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频电离子治疗仪:全国罕见“民告官”案县政府违法颁发土地证败诉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4/30 01:44:24

0

献花

全国罕见“民告官”案县政府违法颁发土地证败诉

作者: 转载曾庆朝的文章 2011-10-10  发表:博客中国

分类: 社会  

 一起全国罕见“民告官”案在南阳终结

  违法颁发土地证县政府败诉

  河南省南阳市方城县人民政府在为居民办理土地证时违反法定办事程序先颁证后审批从而引发了一起全国罕见的“民告官”案。10月9日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维持一审法院撤销方城县人民政府违法颁发的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判决。

  违法颁发土地证

  1996年1月20日方城县居民张某填写了一份土地登记申请书要求县政府颁发与城关镇新华街居民委员会相邻的一块土地的土地使用证。当日方城县人民政府派员对该块土地进行了地籍调查但新华居委会无人签字调查表中也未附契约。1996年4月26日方城县人民政府在未下发政府通告又未下发办证公告的情况下为张某颁发了方国用(1996)字第052号《国有土地使用证》。

  颁证一年以后的1997年7月26日方城县人民政府才为张某填写了《土地登记审批表》。1997年7月31日方城县人民政府给申请人张某之妻送达了所办的《国有土地使用证》。新华居委会得知后对此不服于2007年2月12日以侵犯其合法权益为由向南阳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南阳市人民政府在60日内未作答复。

  违法土地证被撤销

  由于南阳市人民政府长达两年一直对此争议既未作出复议决定又未书面作出答复新华居委会于2010年7月28日一纸诉状将方城县人民政府及第三人张某告到了方城县人民法院请求法院依法撤销县政府为第三人张某颁发的《国有土地使用证》。

  方城县人民法院立案后调阅了方城县人民政府1996年为张某办证卷宗并进行了相关调查。

  2011年4月20日方城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方城县人民政府为第三人张某颁发《国有土地使用证》依法享有职权。原告新华居委会与第三人张某系相邻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涉及其相邻权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之规定原告起诉具有诉讼主体资格。被告方城县政府在为第三人办证时先办证后审批属程序违法。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之规定:判决撤销被告方城县人民政府于1996年4月26日给第三人张某颁发的方国用(1996)字第052号《国有土地使用证》。

  二审维持原判决

  一审判决后第三人张某不服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张某认为:上诉人所使用的住宅地于1975年即建成自有房屋1996年县政府又为上诉人进行了土地登记并颁发第052号《国有土地使用证》一直无人提任何异议所以一审法院判决“撤证”适用法律错误。此外上诉人取得的土地证在颁发程序上虽有瑕疵但不能否定上诉人长期使用该宗地的事实不能因微小的瑕疵来影响事实上的合法性、合理性。因此要求二审法院查明事实撤销一审法院判决驳回一审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上诉人新华街居委会辩称:本案争议的土地是上诉人现西屋前墙以东的土地因此上诉人在此处居住多长时间与争议土地无联系;政府为上诉人登记的土地权属来源不明基本事实不清另登记面积与附图面积不一致说明政府在颁证时认定面积不准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被告方城县人民政府称至今被上诉人――新华街居委会也拿不出该宗土地的权属证明文件法院认定权属归新华街居委会理由不充分;法院认定县政府为一审第三人先办证后审批这个认定同样错误这是死搬硬套的认为。1995年全县开始地籍调查实际办证过程中是按片公告统一办证集中完善地籍资料资料齐全后统一审批这种客观事实造成填证时间在先、实际发证时间在审批完后有当事人的实际签字时间在卷可查。因此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导致判决错误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维持政府颁证行为。

  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经对方城县人民政府为上诉人张某进行土地登记并颁发《国有土地使用证》这一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发现该具体行政行为存在着登记的土地权属来源不清登记程序违法的问题。一是上诉人张某虽然长期管理使用争议之地但没能向法庭提供依法使用争议之地的重要证据上诉人向法庭提供的四份证明文件不能证明其使用该宅基地的土地权属来源和争议之地的合法性。二是颁证程序违法。按照土地登记的法律规定颁证程序先有个人申请经政府主管部门地籍调查对土地登记审查批准后方可颁发土地使用证。本案中方城县人民政府的土地登记档案资料却显示土地使用证的证载时间(1996年4月26日)在前而审查批准时间(1997年7月26日)在后时间相差一年多不是一般瑕疵属于程序严重违法。鉴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存在的上述问题一审法院判决撤销为张某颁发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并无不当二审应予以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足中院不予支持。遂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的终审判决。

 

 案意

  依法行政是对每个行政机关的根本要求。2010年11月8日国务院再次发布《加强法治政府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文件强调依法行政的重要意义。依法行政不仅是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必然要求是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的必然要求也是我国建设与时代发展的必然要求。只有坚持依法行政社会才能和谐稳定才能文明进步。(曾庆朝 周春合 范传贵)