鸡粪经济的处理方法:=企业强制“内退”的制度违法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4/27 17:44:39

企业强制“内退”的制度违法

——致被企业强制内部退养人员的一封信

 

企业内部退养和即将内部退养的朋友们:

前几年直至当前,有的企业单方制定职工内部退养(以下简称“内退”)制度,采取“一刀切”办法,强制职工“内退”,剥夺甚至侵害了职工的正当劳动权利和劳动报酬的权益,造成不少职工精神上的伤害和家庭生活上的困境。这些人本来就是弱势群体,单枪匹马很难扭转“乾坤”。我的目的就是让大家团结起来,呼声一片,呼声满天,用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和广大职工的权利。

企业单方制定的“内退”制度且不说程序是否合法,就其制度本身没有依法制定。《宪法》第四十二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非经法定事由,任何单位、个人无权剥夺劳动者参加劳动的权利。《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国发[1978]104号)和劳动厅函[2001]125号规定的退休年龄是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出台的“内退”制度应该是依据《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1993年国务院第111号令)和《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劳动关系处理办法》(劳社部发[2003]21号文),以上文件规定的“内退”是针对富余职工的,有的企业,特别是垄断企业一直经营状况良好,经济效益可观,谈不上什么困难,也没有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情况,人员不但不富余,还聘用了临时用工。因此,“内退”不属于富余人员安置问题。即使按富余人员安置,也不能违背法律法规“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我们不反对“内退”制度,但要依法行使且合情合理。国务院第111号令第九条规定:“职工距退休年龄不到五年的,经本人申请,企业领导批准,可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不是说强行“一刀切”搞“内退”。劳部发[1994]259号文件指出:“有的企业在分流富余职工时,采取了“一刀切”的做法,对距退休年龄不到5年的职工,强迫退出岗位休养,剥夺甚至侵害了职工的正当劳动权利。”再说,同一企业的职工劳动权利和劳动报酬权益应该平等。企业领导按《劳动合同法》规定也是单位职工,但上级和企业的“内退”制度就不会把领导列入“内退”之列。没有那个法律、法规规定一个企业的职工“内退”可以两个标准。因此,有的企业的 “内退”制度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六条规定:“ 用人单位制定的内部规章制度与集体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不一致,劳动者请求优先适用合同约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综上所述,促使企业废除和完善“内退”制定是有法可依的,国家关于劳动方面的法律法规任何时候也没有规定“内退”可以强制施行。不少劳动仲裁和法院审判案例支持了被单方强制“内退”人员的诉求。请你们打消顾虑,大胆维权,通过向本企业申诉,劳动部门仲裁,法院诉讼等渠道,为自己,为广大职工的权益伸张正义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