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公略后代黄岁新简历:2010年老干部工作政策业务知识学习题参考答案(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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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老干部工作政策业务知识学习题参考答案(7) 2010-04-12     来源:潍坊市水利局

  八、发挥离退休干部作用

  327.党中央对干部离退休后继续发挥作用的要求是什么?

  答:离退休干部发挥作用要严格执行党和国家的政策和有关法律,坚持自愿和量力而行的原则,多做拾遗补缺的社会工作,提倡不计报酬的奉献精神,在政策规定的范围内,允许取得合理报酬。

  328.离退休干部发挥作用应掌握的原则是什么?

  答:要从工作需要出发,根据离退休干部的身体状况、志趣爱好和专业特长,本着自觉自愿、量力而行的原则。

  329.在新形势下应主要发挥离退休干部哪些方面的积极作用?

  答:发挥离退休干部在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中的推动作用,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参谋作用,在大力弘扬党的优良传统和践行社会主义荣辱观中的示范作用,在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先进性建设中的促进作用,在关系教育下一代工作中的积极作用。

  330.怎样就近组织“五老”做好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的思想道德建设工作?

  答:要根据“五老”的特点和身体健康情况,就近就地组织他们参加到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工作中来。各有关部门要组织“五老”特别是新从工作岗位退下来的老同志,参加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工作。要摸清他们各自的特长、优势和身体健康情况,坚持自愿的原则,分别组织他们参加到正在深入开展的有益于青少年健康成长的“老少共建”、“一帮一”、“手拉手”和老同志为青少年办实事的“十个一”等形式多样、丰富多彩的活动中去,鼓励校外教育的辅导员,优良传统的宣传员,文化市场和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的义务监督员,帮教失足青少年的帮教员,家长学校和青少年政治、科技培训学校以及科技扶贫的培训员,使更多的老同志发挥优势,更多的青少年从中受益。这些活动既要发扬“尊老爱幼”的好传统,又要“量力而行”,做到“老少共建”、“老少共进”,使这支以“五老”为主体组成的“专兼结合、素质较高、人数众多、覆盖面广”的老年志愿者队伍。在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工作中发挥出独特优势。

  331.如何根据老干部的不同情况,因人制宜地发挥他们的作用?

  答:对曾经长期担任党政领导工作特别是主要领导工作的老同志,各级党委和政府在决定重大问题时,要注意听取他们的意见。还可根据工作需要,委托他们做些专题调查研究,或参加党委考察了解干部的工作。对原来从事科技、文教、卫生等专业技术工作的老同志,可以组织他们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技术咨询、讲学授业、人才培训、艺术创作、行医治病等活动。

  332.应从哪些方面搭建平台、提供条件,为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发挥作用提供支持?

  答:一、根据中心任务和本部门工作的需要,可以组织一些水平较高、工作能力较强和身体条件较好的离退休干部,参加例如宣讲十七大文件、整顿企业、打击经济领域犯罪活动、检查落实政策等工作;也可以委托他们调查处理某些重要案件或某一单位、某项工作的重要问题。有些同志可以担任调查组长或工作组长一类的职务。

  二、革命资历较深、有一定写作能力的离退休干部,可以总结自己亲身经历过的历史经验,写一些在党的历史上有意义的回忆录,为党史、革命史、专业史提供资料。

  三、在业务技术或学术上有专长的离退休干部,可由有关的研究单位和学会、协会、理事会,根据工作需要聘请他们担任特约研究人员。特约研究人员不是领导职务,由各有关组织自行决定发聘书,无须履行审批任职手续。还可由部委委托一些离退休干部组织、指导某项技术改造工作。

  四、对某一方面业务钻研有素、能提出建设性意见的通知,可以聘请他们参加有关的咨询小组,由主管领导提出咨询项目和研究专题,请他们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案;也可临时邀请他们参加某些问题的研究讨论,起参谋、咨询作用。

  五、对某项工作有丰富经验的离退休干部,可经所在部门批准,下去搞些专题调查研究,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对年轻的在职干部进行实际的传帮带。

  六、在党内和群众中有威望的离退休干部,在必要时可以请他们出面,找一些同志谈话,做点思想工作。

  七、身体较好、又能联系群众的离退休干部,可根据他们的志愿,联系一个或几个基层单位,参加一些力所能及的社会活动。例如,协助基层组织兴办社会福利事业,教育青少年等。热心教育事业并有一定水平的离退休干部,还可与某些学校联系,由学校请他们担任特聘教员或特邀辅导员。

  333.怎样维护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在发挥作用中的合法权益?

  答:要充分重视发挥离退休干部特别是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的作用,搞好第二次人才资源开发,通过返聘、人才市场等为他们参加两个文明建设和培养人才积极创造条件。

  334.对发挥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社团组织作用有何规定?

  答:高级专家离休退休后,如身体尚好,可以接受部门或单位的聘请,担任科学技术或文化艺术顾问,也可以直接承担业务工作。聘请离休退休高级专家应签订聘请合同,聘请条件和受聘人员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335.离休退休退职医务人员能否个人开业行医?

  答:可以。

  336.离退休干部从事哪些生产、咨询和技术服务工作,可以取得合理报酬?

  答:具有一定科技知识和专业特长的离休、退休干部,经有关部门批准,可以从事技术性、知识性咨询活动,可以举办培训班、补习学校、医疗所等,并取得合理的经济收入;也可以应聘于本地或外地企业事业单位从事咨询或讲学活动,依照合同领取应得的劳动报酬。应聘迁居外地的,可以保持原地户籍,允许随时回迁。离休、退休干部可以从事家庭养殖业、种植业,出售自己的劳动产品。

  从事上述活动的离休、退休干部,按照有关规定继续领取应领的工资和享受应享受的生活待遇。

  337.对公务员退休后从事营利性活动有何规定?

  答:公务员辞去公职或者退休的,原系领导成员的公务员在离职三年内,其他公务员在离职两年内,不得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任职,不得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338.离退休人员能否受聘担任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评委?

  答:否

  339.离退休人员能否受聘担任全国性社会团体的专职工作人员?

  答:否

  340.对离退休领导干部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有何规定?

  答:在职和离退休领导干部兼任社会团体的名誉职务和其他职务(如常务理事、理事、副秘书长等),事先应按干部管理权限报组织人事部门备案。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的人员,不得领取社会团体的任何报酬。

  341.关于退出现职、接近或者达到退休年龄的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有关问题,有何规定?规定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答:根据中组发【2008】11号文件规定:

  一、退出现职、接近或者达到退休年龄和在地方换届时不再提名尚未办理退休手续的党政领导干部原则上不得在企业兼职,一般也不得安排到企业任职。

  二、个别确因工作需要到企业兼职、任职的,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严格审批。不得违反规定,擅自审批党政领导干部到企业兼职、任职。

  三、经批准到企业兼职的,不得在企业领取薪酬、奖金等报酬,不得获取股权。

  适用范围:(一)所指企业包括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等企业。在其他营利性组织兼职、任职的,参照本规定执行。对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和中央企业独立董事、独立监事另有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事业单位领导人员,按照本规定执行;国家机关委托行使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参照本规定执行。

  (三)中组发【2008】11号文件下发前退出现职、接近或者达到退休年龄和在地方换届时不再提名的尚未办理退休手续的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的,应当按照该意见予以规范。

  342.退出现职、接近或者达到退休年龄的党政领导干部,经批准在企业任职的,其行政、工资关系办理方面有何规定?

  答:根据中组发〔2008〕11号文件规定:经批准到企业任职的,应当将行政、工资等关系转入企业,不再保留公务员身份,不再保留党政机关的各种待遇。不得将行政、工资等关系转回党政机关办理退休;在企业办理退休手续后,也不得将行政、工资等关系转到党政机关。

  343.中管干部退(离)休后多长时间可以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可以到哪些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担任独立董事、独立监事?

  答:根据中纪发【2008】22号文件规定: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三年内,不得到与本人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担任独立董事、独立监事,不得从事与本人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可以到与本人原工作业务不直接相关的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担任独立董事、独立监事。

  344.中管干部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审批程序是什么?

  答: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三年内按照规定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必须由拟聘任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公司征得该干部原所在单位党组(党委)同意,并由该干部原所在单位党组(党委)征求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意见后,再由拟聘任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公司正式任命。

  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三年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应由本人向其所在单位党组(党委)报告,并由其所在单位党组(党委)向中央组织部备案,同时抄报中央纪委。

  345.中管干部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是否可以领取报酬?

  答:中管干部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不得领取报酬、津贴和获取其他额外利益。所在的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可按照有关规定,报销其工作费用。

  九、丧事处理、丧葬费、抚恤金

  346.党中央对党和国家高级干部逝世后丧事改革有哪些具体要求?

  答:(1)党和国家高级干部逝世后,丧事应本着从简的原则,由组织办理,家属、亲友要积极配合。对逝世者生前关于丧事简办的愿望,组织和家属、亲友应予以充分尊重和支持。

    (2)党和国家高级干部逝世后,不举行遗体告别仪式,不开追悼会。

    (3)逝世者的生平由组织负责撰写。家属、亲友可以向组织提供有关情况,但不应干预。

    (4)党和国家高级干部逝世后,除个别经中央批准按有关民族、宗教礼仪办理丧事外,均实行火葬,骨灰安放在当地公墓,不另建骨灰存放点,不修墓建碑。对提出不保留骨灰的,提倡骨灰就地就近处理,不组织到外地撒散。  

    (5)党和国家高级干部逝世后,只公布逝世者的简要生平。要特殊报道的,须经中央批准,并着重报道对逝世者生前业绩、品德的缅怀。

  347.党中央对丧事简办、共产党员带头实行火葬有何要求?

  答:一、中央要求,共产党员应带头实行火葬。在人口稠密、交通方便、设有火葬场的地区,共产党员逝世后必须实行火葬。在地广人稀、交通不便、又不具备火葬条件的地区,共产党员逝世后应破除旧的丧葬习俗,实行深葬,不留坟头。少数民族共产党员逝世后是否实行火葬,可尊重其民族习惯。

  二、共产党员要节简办丧事。除党和国家领导人以及在国际国内有重大影响的同志外,共产党员逝世后,一般不成立治丧机构,不举行向遗体告别仪式,不开追悼会。如因特殊情况确属必须开追悼会的,规模要加以控制,以不超过二三百人为宜,追悼会的会场应力求简朴。遗体实行火化的,提倡不留骨灰。如家属要求保存骨灰,按骨灰堂的规定办理。治丧活动除直系亲属以外,不要邀请外地人员参加。家属或本人生前有丧事从简的要求或遗嘱的,要积极支持。共产党员逝世后的丧事安排,由其所在单位党组织根据以上规定办理。

  三、共产党员干扰殡葬改革,为其亲属或他人大办丧事,搞封建迷信活动,在群众中造成很坏影响的,应给予纪律处分。

  348.离退休干部中的党员逝世后遗体和骨灰盒覆盖党旗有何规定?

  答:离退休干部中的党员逝世后,经生前所在党组织批准可在其遗体或骨灰盒上覆盖党旗。遗体覆盖一般用3号或4号党旗,骨灰盒覆盖一般用5号党旗,但不得随遗体火化或随骨灰盒掩埋。覆盖用党旗可以重复使用,也可以赠给家属用于骨灰盒室内存放时覆盖。

  349.对离休干部遗属的生活困难补助有何规定?

  答:(一)离休干部遗属享受生活困难补助费要严格按照山东省人事局【1983】鲁人福字第1号、鲁人福【1999】1号等文件规定的条件、标准办理报批手续。

  (二) 离休干部遗属的生活困难补助标准:(1)机关事业单位。根据鲁人福【1999】1号等文件规定:1、符合生活困难补助条件的遗属,系非农业人口的,每人每月补助标准按户籍所在地政府公布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执行;系农业人口的,每人每月补助标准按户籍所在地政府公布的农村村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的150%执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随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的调整相应进行调整。 2、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死者的遗属,其生活困难补助标准在(1)款规定数额基础上提高30%。(2)企业单位。鲁劳发【2009】57号文件规定:企业职工(含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公死亡的,符合领取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供养供养直系亲属,按企业所在地调整为3类:360元、320元、280元。(A)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职工的遗属补助标准死者供养的配偶和武器他子女的父母,在上述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提高20%。(B)职工遗属为孤寡一人者,在上述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提高10%。(3)兼有上述(A)、(B)项情况的,补助标准在上述补助标准基础上提高30%。(4)调整后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已纳入统筹的企业离退休人员从统筹基金中列支;其他人员从原渠道列支。

  350.对企业离退休人员丧葬费和抚恤金的标准和计发办法是如何规定的?

  答:鲁劳社[2003]53号文件规定,企业职工(含离退休人员)逝世后,不分职务级别,丧葬费标准调整为每人1000元,包干使用,节约归家属,资金按原渠道列支。

  企业离休人员抚恤金标准:从2004年10月1日起,企业离休人员死亡被批准为烈士的,发给本人生前80个月基本离休费的抚恤金;因公牺牲的,发给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离休费的抚恤金;病故的,发给本人生前20个月基本离休费的抚恤金。一次性抚恤金按照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享受到的国家规定的基本离休费为基数计发,基本离休费为本人离休时计发的基本离休费和本人离休后历次按国家规定增加的基本离休费之和。

  2004年10月1日至本通知印发前已死亡,并按规定领取了一次性抚恤金的,应按本通知的规定标准和计发办法重新计算离休人员死亡时的一次性抚恤金,差额部分应予补发。发放一次性抚恤金及应补发的差额部分所需费用,已纳入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从统筹基金中列支;没有纳入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从原渠道列支。

  退休人员抚恤金标准仍按鲁劳发[1993]343号文件执行。其标准为:(一)职工因工死亡的,发给20个月全省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抚恤金。(二)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发给10个月全省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救济费,其中按《劳动保险条例》规定的一次性救济费高于上述标准的,可按原规定执行。

  351.对国家机关离退休人员去世后一次性抚恤金的发放标准是怎样规定的?

  答:在2004年10月1日之后死亡的国家机关离退休人员,其一次性抚恤金按照烈士、因公牺牲、病故三个不同标准发放。烈士为本人生前80个月基本离退休费,因公牺牲为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离退休费,病故为本人生前20个月基本离退休费。

  352.对国家机关离退休人员去世后一次性抚恤金的计发基数是怎样规定的?

  答:2006年7月1日之后死亡的国家机关离退休人员,其一次性抚恤金按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享受的国家规定的基本离退休费为基数计发。其中,离退休人员为本人基本退休费,即本人离退休时计发的基本离退休费和本人离退休后历次按国家规定增加的基本离退休费之和。

  353.对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去世后一次性抚恤金的发放标准及计发办法有何具体规定?

  答: (一)发放标准:对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去世后一次性抚恤金的发放标准从2004年10月1日起调整为:因公牺牲为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离退休费,病故为本人生前20个月基本离退休费。烈士的抚恤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计发办法:从2006年7月1日起,执行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的,一次性抚恤金的计发基数调整为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享受的基本离退休费,即离退休时计发的基本离退休费和离退休后历次按国家规定增加的基本离退休费之和。

  354.出国定居的退休干部死亡后,是否发给丧葬费、抚恤费?

  答:出国定居的退休人员死亡后,支付退休生活费的单位,应该按照其原工作单位的现行规定,发给丧葬费、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或救济费。已在国外定居的直系亲属,须按照规定进行公证、认证手续,向支付退休待遇的单位提供退休人员死亡证明书和供养直系亲属生存证明书,才能享受规定的各项待遇。

  355.对修建已故领导同志纪念设施问题有何要求?

  答: 修建已故领导同志纪念设施必须严格控制;确有必要修建的,必须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未经批准,各地一律不得擅自修建。

  一、各级党委、政府和广大党员领导干部要从讲政治的高度,充分认识中央严禁擅自修建已故领导同志纪念设施决定的重要意义。我们党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党,党的性质和宗旨决定了党必须把为人民谋利益作为自己全部活动的出发点和归宿。已故领导同志生前参加革命的目的是为人民谋利益,而不是要在身后留下昭示自己功劳的纪念场所。擅自为已故领导同志修建纪念设施,违背了已故领导同志生前参加革命的初衷,愧对于为中国革命和建设事业牺牲了的无数革命先烈。我国土地资源有限,人均耕地本来就少,擅自划出耕地、林地,甚至在风景名胜区为已故领导同志修陵建墓,不仅是对土地等资源的严重浪费,也是对子孙后代不负责任的做法。特别是在目前我国经济发展水平还不高,还有几千万贫困人口、几百万下岗职工的情况下,耗费大量人力、财力、物力修建纪念设施,不仅严重脱离了群众,而且损害了共产党人的形象。我国改革开放的总设计师邓小平同志为中国人民的解放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奉献了一生。辞世前嘱托后事从简,捐献角膜,骨灰撒入大海。邓小平同志以他为党和国家建立的不朽功勋和后事从简的表率作用,在人民群众心目中树起了永久的历史丰碑,为全党全国树立了光辉榜样。邓小平同志逝世两年多来,一些地方提出为邓小平同志修建纪念设施,但邓小平同志亲属多次向中央表示,不要为邓小平同志修建纪念设施。中央尊重邓小平同志及其亲属的意愿,至今没有为邓小平同志修建一处纪念设施。全党同志特别是党的高级干部及其亲属要带头学习邓小平同志的革命风范,坚持遵守中央的规定和要求,绝不做有违党的宗旨和脱离人民群众的事。

  二、今后,确需修建的已故领导同志纪念设施,统一由党中央、国务院统筹规划和安排,各地区、各部门不得再就此问题向中央提出申请和报告。经党中央、国务院规划和安排并责成有关地区或部门负责修建的纪念设施,承建地区和部门必须严格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批准的方案组织施工,不得擅自扩大建设规模和突破投资概算。

  三、未经党中央、国务院规划和安排,任何地方和单位都不得擅自为已故领导同志修建、扩建纪念馆、纪念亭、纪念碑、陵园、陵墓,树立塑像,建立个人故居和其他纪念设施。凡未经党中央、国务院规划和安排擅自修建、扩建纪念设施的,计划部门不得立项,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办理土地审批,财政部门不得拨款,城乡建设规划部门不得安排建设规划。

  四、已故领导同志的故居和生前工作过的场所应正常使用,不得擅自辟为纪念地。已故领导同志的骨灰要按有关规定妥善安置。已安放在北京八宝山革命公墓和其他城市革命公墓中的已故领导同志骨灰,一般不要迁往他处安葬或安放。已故领导同志亲属要求并经批准移往他处安葬或安放的,应一次全部迁出。重新安葬或安放时,不得占用耕地、林地,不得迁入风景名胜区,不得在烈士陵园内新建纪念设施;占地面积按照《殡葬管理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墓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8〕2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不立塑像,不搞评价性碑文,不作宣传报道。

  五、各级党委、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坚持原则,坚决按规定办事,绝不能迫于人情而乱批、乱建纪念设施。已故领导同志亲属或生前身边工作人员可以向组织反映自己的要求,但绝不能利用已故领导同志生前的影响和声望到他们生活和工作过的地方要地要钱。对已故领导同志亲属或生前身边工作人员提出的不适当要求,有关地方、部门和单位要理直气壮地做好劝导工作,说服他们严格遵守党和国家有关规定,自觉维护已故领导同志的形象。对不听劝阻、对地方施加压力,执意要求修建纪念设施的已故领导同志亲属和生前身边工作人员,其所在单位要进行严肃处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准以修建、扩建纪念设施为名搞集资、搞摊派、搞募捐、拉赞助。

  六、对未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目前正在建设的纪念设施,必须立即停建,并做出妥善处理。对位于风景名胜区、历史文化保护区内的不符合规划要求,影响景观风貌的纪念设施,应立即拆除。对即将建成但尚可改造的,应建为其他社会经济文化福利设施。对违反规定动用财政资金或靠集资、摊派修建、扩建纪念设施的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要依照党纪、政纪的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对以修建、扩建纪念设施为名挪用扶贫资金和其他专项资金或从事其他违法活动的,要依法追究单位领导人和直接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人民政府接到本通知后,要立即对本地区为已故领导同志修建、扩建纪念设施的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清理,逐一详细登记,并对违反规定修建的纪念设施提出处理意见,向党中央、国务院作出负责任的专题报告。中央将适时派出检查组,对贯彻落实本通知精神的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八、本通知所称已故领导同志,是指生前担任省、部级以上领导职务的同志。对为已故其他领导同志修建纪念设施的,参照本通知精神执行。

  356.对安放在北京八宝山革命公墓和其他城市革命公墓中的已故领导同志骨灰迁移问题有何规定?

  答:已安放在北京八宝山革命公墓和其他城市革命公墓中的已故领导同志骨灰,一般不要迁往他处安葬或安放。已故领导同志亲属要求并经批准移往他处安葬或安放的,应一次全部迁出。重新安葬或安放时,不得占用耕地、林地,不得迁入风景名胜区,不得在烈士陵园内新建纪念设施;占地面积按照《殡葬管理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墓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8〕2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不立塑像,不搞评价性碑文,不作宣传报道。

  357.军队移交地方安置管理的离休干部的范围是什么?

  答:是指1981年底前由部队批准退休移交政府安置管理,1982年以后按国务院、中央军委[1982]16号文件规定改办离休的原军队干部。包括符合离休条件的解放战争时期入伍(含参加地方革命工作时间,下同)的团职或行政十五级以下和相当职务(职称)、级别的干部,以及抗日战争时期入伍的营职或行政十九级以下和相当职务(职称)、级别的干部。

  358.国发〔1984〕171号文件对军队离休干部移交地方后享受待遇作了哪些规定?

  答: 军队离休干部移交地方后,暂时保留军籍(不发军服),其生活待遇包括:工资、粮油标准、医疗(包括无工作的直系亲属)、交通费、公勤费、服装费、房租补贴、电补贴、冬季取暖补贴、残废金、护理费、副食品价格补贴、粮价补贴(按安置地区标准)、洗理费以及福利费、特需经费、探亲路费、丧葬费、抚恤费和遗属生活补助费等。军队离休干部的特需经费、福利费由安置单位统一掌握。特需费主要用于解决他们的特殊困难和必要的活动经费开支。

  359.军队离休干部移交地方后,管理机构、人员编制、车辆配备有何规定?

  答:各级民政部门要建立健全管理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的机构。所需工作人员与安置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人数的比例为l:5。县(市、区)级直接为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服务的工作人员,在民政部门的编制之外,列事业编制。全国所需车辆与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人数的比例为1:15。国家计委、国家物资局、财政部和民政部根据需要和国家车源的可能逐年分批解决,纳入年度分配计划统一平衡戴帽下达。地方有条件的,也要给予积极支持。关于人员和车辆的配备,以充实和加强基层为主。要从实际出发,安置人员较多、居住地点比较集中的地方,配备比例要小于居住比较分散的地方;交通、医疗、生活供应等条件较好的市、区,配备的比例要小于县属城镇;大、中城市的配备比例要小于小城市。

  360.方安置管理的离休干部所需经费如何解决?

  答:军队移交地方安置管理的离休干部所需的各项费用,当年剩余月份的由军队一次拨给地方安置部门;从移交后的第二年起,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和民政部门,根据当年实际接收人数,编列经费预算,于下年初分别上报财政部和民政部核批下达,并列入地方预算。

  中央军委和总部对军队离休干部生活待遇方面所作的有关规定,移交地方管理的军队离休干部亦按照执行。所需经费,文件下发当年中央财政预算未列上的,由军队负责解决,从第二年起由中央财政解决。

  361.对解决1981年前军队移交政府安置的离休干部待遇问题有何规定?

  答: 1981年底前由军队批准退休移交政府安置管理,1982年以后按国务院、中央军委[1982]16号文件规定改办离休的原军队干部的各项生活待遇,从1991年9月日起,分别按以下规定和标准执行:

  (1)以下各项按军队现行规定,增入本人工资、离休费。①按总政、总后[1988]政传字第6号通知的规定增加工资,团职以下干部每月30元,师职干部每月35元。②按总参、总政、总后[1990]后联字3号文件的规定增加军龄薪金(工资)。军龄薪金(工资)从入伍(或参加革命工作)之年起计算到批准退休的当年止,按军龄(含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每年1元计发。由于这部分离休干部1985年工资制度改革时增发生活补贴17元,不执行1985年军队工资制度改革规定发给30元生活补贴的规定,因此,这次调整时不按总参、总政、总后[1990]后联字3号文件的规定减发7元生活补贴费。有关具体事宜,按民政部、财政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1991]后财字第52号通知的有关规定办理。③按民政部安置司、总政治部老干部局[1991]政老发字第63号文件规定,增发粮油调价补偿每人每月10元。同时停发按财政部、劳动部、人事部、民政部、国家教委[91]财综字第44号文件规定发给的6元粮油调价补偿。

  (2)下列生活待遇项目按1984年以后移交政府管理军队离休干部的规定和标准执行。①原工资。仍按军队移交地方政府时本人的工资计发。②交通费。按总参、总政、总后[1983]政干字第4号文件的规定执行,师职以下干部每月15元。③公勤费。按总参、总政、总后[1983]政干字第4号文件的规定执行,师职(含)以下干部每月发给一个公勤人员全费的1/4。公勤费标准按总参、总政、总后[1986]后财字第735号文件的规定执行。④服装费。按民政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民[1985]安35号文件的规定执行,团职干部每月温区、热区12元,寒区13元;营职以下干部每月温区、热区6元,寒区9元。师职干部的服装费标准和团职干部相同。⑤洗理费。按总后勤部[1990]后财字第20号文件的规定执行,每月8元。⑥书报费。按总后[1988]后财字第483号文件的规定执行,团职以上干部每月8元,营职以下干部每月6元。⑦护理费。按总参、总政、总后[1984]参联字2号文件的规定执行。发给护理费的不再发给公勤费。⑧丧葬费。按总政办公厅[1986]政办字第115号通知执行,兵团职以下干部按本人逝世前的12个月原:工资总额计发。“丧葬费的基数”包括:总后财务部[1989]财标字第415号第六条规定的项目、1989年按地方离休干部增发的离休费和军队离休干部增发的军龄薪金(工资)、1991年军队离休干部粮油调价补偿增加的离休费。⑨抚恤费。按总政、总后[1965]政干字第541号、[1965]后财字第869号文件规定执行,在6个月内按离休干部生前的工资额逐月发给其遗属。“6个月薪金(工资)的基数”包括:总后财务部[1989]财标字第415号文件第五条规定的项目、1989年按地方离休干部增发的离休费和军队离休干部增发的军龄薪金(工资)、1991年军队离休干部粮油调价补偿增加的离休费。⑩遗属生活补助费。按总政、总后[1989]政干字第279号文件的规定执行。以上各项中,原执行地方离休干部同类生活待遇规定和标准的,自1991年9月1日起停止执行。

  (3)今后,凡1984年以后移交政府管理的军队离休干部上述(2)款所列项目的标准进行调整或增加新的项目时,同样按照执行。

  (4)粮油标准、管理经费、医疗费、一次性抚恤金等其他待遇,仍按安置地区地方离休干部的规定和标准执行。

  (5)这部分离休干部的“离休费”包括:原工资、1979年确定的副食品价格补贴、1985年工资改革时确定的离休干部的17元生活补贴、1988年军队工资结构调整时给离休干部增加的工资、1989年按地方离休干部增发的离休费和给军队离休干部增发的军龄薪金(工资)、1991年军队离休干部粮油调价补偿增加的离费。

  362.对1981年以前军队移交政府安置的离休干部授予功勋荣誉章和发给荣誉金问题是怎么规定的?

  答 :(一)功勋荣誉章的种类、授勋中的各项政策以及审批权限等,按照中央军委《关于授予军队离休干部中国人民解放军功勋荣誉章的规定》和总政治部[1988]2 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授勋工作的组织实施由省军区(含卫戍区、警备区,下同),军分区和现管理单位共同负责。授勋的登记、统计和审报工作应同此次调整生活待遇的登记、统计和审报工作结合起来进行。生活待遇和授勋的登记、统计报至地区级以上管理单位后,军分区、省军区政治部应即重点做好授勋的审报工作。授勋的审报工作要在1992年6月底前完成。

  (三)功勋荣誉章由总政治部统一制作。颁发功勋荣誉章要因地制宜,仪式从简,在1992年国庆节前完成,具体办法由军地有关部门协商,报当地党委和政府审定。

     (四)荣誉金统一从1992年1月1日起计发。1992年全年的荣誉金由军分区在颁发勋章时一次发给。从1993年1月1日起,荣誉金列地方财政由管理单位按月发给。

  363.对1981年以前军队移交政府安置的离休干部关于调整生活待遇和授勋的审核问题是怎么规定的?

  答:这部分离休干部调整生活待遇的审批手续,按其现所在管理系统,由县、市(区)管理单位填报审定表,经地(市)级管理单位审核,报省级管理单位批准。审定表一式五份,由各级管理单位分别保存,并存入本人档案。这次审报工作主要在1992年6月底完成。 

      给这部分离休干部授予中国人民解放军功勋荣誉章的工作,按以下办法进行。

  (一)功勋荣誉章的种类、授勋中的各项政策以及审批权限等,按照中央军委《关于授予军队离休干部中国人民解放军功勋荣誉章的规定》和总政治部[1982]2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授勋工作的组织实施由省军区(含卫戍区、警备区,下同),军分区和现管理单位共同负责。授勋的登记、统计和审报工作应同此次调整生活待遇的登记、统计和审报工作结合起来进行。生活待遇和授勋的登记、统计报至地区级以上管理单位后,军分区、省军区政治部应即重点做好授勋的审报工作,授勋的审报工作要在1992年6月底前完成。

  (三)功勋荣誉章由总政治部统一制作。颁发功勋荣誉章要因地制宜,仪式从简,在1992年国庆节前完成,具体办法由军地有关部门协商,报当地党委和政府审定。

  (四)荣誉金统一从1992年1月1日起计发。1992年全年的荣誉金由军分区在颁发勋章时一次发给。从1993年1月1日起,荣誉金列地方财政由管理单位按月发给。

  364.军队离休干部的“福利待遇”和“其他各项生活待遇”按何标准执行?

  答:军队离休干部的“福利待遇”和“其他各项生活待遇”,均按所在地区同级党政机关干部的有关待遇规定执行。

  365.加强移交地方政府安置管理的军队离退休干部服务管理机构党组织建设的基本要求是什么?

  答:军休干部服务管理机构党组织建设,要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中央关于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工作的总体要求,进一步优化组织设里,落实工作职责,创新活动方式,丰富活动内容、充分发挥军休干部服务管理机构党组织推动发展、服务群众、凝聚人心、促进和谐的作用,为落实军休干部政治待遇和生活待遇,促进军休干部服务管理机构各项工作健康发展提供组织保证。 

     军休干部服务管理机构党组织,要针对军休干部党员的特点,把热情服务与严格管理结合起来,坚持以思想政治建设为重点,保持军休干部党员的先进性,不断研究探索新形势下军休干部服务管理机构党组织建设的特点和规律,增强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366.对移交地方政府安置管理的军队离退休干部服务管理机构党组织的设置有何要求?

  答: 本着有利于促进军休干部服务管理机构发展,有利于加强对党员的教育管理和服务,有利于党员参加组织活动和发挥作用的原则,合理设置军休干部服务管理机构党组织。

  根据工作需要和党员人数,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军休干部服务管理机构一般建立党的墓层委员会或总支部委员会,下设在职工作人员支部委员会和军休干部支部委员会;党员人数较少的建立支部委员会。军休干部党员人数少或居住分散、不具备单独建立党组织条件的,可与在职工作人员党员联合建立支部委负会;也可采取其他行之有效的方式,确保每一名军休干部党员都编入党的一个基层组织、参加党的组织生活。

  军休干部服务管理机构党的基层委员会由党员大会或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总支部委员会和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基层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两年。要严格按照党章和党的基层组织选举工作的规定,按期进行换届选举。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出现缺额时,应及时补选。军休干部服务管理机构党的基层委员会或总支部委员会设书记、副书记,不设常委,委员名额由上级党组织党内有关规定,结合实际确定。军休干部党组织的书记应由党性强、威信高、身体好的军休干部党员担任。如军休干部党组织的党员年龄普遍偏高,可采取由在职工作人员党员担任联络员或支部委员的方式,协助军休干部党组织开展工作。恨据工作需要并经上级党组织同意,可适当吸收军休干部党员担任军休干部服务管理机构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的委员。

  367.移交地方政府安置管理的军队离退休干部服务管理机构党组织的主要职责是什么?

  答: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中央军委、上级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组织和带领党员群众努力完成军休干部服务管理机构所承担的任务。

  (二)支持行政负责人依法行使职权,参与本单位重大问题的决策,,协助军休干部服务管理机构落实好军休干部的政治待遇和生洗待遇。

  (三)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对党员进行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引导党员自觉履行义务,保障党员的权利不受侵犯。

  (四)密切联系党员和群众,了解和反映军休干部的意见和建议,有针对性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五)加强对所属党组织的领导,支持所属党组织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帮助解决实际问题。

  (六)领导军休于部管理委员会等群众组织,加强对这些组织的工作指导。

  368.移交地方政府安置管理的军队离退休干部服务管理机构党组织的制度建设包括哪些?

  答:(一)组织生活制度。定期召开党小组会、支部委员会、党员大会和民主生括会,组织党员听党课和参加党内有关活动。根据军休干部党员的年龄、身体情况,合理安排组织生活。

  (二)学习制度。把政治理论和军休工作的有关政策规定作为党组织学习的重要内容,学习次数要行当,原则上每月组织集体学习一次。提倡自学。学习内容要丰富,形式要多样,要注重学习效果。

  (三)报告工作制度。在职工作人员和军休干部党组织应定期向军休干部服务管理机构党组织汇报工作,军休干部服务管理机构党组织应定期向上级党组织汇报工作,遇有重大问题应及时汇报。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和支部委员会应定期向党员代表大会或党员大会报告工作。

  (四)联系党员制度。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或支部委员会成员要分工联系党员,及时了解他们的思想、学习、生活和身体情祝,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及时了解和反映军休干部的实际问题。

  (五)党员外出管理制度。军休干部党员外出时间在六个月以上、地点固定的,应将组织关系转到临时居住地党组织,居住地党组织要主动与迁出地党组织联系,加强沟通和协商,积极安排外来军休干部党员参加党组织活动。迁出地党组织要了解掌握外出军休干部党员情况,加强与居住 

  地党组织的联系,配合居住地党组织共同做好军休干部党员外出期间的教育管理和服务工作。

  (六)党费收缴和管理制度。党员要按规定自觉交纳党费。上级党组织可将军休干部服务管理机构党组织收缴的党费按50%的比例留成,定期拨给军休干部服务管理机构党组织,作为军休干部党组织开展活动的费用。党费要明确专人管理、专款专用。

  (七)监督检查制度。军休干部服务管理机构党组织要对党员学习、遵守、贯彻和维护党章以及政治学习、参加组织生活、展行党员义务、遵守党纪和国家法律法规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对无正当理由长期不参加组织生活、不交纳党费或有其他违纪行为的党员,党组织要进行批评教育,对经批评教育无转变的,由党组织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组织处理。

  369.移交地方政府安置管理的军队离退休干部党组织的主要职责是什么?

  答:(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和上级组织的决议、决定,组织和引导军休干部党员发挥好先锋模范作用。

  (二)认真组织军休干部党员学习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学习党章及党的基本知识,学习科学文化知识。

  (三)加强军休干部党员教育管理,严格党的组织生活,认真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结合实际开展形式多样的主题实践活动,使军休干部党员不断增强组织观念,永葆共产党员先进性。

  (四)关心军休干部的生活,及时了解和反映军休干部的意见、建议,协助军休干部服务管理机构落实好军休干部的政治待遇和生活待遇,切实维护军休干部的合法权益。

  (五)支持军休干部党员自愿量力地在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和社会建设中发挥作用。

  (六)组织和引导军休干部党员开展适合自身特点的文体活动,丰富军休干部党员的精神文化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