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嘉颖 僵:法治评论:脆弱的财产权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5/02 09:41:31

法治评论:脆弱的财产权
作者:王怡


  昨天在央视《今日说法》中,目睹了广受关注的张学英主张受遗赠权利一案的详尽报道。就在法官宣布驳回张女士上诉的瞬间,旁听席上犹如球场看台,众人起身欢呼,掌声骤起。可见张学英的亲友团比较势单力薄。一个与有妇之夫同居的所谓"二奶",胆敢站出来要求"奸夫"的遗产,即便是死者黄永彬在遗嘱中明确表示遗赠给自己的情妇四万元,并且进行了公证。但也许张女士的亲友们心中还是觉得理亏,并羞于张口。所以来旁听的人也许极少,在听见另一造的亲友团和不相干的群众欢声如雷之际,即便是来了,也不敢表示出尖锐的异议。说不定在角落里还带着墨镜。
  所以我同情起张女士来,并佩服她的勇气。在一个法律学者的眼光,转而对于判决产生了怀疑和悲哀。
  也许有人要惊叹方才颁布的《公民道德规范》和以德治国理论对于司法实践立竿见影的影响力。但我宁肯从这样的角度来理解:并不是政治和伦理领域内的道德观念过于强大和无孔不入,而是法律领域内的财产权实在是过分的脆弱。这种脆弱其实也是司法的专业性不足的表现。如果泛泛而论,道德的弘扬自然是无可非议的。但大家能够在不同领域和场合各行其是的力量,一部分是来自于各自的专业化程度。对于法律尤其是司法而言,专业性是一个壁垒。专业性的高低就等于门槛的高低,这个门槛可以杜绝局外人的说三道四,这个门槛就像一个死心眼的、可以将列宁都挡在克林姆林宫外面的警卫员,对于一切看似理直气壮的理由(比如遗产绝不能给破坏别人家庭的第三者)都心如止水。他只问一个问题,就是如何在一个专业性极高的理论体系中自圆其说?就像克林姆林宫的警卫员面对列宁也只问一个问题:你的通行证呢?
  在我的理解思路里,我把那个警卫员理解为一个专业化程度极高的警卫员。
  而在张学英一案中,这样一个终审判决的实质是什么呢?就是对财产权的否定。被继承人自主决定自己遗产的归属,本质上是个人财产权的最终的处分权能。一个完整的财产权制度必然包括遗产继承这个环节。虽然遗嘱是一种单方的法律行为,继承人并没有支付相应的对价。但财产权人的有效遗嘱理应得到和契约一样的尊重。我们把它叫做遗嘱自由原则。
  遗嘱自由原则是各国继承法都予以承认的,即便在否认私人财产权的原苏东国家集团也是如此。因为这是财产权的自然延伸,是个人财产得到法律保护神圣不可侵犯的的最后一关,是财产权在跨代传承时的一个出口。当然对一个私人的财产开始慢慢聚集起来并获得一定安全感的社会来说,更是一种产权制度的考验。考验这个社会对于个人财产权的容许和尊重程度。一个社会的财产权制度如果不经过一个遗产继承的高峰,在我看来,就还不能令人放心,还不能说形成了隐约的传统和路径。
  否定掉财产权人对于自己财产的处分(遗嘱),在财产权人去世之后把他的财产拿过来另行分配。这就具有了计划经济下的产权安排的痕迹。所以我最关注的并不是否定的理由(道德),而是否定本身。所谓欲加之罪何患无辞,如果财产权本身不够坚挺的话,周星驰的台词"给个理由先"就不是什么为难的事。
  在张学英一案中,法官的专业依据是《民法通则》第7条关于"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规定。言下之意是遗产不给老婆而给情妇,这就违背了"社会公德"。这就足以令一份财产权人经过公证、遵循严格的程序要件的意思表示宣告无效。
  即便以此条而论,法官的逻辑至少混淆了两件事,究竟什么才是不道德的?不道德的事情是一个有妇之夫与他人同居,而不是一个财产权人将自己的私有财产遗赠给自己的情妇。如果将前者在道德上的瑕疵推演到后者上去,在我看来就难免有道德的扩大化之嫌。对民法通则这一兜底条款的挥动,就成为了一个侵蚀起码的财产权利的恶例。我们可以退一步说事,假设黄永彬在身前将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个人财产赠与张学英,那么黄的妻子有权主张一份经过公证的书面赠与合同无效吗?我们找不到任何财产权和合同法上的理由去支持这一请求,即便这位妻子在道义上值得我们的同情和声援。而一份遗嘱在程序上的要求甚至比合同还要严厉苛刻,遗嘱大概是一切民事行为中最正规的意思表示了,因为它代表了财产权人对个人财产最终的处分。因而法官以"社会公德"的名义完全否定这份遗赠遗嘱的法律效力,在我看来是极其荒唐的。
  即便法律有理由要求夫妻一方对配偶负有忠诚的义务,但也实在没有理由要求夫妻一方不能处分自己的财产给一个夫妻关系之外的情人。财产权不应该受到这样蛮横的侵犯,财产权也不应该表现出如此的脆弱。但在我们生活当中,套用帕斯卡的一句名言,我们却处处看见财产权像一支脆弱的芦苇,动辄被褫夺,被削弱,被轻易的藐视。道德不过是其中的一个借口。
  在英国古老的普通法中,财产权制度允许一个人"把遗产馈赠给大学或者妓院,而不顾自己的妻儿在挨饿"。在这里,"大学"与"妓院"的并列是极有意味的,他的逻辑是:如果一个人有权将财产赠与大学,他也就当然有权将财产赠与妓院。不管我们如何咬牙切齿,我们必须接受这样的财产自由,或者遗嘱自由。因为它甚至构成了其他一切公民权利的基础。
  在一些大陆法系的国家,奉行相对的遗嘱自由。但他们的通常做法是为被继承人的配偶和未成年的子女留出一部分的"特留份",对于这一部分的遗产限制了财产权人的处分。但剩下的部分就爱给谁给谁去。而在张学英一案中,我们看到的却是:黄永彬想从自己的财产中拿一块钱出来给一个自己爱过的女人,事实上都会因为不符和"社会公德"而被法院拒绝。他连这么一点可怜的权利都没有,或者说不配享有。
  我不愿意在这里评价此案中各人的道德,我只想指出两点,第一,财产权的脆弱比起婚姻关系的脆弱,更加令人寒心。第二,对于财产权的打击和藐视,并不能有助于婚姻的亲密。
  所以,结论是明摆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