鱼餐饮加盟连锁店:企业所得税涉税处理案例解析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5/01 10:29:52
账务处理:

  借:所得税费用 3973.86

  贷:递延所得税负债 3973.86

  2007年确认的递延所得税=8188×33%=2702.04(元),会计处理同2006年

  2008年税率变动当年递延所得税=当年暂时性差异×现行税率——税率变动前的调整数=4335×25%-(12042+8188)×(33%-25%)= -534.65(元)

  借:递延所得税负债 534.65

  贷:所得税费用 534.65

  2009年确认的递延所得税=482×25%=120.5(元),会计处理同2006年

  2010年转回的递延所得税=3372×25%=843(元),会计处理同2008年

  可抵扣亏损产生的暂时性差异

  旧会计准则下,对于税法上规定可以弥补的亏损,不做账务处理。但是新准则下,按照税法规定可以结转以后年度的未弥补亏损,虽不是因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不同产生的,但与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具有同样的作用,均能够减少未来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进而减少未来期间的应交所得税,会计处理上视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应确认与其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当然,如果预计未来期间无法产生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来弥补,则不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

  【案例3】

  甲公司于2007年因政策性原因发生经营亏损2000万元,按照税法规定,该亏损可用于抵减以后五个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公司预计其于未来五年期间能够产生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弥补该亏损。假设2007年所得税率为33%,2008年及以后年度所得税率为25%。

  以上经营亏损不是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与其计税基础不同产生的,但从性质上看可以减少未来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和应交所得税,属于可抵扣暂时性差异。企业预计未来期间能够产生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利用该可抵扣亏损时,应确认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资产。

  2006年的处理: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2000×25%,因为此亏损是在2008年以后转回,应该使用25%的所得税率,不得使用当年税率33%。

  借:递延所得税资产 500

  贷:所得税费用 500

  注意:假设无其他纳税调整事项,在新准则下,由于递延所得税资产的确认,导致净利润与旧准则有质的区别:

  2008年会计利润为-2000,所得税费用是-500,净利润=-2000-(-500)=-1500(万元)。

  假设2008年盈利1500万元,则分录为:

  借:所得税费用 375(1500×25%)

  贷:递延所得税资产 3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