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克功不死什么级别:2010年老干部工作政策业务知识学习题参考答案(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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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老干部工作政策业务知识学习题参考答案(4) 2010-04-12     来源:潍坊市水利局

  五、生活待遇

  (一)综合类

  147、离休干部的生活待遇主要包括哪些方面?

  答:离休干部应享受的生活待遇主要包括离休费、生活补贴、住房、用车、医疗保健、护理费等方面。1980年10月《国务院关于公布〈国务院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国发[1980]253号)规定:干部离休后,原标准工资(含保留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其他各项生活待遇,都与所在地区同级在职干部一样对待,并切实给予保证。医疗、住房、用车、生活品供应等方面,应当优先照顾。这是党和国家对离休干部生活待遇的总的政策规定。

  148、离休干部“生活待遇还要略为从优”,主要是指哪些方面?

  答:离休干部生活待遇略为从优,主要是指:

  ⑴老干部离休后原标准工资(含保留工资)照发,非生产性的福利待遇不变。红军时期(1937年7月6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按其本人离休前标准工资,每年增发两个月的工资作为生活补贴;抗日战争前期(1937年7月7日到1942年12月31日)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按其本人离休前标准工资,每年增发一个半月的工资作为生活补贴;抗日战争后期(1943年1月1日到1945年9月2日)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按其本人离休前标准工资,每年增发一个月的工资作为生活补贴。

  ⑵在住房、医疗、用车等方面,适当给予优先照顾,可以参加由单位按有关规定组织的健康休养和参观工农业生产建设项目等活动。

  ⑶离休干部由于瘫痪等原因,生活长期不能自理的,可酌情发给一定数额的护理补助费。需购置病残工具而本人又有困难的,可酌情给予补助。

  ⑷离休干部除继续享受国家规定的探亲待遇外,还可报销一次探视父母、子女或回原籍的往返车船费。

  ⑸行政十四级、十八级干部及标准工资额高于行政十四级、十八级的非行政级干部,他们离休后,可以分别享受副司局级和副处级待遇。

  ⑹未达到副科级的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可享受副科级生活待遇。

  149、应怎样理解干部离休后“福利待遇不变”?“其他各项生活待遇”包括哪些项目?

  答:《国务院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的暂行规定》第五条所称的“福利待遇不变”,是指干部离休后,继续享受原单位同级在职干部同样的困难补助(含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等各项非生产(工作)性福利待遇不变。

  “其他各项生活待遇”包括:粮价补贴、副食品价格补贴、冬季取暖补贴和医疗、住房、用车、生活品供应等待遇。

  150、对建立健全离退休干部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机制有什么要求?

  答: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逐步提高离退休干部的生活待遇。在进行涉及离退休干部切身利益的改革时,要同步研究制定相应的保障办法和措施。

  151、1945年8月15日至9月2日期间,被我军接管后参加革命工作的干部,可否享受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待遇?

  答:劳人老〔1982〕10号文件第四条所称“1945年8月15日到同年9月2日期间被我军接管后参加革命工作的干部”,不包括起义参加革命工作的干部。这期间起义后参加革命工作的干部,可享受抗日战争时期的离休待遇。

  152、因冤假错案造成工资级别明显偏低应予适当照顾的人员,主要是哪些人?如何照顾?

  答:1、中办发〔1986〕6号文件规定的因冤假错案造成工资级别明显偏低应予适当照顾的对象,是指被错划为右派或“文革”前历次政治运动及其他被立案审查而受到错误处理,现已彻底平反纠正的冤假错案人员。不包括由于其他原因造成的工资级别不合理的人员。

    2、一九八一年至一九八三年国家机关、事业和企业单位工资普调以前的行政十七级(或工资额相当行政十七级的)及其以下人员,因被错划为右派或受其他错误处理,从一九五六年工资改革后到工资普调前,从未升过工资级别的(包括错受降级处分后虽升过级但未超过原工资级别),可在原工资级别基础上升一级工资,然后再按普调工资和工资改革文件的具体规定和条件参加普调和套改(包括普调工作结束后,平反改正,未参加普调的人员)。

    3、一九七九年一月到一九八五年七月工资改革前已办理离休、退休手续的人员,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可在原工资级别基础上增加一级工资,作为计算离休退休费的基数。

  4、符合调升工资级别条件的,由所在单位(离休退休人员由原单位)提出意见,按干部管理权限,经主管部门审核,报上级批准。调升的工资从一九八七年一月起发给,过去的不予补发。

  153、干部退休后享受的生活待遇主要包括哪些方面?

  答:(1) 干部退休费。(2)生活补贴。(3)公费医疗。退休干部本人,可以享受与所居住地区同级干部相同的公费医疗待遇。(4)取暖补贴。从1979年度起,对退休职工与在职职工一样,按居住地的标准发给宿舍取暖补贴。(5)护理费。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工作能力,饮食起居需要人扶助的退休干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发给一定数额的护理费,护理费标准,一般不得超过一个普通工人的工资。从1986年11月起,调整为当地新五级工标准工资的中线(六类区为51元)。

  154、“两航”起义人员退休后能否享受离休待遇?

  答:建国前起义的“两航”人员,现在是干部的(含已退休的),可享受离休待遇。“两航”起义人员中,建国前就已参加筹划起义工作的(有确凿证明),应按地下工作人员对待,可享受离休待遇。建国后起义的“两航”人员退休后(含已退休的),可按其原基本工资额的百分之百发给退休金。

  155、对来华定居工作专家的退休待遇有哪些规定?

  答:1994年11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财政部关于来华定居工作专家工作安排及待遇等问题规定〉的通知》(国办发[1994]102号)规定:来华定居工作专家达到我国规定的同类人员退休年龄的,应办理退休。退休金标准按国内有关规定执行,生活津贴按在职时的85%发给,其他待遇按有关规定执行。在新的养老保障制度建立前,他们退休后由用人单位负责管理。

  156、对实现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后离退休人员的退休待遇是怎样规定的?

  答:根据1997年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和1999年国务院颁布的《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第259号令)的有关规定,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原则上按照企业的养老保险制度执行。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其退休人员应按照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并执行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政策,不再执行事业单位退休人员退休调整政策。

  157、建国初期参加工作的退休人员能否享受离休待遇?

  答:否。根据中办发电[1999]75号文件,在1949年10月至1950年6月30日期间参加工作的人员,应按党和国家的统一规定实行退休制度,不享受离休待遇。

  158、退职干部的生活待遇主要包括哪些方面?

  答:主要包括退职生活费;退职干部易地安家的,发安家补助费;本人及其供养的直系亲属前往居住地点途中所需用的车船费、旅馆费、行李搬运费和伙食补助费;公费医疗待遇等。

  159、1978年6月以前退职的干部能否享受《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规定的退职待遇?

  答:《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中第十七条明确规定:已经退职的干部,不再重新处理。也就不能享受《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中规定的退职待遇。

  160、1937年7月6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是否同干部一样享受老红军、老干部的生活待遇?

  答:根据1979年4月17日民政部、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关于解决部分老红军、老干部工资过低和生活困难补助问题的通知》中的规定,应享受老红军、老干部的待遇。其标准工资低于当地国家机关行政人员十七级的,一般的可以提高到行政十七级的标准工资额,由所在单位负责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已经退休的,其待遇可以改按离职休养的规定办理,并从批准之月起执行。

  161、对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的退休待遇有何具体规定?

  答:一、建国前参加中国共产党所领导的革命战争,或享受供给制待遇,或从事地下革命工作,以及在东北和个别老解放区,一九四八年底以前享受当地人民政府制定的薪金制待遇,现在仍在机关、事业、企业单位工作的老工人(含军队无军籍的工人),退休后照发本人原标准工资。对于一九四五年九月二日及其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后除照发本人原标准工资外,再增加一部分生活补贴。生活补贴的数额为:一九三七年七月六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每年增发两个月的本人原标准工资;一九三七年七月七日到一九四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参加革命工作的,每年增发一个半月的本人原标准工资;一九四三年一月一日到一九四五年九月二日参加革命工作的,每年增发一个月的本人原标准工资。生活补贴,从批准退休之日起按年按全额发给。

  二、上述老工人参加革命工作时间的确定,以及"享受供给制待遇"的解释,按中央组织部、劳动人事部《关于确定建国前干部参加革命工作时间的规定》(中组发【1982】11号通知),及我部《贯彻国务院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规定中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劳人老【1982】10号通知)中的有关规定办理。

  三、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条件,现在已经退休的老工人,可以从本通知下达之月起改变退休待遇,发给生活补贴。过去的一律不予补发。

  四、上述各项待遇所需的费用(包括改变待遇后增加的费用),均由原支付退休费的单位发给。

  五、按照本通知的规定享受退休待遇和生活补贴的老工人,其政治待遇以及其他保险、福利待遇与一般退休工人相同。

  162、对建国前入党的农村老党员和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城镇老党员的生活有哪些照顾措施?

  答: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民政部、财政部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民发[2006]98号,以下简称《通知》)中规定,从2006年1月1日起,对建国前入党的农村老党员和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城镇老党员发放生活补贴。

    一、补贴对象和标准

    根据《通知》规定,补贴对象为建国前加入中国共产党的农村老党员和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城镇老党员(以下简称老党员)。

    补贴的标准根据老党员入党的不同时期分别为:1937年7月6日前入党的,每人每年补贴1800元(150元/月); 1937年7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入党的,每人每年补贴1440元(120元/月);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入党的,每人每年补贴960元(80元/月)。已享受优抚对象抚恤补助的老党员,不执行上述补贴标准,按每人每年600元(50元/月)标准发给补贴。

    《通知》下发前已对老党员实行生活补贴的地方,补贴标准低于上述标准的,按照补差原则发给补贴;补贴标准高于上述标准的,仍按原标准发给补贴。

    给老党员发放的生活补贴,在确定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时不计入家庭收入。

  对于生活困难的其他老党员,各级组织、民政、财政部门也要及时了解情况,采取适当方式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困难。

  (二)离退休费、医药费

  163、对离休干部“两费”保障工作的总体要求是什么?

  答:1、省、市(地)、县(市、区)党委和政府各有一名领导分管“三个机制”工作,相关职能部门责任明确,各负其责。

    2、省、市(地)、县(市、区)正式下发了文件,对“三个机制”作出明确规定。

    3、省、市(地)、县(市、区)“三个机制”运转正常,对离休干部实行全员覆盖,“两费”不再发生新的拖欠。

    4、中央管理企业要有一名主要领导负责离休干部“两费”保障工作。离休干部离休费按时发放。离休干部医药费参加了当地离休干部医药费统筹或采取了其他行之有效的保障方式给予保障。

  164、什么是离休干部“三个机制”,建立和完善离休干部“三个机制”的原则是什么?

  答:离休干部“三个机制”是指离休费保障机制、医药费保障机制和财政支持机制。

     原则:按照单位尽责、社会统筹、财政支持、加强管理的原则

  165、离休费保障机制的基本要求是什么?

  答:1、地方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离休干部离休费纳入同级财政安排。乡级财政确有困难的,其离休干部离休费要纳入县级财政安排。

    2、企业离休干部离休费要确保按时社会化发放。

    3、凡国家统一规定的离休干部离休费开支项目,省(区、市)政府和中央管理企业要全额纳入离休费予以保障。

  166、行政、事业单位离休干部的离休费怎样保障?

  答:地方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离休干部离休费纳入同级财政安排。乡级财政确有困难的,其离休干部离休费要纳入县级财政安排。

  167、对企业离休干部的离休费应采取什么保障措施?

  答:企业离休干部离休费要按时社会化发放。

  168、对规范企业单位离休干部的离休费统筹项目有何要求?

  答: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由企业和个人共同负担,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

  一、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的统筹。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由单位和个人共同承担。(一)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二)企业缴纳养老保险费。企业按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三)企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在税前列支,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不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按照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原则,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的社会保障号码或居民身份证号码,为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每人建立一个终身不变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169、对2006年7月1日以后离休的干部其离休费计发办法是如何规定的?

  答:2006年7月1日后离休的人员,在养老保险制度建立前,离休费按本人离休前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之和或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全额计发。

  170、医药费保障机制的基本要求是什么?

  答:1、地方行政机关和原享受公费医疗的事业单位离休干部的医药费有切实保障或建立了有效的保障方式。

    2、企业和原未享受公费医疗的事业单位离休干部实行医药费单独统筹。

    3、乡镇离休干部参加县级医药费统筹,乡级财政缴纳统筹金确有困难的,县级财政要帮助解决。

    4、离休干部医药费统筹金标准,既要符合离休干部的实际需要,又要考虑到当地的财政经济状况。

    5、离休干部的医疗保障,由劳动保障部门统一管理,确保离休干部医疗待遇的落实和资金合理使用。

  171. 企业、事业、行政单位离休干部的医药费分别采取哪种保障形式?

  答:企业和原未享受公费医疗的事业单位离休干部的医药费,实行单独统筹。行政单位和原享受公费医疗的事业单位离休干部的医药费,可维持现行资金渠道不变,也可纳入单独统筹;各地还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采取其他行之有效的离休干部医药费保障形式。

  172. 离休干部医药费实行单独统筹的筹集水平如何掌握?

  答:离休干部医药费实行单独统筹的筹集水平,一般可按当地上年的离休干部人均医药费实际发生额,并考虑增减因素确定。具体标准由各地劳动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核定。

  173. 离休干部医药费实行单独统筹的筹集资金应如何筹集?

  答:实行单独统筹的行政单位和原享受公费医疗的事业单位离休干部的医药费统筹资金,按各地确定的筹资标准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安排;企业和原未享受公费医疗的事业单位离休干部的医药费统筹资金,由离休干部所在单位按各地确定的筹资标准缴纳,在原渠道列支。离休干部医药费出现超支的,缺口部分经核实后由地方财政帮助解决。

  174. 对中央企业参加所在地离休干部医药费单独统筹有什么具体要求?

  答:中央企业原则上要参加所在地离休干部医药费单独统筹(以下简称“所在地单独统筹”)。参加所在地单独统筹后,中央企业要继续为本单位离休干部医疗保障提供服务,主动协调配合地方财政、劳动保障及医疗卫生等部门做好离休干部医药费保障的相关管理服务工作。对参加所在地单独统筹的中央企业,地方劳动保障部门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予以接纳,并按照和地方企业同等的政策统一做好中央企业参加所在地离休干部医药费单独统筹工作。对中央企业缴纳的统筹资金不得单独列帐、封闭运行,确保离休干部医疗待遇的落实。地方组织部门、老干部工作等部门要加强协调和督促检查,协助做好中央企业参加所在地单独统筹工作。(组通字【2008】46号)

  175. 申请中央财政对离休干部医药费给予专项补助的中央企业应具备哪些条件?

  答:申请中央财政对离休干部医药费给予专项补助的中央企业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纳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试行范围的中央企业集团公司(总公司)及所属全资、控股企业;

   (2)具备企业法人资格,并按有关规定参加所在地离休干部医药费单独统筹或实行离休干部医药费实报实销的企业; 

    (3)连续两年亏损企业。(财企【2009】190号)

  176. 对符合中央财政补助的中央企业离休干部医药费补助标准是如何确定的?

  答: 对符合中央财政补助的中央企业,中央财政按企业离休干部人均医药费1.77万元/年给予补助。(财企【2009】190号)

  177. 困难中央企业申报离休干部医药费补助要提交那些材料?有哪些申报程序?

    答:中央企业申报离休干部医药费补助资金时,须报送以下材料: 

    (一)中央企业离休干部医药费补助资金申请报告; 

    (二)本年度中央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表; 

    (三)中央企业离休干部医药费补助资金申请表; 

    (四)申请中央财政补助的离休干部基本情况表; 

    (五)经中介机构审计的上两年度企业单户财务会计决算报表中利润表复印件;

  (六)上年中央企业离休干部医药费补助资金使用情况。

  中央企业离休干部医药费补助申报材料由其集团公司(总公司)审核汇总,并按《财政部关于印发 <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报试行办法>的通知》(财企[2007]304号)有关要求,编制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项目计划,录入“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报系统”软件,汇总申请材料并附电子数据光盘报送财政部企业司。

  178. 对困难中央企业离休干部医药费补助资金管理有何具体要求?

  答:中央企业要对中央财政拨付的企业离休干部医药费补助资金实行专帐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挤占和挪用,确保资金用于离休干部参加所在地单独统筹及医药费报销。补助资金当年有结余的可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

  179. 财政支持机制的基本要求是什么?

  答:1.各级财政部门要把保障机关事业单位离休干部离休费、医药费所需资金纳入本级财政预算。2.省、市(地)级财政要对所属困难地区离休干部“两费”的资金缺口给予财政支持,省级财政要切实负起责任。

  180. 建立离休干部财政支持机制,中央财政应担负什么责任?

  答:在建立和完善财政支持机制中,中央财政对确有困难的中西部地区和老工业基地的离休干部“两费”资金缺口,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核实后,给予补助。

  181. 对2006年7月1日以后退休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费计发办法是如何进行规定的?

  答:2006年7月1日以后退休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按下列办法计发退休费:

  (1)公务员退休后的退休费按本人退休前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之和的一定比例计发。其中,工作年限满35年的按90%计发;工作年限满30年不满35年的按85%计发;工作年限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80%计发。

  (2)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后的退休费按本人退休前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的一定比例计发。其中,工作年限满35年的按90%计发;工作年限满30年不满35年的按85%计发;工作年限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80%计发。

  (3)机关技术工人、普通工人退休后的退休费分别按本人退休前岗位工资和技术等级工资之和的、岗位工资的一定比例计发。其中,工作年限满35年的按90%计发;工作年限满30年不满35年的按85%计发;工作年限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80%计发。

  182. 因更改参加革命工作时间,退休干部改为离休后,其离休费从何时计发?

  答:因更改参加革命工作时间,退休干部改为离休后,其离休费从组织批准更改之月起计发。(劳人老【1982】10号)

  183. 对提高有特殊贡献干部的退休费标准有何规定?

  答:经省、市、自治区认定有特殊贡献的干部在退休时仍保持荣誉的,可加发5%-15%的退休费,但提高标准后的退休费,不得超过本人原标准工资。

  184. 对提高高级专家的退休费标准有何规定?

  答:《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高级专家离休退休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国发[1983]141号)规定:有重大贡献的高级专家,经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或中央、国家机关各部委批准,其退休费标准可以酌情提高5%至15%。提高标准后的退休费,不得超过本人原标准工资。

  185. 对提高在三线艰苦地区国防科技工业工作的部分职工的退休费标准有何规定?

  答:凡在三线艰苦地区三类区(高寒、高原、沙漠戈壁、深山峡谷地区)工作累计满二十年的职工,退休金标准提高10%;在一类区(无城镇依托、交通不便的偏僻地区)、二类区(远离城镇或交通干线的穷困山区)工作累计满二十年的职工,退休金标准提高5%。但提高以后的退休金总额,不得超过本人的原标准工资。享有艰苦地区事业津贴的职工,事业津贴费可同地区生活补贴费一样,对离休的,包括在原工资内发给;对退休的,作为计算退休费的基数。

  186. 对提高“两航”起义中有特殊贡献人员的退休费标准有何规定?

  答:经国务院批准,自2001年1月1日起对两航起义的人员退休待遇予以适当调整,具体标准按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平均养老金水平确定,凡低于当地平均养老金水平的补足到平均水平,高于平均水平的不再调整。中央直属单位两航起义人员调整养老金标准按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执行。(劳社部发【2000】25号)

  187. 对提高原九龙关起义中有特殊贡献人员的退休费标准有何规定?

  答:原九龙关起义人员中,驾船起义回广州的全体人员,退休时可按照其贡献大小,退休费分别提高10%至15%;在起义时参加护产等工作确有特殊贡献的人员,退休时可按照其贡献大小,退休费分别提高5%至10%;对在起义中做过一些有益工作的人员,应肯定他们为革命所做的贡献,但不视为有特殊贡献;在原九龙关起义中和在以后的革命和建设中,都做出了特殊贡献的人员可合并考虑提高其退休费,提高的幅度不得超过本人标准工资的15%。已退休的人员从批准之月起执行,以前的差额不再补发。(国办发[1994]75号)

  188. 对提高原国民党海军起义人员的退休费标准有何规定?

  答:原国民党海军起义人员中有重大贡献的人员,建国前起义,现在是干部的(含已退休的),可享受离休待遇;现在是工人的(含已退休的),均可按原基本工资额的100%发给退休费。建国后起义的人员(含已退休的),均可按原基本工资额的100%发给退休费。其中建国前即参加筹划起义工作的(有确凿证明),应按地下工作人员对待,现在是干部的,可享受离休待遇。其他海军起义人员,按一般起义人员的待遇执行。以上规定均自1985年6月起实行。

  189. 对提高建国后国民党驾机起义人员的退休费标准有何规定?

  答:对建国后国民党驾机起义的人员,为了不降低他们的现有生活水平,退休时,按其原标准工资100%发给退休金。

  190. 在警察工作岗位离退休人员,其警衔津贴能作为计发离退休的基数吗?应如何计发?

  答:在警察工作岗位连续工作满五年并从警察工作岗位离退休的人员,其警衔津贴作为计发离退休费的基数。

  离休人员,警衔津贴全额计入离休费;退休人员,警衔津贴按国家规定的比例计入退休费,其中执行职级工资制的退休人员,警衔津贴按本人原职务工资、级别工资的计发比例计入退休费。

  对一九九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评定授予过警衔、原在警察工作岗位连续工作满五年并已从警察工作岗位离退休的人员,从一九九五年一月一日起,可按其警衔相应增加离退休费。其中,离休人员,按其警衔的津贴标准增加离休费;退休人员,按其警衔的津贴标准打折扣后的数额增加退休费。(人薪发【1995】112号)

  191. 在海关工作岗位离退休的人员,其海关工作人员津贴能作为计发离退休费的基数吗?应如何计发?

  答 :在海关工作岗位连续工作满五年并从海关工作岗位离退休的人员,其海关工作人员津贴作为计发离退休费的基数。离休人员,海关工作人员津贴全额计入离休费。退休人员,海关工作人员津贴按国家规定的比例计入退休费,其中执行职级工资制的退休人员,海关工作人员津贴按本人原职务工资、级别工资的计发比例计入退休费。退休的技术工人,海关工作人员津贴按本人原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奖金的计发比例计入退休费;退休的普通工人,海关工作人员津贴按本人岗位、奖金的计发比例计入退休费。(人薪发【1995】113号)

  192. 从沿海内地省市、中央部门支援边远地区的科技人员,离退休后继续留在边远地区的,其退休金如何发放?

  答:从沿海内地省市、中央部门支援边远地区的科技人员,在边远地区工作累计满20年以上,退休、离休后继续留在边远地区的,退休金标准提高10%,但其退休费总额不得超过本人的标准工资。

  193. 机关事业单位因公(工)致残完全丧失工作能力人员的退休费如何计发?

  答:机关事业单位因公(工)致残完全丧失工作能力人员的退休费,仍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精神,根据本人饮食起居是否需要人辅助的情况,按分别高于国家现行规定的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最高退休费计发标准10%或5%计发,但最高不得超过本人原工资。

  194. 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的因战因公伤残军人应该享受何种保险福利待遇?

  答:(1)在国家机关、企事业工作的因战因公伤残军人(含离退休的伤残军人,下同),伤口复发 治疗期间,按所在单位因公(工)伤残人员医疗待遇保证治疗,不应采取医药费包干的办法, 其工资(离退休费)发放、工资(离退休费)调整和福利待遇,也按所在单位因公(工)伤残人员治疗期间的待遇办理。  (2)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的因战因公伤残军人,伤口复发住院期间,由所在单位按因公(工)伤残人员住院规定的伙食费补助标准予以补助。经组织批准,到外地医疗和安装假肢的,其医疗、伙食、住宿、交通等费用,按所在单位因公(工)伤残人员待遇规定办理。 

      (3)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的因战因公伤残军人,经医院证明(在企业工作的,还需 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伤残情况符合因公(工)伤残人员退休条件的,按规定办理退休手 续,并享受因公(工)伤残退休待遇。 

  (4)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的因战因公伤残军人,因伤口复发死亡,由所在单位按对因公(工)死亡人员待遇的有关规定办理。

  195. 对国有企业单位的离退休人员供养直系亲属享受劳动保险待遇有何具体规定?

  答:(1)国营企业单位离休干部的供养直系亲属享受的保险待遇,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救济费和医疗待遇。其中医疗费用的列支项目与离休干部原来在职时相同。(2)国营企业单位的职工退休后,其供养直系亲属不再享受医疗待遇。退休人员死亡后应当享受与在职职工相同的丧葬补助费;如有供养的直系亲属,其供养的直系亲属还可以享受抚恤费或救济费。(劳人办险【1986】1号)

  196. 怎样解决破产企业离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问题?

  答:已经参加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企业,破产时,需补交欠缴养老保险费(含差额缴拨时企业欠发离退休人员的养老金),及其利息,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支付离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对于养老保险基金确实不足,支付困难的地区,为弥补资金不足,可以从破产企业资金中划拨一定费用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保证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发放。

  未参加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企业,破产时,应按照支付离退休人员养老金的实际需要,一次性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划拨养老费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支付该破产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

  (1999年2月24日 劳社厅函[1999]12号)

  197. 离退休人员养老保险统筹金应当怎样列入破产财产分配方案?

  答:根据2002年4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21次会议通过法释【2002】12号公告规定,破产企业离退休人员的养老保险统筹金应当列入破产财产第一清偿顺序。

  198. 对企业离退休人员的离退休金能一次性予以结算吗?

  答:不可以。

  199. 在我国社会保障工作中的“两个确保”指的是什么?

  答:“两个确保”即确保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按时足额发放。

  200. 国务院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后参加工作的人员,退休后的基本养老金如何计发?

  答:《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实施后参加工作、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累计满15年的人员,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退休时的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根据职工退休时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本人退休年龄、利息等因素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