魔力宝贝怀旧算档器:2008年《辽宁省优抚工作管理规范》第二章 优抚工作的管理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5/01 09:29:53

  第二章  优抚工作的管理

    

优抚工作管理是优抚工作的重要方面,包括资金管理、档案管理、优抚对象服务、光荣院管理和烈士陵园管理等几个方面,由于烈士陵园管理各地的情况不一样,所以本章没有涉及,对其他方面的管理结合全省工作开展情况进行了编写。

 

第一节  抚恤补助优待资金的管理与拨付

 

一、编制优抚经费预算

1、根据中央和省、市财政部门要求,各级民政部门要于每年末编制第二年优抚经费需求预算,预算编制的依据是本年度上级有关政策规定和当地经济发展和群众收入、支出状况并适当考虑提标的因素。

2、编制的具体优抚经费预算要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

3、市(县级)财政部门要将优抚经费纳入年初预算并经本级人大批准后执行,年中根据民政部门提出的用款计划及时核拨资金。

二、优抚专项经费的核拨

(一)本级优抚对象抚恤补助经费核拨

1、根据上级民政、财政部门最新调整标准要求,参照当地统计局公布的本地城乡居民家庭人均生活水平指标,测算本市各类优抚对象抚恤补助地方标准;

2、测算的具体方案报同级财政局审定同意后,由民政局与财政局行文会签;

3、下发《调整本市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通知》;

4、由本地财政局根据优抚处的分配方案拨给县级财政局。

(二)重点优抚对象医疗补助款经费核发

1、接到财政部门下拨给本市重点优抚对象补助经费的通知后,每年结合各县级财力情况和优抚对象人数提出各县级经费分配方案,报同级财政局审核。

2、市财政局审核同意后直接核拨给县级财政局或将资金直接发放到优抚对象本人。

3、优抚部门及时下发通知给县级民政局,告知经费使用要求、标准和具体分配金额。

4、县级民政局依据通知和分配的具体金额,向县级财政局要求核拨给本级民政局账户,县级民政局按重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使用。

(三)义务兵及其家庭优待金申报核拨

1、每年10月份,汇总本地城镇义务兵人数,行文报同级财政局;

2、财政部门审核预算后将优待金核拨给同级民政部门或将资金直接发放到优抚对象本人;

3、银行制作优待金发放光荣卡,优待金由县级发给义务兵家庭中;

4、年底前每名义务兵及其家庭凭光荣卡领取优待金。

    (四)在乡复员军人、“三属”、在乡残疾军人和带病回乡退伍军人优待金的核拨

优待金按照半年时间进行拨付,拨付程序:

1、县级接到财政部门下拨重点优抚对象优待金补助通知后,县级民政部门及时将享受优待金的各类人员和标准作表并起草文件上报同级财政部门。在乡复员军人、在乡残疾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的优待金的补助标准为当地上年农民人均纯收入的26%;农村“三属”优待金,为当地上年农民人均纯收入的70%。

2、财政部门审核预算后将优待金核拨给同级民政部门,或由县级财政部门直接拨付到个人存款账户。

3、优抚对象凭银行卡(存折)领取优待金。

三、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调整

(一)抚恤补助标准的调整

1、自然增长机制基本情况

    辽宁省根据国家有关优待抚恤政策的原则和要求,从1998年开始建立重点优抚对象(以下简称对象)抚恤补助标准自然长机制(以下简称“机制”)。历年来,在国家规定的抚恤补助准基础上,全省根据地区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对各类相关对象增加一块地方性抚恤补助,抚恤补助标准基本上每年予以调整提高,有关经费由地方政府财政承担。

    各地从本地实际和工作效果出发,未专门制定相关文件,而是着力于协调相关部门,推动“机制”的有效形成和不断完善。目前,“机制”已成为优抚常规性工作的一个组成部分。全省“机制”的基本运作方式是每年由各市民政局、财政局根据国家和省对各类对象的抚恤补助标准调整情况,结合当地经济发展状况制定出各类对象的抚恤补助标准,并联合行文下发,各县级根据文件规定落实经费并及时组织抚恤补助费的发放工作。

    2、建立抚恤补助自然增长机制的基数线

    建立抚恤补助自然增长机制是分别以如下三条线的变化情况作为调整对象补助标准的基数。

⑴享受伤残抚恤的对象以上年度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

    ⑵享受定期抚恤补助,家居城镇的对象,以上年度当地城镇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城市居民家庭人均消费性支出为基数来确定;

    ⑶享受定期抚恤补助,家居农村的对象,以上年度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为依据,主要参照农村居民家庭人均纯收入和农村居民家庭人均生活消费支出两项指标为基数来确定。

    (二)需要调整项目

    1、伤残人员(含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下同)残疾抚恤金(含中央标准);

    2、在乡烈士遗属、在乡因公牺牲军人遗属、在乡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含中央标准);

    3、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特别困难的在乡复员军人遗属、抗美援朝民兵民工、参战(参试)人员定期定量补助(含中央标准)。

(三)测算方法

1、伤残人员残疾抚恤金

享受伤残抚恤的对象以上年度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以一级因战伤残人员伤残抚恤补助为基本标准,其比例系数为1.00,即调整后应为上年度当地职工平均工资的100%。

    调整标准时,按下列公式相应不同等级和伤残性质的伤残人员计算当地地方残疾抚恤补助金标准:

    新的残疾抚恤金月标准=上年度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比例系数

    当地残疾抚恤金月标准调整金额=新的当地残疾抚恤金月标准-现执行的辽宁省残疾抚恤金月标准

    地方增支经费预测金额,为不同等级和负伤性质的伤残人员残疾抚恤金地方部分月调整金额与上年度末报民政部的相应伤残人员人数乘积的总和。

    2、在乡烈士遗属、在乡因公牺牲军人遗属、在乡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和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定期定量补标准(以下合称定期抚恤补助) 以上年度当地农村居民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基数。以烈士遗属(父母、配偶、未成年子女)定期抚恤金为基准,其比例系数为1.00,即调整后应为上年度农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00%。(其他遗属的比例如何确定?)

    城镇享受定期抚恤补助标准以上年度当地城镇居民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基数。

    新的当地定期抚恤补助月标准=上年度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比例系数÷12(比例系数如何确定?)

    当地定期抚恤补助月标准调整金额=新的辽宁省定期恤补助月标准-现执行的辽宁省定期抚恤补助月标准

    地方增支经费预测金额为各类别的当地定期抚恤补助标准调整金额减去相应中央定期抚恤补助月标准调整金额后与上年度末报民政部的相应享受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人数的总和。

四、抚恤补助优待资金的社会化发放

社会化发放是指由县级直接将抚恤补助和优待资金通过银行(邮政储蓄)发放到户的发放方法,主要包括以下发放方式:

(一)伤残人员、“三属”抚恤金,1-4级残疾军人护理费的发放

1、政策依据: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413号)《伤残抚恤管理办法》(2007年民政部第34号令);《民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伤亡抚恤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函〔2004]334号)。

    2、办理程序:

    (1)县级民政局优抚科(股)依据伤残人员伤残档案的记载,对1-10级的残疾军人、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人民警察、伤残民兵民工,烈属、牺牲和病故军人遗属按季度(或半年)发放抚恤金,对1-4级残疾军人发放护理费。由具体工作人员编制应发放人员名册,起草资金发放文件。

(2)经优抚科(股)长审核后,报县级政局分管局长审批,由县级民政局将发放经费表及书面文件函告同级财政部门。

(3)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后,将资金拨入民政局账户,由民政局通过银行直接发放到户;或者由县级财政局根据民政局提供的发放明细表,由县级财政局通过银行直接发放到优抚对象个人存款账户。

3、格式文书:

(1)《辽宁省伤残人员抚恤金(护理费)发放审批表》(见表14)、《辽宁省烈属、牺牲和病故军人家属领取定期抚恤金审批表》(表14-1)用纸规格为A4纸。

(2)《辽宁省伤残人员抚恤金(护理费)发放审批表》、《辽宁省烈属、牺牲和病故军人家属领取定期抚恤金审批表》(表14-1)由经办人、优抚科长、分管局长签字。

(3)代办银行要向民政或财政部门提交银行的解款相关凭据由经办人、主管科长、分管领导签字后,由财务部门记账。

(二)定期定量补助金的发放

1、政策依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413号)。

2、办理程序:(同上)

3、格式文书:

(1)《辽宁省定期定量补助金发放审批表》(见表15),用纸规格为A4纸。

(2)《辽宁省定期定量补助金发放审批表》由经办人、优抚科长、分管局长签字。

(3)街道、乡镇财务交银行的解款相关凭据由经办人、主管科长、分管领导签字。

(三)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一次性抚恤金的发放

1、政策依据: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413号)第十二条、第十四条。《关于调整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办法的通知》(民发〔2001〕317号)

2、办理程序:

(1)领款人提交烈士、牺牲和病故军人家属审批材料材料。

(2)发放对象的认定。发放对象应是法定的领取人,或获得法定领取手续的人员。

(3)按死者生前单位出具的工资项目审核表,填写《辽宁省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审批表》(见表16)。

(4)县级民政部门分管局长对《辽宁省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审批表》进行审批。

(5)在“革命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证明书”上填写县级一次性抚恤金发放记录,加盖县级民政局行政章,留下存根。

(6)发放一次性抚恤金。

(7)在优抚信息管理系统中作发放备案,并制作档案。

3格式文书

(1)领款人提交材料。

①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证明书;

②单位出具的工资项目审核表;

③第一顺序人有两人以上的,需附一次性抚恤金分配协议书,并需死者所在单位(部队)在协议书上签署意见;

④如有立功受奖情况,需提供档案中立功受奖审批表;

⑤户口薄、身份证、私章;

⑥如委托他人领取,代领人需凭持证人出具的书面委托书、抚恤金项目审核表、证明书,委托人的户口簿、身份证、私章。

(2)发放对象的认定。

第一顺序: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

第二顺序:没有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的,为未满18周岁的兄弟姐妹和已满18周岁但无生活来源且由该军人生前供养的兄弟姐妹。

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时,由第一顺序的亲属享受,第二顺序的亲属不享受。没有第一顺序的,由第二顺序的亲属享受。

同一顺序的亲属各自领取一次性抚恤金数额由遗属协商确定。经协商一致,可以均等,也可不均等。但对生活由特殊困难缺乏劳动能力的亲属,分配一次性抚恤金时,应当予以照顾。对死亡军人尽了主要抚养义务或者与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生前共同生活的亲属,分配一次性抚恤金时,可以多分。有抚养能力和有抚养条件的亲属,不尽抚养义务的,分配一次性抚恤金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如果军人死亡前有遗嘱的,应按照遗嘱载明的顺序发放一次性抚恤金。

(四)享受抚恤补助人员丧葬费的发放

1、政策依据: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413号)

2、办理程序:

(1)享受定期抚恤补助对象死亡后由其家属向户口所在地街道乡镇提出申请并提供定期抚恤补助领取证和死亡证明。

(2)街道乡镇审查后认为材料齐全符合条件的填写《辽宁省定期抚恤补助对象丧葬补助费审批表》(见表17)连同对象定期抚恤补助领取证和死亡证明一起报县级民政局。

(3)县级民政局认为材料齐全符合条件的在《辽宁省定期抚恤补助对象丧葬补助费审批表》上提出审批意见,对定期抚恤补助领取证予以注销并收回,将街道乡镇留档的《辽宁省定期抚恤补助对象丧葬补助费审批表》寄至街道乡镇,并做好审批材料的整理归档工作。

(4)街道(乡镇)向对象家属发放丧葬补助费。县级财政或民政局将本人6个月(另计算立功增加部分)的抚恤补助金作为丧葬补助费通过银行划入个人账户。

 3、书面材料:

申请人应当递交的材料:①对象家属申请(写明申请人身份、申请理由);②定期抚恤补助领取证;③死亡证明。

    4、格式文书:

     本项审批的格式文书为《辽宁省定期抚恤补助对象丧葬补助费审批表》填写时应注意下列情况:

    (1)《辽宁省定期抚恤补助对象丧葬补助费审批表》应使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或墨水笔填写。

    (2)《辽宁省定期抚恤补助对象丧葬补助费审批表》街道乡镇审核意见要写明审核意见和审核时间,并加盖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行政章;县级民政局审批意见要写明丧葬补助费标准和审批时间。

    (3)《辽宁省定期抚恤补助对象丧葬补助费审批表》中各栏目的填写必须全面、准确。

    (4)所有材料用A4纸张,如材料中有使用非A4规格且只作单面记录的纸张,一般应粘贴在A4纸上之后再提交。

(五)烈士一次性褒扬金的发放

1、政策依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413号)第十二条。

2、办理程序

(1)领款人提交材料。

(2)发放对象的认定。

(3)填写《辽宁省一次性褒扬金发放审批表》(见表18)。

(4)县级部门负责人对《辽宁省一次性褒扬金发放审批表》进行审批。

(5)在“革命烈士证明书”上填写一次性褒扬金发放记录。

(6)发放一次性褒扬金。现役军人被批准为烈士的,根据其死亡时的月工资标准,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其遗属80个月工资。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烈士,其遗属在应当享受的一次性抚恤金的基础上,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下列比例增发一次性抚恤金:

①获得中央军事委员会授予荣誉称号的,增发35%;

②获得军队军区级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增发30%;

③立一等功的,增发25%;

④立二等功的,增发15%;

⑤立三等功的,增发5%。

多次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烈士,其遗属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其中最高等级奖励的增发比例,增发一次性抚恤金。

(7)在相应优抚工作系统中作发放备案,并制作档案。

3、书面材料。

申请人需提供以下材料:①烈士证明书;②第一顺序人有二人以上的,需附一次性褒扬金分配协议书;③户口薄、身份证、私章;④如委托他人领取、代领人需凭持证人出具的书面委托书、证明书、委托人的户口薄、本人身份证、私章。

4、注意事项:

 同一顺序的亲属各自领取一次性褒扬金数额有遗属协商确定,可以均等,经协商一致,也可不均等。但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亲属,分配一次性褒扬金时,应当予以照顾。对烈士尽了主要抚养义务或者与烈士生前共同生活的亲属,分配一次性褒扬金时,可以多分。有抚养能力和有抚养条件的亲属,不尽抚养义务的,分配一次性褒扬金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六)烈士、因公牺牲、病故军人遗属差额补助的发放

1、政策依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413号)。

2、办理程序:

⑴申请人向户籍所在街道、乡镇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⑵经街道、乡镇审核,认为符合条件的,填写《辽宁省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差额补助审批表》(见表19)报县级民政局。

⑶县级民政局审批后,通过银行(邮政储蓄)按季度(或半年)发放差额补助。

3、发放程序:

   ⑴对象范围:

    超过退休年龄且收入水平低于相应定期抚恤金标准的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父母(抚养人)、配偶以及残疾子女(以下简称“三属”)

    ⑵“超过退休年龄”是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三属”:

    ①按规定已领取社会养老金的;②按规定不能或尚未领取社会养老金,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的;③“收入水平”是指各类养老金(城镇企业基本养老金按原方法计算)、退休退养金、共享费与残疾抚恤金、定期定量补助、定期抚慰金等各种固定收入的合计

    4、申请人提交材料

   ⑴书面申请(写明申请人身份、申请事由);

   ⑵《革命烈士证明书》、《因公牺牲军人证明书》、《病故军人证明书》。;

⑶户口簿、身份证复印件

   ⑷个人收入证明;

  (5)残疾子女还需提供《残疾人证》或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的医疗鉴定。

5、格式文书

   《辽宁省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差额补助审批表》(见表19)。

(七)残疾军人丧葬补助费的审批

1、政策依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413号)第二十七条。

    2、办理程序:

    残疾军人丧葬补助费审批程序:

⑴残疾军人死亡后由其家属向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提出申请并提供残疾军人证件、死亡证明。

⑵街道乡镇审查后认为材料齐全符合条件的填写《辽宁省残疾军人丧葬补助费审批表》(见表20)连同残疾军人证件、死亡证明一起报县级民政局。

⑶县级民政局认为材料齐全符合条件的在《残疾军人丧葬补助费审批表》上签署审批意见,在《残疾军人证》备注栏中注销,对其遗属增发12 个月的残疾抚恤金作为丧葬补助费。将《残疾军人丧葬补助费审批表》和注销后的《残疾军人证》存档并做好审批材料的整理归档工作。

⑷残疾军人因旧伤复发死亡的,其遗属享受因公牺牲军人遗属抚恤待遇;因战、因公致残的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因病死亡的,其遗属享受病故军人遗属抚恤待遇。

3、书面材料

⑴申请人应当递交的材料:

①对象家属申请(写明申请人身份、申请理由);

②《残疾军人证》;

③残疾军人死亡证明。

⑵格式文书:本项审批的格式文书为《辽宁省残疾军人丧葬补助费审批表》填写应注意下列情况:

①《辽宁省残疾军人丧葬补助费审批表》应使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或墨水笔填写;

②《辽宁省残疾军人丧葬补助费审批表》街道乡镇审核意见要写明审核意见和审核时间,并加盖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行政章;县级民政局审批意见要写明丧葬补助费标准和审批时间;

③《辽宁省残疾军人丧葬补助费审批表》中各栏目的填写必须全面、准确;

④所有材料用纸规格均为A4纸,如材料中有使用非A4规格且只作单面记录的纸张,一般应粘贴在A4纸上之后再提交。

五、重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

(一)政策依据

民政部、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辽宁省民政厅、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辽宁省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意见》和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的通知》。

(二)优抚对象参保

按照属地原则,残疾军人、“三属”、在乡复员军人及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加当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1残疾军人参保。残疾军人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残疾军人本人共同负担,缴费率按当地规定执行。有工作单位的残疾军人,随单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按规定缴费;所在单位无力参保和无工作单位的残疾军人,由统筹地区民政部门统一办理参保手续,其单位缴费部分,经统筹地区劳动保障、民政、财政部门共同审核确认后,由统筹地区财政安排资金解决,

以统筹地区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

残疾军人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统帐结合形式。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管理与使用的具体方式,执行当地的相关规定。个人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确有困难的,由所在单位帮助解决;单位无力解决和无工作单位的,经统筹地区财政、劳动保障、民政部门共同审核确认后,由残疾军人所在地财政帮助解决。残疾军人逝世后,个人帐户内结余的本金和利息按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

2、其他优抚对象参保。其他优抚对象原则上亦应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省财政补贴的贫困地区确有困难的可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保的费用由各级财政部门负责解决,按照当地医疗保障办法的规定进行办理。

(三)医疗补助费的发放

1-6级残疾军人的医疗补助由民政部门或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单独列帐管理,主要用于补助残疾军人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费用中个人负担部分。其他优抚对象的医疗补助按当地规定标准实行定额发给。

操作程序

1、设立单独账户,做好计划。县级民政局设立重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金专户(账),用于优抚对象的医疗经费统筹使用。

①按照标准每年应该发给在乡残疾军人、复员军人、“三属”、带病回乡退伍军人个人的补助资金;

②缴纳残疾军人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资金;

③1—6级残疾军人的住院医疗补助资金。

省级划拨的医疗保障资金包括以下项目:

①《印发<辽宁省农村税费改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辽财预〔2003〕691号),省财政转移支付农村“三属”、在乡三等以下(7级以下)伤残军人、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医疗补助费每人每年300元;

②依据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卫生厅《关于解决部分重点优抚对象生活医疗困难问题的通知》(辽民发〔2002〕11号),省级以上贫困县由省财政按每人每年100元给予补助;

③依据财政部每年下拨抚恤补助经费的通知,每年为1-6级残疾军人补助2000元,其他残疾军人补助100元。

2、做好参保缴费工作。按照当地医疗保险要求,起草文件商财政、劳动部门缴纳优抚对象医保经费,经审批后将资金划拨到医保部门,医保部门开具收据,凭收据由财会记账和报销。

3、发放医疗补助。对住院治疗的1-6伤残军人在认真审核医保部门住院缴费单后,对符合医保规定用药和诊疗范围个人承担的部分及起付标准给予补助;对7-10级残疾军人根据本人家庭困难情况,给予适当补助;对在乡复员军人、农村“三属”、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实行定额发放,每人每年不得少于500元,发放医疗补助时要填报《辽宁省优抚对象住院医疗补助审批表》(见表21),每年由县级通过银行(邮政储蓄)直接发放到户。

 

第二节   优抚对象的档案和资料管理

   

档案管理分为文书档案和电子档案,县级民政部门应当建立伤残人员资料档案,分清类别,一人一档,长期保存。

  一、伤残人员的档案管理

1、材料收集。包括本人身份的证明、伤残及医疗情况和其他3个部分的材料。

(1)身份证明材料。身份证或户口本复印件、入伍通知书、退出现役证明、任免报告、警官证明、公务员审批表、“见义勇为”证明、释放证明;民兵、民工参战证明,单位和人事部门的证明和同意评残的意见。

(2)伤残及医疗证明。工伤鉴定、《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正式病历、病情诊断证明书、手术记录、出院证明、正式的病情检查分析记录(报告)、转院证明,部队评残审批材料,《辽宁省伤残人员评定伤残等级报批表》。

(3)其他材料。历次换证审批表和伤残证,

2、档案装订。档案应有包装皮、目录、和其他材料。装订时按照目录、《辽宁省伤残人员评定伤残等级报批表》、身份证明材料、医疗证明材料、其他材料的顺序进行装订。

3、档案保管。伤残档案要实行专柜保管,摆放在防潮、防火、防盗、的位置,档案实行专人管理,标明目录、分类管理,便于查找。

二、烈属、牺牲和病故军人遗属的档案管理

烈属、牺牲和病故军人遗属内容包括身份证明材料、烈士、牺牲和病故军人审批的有关材料、以及其他材料,装订和保管同上。

三、享受生活补助人员的档案管理

享受生活补助人员包括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参试)人员、抗美援朝民兵民工、特别困难的在乡复员军人遗属,他们的档案材料包括身份证明:身份证复印件、复员退伍军人证明、退伍军人登记表、立功受奖证明、参加抗美援朝证明、夫妻证明(结婚证)、部队团以上医院的医疗诊断、退伍后地方医疗复查结论。

四、优抚对象数据和电子档案的管理

优抚对象电子档案分为两种,一种是民政部优抚对象统计管理软件;另一种是各市数据报表。

(一)民政部优抚对象管理软件

1、基本数据录入。县级依据民政部下发的《优抚对象数据采集表》采集优抚对象的基本数据,优抚数据统计是民政部和省民政厅下拨优抚事业经费的主要依据。

省民政厅于每年3月中旬前组织各市进行优抚数据集中会审。各市在会审时应提供当年新增享受抚恤补助人员的原始审批依据。各地每年要对优抚对象统计的数据进行更新,更新的内容包括:

⑴新增优抚对象:是指每年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补办评残手续的残疾军人,评定伤残等级的国家机关行政编制工作人员、人民警察、参战民兵民工等;新增享受定期抚恤的烈属、牺牲病故军人遗属,新增享受补助的带病回乡退伍军人,从其他县(市、区)迁入本县(市、区)的享受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在乡复员军人、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不再列入本年度新增人员。

    ⑵减少优抚对象:是指当年去世的享受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按照规定的条件不再享受抚恤补助的烈属、牺牲病故军人遗属、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从本县(市、区)迁入其他县(市、区)的享受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

    ⑶残疾等级调整:是指当年由于残情变化,原定残疾等级与现残情明显不符,经批准调整残疾等级的残疾人员人数。

⑷优抚事业单位项目调整:是指对优抚医院、光荣院和烈士纪念建筑物保护单位等基本概况、法人代表、人员情况、供养情况、医疗及科研情况、褒扬情况进行全面更新和完善。

同时填《辽宁省报优抚对象增减统计表》(见表22)

(二)优抚对象名册管理

依据省审批的伤残人员和县级下发的《定期抚恤证》、《定期定量补助证》的名单编制本级人员名册,并以此名册来发放抚恤补助资金,名册要每季度根据人员增减和级别调整情况,上报同级财政部门,作为财政部门下拨资金的依据凭证。

优抚对象名册采用电子表格方式,各市每年年底前将变化的人员名册上报省民政厅优抚处。

电子名册的样式见(表23)。

(三)统计报表

依据优抚对象名册,市县两级要做好统计,统计表分为3张,一是伤残人员统计;二是享受抚恤人员统计数据;三是享受补助人员统计数据。

统计表见(表24)。

五、各类优抚对象证件管理

(一)伤残证

伤残证件发给伤残人员,发放种类:

1、退役军人在服役期间因战因公因病致残的,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

2、人民警察因战因公致残的,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人民警察证》;

3、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战因公致残的,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公务员证》;

4、其他人员因战因公致残的,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因战因公伤残人员证》。

伤残证件由国家民政部门统一制作。证件的有效期:15周岁以下为5年,16-25周岁为10年,26-45周岁为20年,46周岁以上为长期。

伤残证件有效期满或者损毁、遗失的,当事人应当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换发证件、补发证件。伤残证件遗失的须本人登报声明作废。伤残人员死亡的,县级民政部门应当注销其伤残证件,并逐级上报省民政厅备案。

伪造、变造《残疾军人证》的,民政部门收回《残疾军人证》不予登记,并移交当地公安机关处理。

(二)定期抚恤证

定期抚恤证发给烈士遗属、牺牲军人遗属和病故军人遗属,证件由省民政厅统一制作,由县级民政局审批申报,新增的人员要填报审批表,进行审批备案,《定期抚恤证》连同证明材料、审批资料报市民政局审核盖章后,由市民政局打印证书,并将领证人员名册报省民政厅备案后,盖“辽宁省民政厅优抚专用章”,由县级民政局发给本人。临时发给的款物可在《定期抚恤证》的附页进行记载。

(三)定期补助证

定期补助证发给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参试)人员、抗美援朝民兵民工、特别困难的在乡复员军人遗属和老党员,所需资料和报批程序同《定期抚恤证》。

六、乡镇(街道)优抚对象管理台账

 (一) 乡镇(街道)需建立四本台帐

1、“伤残人员”管理台帐;

2、“三属人员”管理台帐;

3、“享受定期补助人员”管理台帐;

4、“义务兵优待金”管理台帐。

 (二)建立优抚对象数据变动台帐

    1、对象增加:经审批新增对象;外地、外区县迁入对象;经审批恢复的对象;

    2、对象减少:因死亡减少的对象;判刑、出国停止或取消享受抚恤(补助)的对象;

    3、等级变动、对象类别:伤残人员调整等级,由于家庭结构发生变化,而成为孤老、孤儿或改嫁等情况;

    4、优抚对象变动情况形式一式3份:年底汇总后街道乡镇备案、县级政局备案、报市民政局优抚(科)处。

 

 

第三节   优抚对象服务管理

 

一、优抚对象服务手册的主要内容和发放

    政策依据:《关于开展发放优抚对象服务手册工作的通知(辽民优函〔2006〕9号)。

1、服务手册主要内容:有关优抚政策摘录、各类优抚对象应该享受的待遇和标准、各类资金发放的时限和渠道、县级民政局优抚服务电话、工作责任人、投诉电话等。服务手册发放范围为在乡复员军人、伤残人员、城乡“三属”、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抗美援朝民兵民工、特别困难的在乡复员军人遗属、老党员。

2、服务手册的发放。县级民政局优抚部门应该每年根据抚恤补助标准的调整及时将新标准作为服务手册的补充内容发给优抚对象,便于优抚对象及时掌握。

二、建立优抚工作联络员制度

(一)政策依据

依据《关于建立优抚工作联络员制度的通知(辽民优函〔2007〕24号)、《关于进一步完善优抚对象联络员制度的通知(辽民优函〔2007〕69号)。

(二)主要内容

建立优抚工作联络员制度是新形式下改善优抚服务的一项措施,目的是通过建立联络员制度,保证优抚对象及时了解优抚政策,沟通与优抚对象的联系,落实优抚政策,体现执政为民的服务理念。为使这项工作规范化,进一步增强联络员的责任感,主动联系优抚对象,征求意见,逐级或越级如实反映问题,提出合理化建议,积极宣传优抚政策,协助民政助理做好优抚工作。切实发挥联络员上传下达、联系广大优抚对象的作用,为每位联络员发给《优抚对象联络员聘书》(以下简称《聘书》)。每个乡镇(街道)从残疾军人、“三属”、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中选择有联系电话、懂政策、有责任意识的确定3名联络员,每个联络员包管20名以下的优抚对象。

(三)联络员的工作职责

优抚联络员要每半年当面或电话与分管的优抚对象联系一次,及时将有关政策通知到优抚对象本人,了解他们的诉求,并将情况及时上报乡镇、县级或省市民政部门,为了解和掌握下情提供依据。

三、做好优抚对象信访工作

(一)政策依据

《信访条例》(2005年国务院令第431号)。

(二)办理程序

1、一般信访处理。接收优抚对象来信后,要进行审核,登记,分类。由优抚处部门直接处理的,要根据政策规定直接书面答复来信人或将处理结果电话告知来信人,处理结果在处理意见栏内填写。需要转给县级民政局处理的,上级优抚部门要在处理意见栏内填写“转给来信人所在县级民政部门处理”。

2、对领导批示件处理。优抚部门收到省、市领导批示处理件后,要对领导批示的要求进行深入调查,形成书面材料,并按程序对调查处理结果进行反馈和答复。

3、重点上访的处理。对因为评残、批烈和优抚政策不落实的重点信访案件,由省或市召开协调会议,协调相关部门和单位共同协商解决,重大问题要形成会议纪要,并按纪要要求落实。

 

第四节   光荣院管理

 

一、养员入(出)院

各级光荣院应坚持入院自愿、出院自由的原则,规范养员入院手续,签订收养(托养)协议,建立完备的养员档案。养员的个人财产应予以登记,并办理有关代保管服务的手续。

养员在院期间,违背收养 (托养)协议、不遵守光荣院的规定和纪律,造成不良影响的,经主管部门批准,由推荐地或部门领回。

二、供养标准

养员供养标准应包括:伙食费、衣被费、取暖费、医疗护理费、养员生活补贴、公杂费(含办公费、水电费、文娱费等)以及固定资产日常维护费用等。

养员在院供养期间由光荣院按月发给生活补贴,补贴标准不低于当地在乡复员军人补助标准的50%。其他供养费用不发放到人,由光荣院集中使用。

三、管理和服务

1、光荣院领导班子建设。光荣院接受当地政府的领导和民政局的管理,应选聘具备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德才兼备的人员担任院领导班子成员。市、县级民政局应与光荣院签订工作责任书,保证医疗、护理、康复、保健等各项管理服务措施落实到位。

2、工作人员管理。光荣院工作人员按收养人数1:4的比例配备。包括管理人员、服务人员和医护人员,管理人员实行聘任制,服务人员实行合同制。有条件的光荣院可实行社会化的物业管理。各专业人员应具有相关部门颁发的职业资格证书或国家承认的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无专业技术职务的工作人员,应接受岗前培训,经市级以上主管部门培训考核后持证上岗。应建立工作细则和选聘、培训、考核、任免、奖惩等管理制度。每年对一线服务人员进行职业技能、思想道德和从业理念的培训。

3、院务管理。实行院务公开,成立有养员参加的光荣院管理委员会和膳食管理委员会,定期召开会议,听取养员对光荣院管理工作的意见。建立公示制度,在醒目地方张挂介绍光荣院最新情况、人员工作职责、工作流程及组织结构的图文资料,并对服务宗旨、目标、对象、项目、收费及收养(托养)方法予以公开。 

4、伙食管理。食堂要严格执行《食品卫生法》及有关规定,向主管部门申请卫生许可证,厨师和炊事员应持证上岗;每周公布食谱,特殊情况根据医嘱或养员需要制作软食、流食及其它特殊饮食。光荣院要采取多种形式,因地制宜兴办工副业生产,宜种则种、宜养则养、宜工则工、宜商则商。生产管理人员以本院工作人员为主,养员可以作为工娱活动自愿参加,并根据需要聘请管理和技术人员。院办经济实行独立核算,收入主要用于改善养员生活、扩大再生产和提高职工福利待遇。

四、光荣院设施和设备管理

1、建筑。光荣院养员的居住房间,单人房使用面积不小于10平方米,双人间使用面积不小于14平方米,三人间使用面积不小于18平方米,合居型居室每张床位的使用面积不小于5平方米。室外活动场所不得少于200平方米。

2、设施。光荣院除正常的生活和办公设施外,应设有公共食堂、医疗室、康复保健室、娱乐室、洗衣房、荣誉室、浴池等附属设施;有条件的光荣院,养员居室应设有卫生间。

需24小时护理的养员居室应有呼叫系统。

3、设备管理。要有专人保证消防、照明、报警、取暖、通讯、降温、排污和水电供应等设施和生活设备正常运转,严格执行有关操作规定,保证其随时处于正常状态。

五、养员的医疗和康复

1、医疗保障。光荣院的养员参加属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住院)保险,由光荣院负担缴费,养员享受相应的优抚对象医疗补助待遇。

2、医疗设施。光荣院医疗室应配备日常使用和急救所用的医疗设备、医疗器械及药品,保证养员常见病得到有效治疗,突发病和重病能够得到及时诊治和急救。

有条件的应配置救护车辆。

3、制度建设。工作人员24小时值班,实行服务工作流程化。对生活不能自理的养员要给予全程护理;为行走不便的养员配备拐杖、轮椅车和其它辅助器具。

4、健康服务。为养员设立个人医疗和健康档案,根据每人身体健康情况、兴趣爱好、文化程度,制定年度康复计划,定期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康复文体活动,并进行老年身心健康、饮食营养、保健护理以及常见病、多发病的自我防治知识的学习;组织养员进行必要的情感交流和社会交往,及时掌握每位养员的情绪变化;对有劳动能力并自愿参加公益活动的养员,提供中介服务或给予劳动的机会,丰富养员的日常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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