闭合电磁铁 英文:强制保险涉嫌违法 铁道部百亿保费糊涂账(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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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保险涉嫌违法 铁道部百亿保费糊涂账(1)

2011年8月1日 6点0分  来源:中国经营网  作者:许浩 李慧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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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23”甬温线铁路交通事故已进入善后理赔阶段。7月26日,首笔50万元的赔付方案达成,这也基本划定了此次事故的赔偿标准。7月29日下午,赔偿救助标准上调为91.5万元。

  然而,这并没有拉直公众心中的问号。

  每年从票款中提取的数十亿元保费之间悬殊的比例,使得赔付金额的合理性最先受到质疑;而赔付方案的细节依据不明,铁道部征收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险是否合法?过去八年收取的百亿保费的用途去向何处?

  所有质疑最后都指向自1959年起就开始实施的铁道部“内部自保”模式。

  强制保险涉嫌违法

  7月26日曝光的第一份赔偿方案显示:根据铁道部相关规定,此次赔偿标准是执行以17.2万元为基数再加上20万元保险理赔总共37.2万元;另外加上遇难者家属交通费、丧葬费、家属赡养费等共计不超过45万元;事发后在短时间接受谈判并签订协议的可视情况酌情予以数万元奖励。据公开信息,第一批有5位事故人接受了这份赔偿方案。

  具体到此次事故中的17.2万元,来自伤亡旅客所能得到的强制保险赔偿和铁路运输企业的赔偿两部分。

  对于铁道部收取的“人身意外伤害强制保险费”是否合法,仍存在巨大争议。

  1951年原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颁布,中国的火车票征收强制保险。1959年,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业务转由铁道部接办。规定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作为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的承保人。随着1995年10月1日《保险法》生效后,铁道部就开始自行征收该项税款。铁路保险进入了“自收自支”的时代。

  “保险业属于特许经营行业,设立保险公司应当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铁路部门如果未经审批自行运营强制保险属于非法经营行为。”北京市中高盛律师事务所保险专业律师李滨认为,铁道部对意外伤害保险进行强制征收有不妥之处。

  根据《保险法》第11条第2款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保险的以外,保险公司和其他单位不得强制他人订立保险合同。《保险法》所确定的强制保险法定、商业保险自愿的原则,强制险必须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作为法律依据。收取意外伤害强制险的《铁路强制险条例》属于行政规章而非行政法规。公共交通运输的航空运输、公路运输轮船曾都有类似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条例,但是早在1987年和1989年被相继废除,由旅客强制保险改为自愿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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