命工作时间?

  答:1982年9月中央组织部、劳动人事部《印发〈关于确定建国前干部参加革命工作时间的规定〉的通知》(中组发[1982]11号)规定:因负伤、患病或队伍转移、组织被破坏等原因脱离革命队伍,离队期间积极寻找组织,主动为党工作,当地解放就重新参加革命工作的,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从第一次参加革命工作之日算起;离队期间未积极寻找组织.也未有损害革命的言行,三年内又重新参加革命工作的,也可从第一次参加革命工作之日算起;否则,从第二次参加革命工作之日算起。

  83、如何确定因主观原因被迫脱离革命队伍后又参加革命工作人员的参加革命工作时间?

  答:1982年9月中央组织部、劳动人事部《印发〈关于确定建国前干部参加革命工作时间的规定〉的通知》(中组发[1982]11号)规定:自动离职,或因思想落后脱离革命队伍,以后重新参加革命工作的,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一般从重新参加革命工作之日算起。情节严重的逃亡者,如携械、携款、畏罪潜逃,后又重新参加革命工作的,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一律从重新参加革命工作之日算起。

  (三)建国前我党、我军开办的干部学校、干部训练班学员参加革命工作时间

  84、建国前在我党开办的哪类学校学习,可以计算参加革命工作时间?

  答:1982年9月中央组织部、劳动人事部《印发〈关于确定建国前干部参加革命工作时间的规定〉的通知》(中组发[1982]11号)规定,原非我在职工作人员,建国前在我党开办的军事学校、干部学校、干部训练班和我党为吸收干部而创办的、以学习政治理论政策为主、短期训练班性质的大学、公学学习后即分配工作的,可以计算参加革命工作时间。

  85、如何审批认定建国前我党开办的各类学校中,那些学校学员参加革命工作时间从入校之日算起?

  答:建国前我党开办的各类学校,那些学校学员参加革命工作时间从入校之日算起,原属地(市)、县级单位开办的,由省、市、自治区党委按中组发[1982]11号文件第六条规定的精神审定;原属省和省以上单位开办的,由中央组织部审定。

  86、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在职人员,进入各类学校学习后,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如何确定?

  答:1988年1月中央组织部干审字[1988]4号文件规定,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在职工作人员,由组织调派或经组织批准报考各类学校学习,在学习期间照发原工资或享受供给制、或享受调干助学金待遇的,可视为组织选送。其毕业后即重新工作的,参加革命工作时间,仍从第一次参加革命工作时算起。

  87、建国前我党创办的中等学校的学员能否计算参加革命工作时间?

  答:1982年9月中央组织部、劳动人事部《印发〈关于确定建国前干部参加革命工作时间的规定〉的通知》(中组发[1982]11号)指出,原非我在职工作人员,建国前在当地解放后被我接收、恢复开学的高等学校,以及抗日中学、联合中学、师范、职业学校等各类中等学校和干部学校附设的中学部、预备班学习后分配工作的,从分配工作之日算起。 

    1983年10月中央组织部《关于建国前我党开办的华北人民革命大学、延安中学等校学员参加革命工作时间问题的通知》(组通字[1983]49号)进一步强调,建国前我党开办了延安中学、晋察冀边区联合中学、太岳中学、冀南六专署简易师范等几百所中等学校。这些学校虽然也学习政治理论政策,但基本上是以学习文化为主,不同于“为吸收干部而创办的、以学习政治理论政策为主、短期训练班性质”的干部学校,所以其学员参加革命工作时间,不能从入校之日算起。

  88、建国前在我党举办的干部学校、干部训练班学习后,又转入正规学校学习的人员能否从入干部学校,干部训练班学习时计算参加革命工作时间?

  答:根据1988年8月中央组织部《印发〈关于建国前干部参加革命工作时间问题座谈会纪要〉和孟连昆同志讲话的通知》(中组发[1988]10号)和1984年 6月中央组织部办公厅厅字[1984]13号等文件规定的精神,建国前在我党举办的干部学校、干部训练班学习结业后,没有立即分配工作,而是转入专业学习或进入正规院校学习的,或者结业后自谋职业的,以及自行脱离中断学习的学员,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均不能从入干部学校、干部训练班学习时算起。

  89、如何理解“建国前我军开办的学校”的含义,是否包括以学文化为主的普通文化学校?

  答:1988年4月中央组织部予审局干审字[1988]496号文件转发的总政干部部的答复意见指出,“建国前我军开办的学校”是指我军开办的培训军队干部的学校,不是指招收军队干部家属子女以学文化为主的普通文化学校(晋绥“贺龙中学”、冀中“抗属中学”等50年代已审定为军队学校的除外)。

  90、如何确定建国前我军开办的学校及训练班学员的参加革命工作时间?

  答:1988年3月中央组织部《转发解放军总政治部〈关于建国前我军开办的学校及训练班学员入伍时间问题的通知〉的通知》(组通字[1988]3号)指出,1949年建国前后,为适应形势的需要,我军开办了不少学校和训练班。其中有的边筹建,边招生,学员陆续入学,分批开课;有的随部队行动,学员先到部队,后入校学习。解决这类问题,应从当时的实际出发,区别对待。为此规定: 

     (1)原非我在职人员,建国前入我军开办的学校或训练班学习,学习后即分配工作的,其入伍时间从入校之日算起;学校随部队行动中招收的学员,其入伍时间从招收到部队之日算起。凡建国后入校(或到部队)的学员,无论学校是否属于建国前开办,其入伍时间不能从建国前算起。 

     (2)确定或更改上述人员的入伍时间,原则上应以本人档案历来填写的自传、简历和“文化大革命”前的干审结论以及组织上保存的原始资料为主要依据。个别确需复查的,应由本人所在组织进行调查。个人索取的证明材料,不能作为依据。抄引他人的回忆录和传记,只能供组织参考。对编造假证明者,要严肃处理。 

     (3)要严格履行审批手续。凡要求确定或更改入伍时间的原军队学校和训练班学员,应由现所在单位按干部管理权限审定。对已转业地方工作的,军队有关单位应协助做好查证工作。 

     (4)确定或更改干部的入伍时间,是一项严肃的、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各单位一定要实事求是,坚持原则,严格执行统一的政策、规定,并注意做好有关人员的思想工作。”

  91、1955年实行兵役制前入伍的军队院校学员的参加革命工作时间是否能从录取之日算起?

  答:1988年8月中央组织部干审局干预审字[1988]881号文件规定,总政治部政联字[1985]3号文件的适用范围,是指1955年实行义务兵役制后入伍的军队干部。1955年实行兵役制前参加我军人员的入伍时间,应从到部队之日算起。因此,军队院校学员的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应从入校之日算起,不能从录取之日计算。

  92、如何确定建国前后我军接管学校学员的参加革命工作时间?

  答:1985年6月解放军总政治部政干字[1985]第260号文件规定,建国前后,我军接管了一些国民党政府所办学校并将其改编为军队院校。处理这些院校学员的入伍时间、参加革命工作时间问题,应根据每个人的具体情况区别对待。凡由我军直接从社会上招收并取得军籍的学员,其入伍时间从入学(开学)之日算起。从旧学校接管入学的学员,其入伍时间从正式批准入伍之日算起。这些学员的入伍时间即是参加革命工作时间,这两者是完全一致的。

  (四)党的秘密外围组织和进步团体成员参加革命工作时间

  93、如何确定经中央组织部审批党的秘密外围组织正式成员的参加革命工作时间?

  答:经中央组织部审批的党的秘密外围组织的正式成员,一直坚持革命工作的,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可从参加这些秘密外围组织之日算起。

  94、如何确定经中央组织部审批的党领导的进步团体正式成员的参加革命工作时间?

  答:经中央组织部审批的党领导的进步团体的正式成员,拥护党的主张,服从组织安排(需经当时该团体党组织负责人的证明),一直坚持革命工作的,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可从加入这些进步团体之日算起。

  95、党的秘密外围组织和进步团体成员间断革命工作的,其革命命工作时间如何确定?

  答:一、土地革命时期的中国左翼文化团体(包括左联、社联、记联、音联、剧联、美联、教联、语联八个团体)、中国互济会、反帝大同盟;抗战前夕及抗战初期的中华民族解放先锋队(民先);抗战后期及解放战争时期的民主青年协会(民协)、中国民主青年同盟(民青)、新民主主义青年社(新青社)、民主青年联盟(民联),是我党在国民党统治区长期残酷的地下革命斗争中,为适应复杂的环境和完成各个不同时期、不同方面的斗争任务而建立的秘密外围组织。这些组织受党直接领导,有较严密的组织系统和较严格的纪律;吸收成员是个别履行手续,参加后必须接受组织交给的任务,服从组织安排;这些组织斗争时间较长,在一省或数省有较大影响,起到了党的助手和联系群众纽带的作用。

    凡参加上述党的秘密外围组织的正式成员,一直坚持革命工作的,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可从参加这些秘密外围组织之日算起。间断革命工作的,按中组发〔1982〕11号文件的有关条款确定。

    二、救亡演剧队、抗敌演剧队、抗敌宣传队、新中国剧社、上海劳动妇女战地服务团,是抗战时期我党在国民党统治区直接领导的进步团体。这些团体大都设有党组或特别支部领导,其成员绝大多数贯彻执行党的方针路线,宣传党的抗日主张,在组织动员群众坚持抗战方面起了重大作用,并同国民党反动势力进行了尖锐复杂的斗争。凡参加上述进步团体的正式成员,拥护党的主张,服从组织安排(需经当时该团体党组织负责人的证明),一直坚持革命工作的,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可从加入这些进步团体之日算起。间断革命工作的,按中组发〔1982〕11号文件的有关条款确定。

    三、生活书店、读书出版社、新知书店及其联合后的三联书店,在建国前实际上起到了我党在国民党统治区的出版发行机关的作用。其性质与新华书店一样,其工作是在我党领导下进行的,其经营目的是为了宣传马克思列宁主义和我党的方针政策,在扩大革命影响、唤起广大青年投身革 

  命、冲破国民党反动政府的文化围剿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

    凡是三家书店的正式工作人员,拥护党的主张,服从组织安排(需经当时分店以上负责人证明),一直坚持革命工作的,一九三七年八月以前进店的,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从一九三七年八月三家书店受党直接领导时算起;一九三七年八月以后进店的,从进店之日算起。间断革命工作的,按中组发〔1982〕11号文件有关条款确定。

  96、建国前在当地解放后加入党的秘密外围组织和党领导的进步团体的正式成员,能否从加入这些秘密外围组织和进步团体之日起计算参加革命工作时间?

  答:1984年7月中央组织部《关于我党在白区直接领导的部分组织、团体成员参加革命工作时间问题的通知》(组通字[1984」22号)仅规定,建国前,在当地解放前参加党的秘密外围组织和进步团体的正式成员,当地解放后即分配干部工作(或从其参加这些组织的学校毕业即分配干部工作),并直接转为新民主主义青年团团员的,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才能从加入这些秘密外围组织和进步团体之日算起。因此,建国前,在当地解放后加入党的秘密外围组织和党领导的进步团体的正式成员不能从加入这些秘密外围组织和进步团体之日计算参加革命工作时间。

  97、如何确定“牺盟会”、“决死队”成员参加革命工作时间?

  答:“牺盟会”成立于1936年10月,是山西牺牲救国同盟会的简称。“决死队”是山西青年抗敌决死队的简称,成立于1937年8月。它们名义上是当时山西地方实力派阎锡山的组织和部队,实际上是由我党发动组建,并始终是中国共产党领导指挥的抗日团体和抗日武装,在山西的抗日斗争中起过重要作用。1979年12月,中央组织部和解放军总政治部联合下发的《关于确定山西“牺盟会”人员的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和“决死队”的军龄计算问题的通知》(组通字[1979]55号、政干字[1979]第508号)指出,“牺盟会”、“决死队”和其他新军部队,都是由我党发动组建,并始终是我党领导指挥的革命组织、革命武装。

  这个文件还规定:所有“决死队”(包括其所属的工卫旅、政卫队、暂编一师等部队)成员的这段历史,都应从他们参加“决死队”之日起计算军龄。参加“牺盟会”的,只下列人员算参加革命工作时间:(l)由我党组织或我党领导下的各革命组织动员派往“牺盟会”工作的,从派往工作之日算起;在“牺盟会”新发展的党员,从入党之日算起;(2)“牺盟会”的各级领导人员(指特派员、协助员以及“牺盟会”县分会、区分会负责人以上人员),在“牺盟会”活动期间和停止活动以后,一直在我党领导下坚持革命工作的,从参加“牺盟会”之日算起。参加了山西军政训练班、民众训练团和国民兵军官教导团抗日救亡活动的,从参加这些组织之日算起。

  98、如何确定原杨虎城部三十八军指站员参加革命工作时间?

  答:原杨虎城部三十八军是我党统一战线工作的一个典范。虽然形式上是国民党的编制,但实际上三十八军地下党组织是按照我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改造、建设部队的,广大指战员同日蒋进行了艰苦的斗争。1984年11月中央组织部、解放军总政治部《关于确定原杨虎城部三十八军指战员参加革命工作时间的通知》(组通字[1984]31号)规定: 

     (1)原三十八军指战员的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凡符合中组发[1982]11号文件《关于确定建国前干部参加革命工作时间的规定》的,按11号文件办理。 

     (2)“七七”事变爆发后,凡随部队参加了对日作战并经过山西碛口“新作风整训运动”,一直拥护我党的主张,坚持抗日,未间断革命工作的,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从1937年7月15日算起;“新作风整训运动”后参加部队的,入伍后一直拥护我党的主张,坚持抗日,未间断革命工作的,从其参加部队之日算起。 

     (3)凡在1936年12月直接接受我党交给的任务,参加我党领导的军事斗争、政治斗争,并一直拥护我党的主张,坚持抗日,未间断革命工作的,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可从1936年12月算起。 

     (4)在晋东南八路军“军政训练班”受训毕业,一直拥护我党的主张,坚持抗日,未间断革命工作的,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可从1938年2月算起。 

     (5)参加由原三十八军地下工委主办的教导队(第一期至第五期)和第四集团军学生队(第一、二期)的学员,一直拥护我党的主张,坚持抗日,未间断革命工作的,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从入学之日算起。 

     (6)受我党组织派遣到各地建立地下据点,并一直坚持革命工作的,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从接受派遣任务之日算起。 

     (7)抗日战争时期的原杨虎城部九十六军指战员,凡一直拥护我党的主张,坚持抗日,未间断革命工作的,经原地下党领导人证明,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可参照上述规定办理。

  99、如何确定“中国民主革命同盟“成员参加革命工作时间?

  答:“中国民主革命同盟”(简称“小民革”)是1941年夏我党在重庆建立的秘密外围组织。该组织在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时期在我党领导下,做了大量工作,1949年9月17日宣告结束。凡参加“中国民主革命同盟”的正式盟员,一直坚持革命工作的,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可从入盟时算起。

  100、如何确定山西公学学员和山西革命妇联(红色妇联)成员参加革命工作时间?

  答:原非我在职工作人员,建国前入西公学学习,学习后即分配干部工作的,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可从开学之日算起。1989年1月10日中组部干审字[1989]7号文件指出:凡1935年春至同年11月参加“山西革命妇联”(又名“红色妇联”)的正式成员,一直坚持革命工作的,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可以从加入该组织之日算起。间断了革命工作的,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不能从加入该组织之日算起。

  101、对确定归侨干部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时间有何规定?

  答: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劳动人事部、国务院侨务办公室联合印发的《关于归侨干部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时间的规定》的通知(中组发[1984]7号)规定:在国外参加中国共产党在华侨中的党组织,回国后承认其党籍的,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从加入侨党之日算起。在国外接受我党组织交给的任务,一直坚持革命工作的,经中共党员证明,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可从接受党的任务之日算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