腰椎扭伤的治疗方法:无财产权不纳财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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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种声音]无财产权不纳财产税

喷嚏小编 发布于 2011-1-10 15:11:00


本报首席评论员 孟雷

  就是这几天,从大前年就开始吵吵的“物业税”又成了个热门话题。

  先是几位专家鼓噪说,“物业税”应该及早开征。接着就有几个相关部门的官员称,开征“物业税”是既定的政策,大方向已经定了,确定征收是必然的事情。又有消息说,这两年早就选了六个城市在暗地里“空转”(只造账不实收)试点,可能明年就开始“实转”试点。

  那么这个“物业税”是个什么税种?它都会涉及到谁呢?

  “物业税”,又称“财产税”或“不动产税”,主要针对土地、房屋等不动产,要求其所有者或承租人每年都缴付一定税款,税值随房产的价值而提高。也就是说,这将是一个涉及到我们每个人、每个家庭的税收,你将因拥有住房而缴税——不论你的房子是自有的还是租来的,是用来投资还是自家住,你都将因此持续地每年上缴给政府一笔税收;而且,其数额可能会每年或每几年一次上涨,如果你住的房子和所在地段的地价房价升值了的话。

  坚持设立这一税种的官员和专家起初说,开征“物业税”可以抑制炒房、降低房价;后来说,开征“物业税”可以限制房地产的过度开发。我们以为,这样的逻辑基本是站不住脚的,也是自相矛盾的。

  首先,这样的逻辑违反了一般的价值规律。从古到今,我们就没见过有一样商品是因为加税而降了价的,加税只能促进物价的上涨,这是一般的规律和常识。

  至于官员和专家说的另一条加税理由,“可以限制房地产的过度开发”,就更与他们说的可以“抑制炒房、降低房价”的理由相矛盾——现在都“过度”了,价格还是在涨,买不起房的在所多见,你“限制”开发了,将来的可提供总量少了,反而会没人炒了?价格反而会低了?这样的逻辑莫名其妙。

  所以,住房的价格,还是由基本的市场供求关系决定的,与加税与否没有必然的逻辑关系。

  那么,以这些牵强的理由吵着要加税,其原因是什么呢?我想,不外两点,一是不谙世情,二是另有他图。不谙世情不太可能,这些官员和专家的智力和学养不会比我们低。那么就是另有他图,图什么呢?也就是他们说的第三个原因,虽然说得语焉不详——调整中央和地方关系。

  事情是这样,从1994年开始的税制改革,把大多高收益的税种都拿到了中央财政,地方留的都是些小税种。中央有钱了,在一定量的转移支付之外,可以“集中力量办大事”。但是,慢慢的就有了些问题,地方的事权与财权开始倒挂,需要地方干的事情多,比如教育、交通等等,这都是些需要长期花大钱的地方,但是地方没有这么多钱,而且这个情况越往下越严重。同时,地方政府还面临着GDP的考核,压力很大。逐渐的,地方就对这个分税制有了意见。怎么办呢?房地产开发带来的土地收入就成了给地方政府救市的角色。但是,这十来年下去,地不免已经越卖越少,将来怎么办,后多少任的地方政府怎么办就成了问题。这个时候,开征“物业税”的动议出现就不奇怪了。因为“物业税”是地方税种,而且与以往的一次性缴纳的“土地出让金”不同,这个税可以按部就班的每年收下去。解决地方政府收入的问题,通过这样做不就“可持续”了吗?地方也就不用再抱怨分税制,抱怨钱都让中央财政拿去了。

  但是,慢着。这么一个几乎涉及全体公众的事情是不能轻轻放过的,不能你两家财政皆大欢喜了,把那个争执简单的就拿过来让我买单。有些事总要说清,总要有一个理由,总要公众知情同意。比如有官员说,这个税就应该新房旧房一体缴纳。这就要问个凭什么——房子买的时候,总房款中已经包括了一次交清的40年到70年的“土地出让金”,这个该怎么算。如此等等莫衷一是的说法还有很多,至于如近日建设部的某官员所言,“在市场经济下,土地、住房是一种资产,持有这种资产就要缴赋税”,“有资产就要征税,在所有国家都一样”,这样的说辞就近于蛮不讲理了。

  首先,他并不清楚“税”这个东西的意义有多么重大。“税”并不像我们日常所想,只从属于经济生活。在更根本意义上,它是政府与公民间政治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与“选举”两者的结合,组成了这个政治关系的基础。选举,公民选贤举能,建立政府;向这个政府纳税,则是公民对政府的合理“治权”的确认;而政府也只有凭借税,来完成它的“治权”所规定的工作。所以是否开征一种新税,与是否设立一种新法律同等重要,它不是一个政府单方面就可决定的事情,所谓“无代议士不纳税”的要义即在于此。不经过公众的知情同意,不经过代议机构的通过,比如在我们这里就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仅凭着这么两个“就要”是不能解决问题的。

  而就税的本质意义来讲,它与什么资产不资产无关,与是否市场经济、是否外洋通例更无关。税对资产权利这种私权的确认功能,与它的交易达成确认功能、契约见证功能等等一样,只是税的政治功能的延展,是“兑”的范畴。兑换、兑换,换的是什么呢?换的是公权力对某一项私权力和它的完整性的确认和保护。比如这个“物业税”,它应该换来什么呢?应该换来对包括土地权属在内的完整房屋产权和处置权的确认和保护。也就是说,它是完全的私有资产了,你才能收这个财产税。我们的房子是资产吗?其实毋宁把它算作消费品更合适。土地权属国有,个人没有任何的产权,只有几十年的使用权而已。去掉土地产权,所谓的“房产”还能剩下什么呢?皮之不存,地皮上房子的属性就只能是消费品。这堆钢筋水泥框架的价值每一天都在消耗、折旧,与汽车、冰箱、电视一样,可以按照使用年限来计算,直到几十年后不值钱。这是消费品还是财产?可以拿这样的“财产”和“财产权”与国外的“财产税”接轨吗?

  一部力图确定私产私权的《物权法》出台如此艰难,还不知迁延到何时,一个以私产私权为计征对象的新税种就先热闹得炒翻天,这样的本末倒置实在是令人感慨莫名。在这些给定条件——目的、程序、确权、定法——没有任何调整的情况下,大谈开征“物业税”这种涉及全体公众利益的财产税的必要性,公众也只能对此回答说,无财产权不纳财产税。

来源:经济观察报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