魔天前传凶岛篇33:洛克论财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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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说亚当.斯密以其《国富论》确立了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的话,约翰.洛克则以其《政府论》确立了近代政治生活的基本原则。1690年,洛克(1632~1704)在其《政府论.下篇》中用“生命、自由和财产”来界定财产,三者是统一而不可分割的。
洛克说:“上帝……既创造人类,……也在这个世界上准备了适于人类衣食和其他生活必需的东西。”洛克关于财产权的理论是彻头彻尾的神学。洛克的财产权理论有四个主要前提,最初是以神学语言表达的。它们分别:①造物主创造世界,乃是为人类的使用;②因为所有的创造物处于同一等级或地位,我们不能为另一个人的目的而被使用,如同我们为了自己的目的使用低级动物一样;③上帝想要我们人类尽可能地生存,并要求我们实现它的意图;④上帝命令我们为了生存必须劳动。洛克认为:如果上帝或自然法叫人不要谋杀,那么,每个人都有责任不杀人,每个人都有生存权。人的生命是一切权利的源泉,任何权利均以生命权的实现为前提;生命权的实现形式有尊严与奴役之分,尊严地像人一样地活着与牲口般地活着的分界线是有无私有财产权制度。因此,洛克断定:私有制包括“生命、自由和财产”。
洛克把财产与生命、自由并列,是因为生命和自由可能会因财产权遭到破坏而被损害。企图剥夺一个人的财产权,决不只意味着企图夺走他的物品,由于这些物品是他的自由和生命的保证,因此,就意味着企图夺走他的自由和生命,也就意味着与他处于敌对的战争状态。每个人都有权保护自己的财产免受侵犯,也都有义务克制自己不去伤害他人,除非是行使自卫权。因而,只要人人都坚持不侵犯他人的基本原则,人人皆可同样自由地追求他的幸福。保护私有财产是为了维护生命与自由,所以,自由与财产成了不可分割的统一价值体。
洛克认为:人在自然状态中“是他自身和财产的绝对主人”,每个人都是他自己的财产,最基本的人权是对自己的身体拥有所有权,因而对自己的劳动就具有所有权,劳动创造出来的财产也当然属于劳动者所。顺此推演,财产权也就具有了人权的色彩。
洛克的财产权观点可以归纳如下:
①原始的土地为人类所共有。“不论我们就自然理性来说,人类一出生即享有生存权利,因而可以享用肉食和饮料以及自然所供应的以维持他们的生存的其他物品。”依据这种理论,土地以及其中的一切,归于人类所共同拥有,这是人的普遍的自然权利。
②劳动使某些自然共有物变为私人财产。洛克指出,每人对他自己的人身享有一种所有权,除他以外任何人都没有这种权利。这种对人身财产的看法,具有典型的新时代特征,即对身份制度、奴役制度,总之,对把一个人当另外一个人的财产的制度的否定。人对身体的自然权利,成为对用自己身体进行的劳动所享有之权利的理论前提。在这一前提下,一个人的身体所从事的劳动和他的双手所进行的工作,是正当地属于他的。而劳动的正当性,则成为通过劳动而获得的财产,也即私有财产的正当性的前提。“土地和一切低等动物为一切人所共有,但是每人对他自己的人身享有一种所有权,除他以外任何人都没有这种权利。他的身体所从事的劳动和他的双手所进行的工作,我们可以说,是正当地属于他的。所以,只要他使任何东西脱离自然所提供的那个东西所处的状态,他就已经掺进他的劳动,在这上面搀进他自己所有的某些东西,因而使它成为他的财产。既然是由他来使这件东西脱离自然所安排给它的一般状态,那么在这上面就由他的劳动加上了一些东西,从而排斥了其他人的共同权利。因为,既然劳动是劳动者的无可争议的所有物,那么对于这一有所增益的东西,除他以外就没有人能够享有权利,至少在还留有足够的同样好的东西给其他人所共有的情况下,事情就是如此。”洛克举出了一个后来被人们广为征引的例子:“谁把橡树下拾得的橡实或树林的树上摘下的苹果果腹时,谁就确已把它们拨归己用。”“劳动使它们(指任何自然物)同公共的东西有所区别,劳动在万物之母的自然所已完成的作业上面加上一些东西,这样它们就成为他的私有的权利了。”总之,“我的劳动使它们脱离原来所处的共同状态,确定了我对于它们的财产权”。在洛克看来:私有财产权利的产生在于通过劳动把个人人格延伸到他的生产对象上,通过把自己的内在能量耗费在这些对象上,便把它们变成自身的一部分。所以,财产权是一种基于人的普遍自然权利的特殊性权利,人通过劳动而把自己的权利转移到物品中来,从而使得物品成为他的占有物,成为他的财物。
③私有财产权增加而不是减少了人类财富的总量。“一个人基于他的劳动把土地划归私有,并不减少而是增加了人类的共同财富”。“只要一个人为了生活的幸福而使用财产,而不是浪费财产,他便对自己的劳动确定的物拥有财产权,超出该部分的财产不属于他的份额,其财产权要归其他人拥有”。这就意味着必须坚持机会平等的原则。
财产权是一种自然权利,并不是说人生而拥有财产权,而是说他靠自己的主动性、行动而拥有财产权;是先于国家而存在的“天然”权利,不是政府赋予的。财产权来源于自然法或自然理性,对私有财产权的任何侵害,都被视为对自然理性的破坏,因而,“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就获得了某种自然法的根基,财产权的“不可侵犯性”获得了论证。
洛克的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理论,是自成一体的体系。劳动赋予财产私有权正当性,而天赋人权则是私有财产先验的、形而上的根本保障。为保护财产,为保护享有财产之天赋人权,人们按契约原则组成政治社会,于是,政治社会与私人财产之间的正当关系便得以确立。于是,私有财产的神圣性、不可侵犯性便有了双重的权利保障,即自然权利和法律权利。
古典产权观把人的一切权利最终归结到财产权。洛克的“财产”除了包括“自身”外,也包括满足人的生存需求的各种手段。因此,人的一切权利都可以从财产权的角度来理解,人的一切权利最终都可以归结为财产权。例如,迁徙权来自于支配自己身体的权利;言论权来自于支配自己嘴巴的权利;信仰权来自于对自己良心的支配权。继承了洛克的美国人麦迪逊说:私有财产不仅包括土地、财物与可支配其全部收益,还包括一切能创造财富的手段,如人的才能、技艺、经验等。麦迪逊所说的财产概念,既包括“个人的土地、商品或货币”,也包括人们“信持自己的意见、并与人交流”的权利(property),尤其是人们“坚持自己的宗教信念并按其规定表白和践履”的权利。费希特(1762-1814)在他的《以知识学为原则的自然法权基础》一书中研究了财产契约、各种类型的财产、确定公民财产的方式、住宅权和名誉权、人身安全和不可侵犯的权利、财产的获取与放弃等问题。他把上述要素统统归入财产契约的范畴,是因为他对财产作了“最广义的”的理解,“财产不只是表示对不动产之类的东西的占有,而且也表示对感性世界中的自由行动的权利”,自由权也属于财产之一。他认为生存也是财产权,因为“能够生存是一切人的绝对的、不可转让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