鹿鼎记周星驰国语下载:醉驾:醉到什么程度入刑,谁说了算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4/27 14:31:36
醉驾:醉到什么程度入刑,谁说了算

一桩接着一桩,让醉驾终于激起了社会公愤。2010年5月1日,它终于上升为“国家意志”,以刑法修正案的形式被确定为“罪行”,正式开始实施。半个月里,以身试法者众。连著名音乐人高晓松也成了反面案例。但关于醉驾入刑能否遏止醉驾的争论并没有因此停息,尤其是最高法有关醉驾“情节显著轻微”不认定为犯罪的说法,更触动了普通人有关社会公平敏感的神经,议论声也就更大了一些。

正方:醉酒驾驶引发恶性案件,近几年反复上演。如2009年张明宝案到2011年5月“英菲尼迪”车主醉驾案,每一桩都是血的教训。这说明,过去的法规对醉驾的威慑力不足,已不能起到调节人的行为的作用。如果都要等造成重大伤亡再来惩罚,这对失去的生命、健康是毫无意义的,对醉驾肇事者本人也是残酷的。对醉驾在一个特定时期,采取严厉惩处,可以说是形势所迫,更是对公众,包括开车者的保护。

反方:但“醉驾入刑”还是应更加慎重。我国现行体制对于有“犯罪记录”在身的人,可是没那么宽容的。如果仅仅是喝了一两杯酒,却对当事人今后求学、就业产生终生不利影响,这对于很多“显著轻微”的人、触犯者未免太严苛了一点。刑法上有“罪罚相当”的原则。所谓乱世用重典太过短视。培养良好的驾驶风气,重点还是在于教育、养成。

正方:那么,谁能明确地告诉公众,什么叫“情节显著轻微”?中国法律在实施中,最被诟病的一点就是自由裁量权过大。公众最讨厌、最害怕的就是,法律被权力、官职、金钱、人情……扭曲。只要醉酒驾驶就是犯罪,这条规则简单明确,一旦被加上了“情节显著轻微”,也就留下了寻租操弄的空间。立法与司法衔接中的漏洞,到底该由谁来弥补呢?

反方:出台司法解释是最高法的日常工作,任何一个法律出台后,最高法都要会同最高检确定罪名,出台与之相适应的文件以利于法律的实施,从程序上来说最高法并没有错。更何况,法律必须适应不断变换的社会现实。许多醉驾者往往也是被生活、工作所迫,如果还没有发生危害社会的后果,这些人却变成了罪犯,对他们以及他们的家人也未免太残酷了一点。法律的价值还在于实现最普遍的社会正义。出台这个解释目的也就在于此。

正方:但就法律而言,公正压倒一切。法规落实应尽可能压缩人为操弄的空间,执法更应该公开透明。相比而言,中国的醉驾入刑还谈不上最严厉。许多发达国家都将醉驾行为列为犯罪:美国规定只要100毫升血液中酒精含量超过60毫克,就无条件吊销驾照,并可定罪处刑;德国的标准则是50毫克;日本标准更苛刻到25毫克。相比之下,我国80毫克/100毫升的醉驾标准本来就宽松许多,如果执法过程中再留有余地,将不可避免地导致公正性的丧失。如果驾驶者不愿意对别人和自己的生命安全负责,法律就必须承担这个责任,让他们无漏子可钻。

反方:国外刑事犯罪,有“轻罪”(微犯罪)的说法。意思就是,虽然触犯了刑律,但情节显著轻微,多采取批评教育等手段予以惩罚,不记入个人的犯罪记录。但中国法律体系从违法到犯罪之间,跨度稍大了一些。就不得不依靠其他的手段来兼顾法律的公正及其社会价值等等。最高院的司法解释就是中国特色的这样一种调剂手段。毕竟,法律的最好的效果不在于惩罚,而在于维持一种可信的社会秩序。

【点评者说】《刑法修正案》(八)既然规定了醉驾入刑,司法机关就该遵照执行,最高人民法院不管出于何种考虑,都不应该以这样的方式变相抵消法律的权威,由此导致的立法与司法之间的严重错位,又怎能不引发公众的质疑?话说回来,倘若立法机关在立法之初,就能够充分考虑到可能引发的种种后果,并且从程序上加以改进,结果也不会如此之尴尬了。比如最高法出台司法解释时,直接列出“情节显著轻微”的几种情况,比如造成的损失不超过4000元、血液酒精含量高于醉驾的80毫克但不到100毫克的……从醉驾入刑这个例子可以看出,中国法律制度要达到精细化与人性化的目标,依然任重道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